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德军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西安 710119)
民国时期甘南藏族群众主要聚居于甘肃西南,内含夏河、卓尼、临潭三县局,西连青海,南接川康,藏族人口占绝对多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中央政府的一再干预下,甘南先后成立了夏河县治与卓尼设治局,国家权力逐渐延展至甘南的中心区域[1]。不过,甘南高寒的地理位置和广袤的草山资源,造就了当地牧民逐水草而居的生活方式和勇取善斗的行为习惯,而甘南各部落之间又因草山向无明确界线及其草山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统一,使得各部落之间对草山的争夺几乎贯穿于甘南社会的各个时代,亦影响到牧民生活的各个角落,各部落之间因草山纠纷而发生大规模械斗者屡见不鲜。
自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夏河县治和卓尼设治局虽相继建立,国家行政机构开始在甘南生根萌芽,然此时夏河县政府和卓尼设治局之权力多被局限于县城一隅,故有“政府”犹似“公使馆”之笑语[2]。不过20世纪40年代初保甲制度在甘南逐步推行,不仅从根本上打破了甘南既有的“政教合一制”的统治秩序,而且将国家权力的触角延展至甘南的各个角落,将代表国家权力符号的乡镇保甲机构设立于甘南的大小村庄。甘南民众开始感受到了来自“国家”和“政府”的威严,甘南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亦在国家行政机构的下移中受到政府的干预和法律的约束。以往学术界对于甘南部落纠纷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丰①,但其研究重心多聚焦于各部落之间的关系,而对历届政府在事件中的角色扮演及干预机制缺乏必要的关注。20世纪40年代初夏河陌务与卓尼北山之间发生的草山纠纷及其引发的连锁反应,其中不免夹杂着对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县政府处理甘南突发性事件之能力与应对机制的考验。那么,当国家权力的触角已延展至甘南地区,而甘南原有的地方势力亦不得不与国家权力谋和之情境下,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县政府在处理甘南突发性事件时将扮演何种角色?它们的身份、地位、权力及应对策略与以往地方政府处理如是问题时有何变化?鉴于此,笔者以20世纪40年代初“北山事件”为契点,以甘肃省档案馆馆藏之相关档案及文献资料为依托,系统论述“北山事件”发生、发展、演化的历史脉络,并在此基础上分层次论述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县政府在处理该事件时所持之态度,所扮之角色,调解之机制,妥协之限度,以及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县政府在处理该类事件时与甘南旧有的土司势力之间相互博弈而互为约束的矛盾关系。
夏河陌务与卓尼北山之间因草山纠纷而产生恩怨已久,其间小规模的纷争更是时有发生,至于谁是谁非,莫衷一是。1940年冬,因夏河县“下黎加居民那木卡偷盗卓尼尕巴居民柴木加”家的酥油,引发“酥油案”,使得双方再起纷争。据称:“民国二十九年冬,夏河下黎加居民那木卡,偷盗卓尼尕巴居民柴木加之酥油十二斤,经北山方面派人尾追,追至下黎加,将窃犯那木卡人赃并获,带回北山,正拟依照番规罚办间,忽被陌务老土官杨步云之通事黄迎哥率众抢回,此种行为,向为番区所深忌,遂惹起北山民众之公愤,于是各不相下,愈演愈烈,致掀起历久未决之草山纠纷。”[3]
事实上,所谓的“酥油案”不过是双方恩怨纷争的一个破口,而其真正的症结仍在于双方对相邻草山所有权的争夺。据调查,“所争之草山,位于夏河县境之东南角,居罗桑之口与春吹多尔港之间”[3],对于其地放牧权的沿革,双方各执一词。据北山方面传述,该草山“系现住洮岷路保安司令杨复兴之父杨积庆在世时,赠与杨占仓之父杨步云者”[3];而据陌务方面传述,该草山“系民国十七年经临潭王县长划归陌务管辖者”[3]。细观双方之传述,北山方面侧重于草山传统意义上的归属权,而陌务方面强调的则是草山法律层面的所有权。不过,“因边区乙带,自民国十九年大旱之后,迭遭兵燹,一切档卷,泰半无存,究竟此项草山归谁放牧,不但考诸县志无所记载,即询诸双方,亦各无明确证据”[3]。
正是因为双方虽各有说辞,但均无证据,因而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认为“此部草山,从前定系公共牧场,毫无疑义[3]”,只不过甘南藏族老百姓的生活“率以畜牧为业,对于草山当然视如生命线,各欲寻衅吞噬,乃双方理想上不能否认之事实,延至如今,遂借酥油案互相紧逼,希达独霸之企图”[3]。
自1940年冬至1942年春,陌务与北山之间的草山纠纷愈演愈烈,争执不休。北山三旗头目麻周鉴于陌务总土官杨步云“服从政府,颇得舆论之同情,诚恐相持日久,案情失败[3]”,遂唆使党羽于1942年4月16日“乘杨步云自夏河县城回陌务之际,在中途隆洼地方,预设伏兵一二十名,将杨步云狙击毙命。其子杨占仓据报后,一面承袭父职,一面纠众为父报仇,一时案情恶化,大有一触即发之势”[3]。陌务总土官杨步云惨遭杀害及陌务、北山之间冲突一触即发,迫使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不得不有所作为。然而,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对于甘南各部落之间草山纠纷的处理,既不能依法严绳,又不能偏重番例番规而背离法律之准绳,致失政府威信。更何况双方所争之草山界限不清,如任其发展,必将使纠纷延续无已,且“杨步云命价不赔,将来仇杀更烈[3]”。无奈之下,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始派保安处处长吉章简前往调查,继派参事张效良秉公排解,最后又派本府秘书刘骞率领有关人证及夏卓两县局负责人员亲往肇事地点,步履勘查,绘具图说,尽法调处”[3]。
事实上,早于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派员介入之前,第一区专署专员贡沛诚已对双方纠纷进行过调处。陌务总土官杨步云被杀后,其子杨占仓即认定“系麻周主使暗杀,贡专员乃传麻周及杨占仓到案面讯,并解决上下黎家草山悬案,地点决定于旧城,参加人员为卓尼设治局局长刘修月、夏河县长李永瑞、临潭县长徐文英,并规定两方不得携带武器”[4]。但杨占仓呈请称,如其参加会议,须经麻周所辖之北山,若不“携带武器,将有族灭之虞”[4]。贡专员无奈,遂允其随带番兵120名。然在其途经北山时,“为麻周所见,遂不到案”[4]。贡专员不得不再次复令:杨、麻双方开会时,不准携带武器,同时将杨占仓所部武器收缴。但基于安全考虑,仍允杨占仓本人携带武器以自卫。而杨于市街步行时,又为“麻周所部瞥见,麻周又得不来之借口”[4]。同时麻周还称其与“旧城回教成立之西道堂”[4]为历年仇敌,亦为其不来之理由。“贡专员以麻周一再抗命,乃于旧城实行缺席判决,将上下黎家判归陌务杨占仓放牧。”[4]同时密令李永瑞率领杨占仓各旅番兵,于1942年6月29日向麻周所住之北山攻击,并密令驻临潭之保一团第二大队百余人袭击北山,捕捉麻周[4]。
为什么麻周会一再抗命,拒不到案呢?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北山麻周所部自1937年“博峪事变”[5]发生后,即与政府有隙,时至今日,恩怨已久;二是陌务杨占仓部一直倾向于政府,且与政府关系颇为密切。因此,在麻周看来,不论到案与否,政府之判决必然会倾向于陌务。至于贡专员为何没有再行调解,而是直接采取了武力镇压行动,吉章简在前往调查时则有如是解释:“贡专员得悉麻周不能到案各原因后,乃于揣返岷县之前,又令麻周于7月15日以前赴岷县到案,旋感于专员威信之不立,乃实施上述暗袭之策。”[4]但参与袭击北山的保安第二大队大队长罗元金在报告中却称,贡专员之所以采取上述行动,基于两方面之原因:一是“麻周违抗政府命令,杀害陌务杨总土官,又为伪组织宣传,现招集番兵二百余名,于才木池恰盖寺一带,抗不到案”;二是贡专员“奉省府命令,缉拿凶首麻周,制止番兵越轨行为”[6]。
无论基于何种理由,事实证明,贡专员的武力镇压之策并不成功,相反遭到了北山民众的激烈反抗,本欲夹击北山的两部力量,又因李永瑞所率之杨占仓各旅番兵迟迟未到,反而使保安队士兵孤军应战,其结果则被麻周优势兵力各个击破。对于此次战斗经过及其伤亡损失之情形,罗元金在1942年7月5日的呈报中作了颇为详细的说明。1942年6月28日,贡专员对此次武力袭击作了如下安排:(一)“着该大队长率领该大队官兵160名,带迫击炮一门,每士兵带五丈长之麻绳一根,干粮一天,29日晚8时由新城出发,向端阳沟材子山青土坡口土桥庄前进,围攻才木池,缉拿麻周,即解返青土坡口,不得迟延,以免敌骑返攻。”[6](二)“令尚分队长率领驻甘沟之部队23名,各带五丈长之麻绳一条,干粮一天,晚8时由该地出发,进驻洋沙。”[6](三)“李县长率领陌务骑兵400名,定于29日晚由上下黎家向南进攻才木池,缉拿麻周,相机派人与该队联络,勿得误会。”[6](四)“余同部队出发,进驻青土坡口,就近指挥。”[6]
贡专员的计划看似颇为周全,但战斗经过则并不顺利。据罗元金称:1942年6月29日下午8时,“职率全部由临潭出发,至30日上午6时到达才木池约一百五十公尺之处,被该凶首麻周率番兵数百名,集中火力向职部先行进击,当时职令第四中队向正面攻击,以第五中队向右侧包围,约战三小时许,敌大量增援,数至千余名,向职部猛烈突击,该地周围山岭绵亙,番敌事先埋伏,陷职部于谷底,虽经督部肉搏,终以众寡悬殊,致被突破阵地,此时职部伤亡甚众,更无救援友军,决向才木池之南林木中退却”[6]。6月30日下午3时,退至盘龙山一带,“调整第四、五中队残部官兵50余人,续向旧城退却,至郭大庄附近,突又被200余名番兵突袭,激战一时之久,当因处境异常困苦,遂为敌击溃,职部四、五两中队除死伤之外,当为敌缴枪者数至十枝左右”[6]。当夜10时左右,职率残部退却旧城,所剩士兵30余人,情况至为悲惨。据调查,“当开战之初,杨副司令先行退却,六中队为后备队,除一班保护机炮队作战外,其余中途均被敌兵围袭”[6]。
对于此次战斗失败之原因,罗元金认为主要有四:一是“上级指挥官事前未与当地临潭、卓尼县局通知,番敌多少与地形莫明,以致失败”[6]。二是“高级指挥官不明战况,众寡悬殊,番敌以逸待劳,以饱待饿”[6]。三是“地形复杂,阵地恶劣”[6],敌事先设伏于山隘,反陷保安队于谷底之绝地。四是“夏河县李县长所属之番兵不到”[6],当双方肉搏惨苦之际,因毫无援兵可调,以致失败[6]。
纵观罗元金对于此次战斗失败原因之总结亦算中肯,不过,罗并未真正认识到,无论是夏河、临潭县政府,还是卓尼设治局,它们不过是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派驻甘南的一个县级行政机构,论其实权,少得可怜,以致于时人称该县“政府”犹似“公使馆”之笑谈[2]。因此,即便是战斗之前,上级指挥官事前与临潭、卓尼县局联系,也不会弄清番敌究竟有多少。更何况此次战斗之部队分为二部:一部为保安第二大队士兵160余名;一部为夏河县长李永瑞率领陌务骑兵400名。但在战斗进行时,“夏河县李县长所属之番兵不到”[4],致使保安队士兵孤兵奋战。那么,李永瑞所属之番兵为何迟迟未到,虽然呈报中并未呈明,但其内隐含之原因则不言自明。甘南事务之处理历有定法,向由各地土司僧纲决定事由,然而自从国家权力介入后,甘南原有之土司权力开始受到极大制约,基于国家权力及政府权威,这些既有的土司势力不得不表面上与国家权力谋和,但在实际执行中则往往阳奉阴违。因此,回归本案,李永瑞作为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委任之夏河县长,是否有能力、有权力召集陌务之番兵?是李永瑞未率队支援呢,还是李县长就根本无兵支援呢!
姑不论此次战斗失利的责任问题,就此次战斗之结果而论,无疑给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草率处理甘南纠纷案件敲响了警钟。自保安大队战斗失败后,临潭、卓尼各县局均以事态扩大,纷纷专电呈报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而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据报后,亦感事态严重,遂特派省保安处处长吉章简及官员马元凤“赶岷县、临潭一带视察,以为处理善后根据”[4]。吉章简等于1942年7月4日赴岷县,与专员贡沛诚磋商后,于7月8日赴临潭,“在该处逗留一星期,与徐县长文英、刘局长修月,及当地汉番硕望交换意见,并令马元凤、刘修月、张民戎等与麻周面晤,听取报告。17日由新城出发,经卓尼赴旧城,18日赴麻周驻地完科洛,听取麻周报告及对该地藏胞训话(麻周报告与上同,惟请求政府代为北山藏胞伸冤),勉以服从政府,拥护国家法令,不可妄动干戈,并宣达政府德威,谕以大义。19日赴黑错,召见杨占仓,听取报告后,当即宣达政府德威及谕以服从政府,拥护国家法令,不可再动干戈等项(杨占仓报告同前,惟要求麻周交出凶手,及维持专员将上下黎家判归陌务之判决)。20日赴夏河,听取黄司令正清、李县长永瑞意见,黄、李均表示以政府意见为意见”[4]。经过详细调查后,吉章简认为“真象大体明瞭,遂留马旅长元凤暂留夏河,召集陌务全体土官头目从详调查”[4],其本人于7月22日率随行官兵经临夏回兰[4]。
吉章简在呈报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的电文中称:北山藏族群众之所以敢“与政府团队为敌”[4],一方面是因其“坐井观天,顽梗不化”[4];另一方面也源于“专署县府之顾虑未周,处置失当”。那么,如何有效处理此类事件,并尽可能地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呢?吉章简提出了三种可供选择之方案:一是以政治方式谋求解决。“即酌量集中团队于卓尼、夏河边境,根据马元凤等调查报告,由省府指派大员组织军法会审(各该县局长为当然审判员),斟酌情形解决。”[4]二是照番规番例解决。“即根据番规番例,组织特别法庭解决。”[4]三是用武力解决。“即将该案提省办理,令麻周及杨占仓来兰到案,如有不服或不来到案,即以保安队一个团、国军一个团、飞机数架,武力解决。惟执行应以杨复兴与黄正清名义,以免波及其他部落。”[4]
然而,纵观以上三种解决方案,无论是以政治的、军事的,或是番规番例的解决方式,对当时甘肃省政府而言,均有一定的难度。鉴于卓尼洮岷路保安司令杨复兴及其参谋长杨一隽此时均在迭部铲烟未归,部务暂由杨复兴的老师夏畬田、军需处长赵应忠、秘书处长安世俊代理,吉章简等抵卓后,不得不与夏畬田等先行沟通。吉认为,陌务与北山的草山纠纷,衅出北山,理应由卓尼杨复兴负责处理。同时声言:“杨复兴是我保安处部属,叫他回来,他要一个团,我给他一个团,他要一个师,我给他一个师,由他负责打北山。”[7]对于吉章简的强硬表态,夏畬田等则婉言相劝,请其再三斟酌,并称“北山都是藏族群众,不懂事理,应该以抚代剿,不然一逼再反,地方糜烂,后方不安,事情更不好办了”[7]。鉴于夏畬田等的诚恳态度,吉章简最终采纳了夏的建议,不再坚持武力征剿,不过,他认为在此次冲突中,因“藏族群众十五人打死我军十九人”[7],故而要求将这“十五人的枪枝全部缴回,交出乘马十五匹;阵亡十九人的家属,每年由北山给抚恤金一千白洋”[7]。对此,夏畬田等再行恳求称:北山地瘦民穷,“政府应体念下情,酌情予以减免”[7]。于是,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最后商定“北山出乘马十五匹,步枪十五枝,由卓尼司令部负责赔偿,抚恤金白洋一千元一次付清”[7]。
虽然上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陌务与北山之间进一步发生冲突的可能,但吉章简认为,上述办法仅为治标之法,欲想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还须从如下方面切实做起:第一,发达交通,普及教育。第一区及第八区所有藏族群众约在十万以上,“能骑射者数万,枪枝约万余,因交通梗塞,文化落后,不知明清,遑论民国,应即迅速完成岷夏、夏郎、兰夏(兰州夏河)公路,以利交通。广设学校,普及国民教育”[4]。第二,改良生活方式。藏族群众的生活,“除一部已汉化,由游牧生活改为农业生活外,游牧生活尚居多数。应即开辟农场,振兴水利”[4],教藏族群众以耕稼教育。第三,改革县治。“现在之卓尼、夏河系以杨土司48旅及拉卜楞108寺院为根据,此种封建制度之人事地理,应即废除。卓尼设治局应以白龙江流域为其辖境,临潭应以洮河流域为其辖境,夏河仍旧,但应于黑错附近另成一县,洮河上游郎木寺附近另设一县,以便统御施教。”[4]第四,镇守重兵。明太祖曾言:“洮州西控番戎,北蔽河湟,汉唐以来为备边要地,矧令番回杂处,奸民窥伺,可无重兵以守之乎?”[4]因此,吉章简认为“应于夏、临、卓三县各驻保安队一团,控制其间要地,所需武器,呈请军政部军委会发给,如一时无此大量武器补充,亦应先行补充一部,以为改良第一区团队之装备,否则,万一有变,实猝不及防”[4]。第五,慎选官吏。“该处番回杂处,狼贪豕突,弱则暂时驯服,心怀叵测,强则变乱不靖,为边民忧,所选官吏,从不能具吉甫之文武,卻毂之诗书,亦当廉政贤明,晓畅军事,否则,肘腋之患,心膂之忧,殊可虑也。”[4]
不可否认,吉章简对甘南问题的认识是深刻的,所拟之解决方案也是颇有见识的。然而,身处20世纪40年代战乱与贫困交织下的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既无实力又无能力从根本上解决甘南问题,因此,在维护政府威信的基础上,依据番例番规解决纠纷,不失为此情此境下一种颇为理性的选择。吉章简的调处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陌务与北山之间的冲突,但它们之间的恩怨纠葛距离根本性解决仍相距甚远。据陌务土官杨占仓于1942年8月1日呈诉称:卓尼方面“对于麻周强占草山,截杀老土官,残害官军”[8]等种种不法,“皆说得毫无罪过,并说对官军被杀掳一事已作价了结,仅剩草山纠纷问题。土官等听闻之下,不胜悲伤。麻周以如此举动,竟如此草菅了结,则何事不可为,何法不可犯?”[8]为此,陌务土官等向政府提出三项恳求:第一,在草山纠纷未解决前,“先将麻周、乌龙喇嘛并其伙行凶首二十七人,先行缉拿法办,以张国法”[8]。第二,草山争执问题“前经夏卓两军政当局派员会勘,加具图说,意见会呈专署后,业由专员查明情形,判明草山系属陌务所辖,付有判谕。惟查卓尼、陌务系一家兄弟,陌务为兄,卓尼为弟,卜居此地之时,人民辖地之多寡,均分管理,迨卓尼第十四辈时,借清廷专制势力,将土官所辖之朔哇、康都手、尕马、哈家团子等部地,均被占去,应恳对于该地一并追还,以清前案,各守疆界”[8]。第三,“若对麻周、乌龙喇嘛并伙凶不予法办,仍任其肆张狡辩,逍遥法外,则土官等投诉无门,只有自求生路,断然报仇而已”[8]。
与陌务方面对政府的亲近态度不同,北山方面对此次冲突中能击败政府军而洋洋得意。他们认为北山群众十五人,将国民党保安大队三个连的兵力从恰盖沟追跑,“打死士兵十九人”[7],而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派员调查后,并未给北山群众作出任何惩处,以至于他们感到“国民党的一个营叫我们十五人打跑了,并打死十九人”[7],政府也没敢把我们冲撞,“如果我们北山民兵全部出动,国民党来一两个团”[7],也不是对手。
正是基于这种心理,北山方面在第一次冲突后,并未收敛。据杨占仓于1942年8月4日呈称:“查麻周强占草山,违命截杀老土官,杀害官军,此次吉处长、马委员查办后,与李县长同在黑错饬土官静候政府处理,不得妄动,土官恪遵各命,确信政府必能安定后防,伸张国纪,为陌务作主,不料24日(7月)上午,麻周同乌龙喇嘛率兵四百余,猛攻日多马,掳去马160余匹,男女20余口,此无异政府一再欺哄陌务民众而纵容麻周也。”[8]8月8日杨占仓在呈报中又称:“麻周违叛政令,于7月24日猛攻日多马,掳去马160余匹,男女20余口各情,当以25日报告在案。该逆以违命狡攻,奸计得售,乃重行其得意之作,25日续分两路,仍攻该处,幸有戒备,互战多时,未逞而退。退后麻周竟大肆煽惑卓尼四十八旗之众,数日以来,受其诱惑来恰龙潭一带集聚者,日必多起,恰根附近帐幕遍野,炊烟蔽空。29日拂晓,麻周复率本旅及被煽惑之众,分兵三路,大举进攻属部牧帐,经牧民死力抵抗,阻其攻势,属部被击毙4名,负伤4名,至午始退。”[8]然据报北山群众已将陌务民众藏于山林的财物搜刮殆尽,甚且扬言奉卓尼杨大太太之命令,还会再次进攻陌务[9]。“现麻周既已煽动四十八旅遂其初愿,刻正准备极大之军事行动,倘不速予派队惩办,陌务人民之成败存亡故不足道,然后方治安及政府威信,恐从此不堪收拾矣。”[8]
对于北山麻周属部的肆无忌惮,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在呈报重庆军政部的电文中表达了武力震慑之意愿:卓尼土官麻周与夏河县土官杨占仓因草山纠纷互相械斗及后,该第一区专员因麻周抗不到案,派保安队一个大队协同缉捕麻周,反为麻周优势兵力所击败,致政府失其威信,施政棘手。近日夏河黑错藏族群众亦群起效,尤包围该处卫生院,驱逐机关人员。藏族群众之所以敢公然与政府团队为敌,实由于民风强悍,不知国家法律之严,而藏族群众十余万,“能骑射者数万,私枪二三万,自恃地势险阻,人强马壮,加以奸伪煽惑,尚凭借国家之威力,未便不克震慑,惟政府历来未能切实震慑,实为重要因素。加强政府威信,改良该处环境,震慑反侧计,至少须增编三个保安团驻防该区,辅助地方政府推行政令”[10],改革地方事务,始有希望。然而,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虽有震慑之心,但并无足够之武力,更无非常之理由,因而陌务与北山之间的草山纠纷,只能暂待合适之机会,再行彻底解决。
由上可知,吉章简的调处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恩怨情仇,卓尼北山事件的隐患仍未消除,武力对抗仍在酝酿之中。更不幸的是,吉章简回兰后,即被调离保安处,从而使该事件的后续调查及卓尼的处理决议案呈报省府后,因无人关注而不了了之。“第一次卓尼北山事件后,当地藏族人民对国民党反动派更加深恶痛绝,由此埋下了反抗压迫剥削的新火种。”[11]
陌务与北山之间的草山纠纷尚不明朗之际,1942年底,甘肃南部民众因不堪忍受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无休止的征兵、征粮、要款、要税,榆中、临洮、渭源等县民众铤而走险,反抗官府,从而引发了震动一时的“甘肃饥民事变”。各地农民纷纷响应,他们手持刀枪,到处袭击国民党团队,捕杀官吏,声势浩大。甘南农民暴动不仅使甘肃南部一带民心浮动,社会动荡,而且也严重影响到中国持久抗战和大后方的安定团结。国民党第八战区司令长官朱绍良、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主席兼省保安司令谷正伦对此次农民起义亦惶恐万分,迅即派国民党第三军军长周体仁率军一万余,在各县保安队的协助下,沿榆中、皋兰一路南下,对起义部队进行武力镇压。起义部队在数月的辗转激战过程中,虽取得了一些胜利,但终因缺乏武器弹药及军事训练,加之内部出现分裂而最终失败,一部分起义领导者惨遭杀害,一部分起义领导者如王仲甲、肋巴佛、马福善等则率众向临潭县之甘沟、冶力关,卓尼之北山、土桥、角缠、柴木车一带转移[12]。甘肃南部农民起义的余波开始溢入临潭、卓尼等县。
1943年2月19日,卓尼康多寺之肋巴佛在甘南农民起义领袖王仲甲、肖焕章等的宣传鼓动下,率领青年40余人参加起义,并配合王仲甲部攻陷临潭县城,杀死县长徐文英夫妇及部分政府官员,抢劫城内之商铺财物。所幸起义部队进入临潭县城一天后,即迅速撤离。三天后,岷县专署派保安二团团长张民戎率队150余人,进驻临潭县城并代理临潭县长。岷县专员胡受谦亦与中央军骑兵二十五团团长戴效戎率队200余人,于当天下午抵达临潭新城,并电调卓尼设治局长刘修月,洮岷路保安司令部参谋长杨一隽、团长雷兆祥、书记官吴国屏、副官李秾等召开军事会议。在会上,胡专员首先责问杨一隽:“肋巴佛是你们卓尼哪个寺院的?”[13]对于这一问题,不仅杨一隽、雷兆祥均表示“不知道”,甚至询及书记官吴国屏,亦无听闻。对于洮岷路保安司令部的消极抵制态度,张专员气愤地说:“明明是你们卓尼的活佛,你能说不知道?”[13]姑不论杨、雷以及吴国屏等是否真的不知道肋巴佛,但胡专员却心中认定,洮岷路司令部官员口中的“不知道”,不仅是对政府的消极抵抗,而且有可能与“饥民团”有勾结。上述短短的两句对白,便将政府与卓尼地方势力之间的猜忌与不信任表现得淋漓尽致。
既然胡专员对洮岷路保安司令部的官员已不信任,那么,接下来的军事会议也就没必要让其参加。相反,胡专员与卓尼设治局长刘修月、保安二团团长张民戎,秘密开会数小时,至于会议内容不得而知,但纵观后续事态之发展及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对杨一隽的处置,此次三人会议,基本上确定了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对甘南此次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方式及杨一隽的最终命运。
起义部队进入甘南后,为了能在甘南凭险据守,肋巴佛主动与卓尼北山三旗头目麻周取得联系,并对其晓之以理,诱其参加起义:“国民党军队来了,不仅追杀消灭我们,而且要烧毁全部寺院,杀尽所有的喇嘛,并且要硬性撤除卓尼土司制度,惩办尕司令杨复兴及其母等人,希望你率领北山僧俗群众和我们一起,共同打击国民党部队。”[12]麻周为人豪爽,英勇善斗,对国民党统治素有不满,因而对于肋巴佛的游说亦心生共鸣。不过,为了自保其身,麻周又将这一情况急报于洮岷路保安司令部参谋长杨一隽,杨表示“关于饥民首领,省上早有命令,无论逃往何处,如发现就地击毙。王、肋、马等只要不扰害我卓尼地方,劝其他往,并立即暗送出境,千万不要杀害”[12]。杨一隽对农民起义者的绥靖态度,以及两不得罪的自保心态,并不为麻周所认同。在反叛与自保的选择中,麻周则最终选择了反叛。
然而,此时国民党第三军军长周体仁已率部万余人,从皋兰、榆中一线直逼洮西山岳地带而来,周部所属之陆军十二师师长吕继周亦率部紧追“饥民团”,直抵卓尼北山地区,并进行了掠夺式的“清乡”行动。1943年8月底,周体仁率部进驻临潭冶力关,并电邀洮岷路保安司令部参谋长杨一隽及其所属官佐参加“剿灭残匪”之军事会议。接电后之杨一隽,亲率团附杨极天、营长杨赛高、连长杨国华、宗其秀、手枪队长梁书拉等,星夜乘马赶赴冶力关。然而,就在会议即将结束之际,麻周暗中联络肋巴佛、王仲甲、马福善等,兵分两路,一路由肋、王、马等亲自指挥,约定时间,试图一举歼灭进驻冶力关之国民党军;一路则由麻周亲率武装亲兵二十余人急奔卓尼,企图劝说卓尼土司杨复兴母子移驻北山,并以北山为据点,发动卓尼四十八旗,与国民党军对抗。
麻周在卓尼活动之日,也是肋、王、马等指挥北山数百名藏族群众向冶力关大举进攻之时。此次突袭虽打死打伤国民党军300余人,但也引发了周体仁对卓尼官员的报复性惩处。周不仅下令将赶赴冶力关参会的30余人,除杨一隽外,全部扣押,而且认为麻周身为卓尼土官,其之所以敢如此行动,肯定与杨氏母子及杨一隽有关。正如其所言:“麻周是卓尼所属的土官,卓尼保安司令部全体官佐来参加军事会议,麻周竟敢勾结匪首,偷袭国军,你们定有密谋,否则麻周不敢。”[12]为了发泄怨愤,周当即下令将卓尼手枪队长梁书拉、警卫连长宗其秀,即行枪决。
北山藏族群众突袭冶力关之后,杨氏母子在夏畬田、赵应忠等人的支持下,权衡利弊,委婉拒绝了麻周劝其移驻北山之请求。正如夏畬田等所言:“司令决不能去北山,司令是四十八旗的司令,如果到了北山,就成了北山的司令,就管不了四十八旗,同时就把杨家十八辈子的官职一脚踢了。”[7]然而,麻周等并不甘心,为了劝导杨氏母子改弦更张,麻周及其随从二十余人都住进禅定寺院之司令部。为了摆脱麻周等之牵制,杨母不得不暗中求助于驻卓尼之中央军骑兵二十五团团长戴效戎。戴闻讯后,立即与岷县专员胡受谦、卓尼局长刘修月取得联系,并派兵进驻卓尼县城之街道隘口,团团包围禅定寺。不过,如何妥善解决北山纠纷,胡受谦亲笔写信于刘济清称:“北山事件,国军损失惨重,为了严加惩处,以儆效尤,将祸首杨麻周先行逮捕。在逮捕杨麻周时,可能发生激战,可先将祸根手枪队长梁书拉杀掉,再行捕获杨麻周,以免助纣为虐。为严防事态扩大,对洮岷路保安司令杨复兴、设治局长刘修月二人的安全,认真保护。”[7]基于上述指导原则,戴氏兵团对杨氏母子及其刘济清等人进行了有力保护,杨氏母子终于脱困,麻周等亦束手就缚。卓尼北山事件的平稳解决,使得卓尼土司势力与时国民党政府之间的关系得以暂时性维持,不过,他们之间的猜忌与怨恨则日益加深,更大规模的反抗亦在酝酿之中。
麻周被捕后,周体仁部亦从临潭抵达卓尼,进驻禅定寺之保安部,并召集刘修月、戴效戎等研究处理北山之善后问题。经讨论,决定采用“剿抚兼用”之方针。即一方面对北山群众给予适当之惩处,另一方面又派兵对北山、勺哇、康多、日多玛等地进行报复性的“清乡”行动。面对国民党军在北山等地的烧杀抢掠,临潭士绅马志青、赵明轩等出面斡旋,周体仁等答应撤兵,但提出如下条件:(1)将麻周所属北山一带的所有武器全部没收,并勒令交出快枪五百支,骏马五百匹;(2)罚白洋十万元,以偿命价;(3)麻周等人须解省法办;(4)以上三事,由杨一隽负责,限期交清,否则以军法从事[11]。
杨一隽回卓后,即带领亲信人员奔赴北山,没收枪弹刀矛、牛羊马匹,并分摊命价。虽然在杨一隽的努力督促下,一批批枪马刀矛,一驮驮银子白元,一车车珍贵的狐狼豹皮、鹿茸、麝香等,陆续运进临潭新城,但限期将满,罚款仍短三万余元。临、卓两县人士再三恳求,务请体察人民疾苦,予以减免,但周体仁不为所动,反责令杨一隽称“罚款如不能按期扫数交清,定将你送省法办”[12],同时派其警卫营长协助办理[12]。杨无奈,不得不再上北山,将北山无辜群众之所有牛、羊、驴、猪、鸡等,折价运往新城。为了“体恤民情”,周体仁提议将罚款中的十分之一留作小土司杨复兴读书及修建义仓之用,以示宽容。对此,时人悲叹称:“国民党这批强盗们将北山人民置于水深火热、饥寒交迫之中,使他们负债累累,生产遭到彻底破坏,更无生活门路可言,创伤深远难医。当地群众每忆及此,无不伤痛泪下。”[11]
北山事件最终在国民党军的武力镇压下得以解决,参与甘南农民起义的北山三旗头目麻周被捕,北山民众亦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虽然洮岷路保安司令部为了自保,不惜民众疾苦,摊派国民党军之罚款及赔偿,给北山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难以弥补之损害,但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还未就此罢休,因为在其看来,北山事件之责任,远非北山头人麻周所能担负,其间一定有洮岷路保安司令部的默许和支持,否则麻周决不敢如此任意妄为。为了敲山震虎,在周体仁等处决了杨极天、杨赛高、乌鲁喇嘛等洮岷路一批中层官员后,又以杨一隽“催交罚款不力”,将其扣留,遂同麻周一道押解兰州,并以“手令部署,袭击国军,阳奉阴违,剿匪不力”之罪名,于1944年春枪杀于兰州红山根[12]。
关于杨一隽之死,学界说法不一。一种说法认为,杨一隽之死是“国民党政法机关贪赃卖法,不顾案情真相的情况下”[12]作出的;而另一说法则认为,杨一隽之死是因“地方上个别平日与杨有私怨的人,贿通了国民党岷县专员胡受谦,乘机置杨一隽于死地,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12]。不可否认,上述说法都有其可取之处,但笔者认为,杨一隽之死,既是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对卓尼旧有土司势力暗中参与起义及其对政府武力镇压行动消极抵抗的一种警告性打击,也是国家行政权力开始介入甘南事务时,对旧有土司势力的一种权力宣示。以此而言,杨一隽之死只不过是政府权威与地方势力之间相互博弈的牺牲品。
相反,作为北山事件的主导者、品低一级的北山头人麻周,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对其的处理决定,其政治影响似乎已不再如杨一隽那么凸显。令人疑惑的是,对于麻周的审判,其重心并不在于其参与“饥民团”之叛乱,而偏向于解决1942年北山与陌务的草山纠纷。1943年9月3日,麻周被押解到省,1944年2月“杨占仓亦遵传到省”,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主席谷正伦遂令“组织特别法庭,以资审理”[3]。于是,在特别法庭的督饬下,第一区督查专员张仰文即召集夏河县长李永瑞、卓尼设治局长刘修月、党部书记长杨生华、岷县县长刘骞及黑错寺襄佐索巴、北山绅士尕冬第等,召开预审会议,讨论草山划界及赔偿命价等各项问题[3]。
既然麻周已被缉拿归案,北山与陌务之间的纠葛似乎有机会得以真正解决。在庭审中,杨占仓供称:“我父亲于年前4月26日由夏河回陌务,行至隆洼,被麻周的人打死的。打死之后,他的人都向北上方面跑了,当时跟我父亲的人,看得很清楚。我父亲既为服从政府死的,麻周不服从政府,他还活着,请政府追究凶手,给我父亲报仇,我实在感激了。”[3]但麻周供称:“杨步云确是被人打死了,但不知是谁打的,如今放在我的头上,我只得赔偿命价好了。”[3]细审双方供词,特别法庭认为“杨步云之死,麻周既愿赔偿命价,是其对杀人部分业已默认,显无可疑,自愿依法论科,以为杀人者戒。惟查该被告犯罪时期,在本年6月1日以前,应依减刑办法,减处其刑。且该麻周精神确已耗弱,并应依法予以保安处分,俟执行完毕后,仍交第一区专署监护”[3]。关于麻周为什么能减缓其刑?有学者认为是“麻周通过贿赂”之结果。诚然,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与杨一隽相比较,麻周所犯之罪,虽然更大,但其身份地位,则相距颇远。既然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已对杨一隽进行了捕杀,已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敲打洮岷路保安司令部之目的,那么,对于身为北山头人之麻周的宽大处理,相反则可体现出政府对土司势力的包容与忍耐。事实也证明,麻周虽被判十五年,但其后居于兰州白云观,内有妻女仆人陪同,且后经一系列活动,终得保释回乡[12]。
既然杨步云之死与麻周有关,且麻周已被缉拿归案,卓尼北山与夏河陌务之间的草山纠纷似应得到彻底解决。因此,在甘肃省特别法庭判决麻周之罪状时,亦对北山与陌务之间的草山纠纷提出调解议案。不过,在调解过程中,陌务土官杨占仓坚称“卡加、圍子至水湖滩乙带,都是我家管辖的,现在应当还我”[3]。其理由如下:“甘肃是中国的一省,夏河是甘肃的一县,陌务是夏河的一乡,卡加、圍子是陌务的村庄,界限分明,人所共知。麻周竟想一刀将夏河劈开,硬从中心夺去卡加、圍子,国法何存?且侯马寺、多麻寺、康多寺,原先皆是我家管辖的,现有先祖多乃的石碑可证,请政府调查。”[3]但北山头人麻周则辩称:“多利多通有大石小石,是从前的界线,所以马格东君、格格岗岭、上下黎加,都是我们的,虽无证据,人所共知,在几辈子前被杨占仓的祖先夺去了,如今应当还我。”[3]虽然呈诉双方都“各执一词,且均言之凿凿,但均不能提出其他有力佐证”[3]。为求稳妥,特别法庭在参考各方意见之基础上,认为“第一区专署所赍会议记录”中记载之草山部分,“以八幹岭、罗桑之口、香吹多尔港之草山划归卓尼;水湖滩、罗桑之口、香吹多尔港之草原划归夏河”[3],“卡加、圍子仍归卓尼,格格岗岭、马格东君仍归夏河”[3]的决议,尚属公允,应予采纳。同时认为,倘若北山、陌务双方均能遵守决议,其纠纷草山必将从此界限分明。“杨占仓既为陌务土官,自不能越夏河侵入卓尼,而麻周为北山头目,亦不得越卓尼而侵入夏河,依界自守,永息争端。”[3]
北山、陌务之间的草山纠纷既已得到解决,那么如何处理纠纷期间双方的命价赔偿,甘肃省特别法庭则根据“第一区专署所赍会议记录”记载:“北山死亡26人(内小土官1名),陌务死27人(内老土官杨步云1名)。”[3]按夏河方面番例番规有据可考之最高命价,老土官可计赔7个命价,“惟杨步云身份较高,应令麻周增赔命价1个,共为8个”。根据“夏河黑错、卡加、陌务目前通用之番例番规,甲方击毙乙方人命时,例如平民杀平民,由甲方给乙方牛80头,内中一半由乙方挑选精壮者,并可以马作抵,其余一半,由乡老验交。此外,给羊80只,乡老食用,双方负担”[3]。虽然其间杨占仓反驳称:“每一个命价须赔马20匹,牛20头(计好马5匹,骡马5匹,普通马5匹,普通骡马5匹,好牛10头,普通牛10头)。另外,杀人凶手十几名,须另赔枪十几支,马十几匹。”[3]并劝诫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称:“万勿轻信一面之词,我决不是拿父亲的性命换他的牲口”。但特别法庭认为:“查损害赔偿,既有明文规定而尊重习惯,民法亦有专条,本庭为根据现实并兼顾将来计,爰依会议记录所载夏河陌务目前通用之番规,秉公裁判,以示平允。”[3]至于“杨占仓所呈各节,因无根据,应不采纳”[3]。此外,特别法庭还规定:自1940年冬双方械斗起,所有伤亡之群众与其家属,“应由该被告等各自抚恤,至双方所损财物,从此概作两抵,不准再算旧账”[3]。同时要求“卓尼寺院为故土官杨步云诵经超度,以期言归旧好,永断葛藤”[3]。
至此,夏河陌务与卓尼北山之间延续4年之久的草山纠纷,最终在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的强力干预下,依照番例番规得以和平解决,其间虽夹杂着地方势力对政府的烈性反抗和柔性抵制,但不可否认,时至20世纪40年代中期,保甲制度已在甘南各县普遍推行,乡镇公所亦设立于甘南的大小村庄,国家权力在甘南的干预能力无疑已得到极大的加强,甘南旧有的土司势力在该地区重大问题上亦不得不与政府谋和。在此情境下,姑不论甘肃省政府在处理北山与陌务草山纠纷时是否公允而谨慎,也不论它们是否对判决心服口服,但它们都不得不在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的武力威慑及强力干预下保持暂时性的妥协。
综上所述,20世纪40年代的中国“仍然是一个徘徊于近代化大门之外的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仍然是中国经济的主要特征”[14]。 对于位处偏僻高寒之地的甘南藏族群众而言,草山既是其主要经济财富,更是其唯一的生存资源,牧区之草山等同于耕区之田地,“甲部落放牧不得至乙部落的草山……也就等于甲家不得侵入乙家的田地”[15]。因此对草山放牧权的争夺,不仅是利益之争,也是为“生存而战”[16]。况且在近代中国,国家政令“始终不能行到边区,则草地地权问题,就无从解决”,因“争夺草地而时时发生打仗”的现象亦将无法避免[17]。纵观近代甘南百年史,各部落之间的草山纠纷不仅贯穿于甘南社会的各个时代,亦影响到牧民生活的各个角落,而1940年至1944年发生的陌务与北山之间的草山纠纷,不过是甘南各部落之间草山纠纷中的一个历史缩影罢了。不过,以往历届政府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多采取柔性绥靖之策,而此次草山纠纷中,政府却扮演了主导角色。究其原因,一是20世纪30年代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在甘南陆续设立夏河县治及卓尼设治局,国家权力开始进入甘南的中心地带,尽管此时夏河县府和卓尼设治局的权力极为有限,但它的设立,无疑为国家权力介入甘南地方事务提供了一个良性通道。二是20世纪40年代初保甲制度的推行,将国家权力的触角延展至甘南的各个村落,将代表国家权力符号的乡镇保甲机构设立于甘南的大小村庄,甘南藏族群众开始感受到了来自“国家”和“政府”的威严,保甲制度“已不仅仅是封建皇权政府催征赋役的一种主要形式,它的一系列制度规约已成无形之准绳,约束着乡民的日常行为,规范着乡民的日常生活”[18],甘南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也逐渐受到政府的干预和法律的约束。
不可否认,甘南不同县域的土司势力对待政府的态度亦各有不同,即以夏河陌务与卓尼北山而言,无论是夏河陌务老土官杨步云,抑或新任土官杨占仓,在面对该地区重大事务的处理及草山纠纷中,均能与政府保持密切联系;相反,卓尼北山三旗头人麻周对于国家权力的介入则显得异常排斥,甚至在该地区诸多重大事件(如博峪事件、北山事件)中,几乎都站在了时国民党政府的对立面的对立面。也许是鉴于甘南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20世纪40年代之前,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在处理甘南突发性事件时,多采取慎重而稳妥的安抚之策,希图保守现状,维护边区之安宁。也正因如此,甘南一些土司势力(如卓尼麻周等)对于政府权力的介入顽固排挤,甚至在诸多重大纠纷的处理上无视政府权威,甚至不惜武力对抗。正是基于对政府的不同态度,当陌务与北山之间发生草山纠纷时,陌务方面能够与政府方面积极磋商,在行动上亦多有约束;相反,北山方面则频频突破底线,不仅袭杀陌务老土官杨步云,而且以各种理由拒绝参与政府调停。面对北山方面的顽劣态度,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虽曾试图派兵震慑,迫其就范,但时国民党甘肃各县有限的兵力布局及北山藏族群众彪悍善斗的习俗特性,迫使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对北山麻周势力的挑衅又不得不一忍再忍,而1942年由第一区专署专员贡沛诚主导的武力缉捕麻周的行动功败垂成之后,卓尼北山方面更是变得肆无忌惮且盲目自信,以致于在面对“甘南农民起义”的重大问题上,亦敢于参与其中而与政府对抗。
事实上,陌务与北山之间的草山纠纷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各方冲突,对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而言,仍属于甘南内部之事,即使镇压失败,仅是颜面问题,而非有实质性隐患。但1942年底发生的甘南农民起义,则直接影响到西北大后方的稳定,甚而影响到抗战前途,倘若任其发展,其结果难以想象。因此,随着国民党中央军的强势介入,麻周的被捕归案,延续4年之久的陌务与北山之间的草山纠纷,亦最终得以审理判决。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对看似并无多大罪责的杨一隽的捕杀,在一定意义上隐现出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对于卓尼土司势力消极抵制态度的不满,并借此示以警告。不过,基于20世纪40年代特殊的战争环境,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既无足够的兵力与财力,亦无太多的时间与精力来治理甘南地方事务,那么,保持现状,维持稳定,似乎成为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最为理性的选择。既如是,有限度的安抚无疑成为稳定甘南藏族群众生产生活情绪的必要方式。基于此,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认为,既然已经对身居高位的杨一隽进行了处决,已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敲打卓尼土司势力的目的,那么,对于北山头人麻周的惩处似乎可以更加柔和一些,这样既可以显示出政府的宽容与忍耐,亦可以安抚北山藏族群众的惊恐与疑虑。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对突发性事件的这种审判,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国时期甘南藏族部落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的现状、趋向以及当地社会经济之形态,而且也隐现出“传统藏族聚居区法律秩序中地方与国家的复杂关系”[19]。虽然时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在北山事件中扮演了主导角色,但也深刻感受到国家行政权力在甘南地区的表层化和有限性,从而为抗战后甘肃省政府进一步将保甲制度在甘南腹地推行提供了内动力。
注 释:
①较具代表性的论述有:戴巍:《裂变与重构——“博峪事变”与卓尼藏区基层政治变迁》,《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胡小鹏、高晓波:《国家权力扩张下的近代藏边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以甘青藏边多民族聚居区为例》,《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王志通:《藏族部落边界冲突与权力博弈——以1940年代陌务与北山的草山纠纷为例》,《青海民族研究》2018年第3期;杨红伟:《法律、习俗与司法实践:晚清循化厅藏区部落纠纷的解决》,《中国藏学》2019年第4期;阮兴:《治狱与治边:晚清循化厅的藏族部落纠纷审判》,《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1年第2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