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林水
中央苏区修建22条干线道路及县区乡支线道路的路线图
为了便于红军军事行动,改善苏区的交通条件,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时期,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修路建桥,有力地促进了公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1931年冬,成立不久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部发出了修桥筑路的第一训令,提出了八项原则。1932年6月7日,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又发出《关于加紧修筑道路桥梁,切实执行本部第一号训令所规定的第二号命令》。《命令》指出:整顿交通要道,修筑桥梁,以便利红军行动与兵站运输,是各级苏维埃政府现时最迫切的工作。要求闽赣两省及瑞金县内务部,转令各级苏维埃政府,日派人到各地清查道路桥梁,把县与县间、区与区间的干道修好,使军队便于前进。
1933年11月12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发出第18号训令(以下简称“训令”),即中央政府修路计划。这一计划非常完整,内容丰富,是我国当时关于公路建设的一份纲领性文件。
训令提出,修路的目的是“为了红军行动的便利,为了运输的迅速,为了发展经济流通商业,为了群众往来方便”,并指出了当时苏区道路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即“路面太窄,损坏之处颇多,交通甚为不便”。部分地方苏维埃政府没有认识到修路与革命战争和群众生活的关系,训令要求各级苏维埃高度重视,趁冬季农事不甚紧张的时机,动员群众,积极参加修路运动。
训令提出了在中央苏区境内修筑22条干线道路及县区乡支路的计划。这些干线道路基本上是以瑞金为中心向四周延伸,把中央苏区各个县、区和主要圩镇相互联结起来。除22条干路以外,凡县内支路(贯通各区的),由县苏维埃政府计划;区内支路(贯通各乡的),由区苏维埃政府制定计划;乡内支路(贯通各村的),由乡苏维埃政府制定计划。
训令规定了干路、支路的路面宽度和工程标准,干路分一、二两等,一等干路路宽不得减于五尺,二等干路路宽不得减于四尺;县内支路不得减于三尺,区内支路不得减于两尺五寸,乡内支路不得减于两尺。关于桥梁,不论石桥、木桥,桥宽都不得少于路宽。工程主要依原路修筑。所修道路“路基要牢固。崩塌处,要砌石基。傍山处,要铲山壁。”“路面要平实。高了的,要铲平。低了的,要填平。干路路面,要铺结石块。”“路线尽可能除去弯曲。”“石桥土桥,尽原桥修理。木桥,除已经修好宽度适合的外,要尽可能换建新桥。新建木桥,不但要宽与路同,并要坚厚,要镶拢,要刨平。大木桥桥柱要有力气。”
至于用地问题,训令指出,“凡因培宽路基,及改直路线弯曲,而占去的土地,如系私人的田亩、园地、水塘、水圳,及坪场,务须取得本人同意。水塘、水圳、坪场,须为设法补挖补修。田亩、园地,如本人损失太大,须由苏区负责提出乡代表会讨论,想出补偿办法。不能违反群众公意,强迫去做。”
至于经费问题,训令要求,“不论干路支路,均须动员路线附近的群众,自带粮食器具,不支公家经费。”“干路如遇山石须用石工爆炸者,可将石工工资,爆炸硝药,工具损耗等项,由当地内务部作成预算,报告省内务部呈准中央发给。”“桥梁所须树木,从公山采取。凡支路桥梁,由当地群众募款开支。干路干梁,由当地内务部作成预算,报告省内务部呈准中央发给。”
至于期限,训令要求,从1933年11月至1934年3月,用5个月时间完成修路计划,且必须在前3个月完成计划的70%。“凡有干路经过之区,先修干路,后修支路。”
第18号训令实施期间江西当地政府修建的部分桥梁和道路。
中央政府修路计划内文
训令还规定,由“各级苏维埃主席团,对修路计划负总的领导责任。”“各级苏维埃内务部,为实施此修路计划的主要负责机关。”“省、县、区三级,以内务部长、交通科长,劳动部、土地部、军事部、财政部、国民经济部、工会、少队部各派代表1人,组织修路委员会,以内务部长为主任。乡苏则由乡苏代表2人、贫农团代表5人、工会代表2人,组成修路委员会,以乡苏主席或副主席为主任。各级修路委员会负计划与指导修理全省全县全区全乡的道路之责。
训令认为,“这一修路计划是一个很大的事业,必须有完善的组织,广泛的动员,才能达到目的。”因此,训令要求:“省、县、区修路委员会,立即开会讨论干路‘宽度’‘工程’‘土地’‘经费’‘期限’‘动员’各项的实施。县区二级还须讨论县路区路的线路问题”;“县苏要召集各区内务部开会,讨论修路各问题,订立各区修路竞赛条约”;“区苏召集各乡主席开会,讨论修路各问题,订立各乡修路竞赛条约”;要“发动各个乡苏代表,向各村群众做修路宣传,要使每个群众都知道修路与革命战争、群众生活的关系,热烈参加修路运动”。“凡干路经过县内之区,县苏责成各区各自修好自己的那一段(最大的桥梁工程与山石工程,须两区以上合力),县苏派人巡查宽度、工程、土地、限期与动员方法等,不对的随时纠正。区苏再将路线分为若干段,责成每乡修好一段(大的桥梁山石工程,须两乡以上合力),但须近乡修的较长,远乡修的较短。区苏派人巡查宽度、工程、土地、限期与动员方法等,不对的随时纠正”。“县内支路,区内支路,乡内支路均照上述分段办法”修建。
中央政府修路计划
中央政府修路计划内文
至于修路队,训令规定:“在乡苏领导下,除了扩大红军,动员夫子,演习野营,帮红军家属生产,参加钨矿生产等人力动员工作绝对不能妨碍之外,应将全乡有劳动力的人编为修路队,按照各人家事闲忙,听各人报名,每10天编一次。如,在第一个10天内家闲的,编为第一队;第二个10天内家闲的,编为第二队;第三队以下,照此类推,以不妨碍生产为原则。修路队要有队长、副队长,队下分班,要有班长、副班长。可以30人至50人为一队,8人至15人为一班。修路队自己吃了早饭到乡苏集合,各带一餐午饭,并带修路器具修路,回家吃晚饭。每日实际工作不得少于6小时,不得多于8小时。”
训令下达后,瑞金、山坝、武阳等地的居民,为了便于红军作战,很快就把各乡的道路、桥梁完全修好,并在石水、武阳、山坝3个乡设置渡船3 只。隘前区人民则把通往博生、长胜的大路修成1米至1.7米宽。训令下达不过3个月,兴国县就完成了这个计划应完成的部分,瑞金、西江、长胜等地也完成了计划的90%。为反“围剿”、群众出行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此可见,苏维埃中央政府开展的修路运动,计划相当周密,措施非常具体。修路注重实事求是,在工程标准上因地制宜。不但注重维护群众利益,如占用了私人的田地坪场,必须征得本人同意,还注重发动群众力量,动员附近群众利用家事闲暇时间,以不妨碍生产为原则,自带粮食器具进行修建,体现了早期公路建设“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模式。训令的发布不但为军事行动提供了便利条件,还为苏区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