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英
从清末至民国,多次发生的不同规模的抵制洋货运动,是近代中国反帝爱国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运动中,商人群体令人瞩目。这是因为对于一般民众而言,所谓抵货行动主要是不购洋货,而不定洋货和不售洋货均取决于商人,否则运动将难以真正得到实施。更何况在多次抵制洋货运动中,商人还主动担当了发起者的重要角色。
长期以来,史学界对近代抵制洋货运动十分重视,商人也是重要考察对象,相关研究成果为数众多。不过,以往的研究成果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例如对抵货运动中的商人缺乏具体细致的区别对待与分析,只是笼统地强调商人的妥协性与软弱性,尤其对积极参与抵货运动的爱国商人遭遇的委屈苦闷与艰难处境,基本上予以忽视而很少论及。(1)本文所论之商人,主要是参与抵制洋货的商家,不包括未参与抵货仍暗中销售洋货的“奸商”。本文拟主要以清末抵制美货与抗战初期抵制日货为例,对此略作论述,冀以引起史学界重视与讨论,从而推进抵制洋货运动研究的深入开展。
在清末民初,随着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商人经济实力显著增长,自我身份认同感日益增强,萌生了合大群、结团体的近代新观念。于是,各类新式商人社团应运而生。尤其是商会诞生之后,将分散在各行各业的商人凝聚成为相对统一的整体,具备登高一呼众商皆应的能量与影响,被视为近代商人发展成为一支独立社会力量,乃至近代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初步形成的重要标志。当时的社会舆论对商会的作用也多有肯定,称赞“商会为社会之中坚,又为经济之枢纽,关系于一国之强弱存亡者甚大”。(2)《全国商会联合会开会记》,《申报》1914年3月16日。由于此后的商人常通过商会以整体姿态活跃于政治、经济以及社会舞台,其作用与影响日益壮大,以至我们忽略了商人群体所具有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常常是简单地对商人群体统而论之,难免造成商人研究中的某些缺陷与不足。这种情况在探讨近代抵制洋货运动中的商人时,有较为明显的反映。
过去,学界在论述抵制洋货运动时,大多会提及有许多商人激于民族大义与爱国热情,积极参加抵货运动,但同时又强调有不少商人唯利是图,私下继续定购和销售洋货,这些奸商乃是破坏抵制洋货运动,并使运动最终陷于失败的罪魁祸首。继而还认为商人的这两种表现,体现了民族资产阶级既有反帝一面又有软弱妥协一面的双重性格特征。可以说,以往无论是论述积极参加抵货运动的商人,还是谈及私定私售洋货的奸商,都没有明确将这两类商人严格区分开来而予以详细考察,而是笼统简单地作为一个商人群体予以评说,致使那些积极参与抵货运动的商人蒙受极大的委屈,也背上了“奸商”的骂名。
实际上,并非今人论著对抵货运动中的这两类商人未明确地分而论之,就连当时的社会各界和舆论也大抵如此。而今人论著的这一缺陷,在某种程度上又何尝不是受时人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在抵制洋货运动的末期,奸商私定私售洋货的情况会逐渐增多,引起各界人士的强烈愤恨。这种现象当然会使轰轰烈烈的抵货运动趋于消沉,再加上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最终难免陷于人们所说的失败结局。而论及运动失败的原因,当时的社会舆论往往会归咎于奸商的破坏,而且大多是不加区别地对商人予以抨击,使那些原本积极参与抵货的无辜商人也受到牵连。例如清末抵制美货运动期间,《申报》刊登的一篇文章即强烈谴责“刻下商会议定现存美货粘贴印花即可明售”,是商人蓄意破坏抵货的举动,“为美之伥,为众人所鄙夷,为全国所唾骂”,“而同人公愤,仍必以不用美货为宗旨”。(3)《梁少梅与反对抵制美约诸君书》,《申报》1905年8月17日。其实,即使是在运动初期,有相当一部分商人踊跃参与抵货行列,社会舆论对商人群体能否始终如一,从一开始就抱持怀疑态度。抵制美货运动兴起之后,曾有报章指出:“一闻华商之集议,未尝不心生疑惧,又逆知华商不能坚忍,将徐观其后,以睹我商人之进退。”(4)《论华商集议抵制美国禁止华工事》,《时报》1905年6月16日。还有人怀疑“华商果能固结团体,坚持大局而永无私自破约之事乎?……所虑者,一时热力所激,意气太盛,宣言不久,实力渐衰,或有暗背盟言,贪近利而购美货者。团体既破,同盟遂隳,而美约之争,卒不能达其目的”。(5)《论华商集议抵制美国华工禁约》,《时报》1905年6月20日。另外,由于当时的“学界中人,于商务或未深悉”,(6)思补斋主人:《权衡存货利重害轻可免疏通俾安人心论》,《时报》1905年9月1日。普遍大加挞伐。所以,商人在抵货运动中受到批评与指责屡见不鲜。
在清末的大规模抵制美货运动中,不仅因部分奸商私售美货而牵连到参与抵货的爱国商人,甚至连勇于发起这场抵货运动,表示为此而不惜牺牲生命的上海商董曾铸(字少卿),尽管事后被誉为“二十世纪中国商界第一伟人”,但也曾多次蒙受莫名的冤屈。先是坊间传闻曾铸“受美甘言所饴”,或“受人贿托”,遽变初心,逼迫曾铸不得不在报上发表声明,表示“如变初心,有如皦日”。(7)《曾少卿复本埠外埠函》,《申报》1905年6月21日。随后,报章又载曾铸改变两月后正式实施抵制行动的承诺,“已允展期不用美货之说,昨已传遍官商”。如此非议使其不得不再次发表公开函,澄清“鄙人并未允许”,并深感委屈地告知国人:“初心未变,阻力忽来,我同胞有何善策以济吾,穷子日望之。”(8)《曾少卿已允展期不用美货之异闻》,《申报》1905年7月6日;《曾少卿声明未允展期不用美货来函》,《申报》1905年7月7日。
在抗战初期,社会各界曾掀起全国规模的抵制日货运动,但日货却屡禁不绝。舆论指出:“抵制劣货,是救国第一良法。无如屡次抵制,结果仍获失败,此皆奸商图利之故。……虽有热心同志,立意不买劣货,无奈多数奸商,只知渔利,不顾国亡,明是劣货,指为国货,致买者不觉。”(9)《柜友工友自行抵制日货方法》,《申报》1931年10月12日。这显然是认为“奸商”对抵货运动的失败应承担主要责任。舆论还直接批评商人“不爱国”,认为商人“只为个人图利,不顾国家存亡”,“不但贩卖仇货,且将仇货冒充国货,使买主国货仇货无从辨别。总之,他们唯利是图,无恶不作,却不想国家灭亡,所尝亡国奴滋味的苦痛”。(10)《我国商人的缺点》,《商人救国》创刊号,1932年12月16日。其实,当时虽有一部分奸商确实如此,但同时也有大量商人积极参与了抵制日货运动,体现出很高的爱国热情。如果不加区分而笼统地谴责商人见利忘义,甚至视之为破坏爱国运动的祸首,这些爱国商人当然会大呼委屈。
受到牵连而深感委屈的爱国商人,除在报上登载声明澄清事实,也在多种场合竭力向社会各界说明,所谓奸商只是商界中的少数人,多数商人具有爱国心。同时,他们也对奸商的恶劣行为予以谴责。例如针对抵制美货运动中出现的问题,曾铸就曾经指出:“不定美货公同认定,仍有私定美货之事,其于破坏团体为何如,其于亏损公德为何如。是使竭众人之力提倡而成之事,遽败于一二纤人之手,使外人藐视我之义举,以为华人聚议,所谓到者千数百人,皆不足为据,向美定货依然如故。夫今日所恃以抵制美约者,仅此不定美货之一策,乃一人号召于前,众人附合于后,卒之有始无终,以一二人徇私,使众人竭力维持之全局,为之扰乱,使声震全球之举,忽成为无效果之举动,不亦至可哀痛欤?”(11)《曾少卿遵限答中外日报馆书》,《时报》1905年8月12日。曾铸的这番话反复强调破坏抵制运动而私定美货者,只是少数“一二人”,而参与聚议赞同抵货的商人却多达“千数百人”。当然,奸商人数虽少,但影响恶劣,必须引起高度警觉,否则将会对抵货运动造成极其严重的不利影响,爱国商人受到牵连也在所难免。
在抗战期间的抵制日货运动中,商界有识之士也曾发表文章,谴责奸商破坏抵货运动的行为,并将中国的抵制日货与印度的抵制英货进行比较,说明“经济绝交确是被侵略的弱者对抗强者的唯一有效的方法”,然而“同是经济绝交,为什么在印度会发生那样大的影响和效果,在我国却不能使敌人受多大的损失?”原因很简单,“印度对英实行经济绝交是大规模的,上下一致的,持久的,所以能够使对方穷于应付,但在我国则一部分人在那儿作抵制仇货的运动,另一部分人却在暗中私与日人作买卖”。(12)《抵制日货与商人救国》,《商人救国》创刊号,1932年12月16日。这意味着商界中存在着行为大不相同的两类人,不能混而论之。还有的详细阐明在中国有着以偏概全而使全体商人蒙受冤屈的传统:“从历史上观察,农工士商四界之内,唯有商字上面,常被人冠以‘奸商’或‘奸商卖国’之丑恶口号。实际上,‘盗运仇货’丧心病狂之辈,在商界中害群之马仅为少数人耳,绝非商界全体俱皆如是。呜呼!以少数奸商,而使商界全体长久蒙此传统之侮辱,我知其非商界中人所愿忍受也。试观每次救国捐款之数目及所买库券之多,远非农工士三种人所能望其项背,即可证明商人爱国不后于人”。该文作者还指出,我广大商人在此国难当头内忧外患之际,应更加团结一致,严密组织起来参加抵货运动,不仅要“誓死雪尽国家之奇耻”,而且必须“洗去‘奸商’两字之大辱”,否则,“我辈商人将永远成为中华罪人”。(13)《谈商人与救国》,《商人公论》第12期,1933年6月15日。此番论述既为蒙受冤屈的广大爱国商人正名,也阐明国家处于存亡绝续的危急之秋,正是广大爱国商人洗去“奸商”大辱的机遇,实际上是号召广大商人更加积极地投身抵制日货这一爱国运动。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是,无论近代舆论还是后人论著,几乎都会批评爱国商人参与抵货运动普遍存在妥协表现,指责商人的抵货行动靡不有初,鲜克有终,并认为这是导致抵货运动不能完全达到预期目标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这种批评主要指商人中具有爱国思想者,在抵货运动兴起之初虽大都能积极投身运动,但在持续一段时间之后,其自私自利转而压倒了爱国思想,态度逐渐趋于妥协而不再坚持抵制,抵货运动也随之夭折。至于商人在参与抵货运动后容易遭遇的苦闷与困境,则很少有人顾及,更无人帮助他们解除这些苦闷与困境。
商人在参与抵货运动之后会遭遇苦闷与困境,与他们所赖以谋生的商业贸易活动有着直接关联,也是无以避免的一种职业性后果。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抵货运动,其收入与身家财产一般不会蒙受损失,个人与家庭生活也不会受到明显影响。有些从事国货生产的工厂主和手工业者,甚至还能借助抵制洋货与宣传国货的机会,获得较诸平常更多的经济效益。商人则由于收入来源依赖于正常的商业贸易,如停止商业活动即意味着没有收入,先前垫资批发购进的商品不能销售,不仅无法获得利润,而且会严重亏本。这种亏蚀状况如果延续的时间较长,许多商家还将面临歇业破产困境,家庭生活也将难以为继。特别是以经营洋货为主的广大中小商人,损失会更为惨重;如果在遭遇这种困境之后,一直得不到任何外来帮助,将很难渡过难关。以往我们只是强调以经营洋货为主的商家,由于在经济上与洋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会积极参加抵货运动,但事实却并非完全如此。例如1905年7月20日上海各业商董在商会举行大会,决定按照事先向美国提出的两月期限,于当日正式实行“相戒不用美货”,当场“签允不定美货各帮巨商”,有铁业祝兰舫、机器业项如松、洋布业邵琴涛和苏葆笙、火油业丁钦斋和徐文翁、洋广五金业朱葆三和丁钦斋、面粉业林纯翁、木业曹予翁。其中洋布业、火油业、面粉业等,在当时都以经营美货为主。这些行业领袖当然知晓停止交易后所遭受的损失将会十分惨重,但他们仍在会上主动“签允不定美货”。至于广大中小商人,由于资本薄弱,一旦进货与销售出现停滞,尤其是已进的货物无法销售,就会面临极大困境,甚至难以为生。人们或许会说在不能销售洋货的情况下,可以改售国货,许多中小商人也正是这样做的,但事实证明这样做并不能解除其困境。
抗战初期,一位积极参与抵制日货的中小商人写给《商人公论》编辑的信,反映了其面临的这种苦闷与困境以及无以解脱的无奈,在当时具有普遍性。其主要内容如下:
因为我是一个洋货商人,朋友们都告诉我不买东洋货是救国的一法。着实,自九一八到现在,我的店里从没有进过仇货,可是因此我就感到十二分的困难了。我的店里每月房租要二百多元,用一个和几个伙计又花几十元,此外什么税和捐以及别样零零碎碎的正当消耗,总要在五百元以上;而收入呢?从前买卖日本货虽然不是一本万利,但是至少可以容易赚些钱,同时因为购买者多,赚的钱除了开销外,倒还可以。等到后来日本货的买卖一日停止,顾客就一天少一天,因为西洋货价钱大多,买的人少,国货既不及西洋货来得好,又不及东洋货来得漂亮,买的人自然不大欢迎,我们的生意,从此一天冷淡一天。去年年底结账,亏蚀了二三千元,积货销不了,而搁下的利息还不算数。照目前情形,要如我们继续维持这种生意,那末非至关门大吉不可。(14)《商人的苦闷》,《商人公论》第12期,1933年6月15日。
通过以上来信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这是一位爱国心较强的中小商人,虽然以销售洋货为主,但自九一八事变发生即不再进销日货,坚持了一段时间后即遭遇艰难困境。尽管也曾改销西洋货和国货,但由于各种原因不受顾客欢迎而不断亏蚀,多年基业到了即将崩塌的严峻时刻。虽有人劝其重做日货交易,但作为有血性的爱国商人,又不愿有此冷血之举,于是内心极为苦闷,不得不求助于专向商人宣传抗日救国的刊物编辑。然而,编辑也提不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只是鼓励他“奋起爱国的精神,坚决地保持个人爱国的主张”,采取紧缩政策,减少各方面开支,通过经销更多受顾客欢迎的国货品种,争取做到“不会再亏本”。这些建议在短期内显然不可能帮助这位商人摆脱困境。
爱国商人的这一困境得不到解除,与抵货运动的民间属性与缺乏有力领导不无关系。近代中国爆发的历次抵制洋货运动都是民间性质的爱国运动,属于民众自发行为。时人虽认为“商民以众志赴敌于前,国家以实力盾乎其后,成功乃可望”,(15)《论华商集议抵制美国华工禁约》,《时报》1905年6月20日。但政府不仅没有出面组织,也没有“盾乎其后”,而且面临列强的外交压力,不得不对抵货运动予以约束。如在抵制美货运动期间,美国驻华公使柔克义一再以抵制美货“有碍邦交”为由,“照会外部请电致各省督抚,一体禁阻”。(16)《外务部照复美使之得体》,《时报》1905年7月13日。另还要求清政府革惩“首创抵制”的曾铸,外务部曾两次致电江督周馥予以处理,周“恐众怒难犯,转致滋生他变”,要求上海道迫使曾铸离开上海,使得曾铸不仅多次蒙受冤屈,而且面临来自清政府和美国方面的双重压力。另外,作为民众自发行为,历次抵货运动都缺乏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只是非常松散的群众运动,对参与者并没有约束力。中国驻美公使梁诚曾预料:“若中国果能实行其事,将来必以上海华商会所为总局,总揽运动全权。”(17)《美报论载禁约及华人之会议抵制》,《时报》1905年7月14日。但抵制美货运动爆发时,被誉为全国第一商会的上海商务总会并没有成为这场运动的领导者,仅由年近六旬的曾铸担任运动发起者、联络者甚至领导者的重要角色。(18)有关这方面的详细论述,参见拙文《清末商界“第一伟人”曾铸与中美工约风潮》,《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曾铸虽勇于承担重任,坚持承担向海内外发布无数函电的通讯费用,并将海外华商捐助的经费悉予退还,但以其一己之力,无论如何也无法解除爱国商人参与抵货运动遭遇的困境。抗战期间,中国虽成立了为数众多的抗日救国团体,但却始终缺乏一个能够统一协调和领导抵制日货运动的权威机构,这不仅制约了抵货运动的深入发展,也限制了对困境中的商人提供有力帮助。抵制美货运动期间,有识之士曾建议成立“废美苛例公会”,“此会应以上海为总会”,各商埠设分会,“与美争约之事,无论大小,一切皆听总会节制,通国联为一气,团体之力结,办事乃有济,方冀达其目的也”。(19)《抵制美约办法私议》,《时报》1905年6月17日。但这一设立全国性抵制团体的重要建议并没有引起关注。在主观认识方面,当时也极少有个人或团体意识到商人处于困境,不利于抵货运动持久进行,应该予以帮助。因此,始终未见有任何个人或团体,对积极参与抵货运动而处于困境的爱国商人,采取切实措施帮助他们解除困境。
积极参与抵制洋货者甚广,包括社会上层精英和下层普通民众,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一场全民爱国运动。这一运动并非出于保护某一阶级或阶层利益的目的,而是维护整个国家和民族权益,抵制美货运动同时也是维护旅美华人的利益,抗战初期的抵制日货运动更是救亡图存的重要举措。就此而言,抵制洋货运动的受益者应该是国家及其各阶级各阶层。为开展这场运动不得不付出的成本与代价,也应该由国家和全民承担才比较合理,但事实上参与抵货的爱国商人付出了沉重代价,陷入严重困境,而没有得到救助。在这种情况下,一味要求他们坚持抵货到底,可谓相当困难。
令人遗憾的是,不仅当时的各界爱国者未曾意识到这个问题,现今的研究者基本上对此也都避而不谈。查检相关研究论著,仅有个别学者在分析抵制美货运动失败的原因时指出:“当运动要求人们做出特别牺牲的时候……此种举动一般需要有相应的补偿措施方能持久、有效”;“某些爱国运动所采用的斗争手段往往使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抵货运动中的商人即属于此种情况”;所以,“从决定抵货的那一刻起,运动便迫使一小部分人牺牲自己眼前的利益去承担全民族的久远的历史责任。结果自然是不难预料的”。(20)王冠华:《爱国运动中的“合理”私利:1905年抵货运动夭折的原因》,《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该文虽然主要是分析抵制美货运动夭折的原因,但注意到抵货运动中商人承受了得不到补偿的特别重大损失,独自为全民族利益付出了巨大代价,这在众多相关论著中称得上是新颖别致不乏启迪意义的学术见解。
在抵货运动中陷于困境的爱国商人在得不到外界帮助的情况下,只能想方设法进行自救。但这往往被各界爱国人士视为破坏抵货的卖国行动,而难以付诸实施。其结果不仅没有达到自救目的,反而招致更多的詈骂与指责。
在抵制美货运动兴起之后,曾有商人在上海商务总会举行的会议上提出建议,将“不定”美货与“不用”美货分开实施,意即“不用美货可展缓四个月,而不定美货则从今日始,庶几已定之美货仍可销行”,以便减少商人损失。按照惯例,商家需提前半年向美商定货,“远者动逾经年”,故而在抵货运动开始之前华商订购了大量美货。据张謇呈商部函稿披露,当时仅洋布一业即有“在沪一千七百余万两之货外,尚有五千余万两未到”,(21)《张謇等复商部函稿》,《时报》1905年9月7日。总计近七千万两。退货势必引起华洋贸易诉讼,将受到美商多方敲诈与勒索。在抵货行动蓬勃兴起与爱国热情普遍高涨之际,爱国商人积极参加了抵制美货的行动,并阐明:“宜速定一不定美货之办法,其已定之货,宜切实调查,标明牌号疏通,以后不得再定,庶不致强人所难,方能做到真正不用美货地步。”(22)《上海商务总会之大决议》,《时报》1905年7月21日。这是最早提出“疏通”之法的建议,目的是“做到真正不用美货”。
在抵货运动期间,只有少数言论注意到商人参加抵货行动,经济损失严重,尤其中小商人将面临生计困难,应设法予以救济等问题。例如有的指出,“商家资本有限,凡一切所存所定之美货,均当为之设法,最妙由有力者集股趸买存储商会”,只有“顾全商力”,然后方“可责其实行”。(23)《无锡东林学校学生拟抵制华工禁约善后事宜》,《申报》1905年7月30日。天津商董王宗堂在《不售美货说贴》中,提出坚持抵制美货必须注意若干问题,包括结坚固之团体、采择各埠议论、联合南北意见、泯除高下等级、持永远之能力、办法始终贯彻、规条随时改良、护持无力店铺等。之所以需要护持无力店铺,是因为众多“小本营生,仅恃美货为生涯者,一经停售,无所糊口,易生怨恣,须赖各商号代为设法以护持之,庶不至商界中有一人失业”。(24)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881页。以上两说在当时可谓独特见解,但建议由商界自身加以护持恐难做到,因为在抵货运动中无论大小商人并没有余力护持中小商人,应该由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各社会团体承担这一责任。抵制美货运动后期还曾有人提出“拒约善后宜设立积聚银行”的建议,其具体方案为各省各埠均设分行以收存款,存款以1元起,在4亿国人中集得1亿元,“以一万万元之存款,押五千万金之货,固充然且有余裕矣”。(25)《论拒约善后宜设立积聚银行》,《时报》1905年9月5日。但却没有哪个机构愿意实施这一方案,只能束之高阁。
商会是由各业商董组织的团体,不能像其他社会团体那样置商人困境于不顾。在抵制美货运动持续一段时间以后,上海商会即提出通过疏通的方式,缓解商人积压美货造成的巨大损失。其具体做法是,由商会出面调查核实各商家抵制实施前积压的美货,在货物上或贴印花或盖图记,准许继续出售,如仍有私向美商续定者,查出公同议罚。对于这种“疏通”之法以及“不定”“不用”分别进行的主张,历来的研究论著几乎都认为是商人和商会在抵货运动中软弱妥协的表现。时人也认为“疏通即是破坏抵制,并足以解散各埠拒约团体于无形”,(26)《公忠演说会来函》,《申报》1905年8月21日。是破坏抵货运动的卖国之举,很少有人意识到这是减少商家损失,使抵制美货行动能够更加持久的“公私两宜”之举措。在社会各界一片反对声中,商会拟定的疏通之法一直难以实施,其结果是私下暗地销售美货的所谓“奸商”越来越多。稍后,商会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欲坚持实行疏通之法,通告“各公所速将已买已定之货,调查详细号单,报明交由本会注册,备用印花,以便营销,幸无迟误”。(27)《上海商务总会告白》,《申报》1905年8月15日。在学界知名人士中,只有沪学会会长马相伯等少数人赞同“不定与不用,不可同日而语”,提议“为持久计,宜请商界合全力将已定之货于初十前在美国未报关出口者一律退去,然后调查已进之美货,均贴印花出售”。(28)《沪学会会商抵制美约办法》,《时报》1905年8月7日。吴趼人也赞同疏通,并较早向曾铸提出类似办法,“庶于保全商本与实行抵制,可并行而不悖”。(29)《汇录各埠致曾少卿筹抵制禁约函·吴趼人函》,《申报》1905年7月15日。但因反对声众,商会的疏通之法不能顺利进行。中国教育会指出,“印花可以伪造,定货可以倒填年月,若任疏通之责者,不能立一划一无弊之规程,而使此后续定之货仍可以混入其中,则吾辈自有不认为非美货之权利,亦不必预为逆亿而有反对疏通之举也”,因此,只能坚持以“公认不买美货为唯一之主义”。(30)《中国教育会对于抵制美国华工禁约问题之意见书(续)》,《时报》1905年9月15日。公忠演说会等团体则向各界发出呼吁:“彼尽疏通,我只不用……虽有印花,亦暂勿买。”(31)《公忠演说会集议抵制美约办法》,《申报》1905年9月1日。
商学两界围绕“疏通”问题发生尖锐矛盾,不仅商人的困境无法缓解,而且抵货的主干力量也出现了严重分裂倾向,这对抵货运动显然极为不利。在此情况下,张謇、汤寿潜、周廷弼、汪康年、张元济等商学两界名流应邀出面调停。先与商会商议疏通之法,后与各学堂代表详细沟通,“一再陈说,始能相谅”,同意由“商会发给印花,担任调查之责”,(32)《张謇等复商部函稿》,《时报》1905年9月7日。疏通之法始得以勉强实施。但在此之后,公忠演说会、文明拒约社等团体仍“痛驳疏通之非”,坚决表示“不用美货,不从疏通,不买印花货物,以坚团体”。(33)《文明拒约社集议拒约》,《申报》1905年9月19日;《柴炭同业定期会议》,《申报》1905年9月10日。
抗战初期的抵制日货运动始于九一八事变之后,断断续续延至1933年,是近代中国坚持时间最长的一次抵货行动,大量日货被长期封存。除上海商人之外,其他地区的商人均感到难以维持。早在抵制日货运动兴起之初,上海商会就制定了处置封存日货的疏通办法,规定:凡已向反日援侨会登记查讫者,由商会逐件加盖印记,给予发卖证,准予销售;未向反日援侨会登记之货物,向各该同业公会或商会填报封存日货表,缴纳实业基金,准予发卖;九一八事变后所进货物,若有反日援侨会通行证者,准予发卖,否则一律送至商会定期公卖、将所得货价,除开支外,六成发还商人,其余捐赈水灾;“如有违反本处置办法者,查获日货,概予充公,并得并处以相当惩罚”。(34)《商界经济绝交会第四次常务会议》,《申报》1931年11月11日。但上海市抗日救国会随后致函商会,声称“封存日货处置办法,非经本会通过,不生效力”。另还发表公告,强调商会“未征本会同意,遽行将拟订办法正式登报通告发表,实有未合”。(35)《封存日货处置办法应由抗日会决定》,《申报》1931年11月15日;《上海市抗日救国会执行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申报》1931年11月20日。结果,商会制定的处置封存日货办法无法实施。
随后,还引发一场如何处置封存日货的讨论。《申报》归纳各家之说,并予以评论:(1)焚毁。此法取快一时,虽有激起一般人注意的效力,然于经济上损失巨大,万不可行。(2)公卖。将宣告抵制以前的存货,依相当手续予以公卖,“所虑者,此端一开,奸商尽可于宣告抵制以后,私进混充,遂开舞弊之门,直等于自己取消抵制,故此法必须十分慎重”。(3)向外国销卖。此法虽然妥当,但货品各有销路,彼此不同,“此法究有多少可能性,尚待研究”。(4)由慈善机关收买而给予灾民。此法虽可使一般人视日货为灾民所用,但货品恐怕不能合灾民所需,慈善机关也无此购买能力。(5)待抵制结束后发卖。此法可以杜塞日货来源,商民所负之损失,仅抵制时期货本的利息。(6)半年后集中公开发卖。(7)有限制的分期发卖。(8)责缴实业基金,使加重货价而发卖。此法“虽然面面顾到,但一方劝人勿买勿用,一方又准买准用,此自相矛盾之一点,仍无法解决”。(9)组织押款机关,使商人得以存货押款,延至抵制完结时发卖。以上种种处置方法,《申报》希望主持抗日救国团体斟酌采用。而“吾人所应绝对反对者,为私卖与无条件的公卖,使两月来全国同胞呼号奔走之功,坏于一旦,从此吾国并最后之武器,而破坏净尽”。(36)《关于处置封存日货办法问题》,《申报》1931年11月21日。
当时,占压倒性优势的说法是不能发卖封存的日货,认为上海商会制定的疏通办法一旦实施,“不特将有奸商发生舞弊情事,抑且使抵制日货,无形消灭”。至于商人的经济损失与困境,则很少有人予以关注。有的甚至认为商人的损失其实并不严重,只是抵货时期货本的利息而已,应该可以承受,况且是为国家遭受损失,不应有怨言。例如江苏国难救济会发表的对日经济绝交意见,即认为“就贩卖商方面言之,稍具爱国良心,断不至甘买日货。万一误买日货,断不至因扣留封存日久,损去全部价值。况贩卖大宗日货,在商业习惯上多已预先抵押,封存日久,不过利息增加,在商业上因销市呆滞,而损失拆息者,亦系恒有之事。今为国难,受此微损,于情于理,未为不合”。(37)《江苏国难救济会对日经济绝交意见》,《申报》1932年1月11日。这显然是对商人遭遇的损失与困境缺乏切实了解,如此置商人利益于不顾的说法,在当时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实际上并不利于抵货运动的持久进行。
上海抗日救国会否定了商会制定的处置封存日货办法之后,曾发布公告称“封存日货处置办法应俟调查统计后再行拟订”,并令调查部统计股从速办理,要求各业填报封存日货调查表。(38)《上海市抗日救国会执行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申报》1931年11月25日。坊间传闻该会鉴于商人和商会的一再请求,所拟处置封存日货的“公卖”草案与商会原订方案大同小异。于是,该方案未经正式公布即受到许多人反对,有的认为“所谓发卖证,所谓逐件加盖印记,适成奸商的一种护身符。以前还是偷偷摸摸的来,现在竟可以明目张胆的出卖。已登记的货跟未登记的货,旧存的货,跟新进的货,势必混淆不清,检查的工作也无从进行。这个堤防一破,日货一定像潮水般涌进来,泛滥全中国,几个月来种种努力,种种牺牲,只不过替奸商造发财的机会”。(39)《反对散卖封存的日货并质薛光前先生》,《申报》1931年12月21日。还有的指出:封存日货“若一旦公卖,则等于续以金钱接济暴日,为彼杀戮我国人民之工具也”。同时,还批评“主张公买者,非别有用心,即等于自杀”。主张“封存日货,非在两国交涉圆满解决以后,不能公买。此为我全国人民必须坚持之原则,无论何种改头换面之公卖办法,皆为授日人以杀我之利器”。(40)《反对日货公卖》,《申报》1931年11月24日。
由于反对之声十分强烈,抗日救国会犹豫不决,商人的困境也无从解除。延至1932年5月,商困更加严重。上海棉布业、彩印业等15个同业公会联名致函市商会,说明:“自本市抗日救国会停止工作后,对存各货,迄无处置办法。惟查该项货物,虽系劣货,要皆为我国人于沈案之前,以汗血所购进,若不谋适当之解决,岂仅商人受巨大之损失,亦且危及社会经济。”市商会执行委员会经讨论作出决定,封存日货由各同业公会拟订详细处置办法,报商会审核批准后试行,“务以杜绝流弊,使营私者无从朦混为宗旨,各业必须责成其所属同业,一律填具愿书,嗣后决不再进日货,由公会随时切实稽察”。上海市商会还函告各业,要求“应一方注意提存货之处置,使其不能朦混取巧,一方尤应注意于以后日货之杜绝,使不致死灰复燃。总之,欲中国民族之不堕落,必先求我商人之不堕落,此巨大之责任,本会愿与各公会共勉之”。(41)《市商会拟定对存日货处置办法》,《申报》1932年7月20日。通过这一严格的变通方式,各业商人长期封存的日货逐渐得以售出,一方面减轻了商人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使抵货运动能够继续进行,起到了“公私两宜”的效果。
事实表明,在商人损失无人弥补,困境无从缓解的情况下,采取“疏通”的特殊方式,辅以严格的督察程序,公开发售已订购积压的洋货,或许是行之有效的变通方法,并非必然会使抵货运动很快陷于失败。抵货期间,真正的奸商们采用的方法是私下暗中销售洋货,根本不会提出所谓“疏通”要求,只有那些不愿私进私售的爱国商人迫于经济损失的巨大压力,才一再希望以“疏通”这一公开方式缓解压力,可惜难以得到时人和今人的理解,甚至也被斥为破坏抵货的奸商。
对于参加抵货的爱国商人来说,这样的结果不仅使他们感到委屈,而且也认为有些不近情理。前曾提及,抵制美货运动兴起之后,在上海商务总会召开的重要会议上,有商董提出将不用美货和不定美货分开进行,不定美货即日实行,不用美货延缓四个月之后实行(此系美国驻华公使的要求)的建议,被否定,最后决议“不用美货、不定美货宜合力并办”。但对于先前已定之美货,有人提出进行切实调查,“标明牌号疏通,以后不得再定”,这样才能“做到真正不用美货地步”,此提议在会上并没有受到反对。正式实行不定与不用美货自开会当日才开始实行,此前之定货并不违反抵货之规定。但是,当时的激进爱国人士却不加区别,认为凡继续销售美货者均为奸商,不仅要查收货物,还要予以惩处。这些激进人士不分青红皂白的处理办法自然会使这些商家大感委屈,并使其经济损失更为惨重,导致他们无法持久进行抵制。今人论著批评当时的商家不能坚持抵制洋货,进而谴责商人破坏反帝爱国运动,同样也是不加区别,简单地沿袭时人的看法。
抵制美货运动期间,《时报》发表的一篇文章是舆论中少有能意识到商人参与抵货之不易,提出不应由商人独自承受经济损失的看法,可惜这样的言论实在太少,无法引起各方关注。该文指出:在商务总会的大会上当场签允不定美货者,“有百万以上之财产至十家以外之商家,于一日之中均为公益故而弃私利,此世界文明国中所不常有也。以世界最无团体之中国,以中国最为腐败之上海,而乃一朝成之,此古今千万世所未之有也。未之有而有之,签约诸公之所以不可及也”。这是对积极参与抵制美货的大商人给予的高度肯定。该文继续说明:“各埠商人,群以不卖美货为抵制,而商务总会各大商,且肯以不定美货为抵制,斯诚难之又难者矣。何谓难之又难,盖其受之利害有大小也,虽然抵制禁约,为华人者,人人有应尽之义务也,非可使商务总会诸公独为其难也,非可使签约不定美货诸公,独捐其大利而受大害也,皆当各尽其能力而分任。分任之道奈何,方今有至重至要之事二,其一为谋不用美货之事之能持久,欲谋不用美货之能持久,则陈货不可不速议处置,以释不定美货诸公之负;其一当防抵制之策之旁决,欲防抵制之策之旁决,则抵制之策只须认定不用美货一端而已,是不必别生枝节,或致酿成意外,授美人以口实,而重伤今日不定美货诸公之心。”(42)《论十八日商务总会各大商签允不定美货事》,《时报》1905年7月23日。言论是说不能让积极参与抵货的商人“独捐其大利而受大害”,社会各界均应“各尽其能力而分任”。唯有如此,抵货运动才能持久进行。
综上所述,近代商人在明知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仍积极投身抵制洋货运动,体现了商人的高度爱国热情。但这些商人至今还未获得公正的对待与评价,爱国商人的困境也是近代中国抵制洋货运动难以长久坚持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