吴 海/文
小王租住的小区是一处老式小区,小区之前的物业管理公司因为收不到物业费,老是亏损便自行撤离了,之后也没有新的物业公司接手,造成了没有物业管理的现状。这不,前几个月,仅仅是6号楼一楼的天井就多次发生火灾,还好每次都有惊无险。根据消防救援支队的调查认定,起火原因都是因为遗留火种。第一次也就算了,可接连发生这样的事情,住在一楼的乔先生相当气愤,这火灾可不是小事情,如果控制不住保不齐会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
“小王啊,我这天井最近一直起火,是不是风水不太好?也不知道是不是楼上的人干的,有时候会在天井里看到烟头,但你晓得我的呀,我又不抽烟的,可是楼上总是丢烟头下来,我也不知道是谁,这事情怎么搞?现在我们家都不敢在院子里晾东西了,之前我老婆有几件真丝的衣服晾在院子里,收进来的时候发现上面烫了好几个洞,估计是烟灰弹开溅上去的,当时没太注意,后来有一次天气好晒被子,结果被子烧起来了,还好发现得早只是被子烧坏没有引发大火。这院子里环境变差了不说,如果下次点燃其他东西烧起来怎么办?万一家里没人,岂不是会酿成大祸啊!但是我也不好瞎说,万一是有人从院墙外面扔进来的呢,随便说邻居也不大好,反正现在院子里我都不敢放东西了,站在院子里的时候也是提心吊胆。”乔先生说道。
“这个问题我和我认识的李律师沟通过,他告诉我这个首先是构成民事侵权,如果找不到抛物的人,可以把楼上有可能扔烟头的邻居都起诉进去要求赔偿。如果哪家证明自己不吸烟或者没有把烟头扔到你院子里,可以不用赔偿。不过你说得也对,几件衣服可能也就一二千元,不值得兴师动众折腾这么多邻居,毕竟大多数人是无辜的。还有就是2021年3月开始有了高空抛物罪,这种情况是可以报警的。”
乔先生点了点头道:“报警倒是可以,不过我不希望冤枉别人,也不想给警方添麻烦,万一不是楼上扔的,而是外面扔进来的,我会不会是报假警啊?”
“你的顾虑也有道理,这样吧,我来想想办法。我的窗户正好可以看到你们楼栋,我把摄像头放到窗台上,看看会不会记录下丢烟头的人。如果能找到那个人,就好办了。”
于是,小王联系了自己楼栋的几个志愿者,分时段为6号楼提供监控。“守株待兔”了好几天,终于有一天晚上,小王的摄像头报警了,检测到了物体移动。小王立马把视频公布在了小区群里,并提示6号楼高层的居民注意。
第二天,乔先生又联系了小王说:“这视频能看到有人从高处抛出火星,我今天也去天井看了,有发现烟头,现在我怎么处理呢?”
小王说:“2021年开始,我们国家将高空抛物罪纳入刑法成为独立罪名,我在工作的小区有听到业主们提起过,这事情恐怕我们自己无法解决,我们还是报警吧。“
小王与乔先生一同前往派出所报案,并提供了监控视频。民警接警后,立即展开了侦查,并前往乔先生家中查看遗留的烟头。根据视频监控,初步锁定了6号楼六层的住户王某具有抛掷物品的重大嫌疑。公安机关还从乔先生家中提取了十余枚烟蒂,作为证据留存。随后,公安机关将王某电话传唤到案。
王某在到案后,并不认为自己的烟头抛到了乔先生家中。王某承认自己有很大的烟瘾,但表示自己吸烟后都把烟蒂投在了烟灰缸里,并没有直接丢下楼。面对王某的否认,公安机关提取了王某的血样,并与烟蒂上遗留的唾液进行了DNA比对。结果显示,其中9枚烟蒂与王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相同,其似然率为3.25×1019。看到这个结果后,王某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并愿意认罪认罚。
随后,案子移交给了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多次从卧室窗户向外丢弃未熄灭的烟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未熄灭的烟蒂落入易燃物中,极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在本案被告人王某归案前的2022年2月初,其所在的小区6号楼一层住户院中就曾发生火灾,经区消防救援支队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因此王某多次高空抛物的行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王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高空抛物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关于乔先生的损失,王某主动赔偿了被子和几件真丝衣服的钱,否则乔先生还可以就这些损失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
案子宣判后,王某自己也无比后悔,同时小王和乔先生又再次在小区群里向居民们进行了普法宣传。特别提醒居民朋友们,高空抛物行为人不仅要对受害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希望广大居民能够引以为戒,养成文明生活习惯,杜绝“随手抛”的行为,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高空抛物罪纳入刑法成为独立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此,我国刑法中新增一条罪名为高空抛物罪,将高空抛物这种可能造成严重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不文明行为正式入刑。
高空抛物除了需要面对可能产生的刑事处罚外,如果造成损害结果的,还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从此,高空抛物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