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婧琪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北京 100192)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中最为基础的一环。2020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进一步明确了监护人的职责、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与家庭的责任承担立场,为社会各界共同构筑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网络指明了方向。但同时,由于家庭保护传统认知落后、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各主体联动机制不成熟等现实因素,未成年家庭保护在实践中仍然遇到了诸多实际问题,要求社会各界进一步总结此前的实践经验,适时调整机制方法。
家庭是未成年人物质条件保障、人格培养、综合素质教育的核心场所,家长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着举足轻重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通过对内江市范围内未成年人家庭的实地走访和对相关部门的资料分析,笔者发现未成年家庭保护存在以下问题:
1.鞭长莫及,无力保护
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部分父母为谋生被迫外出打工,而他们的孩子无法随行,遂成为留守儿童。这些儿童多跟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近亲属生活,其实际监护责任已经发生转移。空间上的距离限制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互动交流,父母难以通过切身陪伴与子女建立健康的亲密关系,因此彼此之间缺乏互相信任和深入了解。当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出现危险信号时,父母无法及时察觉,即使察觉了也往往鞭长莫及,更无法履行保护责任。而子女的其他监护人(例如爷爷奶奶)则往往因为年老体弱,认知差距等客观因素,同样难以在家庭保护中发挥有效作用。2021年内江市未成年人保护典型司法案例中,一名12岁的留守女童独自在傍晚时分行山路回家,让守株待兔的强奸犯有机可乘。深入调查后,司法机关获悉,该少女父母长期在外务工,而爷爷奶奶年老体弱无力履行监护职责,使得她不得不长期独自出行,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2.重视不够,忽视保护
少数家长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未成年子女权益受损或者误入歧途。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无力管教孩子。部分父母因谋生而身心疲惫,缺乏精力和时间管教子女;二是无意管教孩子。部分父母认知水平较低,对于后天培养在未成年成长中的极端重要作用缺乏认识,因此对子女缺乏关心和引导,放任自流。三是无心管教孩子。部分父母缺乏责任感,在子女的管教中严重缺位,甚至成为损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主体。2021年,内江市一对夫妻耽于娱乐,把两岁多的幼子独自锁在家中,导致孩子翻窗坠亡。四是不会管教孩子。一些父母主观上也想把孩子教育好、培养好、爱护好,但受制于其受教育程度有限、性格缺陷等诸多因素,在教育中缺乏方式方法,往往弄巧成拙。
3.缺乏温暖,缺少保护
未成年权益受损、误入歧途的背后,往往是家庭保护的缺位。笔者针对2021年内江市未成年人受侵害及犯罪的20个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家庭不和睦,致使孩子内心受到伤害。相当一部分家庭内部冲突不断,家庭成员彼此争吵乃至发生暴力行为——其中,父母关系不睦对孩子影响尤甚,其长期成长在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极易受到外界诱惑,误入歧途。二是父母离异引发的系列问题。家庭不健全易导致孩子缺乏安全感、过度敏感;加之部分父母在后续抚养、探望等涉及子女利益问题中持续产生纠纷以及部分再婚家庭对非亲生子女的不公正对待,进一步加剧了对孩子身心的摧残。三是父母个人素养较低、缺乏责任意识,未尽到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予以引导的责任;更甚有部分父母不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情绪极端而对子女动辄打骂。这些都极不利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长。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各级政府要切实有效地保障家庭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则必须将触角深入到家庭中去。网格化管理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新兴手段,为政府管理微观综治维稳、提升服务效能注入了新动能[1]。据内江市民政局的相关数据,2021年,内江市各部门启动了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儿童权益保护的专项工作,明确村(社区)网格员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进行全覆盖巡查巡访的责任。通过发挥入户一线优势,内江市进一步掌握了各家庭中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及家庭状况;网格内事实无人抚养、留守儿童等高风险人群受到重点关注。同时,对于家庭内部未成年人的各项风险隐患(家庭纠纷、权益侵害、行为异常等)实现及时发现、迅速报告和提前介入。但由于网格化服务管理仍然是基层治理中的新兴事物,其施行时间较短、经验积累有限,仍需在较长实施周期内对其实效进行再评估。
在家庭内部发生的法治问题往往具有复杂性、隐蔽性[2],要求政府的司法保护必须站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立场,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基本原则[3]。在内江市以往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等不同情形,内江市司法机关结合法律法规和以往的实践经验,力求达到尽可能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整体目标。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审结的一桩强奸案中,考虑到被告作为受害者生父严重践踏监护人职责、侵害子女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判决依法撤销了高某的监护资格。
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裁断家务事的“清官”和维护社会总体公平正义的权威性力量两位一体,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努力探索公私界域的平衡。
内江市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34个成员单位组成。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从而在政府层面上初步形成了整体合力。然而据笔者梳理发现,对家庭有事实制约力的部门少于10个,且在履职过程中缺乏硬性措施。通过对这些部门的走访发现,在未成年家庭权益保护作用发挥方面,明显存在合而不紧,力度欠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思想认识上,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思想影响,政府相关部门认为公权力不应介入家庭矛盾。二是在实际生活中,家庭相关的事务公私界限模糊,阻碍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履职。例如针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打骂行为,《未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棍棒下出好人”的传统教育观念仍在社会中具有一定普遍影响力;法条的抽象性、现实的复杂性与政府履职执法之间的张力导致教育、惩罚甚至虐待的界限模糊不清。三是针对家庭保护的相关政府执法普遍呈现软过程、硬结果的特征。《未保法》十五条至二十四条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以及不得实施的行为,但对于以上法规的执行实效,政府还未建立系统的监管和评估体系、还未畅通民众的反馈沟通渠道。针对家庭中未成年权益受损事件,若未造成严重后果,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也往往以批评教育为主,起到的作用相对有限。在民不举,官不究的社会环境中,未成年普遍处在身心尚未成熟的阶段,在物质上及心理上都对监护人较为依赖。长期遭受家暴或其他侵害的未成年人往往不能正确认识自己权益受损的客观现实,也很难及时向外界求助。这无疑加剧了家庭中遭侵害未成年人处境的持续恶化。政府机关介入时,往往已是为时晚矣。
未成年人受自身认识和行为能力的限制,其合法利益的实现客观上有赖于家庭的教育和保护。不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团体、志愿组织的援助救济,都难以弥补和消除家庭保护中家长监护职责缺位带来的负面影响。要想从根本上推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就必须持续强化家长监护职责本位,强调家长在家庭保护中的极端重要作用。
父母的思想观念、道德修养、性格特征等综合素养对保护未成年人起着重要作用,想要提升监护人的综合素质,加强教育宣传就工作是首要的工作。第一,应持续加强针对监护人及未成年主体的教育宣传工作。通过社会面宣传、社区培训等方式培养监护人——尤其是父母——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摒弃以往家庭教育中的糟粕文化;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未保法》法律法规作为宣传重点,使监护人明确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实现其法律观念上的“扫盲”。同时,应通过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普法方式向未成年人普及他们在家庭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了解侵权行为的相关表现,鼓励他们在受到侵害或遭遇困难时,勇于向学校、相关部门及社会团体进行求助、反映和举报。第二,应扩大和优化社会宣传。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自《未保法》出台以来已持续多年,但成效有限,原因之一是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及法律权威性的认识不足。各级政府应以此次《未保法》修改为契机,充分发挥广范围、多层次的宣传体系优势,协调整合宣传部、网信办、民政局、教育局等主要关联机构的宣传力量,激活报纸杂志、电视广播、新媒体等传播媒介;推动政策宣讲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进村(社区)、进企业“五进”活动等等,助力《未保法》从法院中走出来,走到大众的生活中去,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都自觉加入构筑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防护网的队伍中来,主动作为。
社会力量的多渠道援助在提升监护人主观能动性中发挥重要作用,内外两个积极性的密切融合有助于家庭内部事务的处理与社会总体价值观接轨,促进家庭保护中监护职责的整体实现。落实到具体的措施中去,一是应借力基层,广泛开展培训指导工作:参考内江市近几年来的系列措施,可由妇联牵头,组织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成立村(社区)级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每年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益性专题辅导,向家长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二是应强化家庭监护政策支持。困境未成年人群体的产生,往往和家庭的异常呈高度相关,后者主要表现为“特困、离异、留守、残疾”等问题家庭。家庭的基础性问题与监护职责落实困难一体两面,需要社会各界系统性地予以政策兜底援助[4]。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各社会团体应将经济援助与精神引导结合起来,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等方面予以政策补贴和制度保障,充分发挥社区上门调解、自我教育作用,从根本上扫除家长监护职责落地的物质和精神障碍。
村(社区)作为居民生产生活的基本场所,兼具管理、教育、服务和监督职能。作为基层治理的第一线,相对于政府机构及相关社会团体,村(社区)在促进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中具有时空上先赋的优势。作为乡镇(街道)与家庭之间的桥梁,村(社区)应有效协调各自治组织,成为“网格化”管理的中转站,对村(社区)内各未成年人家庭情况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及初步分析,为重点聚焦高风险家庭提供数据支持。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建立村(社区)巡查监督制度。村(社区)应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线探照灯。村民小组长或者社区网格员通过多种手段,对辖区内各个家庭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开展全方位巡查巡访,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建立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村(社区)干预救济制度。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对强制报告制度有充分认识,主动了解区域内未成年人权益受保护的情况,对异常情况保持高度敏感并及时上报,改善家庭内部发生的未成年人权益受损高度隐蔽的状况。
第三,建立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纠纷调解制度。对于家庭成员无力解决、解决方式不当甚至涉及违法的家庭内部纠纷,由村(社区)牵头探索发展出一套成熟的对话协调机制,为家庭成员纠纷双方提供对话平台,发挥村(社区)中法律、心理领域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力求保障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创设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
第四,设立相关补充措施。通过利用志愿服务队、社区青年汇等区域性基层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作为家庭保护的补充,在社区层面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心理、法律相关的援助疏导。在疫情常态化、人民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当下,更需发挥社区的监督援助作用。
依法惩处既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最直接的警示教育。公安机关、检察院、监察机关等执法机关和职能部门应主动作为,立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基本立场,快速、精准、合法应对家庭中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一是应主动与村(社区)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要视情况及时开展教育、批评、训诫、处罚等工作,责令家长限期改正。二是应实行首问处理机制,不论是哪个部门接到下级部门或群众反映,都应牵头主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杜绝推诿扯皮,久拖不办的失职渎职行为。三是案件办理过程中,落实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在夫妻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应首要保证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物质和经济基本保障。特别在接收到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性侵、遗弃甚至伤害、杀害等犯罪线索时,必须快速出击,及时侦查,从严追诉,从重量刑,从快宣判,及时向社会发布,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