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河北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张立辉 刘媛媛
《河北省公路条例》涵盖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保护和管理等主要领域,为进一步全方位构建河北交通运输现代化治理体系、实现新时代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河北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3日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涵盖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保护和管理等主要领域,为进一步全方位构建河北交通运输现代化治理体系、实现新时代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的公共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支撑。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保障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交通强国、加快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等重大战略部署,助推公路行业不断增强行业治理现代化能力,提升科技创新水平,有力推动了公路科学、绿色、可持续发展。
河北公路事业发展以京津冀空间格局优化调整为基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完善服务保畅功能,提升运营管理效率,经过多年努力,取得扎实成效。截至2020年底,全省公路通车总里程20.5万公里,等级公路比例为99.9%,2021年高速公路突破8000公里、居全国第4位。但同时,仍然存在一些发展瓶颈和障碍,体制不顺畅、责任不明晰、要素制约加剧等问题日益显现,通行水平、服务水平、安全水平与先进省份相比仍有差距。为全面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运营、保护好公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路,为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出台了《条例》。
京雄高速雄安收费站 樊连贵 摄
“十四五”期间,河北省公路交通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公路交通总体需求依然旺盛,继续保持一定的公路投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才能满足不断增长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公众出行要求。《条例》就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各方面作出具体规范,它的出台必将充分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在法治道路上为公路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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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河北公路事业发展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坚持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的新路,推动创新发展,提升质量效益,在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比如,“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深化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交通扶贫建成的农村地区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富民成效显著;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公路交通融合程度更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ETC)深入推广;政府主导的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机制逐渐完善,货运源头监管、高速公路治超联合执法等工作不断加强等。《条例》对这些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提炼和吸纳,必将对深入推进公路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十三五”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公众对绿色出行、快捷出行、智慧出行等有了更高的要求,对执法水平、服务能力、安全保障等有了更高的期盼。这次《条例》出台,聚焦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解决问题的法”,紧扣提高公众交通出行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专条专款就创新发展、绿色建设、安全通行、应急保障、防灾减灾、源头治超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公众美好出行需求、推动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基本法律法规为上位法依据,以《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等重要文件为政策依据,以依法行政、依法治路为方向和原则,结合河北公路建设发展经验和实践,旨在以精准立法推动实现公路事业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科学治理。
《条例》共10章70条,分为总则、公路发展规划与建设、公路养护、公路保护、农村公路特别规定、收费公路特别规定、区域公路协同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内容涉及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保护、管理等各方面工作,主要有八大特点。
《条例》设置农村公路专章,规定了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的农村公路网络,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在管理体制上,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责任,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制。在资金来源上,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在建设标准上,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等级标准。在建设程序上,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了农村公路项目的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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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设置公路区域协同发展专章,规定了河北省公路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原经济区建设等国家战略要求,与周边地区公路网协调一致、统筹衔接;明确了河北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与京、津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区域公路执法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还规定省际交界区域改建、扩建和养护公路的,要商周边地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作业计划,公路作业可能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共同确定分流路线,制定疏导预案,并协调对接周边地区有关部门。
针对当前公路领域项目资金筹集难题,《条例》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公路投资、建设、养护和经营等活动,鼓励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融资渠道,按照法定程序将土地出让、矿产开采、旅游开发等项目与公路建设项目结合,统筹项目一体化开发。《条例》还规定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无偿捐助或者市场化等方式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履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治超工作机制,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对超限超载行为的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称重检测和远程监管制度,推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另外,《条例》对社会监督、超限超载运输流动执法检查、设置称重检测设施、货运车辆通行要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查验等也逐条进行了明确。
河北省不断加强高速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工作 樊连贵 摄
《条例》规定公路限速值的设定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综合考虑公路功能定位、技术指标、社会需求等多种相关因素,国道、省道的限速值一般不得低于公路设计速度,农村公路的限速值一般不得高于公路设计速度;规定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应当依法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路限高、限宽清单管理和公开公示制度。《条例》也进一步规范了路况检测和评定有关内容,明确了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职责。同时,还进一步规范了公路自然灾害普查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解缴通行费,上传收费、监控等运行信息。联网清算企业、电子通行介质发行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应付款足额划拨至相应结算账户,并上传通行费清分结算信息。河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资金清分结算等工作的监管,对相关单位上传的数据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联动执法效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通过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对交通运输执法的监督检查。《条例》设“法律责任”专章,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方式,为《条例》落地落实提供了保障。
《条例》结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公路行业重要术语和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公路发展规划、公路附属设施、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等重要用语进行了规范,增强了实施的适用性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