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帮忙还贷的房产, 离婚时怎么分?

2022-02-01 11:29王秀全王丹丹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22年2期
关键词:李亮款项名下

王秀全 王丹丹

赵慧是一家公司的财务总监,收入还不错,于2007年6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买了一套房,首付133万元,贷款13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

2009年初,赵慧和李亮相恋。了解到李亮出身农村,工作不稳定,平时讲话油嘴滑舌,赵慧父母并不满意,劝她擦亮眼睛。

赵慧认为父母嫌贫爱富,不听劝,于2009年9月和李亮领证结婚。

婚后,赵慧一心想向父母证明自己是对的。

无奈,两人生活习惯差异太大,对孩子的教育理念也有巨大分歧,整日争吵不断。

而此时,李亮也已没了婚前的温柔体贴,更没了曾经的努力上进,整日打游戏,甚至还出轨女同事。

那天,赵慧无意中听到李亮在和对方商量,等他离婚分得财产后两人就结婚。

“妈,这日子过不下去了,我要跟李亮离婚!”赵慧向母亲哭诉。

母亲安慰道:“你还记得领证前,李亮非要在房本上加他的名字吧,还好我死活给拦住了。不过,慧慧,我看新闻说,你婚后挣的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真要离婚,这房子还有李亮的一半……”

赵慧不甘心,这房子是自己省吃俭用买的,每月还贷的8000多元也是从自己卡里划走的。李亮结婚后没给家里做过一分钱贡献,工作辞了,家务不做,孩子也不管,真让他分走一半房产的话,她咽不下这口气。

赵慧开始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提出可以使用赠与工具。

2012年6月15日,赵慧与父母签订一份赠与合同:赵慧的父母赠与赵慧153万元用以解除赵慧名下房产的抵押;赵慧父母将款项赠与赵慧个人,与其配偶和家庭无关;赠与采用转账的形式,转至赵慧名下银行借记卡中。

赵慧用此笔款项清偿了名下房产的全部贷款,解除了房产的抵押。

而这一切,李亮毫不知情。

2012年10月,赵慧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她与李亮的婚姻关系,并对二人婚内财产进行分割。

庭审过程中,李亮发现这套房产在数月前就已还清全部贷款,认为婚后还贷支付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数额为这部分款项及其所增值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补偿金。

但赵慧拿出与父母签订的赠与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认为婚后还贷部分有153万元是来自父母对赵慧个人的赠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款项及其增值部分不应算入补偿金。

最终,法院支持了赵慧的部分诉求,将用于还贷的153万元认定为父母对赵慧个人的赠与,这笔款项及其对应增值部分不计入对李亮补偿的范围。

对于赵慧和李亮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款项和该款项对应的增值,法院则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了分割。

一、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前提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婚后一方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等,在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约定(如未约定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用这部分款项去偿还银行贷款,即便是个人挣的钱也属于共同还贷,如果涉及离婚,这部分款项及对应增值仍要分割。

在房产价值翻倍的情况下,如果产权登记方想少分对方款项,只能是减少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项,该如何合法地减少呢?

用个人财产解除房屋抵押贷款,不属于共同还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一部分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这是我们必须要弄清楚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可以有效地减少“婚后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少了,相对应的增值必然降低。

本案中,赵慧与父母签订的赠与合同内容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此部分款项应属于赵慧个人财产,用此解除房屋抵押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还贷。与赵慧离婚时,李亮并未分得此部分款项及对应的增值部分。

如何有效避免赠与合同无效

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赠与合同,或者,子女将自己财产通过取现或转账汇入父母账户,父母再汇款给子女,以造成父母赠与子女财产且归其个人的假象,都会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建议签订赠与合同时,尽量找专业的律师见证或公证机关公证。

此外,也可以自行保留好协商赠与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赠与合同作为附件的电子邮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在某时、某地、发生了某事的相应证据,以证明赠与合同的客观性。

二、相同案情下的不同判决

2021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

庭审中,张先生主张房屋是自己婚前购买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中有自己的婚前财产2万元;2017年,母亲向自己的另一个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帮忙还房贷;2020年3月至10月,母亲又向自己的贷款专用账户转账13.5万元,帮忙还房贷。

鉴于婚后还贷的款项主要来源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母亲转账,对于这部分款项及对应增值部分,妻子无权要求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可以证实确实有2万元款项来自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扣除;2017年张先生母亲的转账10万元,根据目前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母亲的转账与还贷账户形成一一对应关系;2020年3月后,张先生母亲每月的转账发生在女方提起离婚诉讼之后。

因此,对于张先生母亲的转账,法院未采纳张先生的观点。

三、签订专项赠与合同及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细节

如果张先生能够提前与其母亲签订赠与合同,并将相应的款项汇入到专用账户中,或许就能像上个案例中的赵慧一样守护好自己的财产。

采用赠与合同形式避免家庭财产流失时,应注意以下细节:

赠与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为使赠与方与受赠方的权利义务得以保障,赠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对赠与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防出现后续纠纷。

受赠与对象应具体

如明确规定是将财产赠与自己子女,不包括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或与其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无关。

赠与款项的用途须明确

如本案中写明:用以解除赵慧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房产(房产证号:××××× )的房屋贷款抵押。

赠与款项汇入专用账户

赠与财产应存入指定专用账户,如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存入赵慧还贷专用账户,留存证据以备后续使用。

汇款时注意留言

在汇款备注栏标记类似“赠与某某个人专有,用于房屋解抵押”(网上银行汇款,附言大约在15字左右)字样,以证明是赠与自己子女个人,并防止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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