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意识的生成
——从广州市《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谈起

2022-02-03 11:56陈翠翠聂加龙
江科学术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羞耻感宪政厕所

陈翠翠 聂加龙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到十九届六中全会,再到人民网于2022年1月30日至2月25日开展的第21 次全国两会调查结果,显示“依法治国”位居十大热词前三,即表明我国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亦说明人民对依法治国高度关切。依法治国,即良法善治,从而法律有权威且心中有信仰。逻辑上讲,法律被人们信仰的主观前提是人们树立了法治意识。“具有法治意识,则意味着我们不但守法、服从法律,而且能够以理智的双眸,观察分析法律统治的社会效果,对于危害社会的‘恶法’,主动地依据法定程序,或改进、或废止,促进法与人的和谐相处发展,在法律之下,为人类谋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1]

但如何让人们树立法治意识或者说法治意识形成的机理是怎样的,却似乎是一个莫衷一是的问题。尽管莫衷一是,但现实中曾出现的一些难题比如2012年广州越秀区“公厕事件”——女大学生上演“占领男厕所”行为艺术,建议扩大女侧位比例、多建无性别厕所等引发激烈讨论,再到2019年广州市《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全国率先编制高于公共厕所全国标准的地方标准,即一类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应不低于1∶2——为我们理解法治意识生成的机理提供了参考。从哲学角度看,厕所、法治意识无疑是概念,而“所有概念、学说、系统,不管它们怎样精致,怎样坚实,必须视为假设,……它们是工具,和一切工具同样,它们的价值不在于它们本身,而在于它们所能造就的结果中显现出来的功效”。[2]基于此,本文拟将从曾引发激烈讨论的“公厕事件”及《规范》本源——“男女有别”入手对法治意识的生成机理略作探讨,不揣冒昧抒一己之私见,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男女有别”与宪政意识的生成

对动物的联合体进行观察我们不难发现,“在所有社会性格斗的动物中都能看到一种统制关系的存在……在这种关系中,作为相互格斗或强力的结果,(两个相互斗争的动物个体)一个成为统制者,另一个成为服从者。经一再重复,这种关系就会发展成一种强烈的习惯”。[3]根据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在《婚姻和家庭的起源》一书中的阐述,性禁忌产生的原因之一是原始人群的杂乱性关系导致雄性成员在对雌性成员的争夺之中出现了大量的死亡从而危及族群的生存。出于对族群安全的考虑,性禁忌最先表现为族内婚被禁止。当性禁忌出现时便也产生了这样一种观念:对原始人而言“世界充满了令人敬畏的力量,它们就像物理力量一样,对于任何冒犯者都必然会自然施加反作用。做出了有损它们的行为不可能安然无恙。人们坚信惩罚是无法逃避的,甚至到了死心塌地的地步,以至于仅仅是负罪的想法本身就往往足以导致违禁者产生实实在在的机体紊乱,乃至一命呜呼。”[4]随着氏族外婚制发展到一夫一妻制,性禁忌便发展成了任何女人只能与自己的丈夫发生性关系,任何男人只能同自己的妻子或妻妾发生性关系。这一性禁忌最后演化出了不得暴露人体中最隐私部位的贞操观念。厕所,根据辞海的解释是指大小便的地方。由于大小便会暴露人体中最隐私的部位,于是性禁忌要求厕所有男女之分。

“禁忌的一个最重要特征之一,是它无论怎样也不可论证。只有一点是清楚的,就是违反了禁忌会发生危险。但是,这种危险的性质如何?为什么会有危险?则是不清楚的。”[5]也就是说,不违反禁忌是任何人必须恪守的行为准则。性禁忌亦是如此。由于厕所有男女之分是性禁忌所要求的,故而任何人进与自己性别相异的厕所如厕是对禁忌的违反,会发生危险,而且此种危险的发生不存在例外的情况。申言之,在任何人的内心里存在着这样一个观念,即不论是人基于何种理由只要其进与自己性别相异的厕所如厕就会发生危险。

厕所设计成有男女之别可以避免因为违反禁忌所发生的危险,于是在人们厕所必须有男女之别成为了人们内心的一种观念。“事情一旦变成一种风尚,就会根据它自己的理由继续存在下去了……那些被沿袭了千百年的习惯并不会这样消失,这不仅因为不断的重复已经把它们牢固地树立起来了,而且还因为,在这一过程中,它们已经与其他的习惯纠结在一起,牵一发而动全身了,也就是所有的习惯都结成一体了。”[6]基于这样的理由,厕成有男女之别最后成为了所有人内心中的一条准则。

卢梭曾有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7]将此与进与自己性别相同的厕所如厕这一准则的论述,我们不难得到这样的启示:宪政意识法治意识的重要内容,其如何生成我们可以参照厕所有男女之别予以思考。

无论是从西方的法治实践还是从我国自清末以来对宪政苦苦探求的实践来看,无一例外地表明了这样一个道理: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8]由此可见,宪政是通过对政府权力限制,防止其滥用来实现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权力是政府对社会进行公共管理所必须的,于是权力必须具有公共性。“‘公共’表达了某一事物属于每个社会成员或者与每个社会成员都相关这样一个概念。”[9]由此,权力从本质上是公共理性的反映。“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础。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10]但由于权力能够使权力拥有者以较小的代价甚至是无代价获得社会资源,加之人性中有恶的成分,于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利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1]既然宪政的目的是通过限制权力这一手段来实现对公民权利和自由保护的目的,那么权力滥用是宪政所不能容忍,因为其滥用会发生对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危险。前面已指出,禁忌一个重要特征是只要违反了禁忌就会发生危险。据此,我们可以说,权力滥用是宪政的禁忌。既然权力滥用是宪政的禁忌,那么我们便会生成这样一种宪政意识,即滥用权力就会发生对公民权利和自由侵犯的危险,哪怕是实现了“正义”的结果。因此,只要是滥用了权力,必须得到相应的惩罚,唯有这样才能在我国生成宪政意识。

二、“各进其所”与规则意识的生成

“风能进雨能进,唯有国王不能进”。这句法谚形象地描述了在西方公权力的行使规则。“法律的进步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12]反观我国,尽管我国建立了相应的公权力行使规则(尽管还不够完善),但在现实中我们常常从一些诸如“我就是法”任性的言论中感觉到已建立的公权力行使规则处于虚置状态。既然已有公权力行使规则,但为何它们又是处于虚置状态?答案肯定有多种,但如果逐一追问最后肯定会落脚于法律意识淡薄,这是因为“发达的法律意识永远都能够清楚,权力在何处开始和何处中止,何处出现了任意妄为”。[13]

“从心所欲不逾矩”。之所以能够从心所欲而又不逾矩,是因为归于已经内化成了人们的良好的习惯。一如我们所知,我国是一个人情观念特别强烈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社会规则因为人情亲疏远近而不同,而且人们已经将其内化成了习惯。然而“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14]于是在我国至少是当前,公权力行使规则如何地完善都有被异化或被虚置的危险,从而导致了人们对于中国法治的建设不持乐观的态度。“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规则只是‘硬件’,要想在社会调节中发挥真正作用,必须渗透到文化中,促使公民养成强烈的规则意识,是为‘软件’的支持。”[15]因此,要想公权力规则不被异化或被虚置,如何培养公民的规则意识是必须面对一个问题。

不难否认,如何培养公民的规则意识是一个不易回答的问题。但是我们上厕所,从来都是进与自己性别相符的厕所,并且这是天经地义的,如果进了与自己性别不相符的厕所——哪怕是无意的——都会遭受众人的谴责。对这现象进行仔细的推敲,我们不难发现进与自己性别相符的厕所大小便即“各尽其所”其实就是一社会规则。由此,可以说“各尽其所”这一社会规则为我们思考如何培养公民的规则意识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前面的论述已表明,性禁忌引致了在人们的内心中形成了厕所有男女之别的准则。既然厕所有男女之别,那么“各进其所”这一规则意识必然生成。这是因为遵守“各进其所”这一规则即没有违反性禁忌,不会发生危险。“凡出自不公正的情感所作的,就是不义、恶行和过失;如果情感公正、健全、良好,并且情感的内容有益于社会,而且还是以有益于社会方式施行,或有所感动,这就必定在任何行动中构成我们所说的公平和正直。”[16]由于性禁忌是不容违反的,违反“各进其所”这一规则从情感角度看显然是不公正的情感所作的行为;反之,对违反“各进其所”这一规则者进行谴责甚至是惩罚是公平和正直的。沙甫慈伯利认为人们的善恶观主要是取决于情感系统中的羞耻感。因此,“各进其所”这一规则意识生成的同时还生成了保证其能够被遵守的羞耻感。

心理学认为,“一个丧失了羞耻感的人不可能形成良好的道德和健康的人格,连起码的自尊心都难以形成。任何法律、道德标准都无法约束一个丧失了羞耻感的人。”[17]当前,在我国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违反法律法规非但没有在违反者内心产生痛苦,相反以此为荣。中国式过马路就是最好的例证。我们从小被教育要遵守交通规则,而且随处可见诸如“只有遵守交通规则,交通规则才能保证你的生命安全”的警示语,以及交通部分采取了相应的惩罚机制,但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据笔者所知,为何民众明知中国式过马路存在危险但还是为之,其中一个原因是遵守交通规则会被人视为傻子。这充分说明了,交通规则之所以失效的原因有是民众缺乏因为违反交通规则的羞耻感。

由上可知,培养公民的规则意识的关键是要培养公民违反法律法规的羞耻感。孟子认为:“羞恶之心,人皆有之”。也就是说,羞耻感是人类的一种普遍的情感。心理学认为,羞耻感是一种“包含着以我们的自我为对象的一种感受,或者一次为前提。这里的被感受者可称之为一种‘价值形象’。这种价值形象可能是我们从自身危机制作的,也可能是他人从我们身上为自己制作的”。[18]于是,羞耻感产生之基础是自我与他人的比较。该比较包括自我与作为个体、总体的他的人比较,前者会因为自尊心导致不甘于落人之后而产生羞耻感;后者会因为社会情感导致顾及社会毁誉而产生羞耻感。因此,培养公民违反法律法规的羞耻感应该从前述两方面入手。

德国哲学家舍勒指出:“自尊心是特殊的自我价值的一种感觉,这种价值体现在旁人的尊重上。一旦失去这种尊重,自尊心就会以谴责的方式作反应,这些谴责是我们以旁人的价值观加诸于自己的”,而自尊心并不会必然导致羞耻感的产生,其导致羞耻感产生的条件是“我们同时从自己出发谴责该行为,因为我们感受到自己的非价值(即使没有那种价值观),不过,我们所发现的非价值与旁人在我们身上感觉到的非价值相吻合。”[19]也就是说,自尊心导致羞耻感自己感受的非价值同时也是旁人所认为的非价值。因此,培养公民违反法律法规的羞耻感必须地让违法者承受其自尊心遭受打击的后果,同时清晰地告诉其他公民违反法律法规其自尊心必遭受打击。

作为“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采取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20]由此,在社会中我们对某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时,都是以所形成的集体心理中所包含的社会情感作为标尺。因而“当人譬如以某种行为、对他人的某种态度或无节制行为羞耻时,他就无意识地将他的个人价值置于他的状态或冲动的价值之上。”[21]由此,培养公民违反法律法规的社会羞耻感可以让公民参与对已判决案件的进行价值评判。

三、“占领男厕”与人权意识的生成

承上所述,无论是“男女有别”还是“各进其所”与上都指向“只能进入与自己性别相符的厕所如厕”。实际上,这一结论在很长历史时期之内被认为是颠扑不破的。然而在国家标准(CJJ14-2016)及地方标准(以广州为例,DB4401/T15-2018)改变之前,女性发动“占领男厕”运动常常见诸我国报端,例如前文所述的几位女大学生在广州街头上演“占领男厕”运动,及2014年11月19日世界厕所日23 名学生、建筑师与工程师联名向政府寄出了要求将2013年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征求稿中规定的女厕和男厕的厕位比例由1.5∶1 改为2∶1。之所以会导致“占领男厕”运动的出现,原因是浅显易见的,一方面我国的厕所设计基本上是由占地面积相等或基本相等的紧邻的男女厕所构成,另一方面是由于男女生理结构不同导致厕位占地面积不同加之如厕所花的时间不同。基于前述原因,“占领男厕”运动的目的便是要求实现如厕公平。

表面地看,“占领男厕”违反了“男女有别”禁忌与破坏了“各进其所”规则。但是我们对“占领男厕”现象进行仔细的推敲,其实不难发现,其实际上有助于“男女有别”禁忌与“各进其所”规则的维护。“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22]显然,“占领男厕”现象是人性的展现。进一步地,“占领男厕”现象蕴含了禁忌也好规则也罢,其存在之基与生命之力必然最终落脚于人性。

人性最大的功能是将人同动物区别开来。但“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己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23]于是,任何人都有“希望凌驾于别人之上并保证自己统治别人——这是自然的、人人所固有的倾向。这种倾向以人类的一切代表人物特有的爱己之心为基础,促使我们经常力图使别人为我们的福利劳动,满足我们的愿望,我们得到快乐。大多数人都力图对周围的人行使全部权力。”[24]而行使权利必须要有服从的客体或者对象存在。具体到厕所厕位分配,男女厕所占地面积相等或者基本相当由于不仅无损男性的优势社会地位还能彰显其关怀弱势社会地位的女性的美德,因而厕所厕位分配事实上还是体现了男性凌驾于女性之上并保证自己统治女性的欲望。由此导致了女性在社会权力体系中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著名女权主义者波伏娃有句名言,即Women are not born,but rather becomes(女性不是天生的而是塑造成的)。于是在女性在社会权力体系中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的社会语境中,女性必然会塑造成认为女厕所占地面积相等或者基本相当是合符正义的。然而,即使是女性被塑造成了认为女厕所占地面积相等或者基本相当是合符正义的,但有点不容否认的是“谁也不会无偿地放弃自然赋予自己的权利,谁也不愿意得不到好处而去服从别人。如果每个人都想保持自己的自由,那就每个人都会顽强地抗拒一切力图压服自己的人。”[25]因而,女性迟早会提出如厕公平的要求。而这一要求本质上是对女性在社会权力体系中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的否认以及认为女性在社会权力体系中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女性在社会权力体系中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必然要求女性与男性一样在社会权力体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只有将别人的价值与自己的价值同等尊重才能实现个体价值。享有平等的权利意味着女性同男性在社会之中被认为是权利意义上的人而不单纯是人性意义上的。因此,从厕所厕位角度看,人性的实现落脚于权利的无差别化,即男女权利平等。

“人权概念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26]上面已经论述,“占领男厕”蕴含了男女权利不因性别不同而有差异化。由此,可以说,我们“占领男厕”现象来理解人权意识是如何生成的。

“法律的目的是使人们生活得好”。[27]然而,生活得好的条件是法律必须保证任何人的权利不但平等而且能够无害于人地实现。从上面关于“占领男厕”现象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知道,人权意识的生成条件是在社会权力体系中任何人都是目的而非手段或者说在法律之中任何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而是有差异化的。当前我国有些法律法规在权利义务的配置上存在着失衡和不恰当的现象,从而人们对法律持怀疑态度——认为法律是保障的是强势群体利益的——甚至极端地不信法。因此,要想培养公民的人权意识必须要对现有的权利义务的配置上存在着失衡和不恰当的法律法规进行治理,实现权利义务配置的均衡。

结语

“法治并非万能,但如果除了法治以外还没有发现更好的方法来实现政治民主、维持经济秩序以及保障个人的权利,那么我们只有相信法治”。[28]但法治建设同其他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一样,其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力量与该项事业的社会背景有着密切的渊源。”[29]法治建设背后的无形的精神力量就是法治意识。由上论述可知,法治意识即包含了宪政意识、规则意识和人权意识等诸多互有密切联系的内容,从“公厕事件”及《规范》得到的启示:其一,生成宪政意识的条件是滥用权力必惩罚;其二,生成规则意识的关键条件是培养公民违反法律法规的羞耻感;其三,生成人权意识条件是法律法规所配置的权利义务必须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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