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友 张 蕾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 130012)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历来强调,全党必须做到理想信念坚定、组织体系严密、纪律规矩严明。”[1]54党内派驻监督处理各种党政复杂交错的违纪违法问题,长期为党治国理政提供重要的专门监督保障,认真研究党内派驻监督的三重逻辑,对新时代长期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障党的稳定执政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指导我们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内派驻监督理论源自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权力监督的重要论述,中国共产党以此为理论基石和逻辑起点,根据自身不同发展阶段的实践需要,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派驻监督理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派驻监督理论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派驻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保障。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监督思想理论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派驻监督的理论源泉,始终从基础上支撑和充实着党内派驻监督的理论和实践。从权力的制衡角度来看,通过公权力内部的制衡使权力的使用达到平衡,使公权力的使用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权力是人民的集体意志的体现,因此公权力的使用不可用于谋私,否则就打破了公权力的利益分配平衡。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就已经认识到巴黎公社建设中对公职人员及其公权力进行监督的问题。马克思认为用于阶级统治的公职权力看似是政府权力实现对社会权利的最后胜利,实则是“社会里一切腐败成分的大泛滥”[2]138。所以,一切社会公职“都要由公社的勤务员执行”[2]167,目的是使公权力在公社的监督下行使,时刻都必须使公权力受到监督,才能使公权力不至于“泛滥”。公权力的泛滥,最终受害者必然是公权力管辖范围内的人民群众。施行对公权力的有力监督,主要目标是通过对公权力滥用的执纪问责,使公权力的使用者介怀于监督的权威和制度法规的强制性,不敢轻越雷池。这就保障了的公权力实施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了公权力拥有者在施行公权力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性,从而保障了公权力运行下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对公权力的监督势在必行,而且这种监督必须具有与公权力相伴而生、相伴始终的长期性,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受到监督。党内派驻监督的存在意义,就是依照党内法规制度对全党的公权力进行持续监督,实现以权力监督权力,这成为党内驻监督存在的内生性逻辑。
从权力的系统性特征角度来看,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系统性特征需要通过系统化的党内监督来实现稳定。权力系统是代表了绝大多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系统,“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3]。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革命和执政的目的都是使无产阶级获得权力,建立无产阶级权力系统来维护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其自身建设的目的也是不断提升领导能力和治国理政能力,实现高质量为人民服务的目标。监督工作需要拥有权威的监督权力,才能落实为监督和规范权力的实践,这本身就是一个庞大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必须在监督系统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纯粹的共产党人是不为个人私利而一心为民的,这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共性,绝大多数党员都是信仰坚定、政治过硬的,这也是其所在系统的标志性特征;但是具体到个人又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个体差异,不能完全保证每一位党员干部在行使公权力和面对利益诱惑时完全不动摇。党内派驻监督就承担着对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和党的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系统性监督责任,这种以党的权威作用于党的公权力系统,使公权力系统在党的权威之下不偏不倚运行,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无产阶级政党的自我革命。在这种系统性自我革命中,通过监督才能对党的权力运行形成强制性制约,保障党的肌体实现“去腐生肌”,永葆先进性、纯洁性。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党内派驻监督形成了自身建设的系统性逻辑。
党内派驻监督的重要责任是对党内法规制度的维护。列宁强调,“要执行严格的纪律,保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统一”[4],纪律的重要作用就是维护党的统一领导及党的领导权威。在具体工作中,纪律的作用既是为了保障党内法规制度的强制性,也是为了保障党员干部把纪律内化为自身必须遵守执行的准则。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是党的纪律的集中体现,党内派驻监督对党的纪律的维护,主要表现在依法依规严格监督执纪。通过严肃纪律的贯彻落实,使党员干部心中必须有党;在长期强制性遵守党内法规制度的前提下,使遵守党纪法规成为党员干部的习惯,最终才能“习惯成自然”——形成心中自然有党的能力。当然,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党内派驻监督通过教育预防和监督执纪共同推进。正如列宁认为那样,专门的监督人员“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5]。这样的队伍才能在自己严格遵守党内制度的前提下,严格监督党员干部遵守党内法规制度,才能保障党的纪律得到最准确、最严格、最大限度维护。
从权力运行的最终归属角度来看,党的执政权力由人民赋予,这种权力必然渗透和应用到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最终由人民的利益获情况得来体现权力运行情况。因此,列宁认为,官吏、官僚都要接受“特别的监督”。党内派驻监督工作在理论上,就是要求最严格、最谨慎的专门监督方式,它始终肩负着切近性、实效性和持久性保障党的自我革命的使命。其中,这种切近性的“派驻”成为党内派驻监督与其他类型监督的区别性特征。这种区别性特征,使其既成为党对自身优越性的有力保障手段。同时,也需要通过党的自身优越性来实现党内派驻监督的发展完善。列宁认为在无产阶级专政背景下,工人阶级先锋队的领导权力来源于人民。党带领人民走过血雨腥风的革命历程,建立起社会主义国家,又带领人民走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凭借的是无产阶级先锋队独特的特殊优势。同时,也离不开人民的信任和拥护。权威需要通过革命实现,对外的革命是党领导人民的革命,对内的革命是党对自身建设的一种发展方式。党的权力获得和正确领导,离不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科学理论指导。可见,正确理论指导下的革命党、领导党、执政党,是无往不胜的无产阶级先锋队,他们的力量来源于人民。在这个过程中,也必然需要无产阶级先锋队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的理论方法汲取人民的力量。党内派驻监督的建立,就是为了使中国共产党能够长期通过内部专门力量来加强自我监督,始终拥有人民的信任和拥护,保证自己领导的正确性。因此,无产阶级先锋队通过监督公权力行使,来保障人民利益和实现自我觉悟提升,符合党内派驻监督建立的需求性逻辑。
党内派驻监督的理论在马克思经典作家权力监督理论基础上与中国历史和实践深度结合,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为重要的进一步支撑性理论逻辑,并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权力监督思想为党内派驻监督理论提供持续的需求性逻辑。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就清醒地看到,在我国农民是人民的主体。实现“农民权力至上”,实质是为农民服务,维护农民的利益,即维护人民的利益。权力代表“民意要求的政策”,其目的是“彻底实现人民的权力”,只要权力使用时不与其违背,则权力的使用必能顺畅无阻。这从权力的来源理论上解释了党内派驻监督的监督目标——权力的来源及权力的赋予者之间的关系。同时,毛泽东强调,“把一切必须和可能集中的权力集中于中央”[6]。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权力又被赋予各级党员干部,使他们以为人民谋利益为目标行使党的权力。因此,邓小平强调“党对政权是采取指导与监督政策”[7],这就需要依赖专门的党内监督。党内派驻监督的目标就是自上而下监督党的权力,其中既包括党组织的权力,也包括党员干部的权力。这些权力的使用是否依法依规、是否权责统一、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用权的党员干部的理想信仰、能力水平、素质道德、作风家风等,都成为党内派驻监督对权力和权力行使监督的主要内容。
党的监督体系建设思想,为党内派驻监督提供整体性建设逻辑。党的监督体系建设,是一种整体性很强的系统性建设,与党的建设体系和执政体系相对应。因此,党内派驻监督的建立,符合了“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8]的要求,同时有力完善补充了党内监督系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监督权责对应,对失职、违法违纪等问题进行问责和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9]142,这就对监督工作提出了系统化要求。系统化使事物的发展运行有序开展。党内派驻监督系统的建立,为党内派驻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的运行机制体制,使党内派驻监督各要素能够在系统中有序运行。党内派驻监督体系的整体性作用发挥对派驻监督内部各子系统的作用发挥起到重要的控制管理和带动作用。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使党内派驻监督各项工作紧紧围绕监督目标开展,这样才能在一盘棋中形成听指挥、按部就班、常规与创新相结合的有机整体,使党内派驻监督的权威得到有力支持和发挥。党赋予党内派驻监督权威,使之监督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和国企中,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在党内派驻监督系统调配下,才能使各派驻监督机关在一张网上系统性开展监督实践。
制度治党为党内派驻监督提供规范性体系逻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9]83。中国共产党已然成为百年大党,九千多万名党员作为党的主体,需要有严格的纪律来约束管理。党的纪律,在外表现为党的法规制度;在内表现为通过党的教育培养使党员干部更加坚定理想信仰,同时有力提升自我约束能力。遵纪守法并非与生俱来,需要依靠后天的主动性和强制性的共同作用。党内派驻监督对党的纪律的维护,主要通过监督执纪和教育预防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党内派驻监督双向互补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依照党内法规制度,对党员干部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严惩,使违反党纪法规的党员干部受到应有的惩罚。当然,这一部分毕竟是少数人。另一方面对党员干部进行党内法规制度教育,使党员干部知法、守法、敬法、畏法,敢用法,会用法,这样既保障法规制度得到有效遵守,又能够防止过度畏惧制度法规而产生的不作为。只有党内制度法规不断完善,才能使党内派驻监督的利剑在亮剑时刻更具威力。党内法规制度因此成为党内派驻监督体系建设和运行的重要规范性依据。
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为党内派驻监督提供重要的群众基础性支撑,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党的执政离不开人民的长期坚定信赖和鼎力拥护,这为党提供了长期、深厚、广泛而源源不断的群众基础。客观理性地认识党的各项工作,无不建立在持续深入贯彻群众路线这个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基础上。从群众的实践中提炼出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智慧精华,并在实践应用中还利于民,才能实现党内派驻监督对群众根本性利益的保障功能,党内派驻监督从理论到实践都离不开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从利益归属角度看,党内派驻监督亦是在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成果既保障了党的利益,也维护了群众的利益。从先进阶级思想对世界和社会的改造能力的角度来看,要客观地认识中国人民的历史作用。在中国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群众被赋予了不同的社会地位,但是大部分情况下群众都是被统治阶级,都处于被统治地位。作为历史的创造者,只有当群众在共产党领导下,为自身生存发展而革命战斗、建设改革时,才被赋予了史上最高社会地位,从而也激发了群众更大的革命性、创造性和自主性。党内派驻监督深入基层、深入人民群众,运用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保证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顺利进行,验证党的监督理论、路线的正确性。迈入新时代以来,为着力维护人民的利益,使党执政兴国更具深厚底气,党内派驻监督根据群众诉求深入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通过深入查处、调控各类事关民生的用权问题,不断实现对人民利益的保障。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只有自身“硬”,打出的铁才“硬”。党内派驻监督机关干部只有严于律己,深入走好党的群众路线,才能从群众的实际需求和实际问题等出发,把派驻监督的根本目的放在维护群众利益上。常态化监督党的组织、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充分贯彻群众路线,站在群众角度思考和做事,才能激发出其积极履职负责的潜能。这样才能使党对群众利益的维护,真正被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使党得到群众的信服、支持,从而对党的权威实现了保障性功能,对党内派驻监督起到群众基础性支撑作用。
中国共产党走过百年光辉历程,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靠全面从严治党、推进自我革命,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保证了党长盛不衰、不断发展壮大。党内派驻监督顺应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发展和自我革命的潮流,形成了深厚的历史逻辑。
党内派驻监督的萌芽探索,顺应了党在革命时期和执政初期的历史需求。革命的不确定性和艰巨性也导致了这段历史的复杂性,同时也孕育了中国共产党这个革命意志最坚决、革命韧性最持久的革命领导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党内派驻监督的萌芽探索主要表现为出现了初步的党内监督思想,认为权威应该集中在党中央手中,实际上由于当时党组织分布的地域局限和管理上的不够成熟,党内监督作用并未完全发挥。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各种党内监督,刚刚开始萌芽摸索,并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体系,只是建立起了初步的监督体制机制。虽然党内监督建设还很不完善,但可以初步根据革命形势进行探索监督,演进出革命党监督的基本特点,这为党内派驻监督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理论探索和历史经验,激发了党内派驻监督的萌芽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巩固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党中央开始重视执政初期党内监督。通过不定期开展各种类型的整风运动、试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垂直领导模式等多种形式,多维探索适合初生执政党的党内监督模式。党内派驻监督的产生机理在党的历史发展和党内监督的历史演进中不断积淀,类似党内派驻监督的模式始终在摸索中前行,顺应了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历史要求,也为自身的萌芽探索提供了重要的需求性历史逻辑。
从思想理论和法规制度角度来看,党领导人民革命和新中国建设的历史,天然与党的建设史相互包含。在这些历史进程中,激发了党对党内派驻监督的主动性需求。监督的重要依据,是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党内法规制度。长期的革命历史磨炼,为党内派驻监督积累了科学的指导思想和历史经验。党在建立之初的共同纲领作为党的第一部最正式的法规性文件,要求建立起符合革命需要的党内监督制度。可见,党内监督理念和法规制度在党内派驻监督的萌芽探索时期,就已开始为党内派驻监督积淀相关基础和经验。随后在党的历史上,先后制定了组织审查委员会制度、中央巡视条例、党组织相互监督制等监督性质的制度,成为初期党内监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制度依据。依据党的建设发展需求,不断推进派遣派驻方式、制度建设、检查内容等进一步的党内法规建设,目的是为了实现党内监督实效。在中国革命发展面临重要抉择的背景下,党的七大总结了以往监督历史经验,形成了较成熟的党内监督模式。通过建立中央权威集中化的监督体制,从一定程度上允许党员自下而上施行党内监督,设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修改了涉及党内监督部分的党章。在这种党内派驻监督萌芽探索过程中,提升了党对全国人民的领导能力,巩固了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核心领导地位。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机关建设力度,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所属各部门[10],使党建立初期就开启了党内监督派驻模式。但是,由于缺乏执政初期党内监督经验,类似党内派驻监督形式虽然已经出现,但是各监督效能仍然不能充分发挥。
从队伍和机构机制建设实践角度来看,在大革命背景下,为在革命中加强党的领导和监督,从1926年开始,依靠自上而下派遣特派员、向各地委派专门巡视人员、组建小型巡视团、选派有威信委员巡视与专人巡视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队伍建设,通过设立具有监督性质的各省级审查委员会、建立专门党内组织会议研讨党内监督工作等方式加强监督机构机制建设,有力保障了党的建设的顺利发展以及革命战斗力。根据长期的革命历史经验积累和执政转变的需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建立了人民监察机关,起临时监督执政党的建设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加强执政党党内监督,建立了覆盖中央及全国大部分的各级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并以其代替各级纪委。通过尝试各种类似派驻的监督模式和监督方法,强化了党对派驻模式的深刻理性认识。在党领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执政背景下,更凸显了对党内监督的迫切需求。于是在党的八大召开时,形成了较成熟的党内监督模式,进一步凸显了党内监督的作用,使党在全面领导社会主义建设中得到了监督的红利,促进了党内派驻监督萌芽探索的深厚积淀。至此,以民主为基础、以保障党的权威为目标、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原则的中国特色党内监督,随着历史的演进铸就了党内派驻监督萌芽探索的历史。
党内派驻监督的建立,顺应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发展。有了党内派驻监督长期萌芽探索的历史基础支撑,党内派驻监督得到新的中央纪委的有力支持,并在此基础上正式建立起来。党内派驻监督的正式建立,是党内监督系统的一次重大改革创新,是党的建设执政过程中的一次大胆有益尝试。邓小平同志强调要“把改革当作一种革命”[11],虽然在监督改革中经历了各种波折,但指导理论和前进方向是正确的,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以后,党内派驻监督正式建立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监督成果。这一时期党内派驻监督理论,依然建立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并经过了长期的实践检验,证明了其科学性、合理性。党内派驻监督的发展历史具有深厚的理论底蕴和明确的底线,对监督的理性认识具有明确性、稳健性,并在不断提升发展。监督重点逐渐跟随党和国家重点工作的转移,跟进到更多涉及经济领域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党内法规制度不断丰富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更具专业化,监督机构建设逐渐趋向于多形式衔接开展,监督机制体制建设趋向于结合型效能发挥,监督覆盖面逐渐全面铺开。
从重点工作方向转移角度看,随着党的建设执政平稳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党内派驻监督的需求日益迫切。党内监督紧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步伐,也随之在原有监督方向和内容基础上加大监督力度。全会重新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制度,强调维护党规党法、党风等工作内容。再一次以改革开放的实际为依据,党始终强调人民利益至上,直接面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党内派驻监督在这种复杂多变的背景下建立起来,开始对党的权力及权力实施主体实施严格的监管。党员干部作为党的主体,其思想行动直接影响党政工作的执行力和效能。因此,他们必然成为党内派驻监督的受监督主体。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党员干部的权力与经济纠葛日趋深入,权力与经济利益关系的监督越来越多受到关注,成为党内派驻监督工作的新重点。
从纪律制度建设改革角度看,纪律制度建设一直是党内派驻监督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是党内派驻监督执纪执法的权威性依据和权力保障,主要通过党内法规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通过党内派驻监督的具体工作得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首次全体会议重点研究党内法规问题,通过多项纪检法规,对中纪委的相关工作做出明确的规定,为党内派驻监督的建立积淀重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依据。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党员干部政治、思想、生活、行为等相关内容,成为权威严格的党内生活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党内法规对党内政治生活的要求和保障。随后,党的十二大对党章进行了修改,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12],将党内派驻监督在党内根本法中明确固定和重视起来。至此,党内派驻监督正式建立并开始有力发挥监督保障作用,有力地丰富和补充了党内监督体系。
从机构机制体制改革角度看,在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和党政分开政策的大背景下,部分派驻纪检组被撤销,工作重心迁至管好党风党纪工作,使党内派驻监督职权受到限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派驻机构取代了原来党内派驻监督的一部分行政监督工作。但是,鉴于对党内派驻纪检机构这一短期撤销并未产生预期效果的实践经验教训,十三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又恢复了在一些部门设立派驻纪检机构。可见,要不断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效能,党内派驻监督工作就不能轻易受限、撤销或废止,以此种方式继续加强对这些部门的党内监督。为加强党政监督执纪工作改革,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实行合署办公,使“一套机构”使用“两个名称”,实现“双向”监督功能。这一改革使党内派驻监督在党政工作复杂交织情况下,有力攻克监督问题,使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干部、党风党纪得到有力监督,成为党内派驻监督落实党政双向监督改革的重要步骤。
党内派驻监督的创新发展,顺应了新时代党的建设和治国理政的历史趋势。进入新时代以后,党内派驻监督与时俱进地通过监督执纪创新发展。这一时期派驻监督呈现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要指导思想,以严密、持续、创新的高质高效监管为目标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大力度补齐短项、协调统一维护,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的内控力不断增强、科学化不断提升,监督机制体制建设持续加强,监督执行力和实效得到不断探索提升,全覆盖层面持续扩大,理论和实践在与时俱进结合中实现改革创新。同时,党内派驻监督与其他类型党内外监督不断深入互补衔接,建立复杂严密的党内监督网络,使党的建设和治国理政、社会的发展、中华民族复兴、人民利益的保障谋求共同得到党内派驻监督的保障。
从指导思想和理论创新推进角度看,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总体要求,旨在通过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马克思主义的开放性和时代性在中国得到充分彰显”[1]93。科学的执政方式使党能够跳出历史周期律,在这些科学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下发展党内派驻监督理论、制定监督目标,在已取得一定实践成效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持久巩固监督成果,预防潜在问题。为深入贯彻执行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加强理论研究的相关要求,通过积极编撰并发行新时代纪法思想系列丛书、《纪检监察学基础》等一系列理论专著,有力提升了党内派驻监督理论建设的专业性、启发性、思辨性。将理论培养与实践操作指导相结合,切实提升了党内派驻监督干部队伍的纪法理论和实践操作能力,同时实现对纪法监督工作的科学宣传。
从队伍机构机制建设角度看,党的十九大以来,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政办公效能提升的创新探索要求,各级监委、纪委通过探索合署办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监督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然而,改革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盲目行动,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由浅入深逐步探索。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事情以前没有经历过,没有现成答案,需要靠自己摸索逐步改进,最终才能实现改革目标。通过初期合署办公试点工作的经验积累,在全面铺开之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有针对性调整,之后推行至全国范围。这种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监督监察体制改革,更利于合署办公环境中复杂的党政交织监督工作的开展,有效防止案件处理中的脱节、偏差问题,党内派驻监督体系有力地实现了双轨改革创新条件下监督执行力和效能的稳步提升。根据党的十九大对监督相关改革目标要求和新时代党内派驻监督发展情况提出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2020年7月,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大会强调提升监督机关主体的执行力和效能,从机关建设角度对党内派驻监督进行深入探索。
从纪律制度法规角度看,党的十九大通过的新党章提出党内派驻监督要施行“全面派驻”的要求。党内派驻监督紧跟新时代党内监督需求,结合新时代党内监督建设特点,从党的根本制度法规依据层面上,通过扩大监督覆盖范围,并根据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要求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实现了有力约束监督权力和提升其政治地位的作用。2018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从体制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与新时代相适应的党内派驻监督机构改革新要求,全面开创监督执纪新局面,进一步提升合署办公机构改革下的监督主体建设能力和监督执纪效能。通过持续完善制度法规建设,有力保障了党内派驻监督新时代化的创新发展探索。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13]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的发展,正是从实践角度认同、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内派驻监督史作为党的建设历史的重要内容,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理论和历史的有机结合推动了党内派驻监督实践的理性发展。尤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的党内派驻监督实践,有力探索了党自我革命、自我净化的实效之路。
制度对党内派驻监督工作的长期保障表现为直接性、稳定性、长期性、强制性等显著特征,在党内派驻监督实践中,制度贯穿在监督工作始终。制度凭借法规的强制力保障其执行效能,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在全面依法治国上强调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通过法规制度的强制性保障党政权力行使中的公正公平。坚持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内派驻监督制度是对党内派驻监督权威的最有力维护。同时,通过不断完善党规党法,对党内派驻监督的执行力和效能起到持续的强化作用。
为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对党内派驻监督的强有力补充衔接作用,通过制定并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强化了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这类党内手握重权、位居要职的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加强对这类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能促进其依法依规用权,发挥以身作则、敢挑重责的作用。仅2021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就共约谈领导班子成员、重点岗位人员94.3万人次[14],对领导干部把权、用权的能力水平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了解。通过起草《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联合有关单位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推动政商关系、社会廉政生态、党员干部家风等问题的引导和处理,坚持纠正“四风”问题。
加强党内派驻监督自身及相关监督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及衔接,严格通过联合监督检查实现执纪执法权。通过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关于各类监督统筹衔接、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等内容的监督制度法规,并认真执行各党内制度法规,进一步细化党内派驻监督工作,完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相关制度法规,有针对性地强化党内派驻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之间衔接的统筹指导和细则规范。通过制度法规加强对党内派驻监督的垂直领导、工作机制体制建设、专项监督开展、试点改革、各级党内派驻监督机构改革等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开展党内监督工作,拓展派驻执纪执法成效,突出纪律建设。通过监督执纪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充分发挥党内派驻监督的组织优势,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开展监督工作。通过及时准确发布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在案例的经验指导下,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做到查案办案实事求是,纪法使用和裁量精准恰当。自觉预防“灯下黑”问题,始终保持派驻监督队伍洁身自好的品格。同时,深度全面开展教育预防,警示党员干部要拒腐防变,防“围猎”。
方式方法是实现目标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手段,是实践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党内派驻监督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党内派驻监督方式方法能够不断创新和发展,以适应新时代党内监督需求。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方法,都要有正确理论、思想和政策方针的指导,这就要求首先必须重视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在党内派驻监督实践工作中,经过深入调研和总结党的十九大以来作风建设新特点、新成效,及时准确地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四风”的新表现、新问题做出判断。有针对性地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监督监察,使党内派驻监督工作有的放矢、明察秋毫。做好对疲劳厌战、奢靡享乐等问题的防御,行动才能不受错误思想的干扰。坚决遏制和查处反弹回潮、隐形变异,使错误问题不敢抬头,潜藏问题得到深挖严惩。针对吃下级、吃老板、超标接待报销、违规收送礼金礼品、违规兴建楼堂馆所、违规滥发津贴补贴等违纪违法问题,一旦发现,绝不手软。深入解决政绩观、发展观等政治问题,查找治理能力不足和思想偏差等导致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督促纠正过度留痕要求、检查考核频次不合理、罔顾实际情况向基层乱加码、滥作为等工作问题,下力气推动基层减负常态化。
反腐败斗争始终是党内派驻监督的重点推进工作,必须坚定不移持续稳扎稳打。党内派驻监督通过逐层下沉信息化、整合监督合力、严查大案要案、推进严惩金融腐败、防控金融风险、深挖“影子”公司、紧盯“影子股东”、开展各类涉及经济与权力关系腐败的专项整治等工作,实现对反腐败问题深挖深纠。高精度地持续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取得制度性和治理性的实践成果。在这个过程中,通过积极探索建立“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的多级网络性结合机制,有力提升了党内派驻监督执纪执法的实践配合协同性。在监督成果上表现为查处了多起案件,例如:孙力军、王立科等政治团伙案;王富玉、彭波等政治经济腐败案;谢长军、尹家绪等“蛀虫”损公吃企案;童道驰等新型隐形腐败案;何兴祥等金融资源权力“内鬼”腐败案;杨福林等政法司法腐败案;等等。深入排查清理政商腐败问题,如“旋转门”“突击入股”等。根据处理复杂行贿案件的相关经验,中央纪委监委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党内派驻监督根据该意见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将多种行为列为行贿问题查处的重点。针对不同阶段、地区、行业的区别性特征,党内派驻监督深化整治普遍存在且易反复出现的腐败问题。同时,贯彻落实每月公布查处结果制度,注意节日贪腐监督治理,使通报曝光、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形成贯穿节日全过程的有机整体,形成程序性工作机制。
党内派驻监督以案件为工作重心,同时深入开展教育警示,将预防贪腐、党风等问题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大多数党员干部是遵纪守法的,党内派驻监督针对他们主要工作是教育预防。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总结,以问题推动漏洞查补,实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利用典型人物和典型事例的警示作用,开展系统性教育预防工作。综合发展查办案、教育预防、制度法规完善,实现治理管理能力和效能的提升。开展深入调研,收取建议书等方式,探索加强与其他行政、业务部门配合办案查案,推动与规划、审批、资源、建设、工程、项目等相关部门加强专项监督和行业监管,有效前置监督探头,防范化解党政行业风险。根据典型案例和违法违纪干部忏悔内容,制作《零容忍》等廉政监督宣传片,使教育预防警示作用在实践中形成长效机制。
人民群众的利益始终是党内派驻监督工作的终极方向,党内派驻监督针对群众身边的腐败、不正之风问题,开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通过巩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过渡期专项监督、群众身边“微腐败”整治等,保障人民切身利益。着力加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生态环保、执法司法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纪力度,查处和预防贪腐、失职、渎职、侵占等紧关民生的作风问题,使这些专项整治工作扎实见效,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公共资源和利益得到公平公正分配。同时,推进常态化查处各类黑恶案件、涉黑腐败、“保护伞”,使人民的利益远离黑恶阴影,涉黑腐败无处遁形。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15]只有深刻认识规律,才能学会利用规律取得实践工作成果。在实践中不断透过现象分析本质,注重经验的总结,使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才能不断提升对规律的理性认识,推动规律向前发展。“不断认识规律,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16],要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长足发展,就必须不断在实践中提升对党内派驻监督规律的敏感度和认识能力。为提高党内派驻监督领导干部对监督思想、体系、历史等规律的认识,中纪委国监委会同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出版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相关论述的摘编、党风廉政建设百年历史纪事等内容的相关专著,举办系列宣讲活动,深入开展纪检监察机关光荣传统教育等,使党内派驻监督干部结合日常工作,对自身建设发展规律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要提升对党内派驻监督规律的认识,必须加强对其政治性的认识和维护。紧紧围绕“两个维护”提升政治认识,强化政治监督目标意识,有力保障“十四五”的开局优势。“加强对派驻监督组工作的领导”[17],落实党内派驻监督责任。认清党内派驻监督自身监督责任,明确其发展规律,才能在工作中加强对党内派驻监督自身的监督,抓深抓实党内派驻监督规律的应用。着重分析研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对党忠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从中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利用规律破解问题,实现长效预防。
经过长期的党内派驻监督队伍建设经验积累,总结出一整套队伍建设规律。在科学规律的指导下,加强党内派驻监督队伍建设,才能有效加强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法治化,才能锻造出一支传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高素质专业化党内派驻监督铁军。同时,不断根据实践总结出新时代新问题的发生规律,在监督执纪和教育预防过程中,始终按规律办事。用党的理论、精神来筑牢党内派驻监督干部的理想信念,修炼他们的专业品质、锻造他们的反腐斗争精神,树立党内派驻监督干部的良好形象。通过加强派驻监督干部队伍、机关党组织和机关纪委的建设,实实在在开展思想政治、专业实践的培训,实现在制度法规贯穿下,落实符合党内派驻监督规律的依法监督、执纪、教育及惩处。
党内派驻监督在实现党的自我革新和净化过程中,始终着力维护人民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党内派驻监督在实践中始终必须尊崇的逻辑准则。党内派驻监督始终坚持从两个维度保障人民利益:一是着力保障人民的切近利益。党内派驻监督对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始终予以最严格的监督。始终秉承对党和人民群众的忠诚,手持派驻监督的权力,实实在在把权力用在监督解决群众急难险重的实际问题上。充分发挥党内派驻监督的灵活性优势,在查处问题上听得清、看得明、查得准、办得及时。注重工作实效,着力落实,如对疫情防控等突发性事件的监督工作。针对责任不明和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严肃落实调查追责问责。二是坚决保障人民的长远利益。党内派驻监督要在实际工作中善识人,善用人,用好人,用为群众谋利益、为群众服务的人。在具体实践工作中,不论是大领导、“芝麻官”,还是党员个人,都要有能力肩负起为人民服务的职责,必须积极履职,造福一方。在这个过程中,党内派驻监督的实践能力通过监督实践经验积累切实得到强化,使监督权力敢于落实、重于落实、实在落实,使广大群众真正感受到权力出于自身,权力的红利回归自身,对党充满信心、切实拥护,真正成为一家人。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珍惜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1]55,进入新时代以来,在党的科学理论指引下,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好用权、管权、监督权的实践,有力检验了党内派驻监督理论的正确性。
本文针对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党内监督要求,对党内派驻监督逻辑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党内派驻监督理论、历史和实践三重逻辑的挖掘,进一步对党内派驻监督的实际工作产生学理性意义,为党的纪律法规贯彻执行提供重要参考价值,为新时代执政党的建设提供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