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海青,朱 甜
(青岛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近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得到较大推进,但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形势加剧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亟须完善和解决的问题,我国在统筹美丽中国与美丽地球这两个方面面临着日益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新时代,法治是生态文明事业的重要保障,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在维护国家主权与根本利益基础上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将中国智慧贡献于人类文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规则体系的重大战略判断[1]。因此,“以内促外、内外并举”应是当下我们坚持的法治建设方向。利用法治管理环境和资源,统筹国内外生态治理既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战略举措和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调整,也是适应我国国内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形势变化的主动选择。为此,我国环境法学者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高度关注,环境法典编纂也一跃成为学术界探讨的热门话题,并被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本文旨在以环境法典编纂为视角,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完善路径。相对于当前的已有研究,本文着重强调生态法治建设的内外并举,并最终实现内、外两个维度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迈上新台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协同推进美丽中国与美丽地球的进程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绿色发展,以最坚定的决心、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举措防治污染,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以建设生态保护区和污染防治为重点,已取得了许多积极成果,人民群众反响热烈,但距离实现2030 年远景目标仍有许多尚未克服的生态难题,满足人民美好环境需求仍存在很大的努力空间。可以说,我国生态治理正遭遇瓶颈,革新治理手段、转变治理思路十分迫切。
生态问题事关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不能任意作为,利用、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必须依靠法治、利用法治。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既是我国为适应新形势而积极转型的大势所趋,也是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美好环境的民心所向,更是一场深刻而漫长的变革。要发挥法治“管当前、利长远”的作用,并不断保障建设成果和人民福祉,让生态保护制度成为经济发展的绝对底线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严格用制度护蓝增绿,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推进生态文明、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2]。在全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同时,要总结民法典编纂立法经验,开展相关领域法典化编纂和法律体系化研究[3]。民法典的整合、创新与编纂展现了超高的立法技术和水平,为我国其他法律领域的法典化积累了经验,鼓舞了信心,指明了方向。但法典编纂除了需要高明的立法技艺外,更需要社会生活和法治实践为其提供生生不息的动力和资源[4]。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中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为推动环境法典化提供了充足的供给。此外,我国生态立法历来采取分散立法模式,造成了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的冗杂与重复,为了厘清彼此之间的层次和逻辑,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法律制度的功能,也要求建构起更系统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实现生态领域立法的内在价值与外在制度的良性互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善治”。
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早在2017 年就启动了对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经过专家学者的反复探讨和研究,取得了系列共识,并形成了《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其中适度法典化的路径选择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早在学界考察环境法典化的路径和逻辑时,部分学者就开始根据域外国家法典化时采纳的潘德克顿立法模式对环境法典的结构进行了构想,他们一致认为环境法典的编纂应由总则和分编组成,并兼具适度的体系性和适度的开放性,以便能够快速适应环境法典化“土壤”的变化[5]。其具体结构分为总则、污染防治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生态环境责任编五个部分。其中,总则是整个法典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宗旨、原则和一般规定;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这三编是根据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和总体要求展开的,根据其先后顺序的安排不难发现,该部分旨在通过强化污染防治来助推绿水青山的再现,并结合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的转变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的;生态环境责任编则是借鉴了民法典侵权编的一般规定,并根据生态环境领域的特殊情况,针对生态建设过程的违法犯罪行为专门制定出了独具特色的生态损害赔偿规定[6]。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法》和《民法典》作为现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具体法律依据,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和适用存在区别,为了使两者逻辑自洽、体系清晰,在编纂环境法典时应在原有的立法逻辑上全面、充分讨论生态损害责任制度的设置,协调好二者的基本功能和价值[7]。此外,总则应坚守适度法典化的基本定位,以宪法为根据,以人民为中心,科学制定各项基本原则;各分编都需贯彻总则映射出的法治原则和精神,各具体制度的设计不得与总则的宗旨和一般规定相冲突,以确保总则与分编的逻辑自洽,脉络清晰。
当下,环境法典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反映出新时代我国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难题过程中对制度和法治的现实需求,体现了制度与实践之间的张力及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制度的效能转化之道[8]。从法治的运行规律出发,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导,结合实践经验并运用法学技术方法对生态文明法治的理论内涵进行总结和升华,方可确立生态法治的基本原则[9]。而基本原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理论和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互转化的关键,它作为实现生态法治现代化的理论根基和智慧源泉,既具有一般法律原则的普适性特征,又具有生态法治本身的特殊规律。一般看来,生态法治应遵循绿色发展原则、生态公平与环境正义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损害填平与惩罚性赔偿相结合原则,因为它们共同体现了生态法治思想的基本价值,能够重新塑造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正确地指导生态法治实践。纵观环境法典的体系结构,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这三编均是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立下来的,它们分属生态文明建设的不同方面。自然生态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最主要的内容,包括了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两大内容,它改变了此前将资源与环境分立立法的现状,能够更好贯彻环境法典的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高效衔接。
环境法典化意味着要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向往的基础上,依靠成文法典固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体制改革的成果,确保生态文明安全和生态建设高质量发展,形成国内生态法治与涉外生态法治的良性互动和完美衔接。启动环境法典的编纂研究工作,正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部署,是以最严密法治、最严格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系统谋划[10]。“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最鲜明、最集中的理论成果之一,树立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意味着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发挥制度和法治的合力效应,为生态环境的安全阈值提供刚性保障,为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搭建起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11]。生态文明制度的构建涉及制度的安排、制度的设计、制度的执行和制度执行的监督,要求我们把制度和法治置于突出和关键的位置,制度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制度执行必须严格有力,制度监督必须规范到位。我们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仅在数量上有要求,更重要的是质量上的要求,必须要在环境保护的动态过程中坚持“严防 ”“ 严守 ”“ 严标”“严 禁”“严 谕”“严管 ”“ 严治 ”“严查”“严究”“严惩”[12]。此外还要建立健全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及导向明确、形式多样的生态补偿机制,增强法治在环境项目开发、审批、管理和环境司法、执法、监督过程中的刚性和力度,形成严密的环境保护网,将“最严格”的要求落实到实际中去,坚决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努力形成“不敢污染、不想污染、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让一切污染行为和破坏行为从源头得到遏制。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推进伟大工程的重要一环,它的实现需要多方影响、多元共治。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理论为引领,利用法治促进生态环境的优先保护、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污染破坏的重点防治,必将助推生态事业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因而,全方位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创设优质的法治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崇尚法治、厉行法治也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应有之义。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伟大的事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正确路径,应该坚持并予以正确指导。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主心骨和领路人,从新中国的绿化祖国到新时代的美丽中国建设,党始终担任着时代先锋和民族脊梁的角色,肩负着圆梦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历史任务。新时期,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过程中也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共治模式,在汇聚起建设生态法治文明强大合力的同时紧跟党中央的正确指引,积极发挥各主体的建设积极性。生态问题不仅是民生问题,也是政治问题,面对当前生态领域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予以正视并坚定政治立场和决心,坚决拥护党对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全面领导,始终想人民所想,科学、民主决策,切实将党政方针落实到位。依靠党来加强总体谋划、搞好制度安排和设计,从而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久久为功地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践向更深处推进。
首先,生态文明建设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必须以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眼光看待。因此要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逐步摆脱传统政绩观的影响,在改善民生、创造财富的同时,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纳入政绩考核当中,在选任干部时适当关注其在资源保护、环境治理、生态效益、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履职情况,发挥领导干部在生态法治建设中以上率下的作用,坚决反对降低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搞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其次,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一方面,在生态治理过程中引入群众路线,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供多种多样、简便高效、及时准确的信息和获取途径,为广大人民群众及时有效地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机会、创造条件、做好服务。另一方面,政府应处理好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将市场机制引入生态建设之中,尤其是生态补偿和碳汇交易领域;应充分发挥私力救济的优势,激励受害人自主维权,通过市场自由竞争、自由交易的模式来配置资源,激发活力,提高效率[13]。最后,政府部门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协调好各部门之间职能和权力的分配,依法办事,避免出现生态建设缺位、越位、错位等情况。通过制定严格的生态建设法律规范和相对灵活的环境税费制度,打破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藩篱,用严格法治向污染破坏宣战,并鼓励行业典范积极作为,发挥关键少数的模范带头作用[14]。
社会组织集人合性和资合性于一身,在法治宣传和政策落实层面有其独特的优势。新时代在打造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的同时,要注意强化社会组织的主体性地位,发挥社会组织办大事、办要事、办难事的能力,通过制度构建、方法创新,加强社会融合,激发社会组织的引领力。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事业的发展存在着密切联系。新时代,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理论的引领下,绿色价值观在全社会范围内占据主流,一大批合规合法企业建立起来,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迎来了一个相对缓和的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也暂时得到了缓解,但仍存在一些亟须改善的问题。作为减缓气候变化的最终负担者,企业应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创新发展方式,强化对研发、生产过程的监测,严格遵守排污标准和有关程序,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管理和企业生态文化的普及,逐步完成从事后修复到事前预防或者事中监控的转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高校作为连接个人、家庭与社会的重要机构和解读生态政策及其理念的前沿阵地,在生态文明思想的学习、宣讲方面,在生态科技的创新方面和生态人才的培养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面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开展,一方面,高校要发挥教育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继续做好生态文明理念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培养更多合格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事业的接班人。另一方面,高校要积极响应人才强国战略,抢占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为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遭遇的技术性难题培养对口人才、提供专业顾问,大胆进行学科建设和改革,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培养高水平的复合型人才。有能力的高校还应该长期稳定地支持一批生态建设工程,并为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源源不断地输送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
环保组织的成立宗旨与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息息相关,是生态文明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尽管我国的环保事业相对国外起步晚,但在生态保护方面,特别是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发挥作用明显。因而,应肯定环保组织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付出的努力,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环保组织的职能。环保组织应根据组织章程的要求积极宣传环保理念,主动公开组织信息,增加公众对组织的了解,以吸引更多志愿者或慈善捐助;要积极同政府、高校或其他相关组织进行友好合作,聘请专门人才对环境信息和政策进行分析和解读,明确工作方向,做到不越位、不添乱、不违法;还应加快完善组织内部机制的建构,将舆论监督纳入其中,在既保证灵活性的基础上又规范管理,提高决策效率,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好成效。
良好生态是民生福祉,积极调动社会公众履行环境保护普遍责任的积极性对整体环境利益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5],这既尊重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也符合公众参与原则的要求。公民应主动关心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积极通过有效渠道提出建议或意见,对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企业或行为进行检举,积极培养自身的生态责任感。随着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内容的包容性越来越大,生态文明思想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并贯彻党中央的生态政策,加强对相关理念的学习,努力在学思践悟中不断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与行动自觉,为社会主义的蓝天白云绿水积极做出贡献。为了在全社会树立起生态法治的威信,各社区可以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法治内容进行宣讲,用身体力行的小举动带动生态文明理念飘进千家万户。同时公众也要发扬主人翁的精神自觉接受生态文明理念的熏陶,让生态文明思想慢慢渗进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积极引导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让公民真正从心底不敢污染、不想污染,不断实现生态法治建设环境的优化。
解决新的历史时期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必须要利用法治倒逼生态法治建设和改革。首先,要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我国的生态文明体制发展相对滞后,需要加快并深化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管理、保护、修复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消费法律制度、环境监管法律制度,整合各项生态资源,激发各项制度活力,提高生态治理效能,协同推进生态法治建设,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16]。其次,要加快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在根本法的指导下进行综合立法,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环境法典为重点、跨法律部门的协同性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形成生态法治建设的闭环,让污染破坏行为无处遁形。最后,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等密切相关,应打造以绿色产业和服务为主的经济体系和风险有效预防的生态安全体系,始终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逻辑,着重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服务水平,促进生态和经济的良性循环,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
我们今天思考生态环境与人类文明发展之间的关系,应当具有全球性的视野,以全人类共同利益作为出发点[17]。从国际上看,瑞典、法国、德国等国在解决环境立法分散的问题时,都选择了法典化道路。再看我国,进行适度法典化的条件已经成熟,且恰逢其时。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环境治理不仅事关一国对外发展的生态安全,更关乎全人类的生存利益,各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应自觉主动为之。为了建设好、维护好清洁美丽的世界环境,应高举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理论的旗帜,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为促成全球生态治理合作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中国在建立新的国际环境秩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力和影响力。
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强涉外生态领域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工作。从1979 年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我国针对多种类别的污染防治和多个领域的生态保护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力保障了我国生态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环境的恢复。但是,在当前环境法典体系化的大趋势下,我国在涉外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修复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注意和完善的地方,需要健全涉外生态法治,以畅通对外行使生态权利的路径。
第一,加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涉外领域的立法。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应当立法先行,要坚持以具体问题为导向,开门立法、严格立法。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环境与资源开发能力显著增强,这势必会导致我国与其他国家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海洋的开发与合作、气候变化等议题上形成愈发紧密的联系,相关生态涉外事项的范围也将不断扩展,必须要注重通过立法方式维护我国的生态利益和国家安全。要健全科学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协商治理海洋环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立法,尤其应明确对环境诉讼和生态赔偿事项的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当下,为了全球公共卫生安全的考虑,也要加强对边境食品卫生检疫、洋垃圾进口等的立法[18]。此外,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法律解释机关应该立足实际情况,加强对相关法律的释明,通过扩大解释或者体系解释弥补立法当时无法涵盖的其他情形,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丰富法律条文的适用情形,让生态执法和生态司法有法可依。
第二,加强涉外生态执法。涉外生态执法人员应认清当前形势,明确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自觉提高生态文明素养和生态执法素质,提升整个执法队伍的生态文明价值观和生态文明法治观。通过不断学习,加深感悟,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涉外执法机关应明确权责范围,因地制宜地推动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行动,加强联动配合。鉴于涉外生态环境管制的特殊性,要尤其注重对环评设施的监管和环境质量的监测,加强与自然资源开发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与信息共享[19],尽早识别生态损害风险,提高应对能力,破解涉外生态执法的难题。
第三,加强涉外司法。司法应围绕立法和执法展开,面对执法中随时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司法人员要加强理论学习,增强应变能力,自觉遵守司法过程中的原则,尽职尽责守好生态环境的底线。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相应主体的生态诉求,积极主动查明事实真相,综合考察涉案要素,提供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和法律服务制度,协调好各方利益,促进社会生态正义的实现。我国在审理涉外生态纠纷时应当严格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保障涉外案件的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平等地行使权利,提高涉外环境司法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在引进来和走出去的过程中,我国企业可能会因为自身技术、自然灾害等原因的影响与其他国家产生生态环境纠纷,这就要求我国不仅要为跨国企业查明并普及对方当事国国内的生态保护法律规范,帮助其运用恰当的法律武器以准确维护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中的正当权益,还应培养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的涉外法律人才,提升我国运用国际法的能力和水平,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其他法律指引和咨询,以减少企业在涉外生态活动中的成本。
第一,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治理原则。国际环境具有全球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虽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分国界,但鉴于各国对环境质量的各项指标不一样,对全球环境的贡献也不同,因此国际环境保护有其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并不影响其共同性,因为责任共同性的核心要义在于保护全球生态环境,无关各国意愿和能力的大小,所有的国家都应共同面对全球环境的变化[20]。20 世纪,一些发达国家为了牟取暴利走上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随着世界市场的开放和扩大,它们又开始向别国转嫁污染企业和废弃物,给世界环境带来的消极影响至今还没有完全消除。因此发达国家应该在全球环境治理过程中多做表率,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的支持,以帮助在生态建设各方面都有所欠缺的国家增强环境开发能力和环境治理能力,破解发展难题,而不能阻碍发展中国家人民对美丽环境和美好生活的追求。我国是负责任的大国,始终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全球生态治理紧密连接在一起,在不断实现本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同时,积极承担国际社会中相应的降污责任与减排义务,统筹国内、国外两个方面的生态文明建设,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商、共建、共享、共治全球生态文明。在各国深度融合发展的当下,面对逐渐外溢的生态治理危机,世界各国应将生态建设纳入本国的发展规划之中,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与其他国家加强生态政策、信息、技术、理念等方面的沟通交流,通过东西半球和南北半球共同参与全球生态治理的新型治理范式实现共赢,以期共商解决当前在气候治理上遭遇的各种困难与挑战[21]。
第二,要加强对生态环境国际规则与理念的宣讲以寻求广泛共识。在实现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过程中,我国采取的是斗争范式与合作范式交替的模式[22]。“走出去”不仅是对经济的要求,更是对文化和价值观的要求。面对国际上出现的“中国环境威胁论”等言论[23]以及大搞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冲击多边主义的行为和不良倾向、不良风气,我国都会坚决反对,并再度重申“对话不对抗”的对外交往理念。因此,加强生态文明的国际宣传,讲好我国的环保故事,积极为各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生态文明思想的内核是可持续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好各种全球性挑战的根本性出路在于谋求和平、实现发展,发展是消除冲突根源、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及满足其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根本途径[24]。面对个别国家或政府质疑甚至宣布退出《巴黎协定》的局面,我国始终主动承担《巴黎协定》等国际气候变化公约规定的义务,并在对外交往中与众多战略合作伙伴发展了生态合作关系。我国还积极向其他国家宣讲我国的生态治理理念和政策,呼吁世界各国联合起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坚定维护生态治理的多边主义,倡导以共享性和包容性发展协调推进全球环境治理,通过建构公平合理的国际治理机制实现多元治理,推进南北合作、南南合作深入化、持久化,力争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通过发出中国声音让世界看到中国的立场和努力,提升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进程中的规则制定主导权和话语权,从而推动新型全球环境治理关系和体系的建立,为我国推进“一带一路”、亚投行、G20 峰会等争取更有利的外部条件。同时,中国积极向世界展示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能够为世界各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从而凝聚全球生态治理共识,共同行动起来保护“地球村”。
第三,要以国际组织为平台积极开展全球环境合作。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始终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思想的传承者、捍卫者和践行者。面对全球治理中的诸多困难和问题,我国始终坚定本国立场、秉持世界眼光,心怀全球和全人类的利益,积极参与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国际公约规则的制定,坚定依靠国际组织的力量积极开展全球环境合作,通过合作解决环境保护争端,彰显担当、责任与使命。虽然,国际环境保护系列公约的规定模糊且大都具有“软法”性质[25],但全球环境治理需要各国一道努力。因此,各国要遵守“有约必守”原则,重视建立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等国际平台以及区域合作机构进行政策磋商,坚持对话而不对抗,虚心向生态治理良好的国家学习治理经验,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要坚持全球环境治理去国家化、去政治化,坚决不搞单边主义和政治霸权主义那一套。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于每个国家而言,没有固定的、统一的范式,需要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探索,基于共同协商达成的理念更容易得到各国认同,再通过国际组织认可和推广,更有益于扩大思想共识和合作基础,进一步促进理念的传播。所以,要注意发挥国际组织的平台作用,以此为媒介将可持续的绿色发展观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联动推广,为实现全人类的永续发展奠定理论基础。
第四,加快构建环境利益、责任、命运共同体。生态无国界,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当下,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存利益都休戚与共,全球环境治理应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相契合。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既共享全球环境带来的绿色生态效益,也共担全球环境危机带来的生态风险和灾难。当前,百年变局和新冠疫情交织叠加,各国人民对安全发展的期盼更加殷切,对公平正义的呼声更加强烈,对合作共赢的追求更加坚定。进行全球环境治理就要打造全球环境利益、责任、命运共同体,以国际法规则原则为基础,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使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公平合理,将“美丽中国”的中国梦延伸到“美丽地球”的世界梦中,统筹“美丽中国”和“美丽地球”两个空间的建设。在实现这一美好愿景的过程中,各国都要为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凝聚合力,贡献力量,发达国家应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支持、人力资源建设、知识分享、合作研究等方面的帮助,在推进环境合作伙伴关系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的同时,还要关注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生态建设能力较弱的国家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提供更多便利,合力推进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变革。
生态法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能够加强对生态开发、利用、保护、治理、修复等行为的规范和指引,有效平衡生态和发展,为如期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积蓄力量、积累经验。而且,从长远来看,法治保障“内”“外”协调的法律效益必将作用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外”共荣。依法而治是大势所趋,而环境法典的编纂过程本身就是典型的生态法治建设,在环境法典呼之欲出的当下,将国内生态法治与涉外生态法治有效衔接起来,既是解决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环境法典体系化的必要考量。一方面,随着国内外生态治理格局的逐渐建立与发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需求也会不断扩展,从而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向着更加深层次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环境法典化编纂工作被提上日程,法治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过程中将不断完善,也会更加契合国内外生态治理发展格局的内在需要,最终推动国内外生态治理发展格局的逐渐成熟与定型,助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迈向新的发展台阶。我国在统筹推进国内外生态治理的过程中要始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思想为指引,建立健全生态法治,积极发挥社会合力,在讲好中国生态法治建设故事的同时也积极扩大国际共识、参与国际合作,为全球生态治理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与世界各国一道致力于生态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实现国内、国际两个社会的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