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作为分配正义原则辨析*

2022-02-03 19:42林进平林展翰
广东社会科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恩格斯共产主义正义

林进平 林展翰

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是把握马克思思想乃至马克思主义的一个经典文本。这一文本原是马克思批判拉萨尔派所谓“公平分配”的观点,而不是表述马克思自己的分配正义思想。但吊诡的是,在诸多对该文本的解读中,它反而被不少学者视为表述了马克思自己的正义思想,而不是马克思所批判的正义思想,特别是被译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文字,更是被不少学者解读为马克思所信奉的分配正义原则。

一、被诠释为分配正义原则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视为共产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可以说早已有之。但在近50年内表述较为完整、较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齐雅德·胡萨米(Ziyad I.Husami)。他在为回应艾伦·伍德(Allen W.Wood)的《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而撰写的《马克思论分配正义》一文中,明确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表述为共产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并富有代表性地对其做了论证。其观点可以归结为如下几点:

第一,“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是无产阶级提出的分配正义原则。因分配正义原则作为一种道德评价原则,不仅是由其所处的生产方式所决定,还取决于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故此马克思依据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提出了适应共产主义两个不同阶段的分配正义原则:“按劳分配”原则与“按需分配”原则。虽然“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的正义原则客观上无法在资本主义的社会条件下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就不能作为评判资本主义社会正义与否的有效评价标准。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中,就蕴含着他对这两个原则的运用。

第二,作为正义原则,“按需分配”原则优于“按劳分配”原则,后者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因为依据马克思的阐释,“按劳分配”通过把劳动作为衡量人的唯一尺度,通过把人仅仅视为“劳动者”,使人陷入抽象化、简单化的审视之中,“忽视了人的个性”;而“按需分配”通过对人的丰富的需要的尊重,凸显了“全面的人”及其个性发展的多样化维度。①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8页。

第三,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蕴含着道德批判,“按需分配”表现了马克思的道德理想。特别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蕴含了他自己独特的道德观,为此,必须把握“马克思进行伦理思考的方法”,才能理解马克思对“按劳分配”的道德瑕疵的批判和他所诉求的“按需分配”的道德维度。胡萨米认为,“在马克思那里,社会主义的正义与平等紧密相联,共产主义的正义则与自我实现相联”。②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第59页。

无独有偶,诺曼·杰拉斯(Norman Geras)也是胡萨米此类观点的支持者。且就其是胡萨米的支持者来说,他主要是以回应两条反对意见来展开他的论辩。一是针对“按需分配”原则是否是平等原则的质疑:既然按需分配原则讲求个性多样性,那它就不是一个平等的原则,而是一个因人而异的准则。对此,杰拉斯的回应是,分配原则可能带来不平等,但不平等不是个性多样性甚或个体差异性的必然结果。马克思的“按需分配”原则只是排除了“其他被认为是在道德上不相关的差别性特点的”需要,尤其排除了由“‘个人天赋’作为决定性标准”的需要,但它由此突显了对个体差异性本身的充分尊重,并要求“平等地”满足每个人的多样个性的需要,③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第192页。因而,它依然是平等原则。显然,杰拉斯在这里的回应溢出对“平等”的原有的法权维度——平等应具有普适性与确定性——的理解,将“平等”与“个性”、差异性关联,赋予“平等”以一种新的理解。二是针对正义原则在共产主义是否有必要存在的质疑:既然马克思视野中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在物质极大丰富的条件下实现的,那正义原则就丧失了存在的条件。对此,杰拉斯认为马克思缺乏对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丰裕”进行“严谨的考虑”,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依然有正义存在的条件,依然需要正义的存在和发挥作用。④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第194—195页。杰拉斯的论辩似乎言之成理,但遗憾的是,在其论辩中他已经不是在思考马克思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否是一正义社会,而是在思考马克思视野中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否有可能到来,以及在未来社会中是否有正义的需要。

与杰拉斯的回应相呼应,斯图亚特·怀特(Stuart White)也从“需要”原则的角度助力杰拉斯的论辩。他把马克思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视为一种基于“需要”的分配正义原则,即“每个人都拥有一种满足需要的平等权利”①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第420页。。

其立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针对“按需分配”的“需要”原则不是关于分配正义的规范性原则,而是对超越正义及其存在所需的稀缺性条件的一种描述的质疑,他指出,马克思语境中的物质极大丰富不是描述性的,不宜理所当然地作描述性解读。②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第195—196页。他认为,伴随社会的进步和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超越,原则之间会有一个自觉渐进的过渡过程,即逐渐“转向基于需要的分配”的过程;需要原则不仅在分配的公平性、平等性上是进步的,而且“具有一种规范的、政策引导的地位”,而这也是它作为无产阶级“旗帜”所意味的,因为“旗帜必是这样:在其上面刻记着目标、要求、抱负,以及服务于政治行为的那种规范性基础的东西。”③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第426页。

另一方面,他进一步诠释了“按需分配”原则的平等性,认为马克思的观点是“基于需要的平等主义”的主张。④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第436页。在他看来,人类的需要与人类繁荣紧密相联,而人类繁荣可被视为由核心福祉和自我实现两个层面构成,它们都指向对资源和自由的要求,这样一来,“需要原则”就可以“被常识性重构为”一种“分配的双层原则”,即“对资源和自由所要求的”“核心福祉的平等”和“自我实现机制中的机会平等”。⑤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第431页。怀特认为有理由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理解为表达了一种互惠的“共产主义的正义”,因“它能被解读为表达一种依据个人的需要分享社会协作的经济利益的权利,以及一种依据个人的能力,对这些利益的产生做出贡献的义务。”⑥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第433页。

总的来看,那种倾向于从道德、伦理、法权甚至人道主义层面去审视马克思思想的解读者,一般都倾向于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提到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视为他的分配正义原则,并将共产主义视为一个正义社会。在他们的诠释中,马克思是一位非常关注平等、重视分配正义的思想家,这似乎是毋庸置疑的,但需要解释者“独具匠心”的解读才能读出。只不过这种“独具匠心”的解读在一些学者看来,却是对马克思的误读或主观性诠释,比如在经典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这样会遮蔽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深刻性和彻底性。⑦[英]肖恩·塞耶斯:《作为自由主义批判者的马克思》,张娜译,《哲学动态》2015年第3期,第31—41页。

二、对“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作为分配正义原则的质疑

饶有趣味的是,同样基于对《哥达纲领批判》的解读,艾伦·伍德等学者却得出与胡萨米等人截然不同甚至相反的论断:“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在马克思那里既不是分配正义原则,也不应视其为平等原则。伍德认为,马克思对《哥达纲领》中“平等的权利”“公平的分配”的批判,与他对法权思维、“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的批判是一以贯之的,⑧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436页。“按劳分配”之所以为马克思所诟病,正在于它未能摆脱资产阶级法权思维的局限,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正是摆脱了从狭隘的分配正义和平等权利的视角看待人,“只是单纯地把他们作为具有不同需要和不同能力的个体来考虑”。①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第104页。伍德还通过溯源基督教《新约》,强调“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是指向超越国家、超越强制性权利和要求的社会条件,从而超越了分配正义原则的适用条件。②Allen Wood,“Marx and Kant on Capitalist Exploitation”,Kantian Review,Volume 22,Issue 4,2017,pp.641-659.

对于胡萨米等人谈到的无产阶级的正义观或正义准则问题,伍德则提醒人们注意这样的事实:(1)没有文本依据表明马克思在倡导一种无产阶级的平等观或正义观,因“马克思的文本在这些问题上也几乎完全沉默,因此,论述马克思关于这些问题的想法的任何尝试,都必然带有很强的猜测性。”③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第104页。(2)如果说无产阶级的正义原则具有“合理性基础”及其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据,那也不是仅仅因为它符合无产阶级利益、可以为无产阶级服务就是合理的,而至少是因为它与现存的生产方式相符、能够推进社会生产力发展。(3)正义原则不论是资产阶级的还是无产阶级的,在马克思那里都属于一种有缺陷的意识形态。因此,马克思是不会倾向于用一种外在的、作为意识形态的正义准则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④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第102—105页。

至于杰拉斯、怀特等人对“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所阐发的“平等主义”或分配正义,伍德认为,一般正义所要求的平等主义在直觉上都是以特定方面作为同一尺度的、对同等数量的要求,这是一种形式的平等。而这种形式的平等与实质性平等相去甚远。对于马克思而言,平等也不是像自由一样可以作为目的本身存在的,而是无法摆脱阶级性的一种作为政治价值的意识形态存在,它同国家一样,实质上都是资产阶级进行阶级压迫工具。马克思借“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想表达的,是对超越政治国家、权利以及正义和平等诉求的“更遥远的未来社会”的展望。况且不论是每个个体的能力还是需求,都因其在质上的不同而是不可比的;因此就算这个口号要求“平等地”指向每个人的能力贡献和对其需要的满足,那也只能是导向“不平等地对待每个个体”不同性质的“能力、需求及其自由发展的条件”。⑤[美]艾伦·伍德:《马克思论平等》,赵亚琼译,《国外理论动态》2015年第3期,第36—47页。究其实质,伍德认为马克思探讨和批判的都是作为法权意义的平等。

伍德的这一论断也大致为理查德·米勒(Richard Miller)所认可,他为此还提出了两条关键论辩。一是平等分配无法完全摆脱社会历史特定发展阶段的局限性。他认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通过平等分配不可能实现对经济和政治依附关系的约束,因为这些依附关系在根本上都是制度性的,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质疑的:“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甚至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⑥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56页。因此,任何形式的平等分配在这种社会条件下至多只是形式上的、暂时性的。如果把它作为一个普遍的、永恒的社会标准来遵循,就可能把本来只是为了促使更多人受益的工具性原则作为社会目的本身去实现,一味地关注对发展成果的平等共享,而忽视了更为根本的发展诉求本身,沦为马克思批评的“粗陋的共产主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欲望”。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183—185页。或若遵循蒲鲁东、巴枯宁式的更为具体的平等标准,又会流于乌托邦的幻相与妄想,至少它无法逃脱市场经济中的运气成分对个人分配结果的左右。②[美]R.W.米勒:《分析马克思——道德、权力和历史》,张伟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9页。

二是对平等权利本身缺陷的分析,这可视为米勒对伍德相关分析的丰富和补充。米勒指出,平等权利实际上是对利益诉求的平等表达,但它无法有效应对现实利益多元面向所可能带来的冲突。这种多元性不仅存在于个人之间,还源于个体自身需要的复合性。进一步说,平等权利的实际作用最终仅限于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一个手段,而非任何意义上的终极标准本身。③[美]R.W.米勒:《分析马克思——道德、权力和历史》,张伟译,第17页。“按需分配”相较于“按劳分配”的优势已表明,马克思对权利本身的固有缺陷有着清醒的认识。此外,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政治权利的平等诉求还存在一个权利本身无法解决的冲突——一方面要求所有人的平等权利不受政府干涉,另一方面又需要政府保障每个人有效参与政治的平等权利——这两方面彼此独立,却又都是平等实现政治权利的重要方面。而且这一冲突在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社会化大生产的现实中,更加在所难免。④[美]R.W.米勒:《分析马克思——道德、权力和历史》,张伟译,第21页。因此要化解政治平等权利的这种内在冲突,就只能通过非法权手段方可达成,但平等权利或分配正义所诉求的恰恰是国家、法律手段。⑤[美]R.W.米勒:《分析马克思——道德、权力和历史》,张伟译,第27—28页。

艾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同样不认可胡萨米等人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视为分配正义原则或平等原则,但他更侧重于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来阐发其立论,他认为马克思视野中的共产主义的优越性既不在于“分配的安排”上,也不在于其正义性,而在于它凭借自身“独特的生产过程”,克服了要求分配正义原则必须发挥作用的那种缺陷。也就是“马克思坚信,新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将减少稀缺和冲突的问题,以致分配正义原则不再成为必要”。⑥[美]艾伦·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林进平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74页。因此“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所对应的,正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社会条件——物质极大丰富,以至于分配正义原则成为多余。用布坎南的话说:“马克思并不是想提出这一口号作为共产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而是说这种情形将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成为事实的方法描述。”⑦[美]艾伦·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林进平译,第75—76页。马克思也正是通过唯物史观视域下“非法权的外在批判”,加之以共产主义视野为重要视角,洞察到一般正义本身的悖谬,揭示出即便分配问题得到解决也仍难掩其不彻底性,并由此使自己与蒲鲁东式的社会主义者区别开来。

综合伍德、米勒和布坎南等人的论辩,可以看出,如果忠于马克思文本的理论事实,坚守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的思维方法,是很难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解读为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原则或平等原则的,因在这样的思维方法之下,不难看到社会生产对分配的根本决定性作用,以及分配正义、平等权利乃至伦理道德在唯物史观视域下暴露出的理论局限和内在缺陷。在这样的视角之下,社会之所以仍然需要分配正义、平等权利等发挥作用,正是因为社会生产方式为其提供了存在的土壤,其存在和诉求恰是暴露了作为“根本”的生产方式的缺陷。既是如此,就不应期望马克思会在非根本性上思考问题和寻求问题的解决。而共产主义在根本上优于资本主义之处正在于,它能克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缺陷,并由此消除诉求分配正义和平等权利的社会条件和现实土壤。也因此,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理解为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原则和平等原则的应用,的确是未能把握到马克思的深刻之处。这一点史蒂文·卢克斯在《新劳动论坛》上刊发的《当今的马克思主义与道德》(2015)中再次得到强调,马克思恩格斯对正义、权利的批判“具有更深层、更根本的基础,我们必须揭示它,才能找到问题的核心”。①[英]史蒂文·卢克斯:《当今的马克思主义与道德》,林进平、王子凤译,《国外理论动态》2019年第2期,第13页。

三、“按需分配”抑或“各得所需”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为何不宜理解为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原则?为何理解为非分配正义原则要优于理解为分配正义原则?诸如此类的问题也可以从其原文得到理解。从原文来看,不论是德语原文的“Jeder nach seinen Fähigkeiten, jedem nach seinen Bedürfnissen!”还是英译的“From each according to his ability,to each according to his needs”,抑或溯源至“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卡贝”的法语表述“De chacun selon ses capacités,à chacun selon ses besoins”,都不是天然地非译为具有“分配”意味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不可。②于光远:《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改回“各尽所能、各取所需”——我的一个建议》,《中国翻译》1981年第3期,第9—11页。究竟怎样的中译表达才更合适,在中文译介乃至中文学界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而在争议的背后又常常折射出不同的时代背景,带有明显的时代印记,③去年鲁克俭发文《马克思是否关注分配正义——从“按需分配”的中译文谈起》对这个问题做了富有深度的梳理,揭示翻译背后的时代印记。见《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0年第2期,第50—60页。表现出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翻译问题。

首先从“语源”角度看,显而易见的是,在德、英、法语原文中都没有直接以“分配”作为动词的表达。卡贝的法语原文“De chacun selon ses capacités,à chacun selon ses besoins”如译为中文,应是“[社会]按照能力从各人那里去[取],[社会]按照需要去[给]各人”,原本既无主词也无谓词。细加对比可以发现,英译表达同卡贝的表述一样,前后句也都没有主词和谓词;而德语表达的一个显著不同是,马克思在由法文改译为德文时,明确以“各(人)”作为法文的前半句中原本缺失的主词。除此之外,马克思仍然保留了后半句主词、谓词(包括前半句谓词)的缺失状态,也就是说,德、法、英语原文中的谓词都是虚位以待的。④董宗杰:《一字之差重逾千钧——再谈“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译文失真问题》,《外语学刊》1985年第2期,第72—74页。

其次从各种译法被采用所对应的时代背景来看,“按需分配”的译法明显带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阶段的时代印记。就主流的中文译法而言,新中国成立以前一般是以“各取所需”指代现在的“按需分配”,并以“各取所値”指代“按劳分配”,“分配”意味不明显。这种译法固然与忠于原文的初衷相关,但也与新中国成立前要求追求国家独立、民族独立和个性解放不无关系。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翻身成为国家的主人,且更需要从国家整体、全局的角度来安排生产、分配和消费。这为“各取所値”改译为“按劳取酬”,“各取所需”译为“按需分配”提供了时代契机,而其直接的契机则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需要开启社会主义建设。在这个背景下,中央才在1958年接受了王明的建议,将“按劳取酬”改译为“按劳分配”(即“按劳付酬”),同时把“各取所需”改译为“按需分配”,由此,“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作为主流译法一直被沿用至今。⑤高放、龚育之:《关于“各尽所能、各取所值”的来历》,《理论前沿》1998年第9期,第3—7页。当然,上述调整显然不乏语词对仗方面的考虑,但更深层的考虑仍然还是应现实之需,特别是与当时强调国家作为组织者发挥主导作用、推行计划经济和供给制相符。

在经历二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探索之后,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计划经济在生产和分配等方面的一些不足开始引起了人们的反思,一系列纠偏举措也相应推出,在这样背景下,于光远、吴学灿等人提议从“按需分配”改回“各取所需”或“各得所需”。①吴学灿:《“按需分配”与“各取所需”》,《读书》1979年第2期,第27—31页。于光远正式发文回顾了他在1958年底为何建议将“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统一改译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时的具体考虑,以及20年后他重提旧事、建议改为“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原因。但考虑到实际的普及难度和接受程度,他认为将此留给学术探讨也未尝不可。在他看来,“关于我们共产主义者的最终目标如何表达的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研究这个问题时要考虑的并不完全是翻译的准确性,更重要的是是否正确地表达出社会发展的科学规律而且要从这句话所可能产生的影响着眼。”②于光远:《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改回“各尽所能、各取所需”——我的一个建议》,《中国翻译》1981年第3期,第10页。

而就忠于原文而论,董宗杰等学者则倾向于认同于光远提议的“各得所需”的译法。他们认为,马克思通过把卡贝的口号“De chacun selon ses capacités,à chacun selon ses besoins”转译为“Jeder nach seinen Fähigkeiten,jedem nach seinen Bedürfnissen!”,足以表明马克思对个人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主动性的突出强调。③董宗杰:《一字之差重逾千钧——再谈“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译文失真问题》,第72—74页。鲁克俭也指出,马克思对拉萨尔式分配正义的“空想性质”的批判,不仅仅是针对其空想性的批判,更是对分配正义本身的批判和超越。因此再以“分配正义”来理解“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就是仍然囿于“市场经济和商品生产的眼界”的对马克思的误解。④鲁克俭:《马克思是否关注分配正义——从“按需分配”的中译文谈起》,《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第2020年第2期,第50—60页。

可以看出,在学者们的翻译和分析中,他们倾向于认为,马克思借这一口号所要表达的其实是对“分配”和“分配正义”的超越,而不是在倡导某种分配正义原则。如李延明所写到的:“它既不是如现在有些人所说的一种分配原则,也不是一种生产原则,而是一种人的全面发展即多面发展的原则”,是马克思对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人道主义精神的延续,即表明共产主义实现“个性的丰富性和多样性”的理想状态。⑤李延明:《论各尽所能》,《马克思主义研究》,1986年第1期,第207—221页。

四、分配正义抑或个性自由

至此,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与其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及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即“各尽所能,各得所需”)视为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原则,不如视其为马克思对个性自由的强调。

首先,这一原则若被视为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将难以达致对马克思唯物史观视野中的共产主义的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有别于空想社会主义之处,并不在于对共产主义口号本身的理解,而在于对实现这一口号所指向的必要条件的揭示——通过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实现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和“个人的全面发展”,以及“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436页。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共产主义不至于徘徊在低水平地满足各人需要,实现低标准的个人配给或供给。这与伍德、布坎南等人质疑“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作为分配正义原则一方的主要论据是相一致的。即,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视野中,以分配视角评判社会始终是本末倒置、落于下乘的,因为从根本上说是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而不是相反。作为深受唯物史观熏陶的革命者,尤其不应该停留在分配层面思考问题,由此马克思非常明确地批判了拉萨尔派所主张的“平等的权利”“公平的分配”。他指出:“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并指责“庸俗的社会主义”是“开倒车”“围绕着分配兜圈子”,是脱离生产方式空谈分配及其公平性。②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3卷,第436页。不难看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平等的权利”“公平的分配”的态度,与他对蒲鲁东、魏特林等人的“永恒正义”“绝对平等”等思想的批判是一以贯之的。

其次,如将这一原则视为分配正义原则或追求互惠性的对等原则,在本质上依然属于尚未摆脱资产阶级法权的平等原则。因为互惠或正义的分配离不开同一标准或尺度作为衡量依据,仍然属于一种“齐其非齐”式的法权视角的平等运用,“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③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3卷,第434页。。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按劳分配”“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④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3卷,第435页。这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针对库尔曼所指出的:“把天资和能力方面的差别同占有的不平等和由于占有不平等而产生的满足需要的不平等混淆起来。”⑤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第635页。因它漠视了不同个体的天然差别,而主张“用同一尺度去计量”,从同一视角去看待。⑥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3卷,第435页。在这同一尺度、同一视角的权衡和审视之下,不同个体的现实的内在丰富性和差异性被这种抽象的尺度抽象掉了,剩下的是干枯的抽象的作为“类”意义的人。显然,“按劳分配”并没有表现出对现实的个体的尊重,这使其为“各取所需”所取代成为必然。然而,“各取所需”无法像“按劳分配”那样使用“劳动”这同一尺度来衡量,因现实的不同个体会有不同的“需要”,一旦以“需要”为尺度就可以说,有多少不同的个体需要,就会有多少不同的尺度;且即使对需要进行归整、化约,比如,以某些共同的理性需要为尺度,也会因之失去对不同个体需要的考虑和满足,而难以做到“按需分配”。⑦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3卷,第435页。由此可见,“各取所需”相较于“按劳分配”的进步性根本不在于分配上的更加正义,而在于它超越了在“分配”上思考问题,在于更能充分彰显共产主义对个性、对个体差异的尊重。

再者,就算我们认可杰拉斯、怀特等人的理论努力,把“各取所需”理解为一种新型的平等观念,即马克思拥有了我们所期待的人与人之间因其具有不可比性、不可化约的天然的差异性而平等,即持有某种“不齐而齐”的平等原则,①章太炎:《章太炎全集》第6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5页。高瑞泉:《论〈庄子〉“物无贵贱”说之双重意蕴》,《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第96—106页。那可以说,这样的平等观念早已不是作为法权意义的平等观,也已经不是分配正义所谈论的内容。毕竟分配正义需要依据尺度或准则来权衡和审视,但这种新型的“平等”却拒绝尺度或准则施加于其上,在实质上是因不可比较而平等。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追溯至卢梭或路易·勃朗。卢梭曾区分过两种“不平等”:“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与“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对于第一种不平等,卢梭认为它是极为霸道地把某一(或某些)尺度施加在不同个体身上所致,而不同个体之间本应只是存在不可比较的差异性。②[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东林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70页。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勃朗在批判圣西门主义者“按劳分配”公式——尤其是“绝对平等”——的基础上也指出:“人们既没有相同的机能,也没有相同的需要,而且只能仗着使用基本上不同的秉赋来生活在社会中,显然宣传绝对平等,这是毫无意义的。”③[法]路易·勃朗:《劳动组织》,何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105—106页。丁世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由来》,《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 1981年第2期,第181—199页。

总之,以“各取所需”为“旗帜”的共产主义,注重的恰恰不是分配的正义,而是个性的自由。马克思对个体、个体差异性、个性的强调,不仅在他对“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口号的主词调整中溢于言表,而且他笔下的共产主义正是一个实现人的解放、强调个性自由的社会。透过马克思的阐释我们可以看到,深陷“物化”、难以自拔的资产阶级社会在本质上是一种个体“无个性”的社会,无产阶级反抗资本主义的一个根源就在于“单个无产者的个性和强加于他的生活条件即劳动之间的矛盾”。④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572页。而在共产主义条件下,那种因社会生产力水平局限,因分工约束、意识形态规训等所带来的个体“无个性”,将会得到解决或缓解。马克思恩格斯笔下的共产主义正因为能使个性得到展现才呈现出这样的图景:“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⑤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1卷,第537页。而这样的图景也正是马克思所强调的自由个性和真正自由的实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即共产主义阶段。⑥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52页。“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⑦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53页。应该说,这种对个性自由的阐发在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的阐述中是随处可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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