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的政策嵌入、空间重构与技术赋能

2022-01-28 13:25武小龙
关键词:农业建设

武小龙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6)

一、乡村建设行动的研究进展

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并在2021年中央1号文件中作出全面部署,要求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作为乡村振兴实现阶段的重点行动任务,“怎样建设乡村”由此成为一个必须回答的时代命题。从乡村治理的百年实践来看,我国乡村建设基本是在城市中心或城市偏向的框架中展开的,由于城乡之间竞争事实的不公,乡村社会始终处在改造、重构、调适和再改革之中[1],城市凭借其地位优势总在不断汲取乡村资源中得到发展,而乡村则因资源的流失和支持不足引发贫困化、污损化、空心化等“乡村病”问题。即便是在当下乡村振兴的推进阶段,乡村建设也依然存在主体不清、定位不准、目标不明、资源不足、政策执行偏差等行动障碍。因此,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进一步深入探讨乡村建设的行动机制,对于克服乡村建设难题、避免陷入建设误区、形成有效建设经验等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纵观现有文献,国内学者针对“如何推进和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展开了大量研究,主要聚焦于四大方面:一是建设主体的视角,这主要是探讨乡村建设“谁来行动”的问题。乡村建设行动包括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基层党组织是行动核心[2],基层政府与农民是重要的主体构成[3],市场则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主体[4];在行动过程中,动员“新乡贤回归”[5]、促进“社会组织”渐进嵌入[6]、充分发挥“村庄主体性”[7]等是乡村建设的行动保障。不过,实践中乡村建设主体的缺失依然是乡村衰败的主要问题之一[8],不少地方还存在农民及部分主体力量参与不足或象征参与的问题[9]。在此基础上,努力推动“政府、市场、社会、村庄、新媒体、农民”等主体基于优势互补形成协同合力,可有效增强乡村建设的行动能力[10]。二是建设客体的视角,这主要是明确乡村建设“行动定位”的问题。在对象定位上,保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是乡村建设的新时代意涵[11],也就是说,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重点是要为一般农业地区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秩序的保底[12]。在区域定位上,乡村建设采取的是“分类行动”的方案,重点是对“特色保护类、城郊融合类、集聚提升类、搬迁撤并类”等四类村庄展开不同的行动计划[13]。在内容定位上,乡村建设是要落实“村民主体”地位,为村庄提供可持续性的人居环境、公共产品与基础设施建设[14]。三是建设过程的视角,这重点是分析乡村建设“行动机理”的问题。有研究指出,乡村建设的核心过程是要逐步破除区隔城乡的不平等和不合理的体制机制障碍[15];也有学者认为,对村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等进行重构是乡村建设的内在过程[16];还有研究发现,乡村建设要注重社会、市场等外源性资源与村庄内源性资源之间的要素盘活与聚合转换[17],这是一个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渐进下乡的行动过程[18],并且,技术赋能下的数字乡村建设已逐步成为新时期高质量乡村振兴的行动策略[19]。四是建设经验的视角,这主要是总结乡村建设“行动经验”的问题。在这方面,不少学者总结概括了国外发达国家乡村建设的经验范式,比如,英国乡村的“共生型治理”模式[20]、美国的“数字乡村矩阵型发展”模式[21]、德国的“城乡等值化改革”以及加拿大的“伙伴协作型”乡建模式[22]等。也有少量研究揭示了中国乡村建设的典型经验,比如,江苏的“新苏南模式”[23]和浙江的“千万工程”实践[24]。除此之外,还有部分研究从建设能力、建设动力、建设价值等视角探讨了乡村建设中的政府政策能力[25]、居民权益保障[26]以及乡村治理绩效等内容,这些研究都为进一步深化乡村建设行动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现有关于乡村建设行动的主体、客体、过程、机制、经验等已形成了一定研究成果,不过,依然存在可以进一步拓展的学术空间。一方面,关于乡村建设的行动机制分析还存在不够深入的问题,尚未很好地厘清政策、组织、技术等要素手段的定位及关联;另一方面,关于乡村建设行动经验的提炼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本文拟进一步以法国乡村建设为考察对象,重点探讨法国乡村建设的行动逻辑及其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实践启示。作为欧洲乡村复兴的重要实践者之一,法国在城乡发展政策及乡村建设行动的实施背景上与中国有着一定的共性,比如,在政策背景上,“城市工业中心”的政策偏向是两国工业发展初期的共性表现;在现实背景上,“乡村衰败与空心”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共性前提;在时代背景上,法国“光辉30年”与中国“改革开放40年”有着相似的共性规律。在城乡关系的演变上,两国也都体现出了“城市偏向—乡村复兴—城乡平衡”的发展脉络。基于此,本文主要以“嵌入性”为分析视角,重点从“政策—空间—技术”三大维度对法国乡村建设的内在逻辑展开理论解读,旨在提炼出具有一定规律性的乡村建设的实践路径,进而为中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以及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启示。

二、“政策—空间—技术”:乡村建设的一个分析框架

“嵌入性”是衡量治理方式科学性与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准[27]。这一词汇最早是由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提出,本意用于揭示市场与社会之间内在的规律性关系[28]。“嵌入性理论”重点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认为所有经济体都嵌入社会关系和制度之中;二是,强调新兴主体或新兴事物对现存社会关系的融入和自适应性;三是,重在从多个维度理解“嵌入”的本质,包括“空间、社会文化、经济、政治及历史”等多重面向[29]。在乡村建设行动中,“嵌入性”为理解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视角,强调在治理方式上如何通过嵌入乡村固有的社会文化系统,以更好地回应治理问题的不确定性、多变性与复杂性。“嵌入性治理”能够有效整合碎片化资源、规范治理规则、促进流程再造,并增强乡村建设的现代化治理能力[30]。为进一步揭示法国乡村建设的行动逻辑,本文拟重点从三大维度展开分析:一是,从本原性层次上,阐释如何通过“政策嵌入”以增强乡村复兴的内在动力;二是,从实践性维度上,剖析如何通过“空间嵌入”以增进乡村复兴的整体性治理能力;三是,从方法论层次上,分析如何通过“技术嵌入”以提升乡村复兴的精细化治理能力,并最终实现乡村社会的全面振兴与现代化发展。

(一)政策嵌入:乡村建设环境的干预与系统化

社会政策与社会治理之间的逻辑关系具有典型的“嵌入性”特征,当政府制定的社会政策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个人需求来规划时,二者处于相互嵌入的良性状态[31]。在乡村建设行动中,乡村的善治离不开政府政策环境的有效支持,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工具,正经历从“单一嵌入”到“多重嵌入”的重要转变,重点通过行动嵌入与工具嵌入的方式,提升乡村复兴的内在动力。一方面,作为一种“行动方案”嵌入乡村复兴过程。社会政策缘起于社会行政,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密不可分[32],比如,发展中国家普遍性的“政策扶贫”问题,即是政策主体通过政策制定的方式,以确定一种行动策略推动减贫效应,进而达到改善社会治理和社会福利的目的,这一嵌入方式也被认为是清除弊害政策、争取公平的干预过程。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工具手段”消解乡村复兴壁垒。社会政策的制定通常是以问题为导向,是作为某一研究问题嵌入乡村社会治理,在政策主体的不断学习过程中渐进修正相关政策,从而破解乡村复兴困境,这在乡村公共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都有重要体现。

(二)空间嵌入:乡村建设单元的重组与整体化

乡村复兴的对象是一个完整的乡村地域多体系统,是具有一定结构、功能和区际联系的乡村空间体系[33]。在实践中,空间嵌入重点表达为对乡村要素资源的分类、重组与优化。一方面,通过乡村复兴单元的优化重组,以增强乡村空间的整体规划与治理能力。从整个空间场域来看,乡村包括“农村”与“市镇”,是乡域内村镇聚落形态的有机集合,是一个拥有不同规模和等级的多层次聚落空间,包括中心镇、集镇、中心社区、新农村社区、城郊社区、行政村、自然村等多种类型。在“镇弱村空”的发展困境下,乡村复兴宜以乡域为对象、村域为单元,以一定区域乡村人居业态为依据,通过村域空间组织的不断优化,提升村镇复兴的实质功能,从而建立多层次、地域化的乡村复兴体系。比如,以迁村并居、撤乡设镇等方式推动空间单元重构;以规模经营、园区建设等途径促进空间集约;以村镇功能再定位的方式实现“市镇—中心社区—村庄”等复兴单元的空间功能契合。另一方面,通过乡村地域的功能分类,以增强乡村复兴的空间分类治理能力。由于城乡空间格局的差异性,乡村地域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的特征。从区位划分看,包括大都市区乡村、城市近郊村、传统乡村、偏远村落等;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上,又可分为经济发达村、历史文化村、贫困村、特色村、空心村等等。针对不同空间类型的乡村地域,建立起村庄组织、产业空间的分类整合机制,是实现乡村复兴的重要基础。

(三)技术嵌入:乡村建设手段的重塑与现代化

技术要素是推动乡村建设的关键变量之一,乡村复兴的实现需要信息技术、产业技术、生态技术、组织技术等多种现代化技术的支持,通过技术嵌入赋予乡村建设主体一定的行动能力[34]。一方面,技术嵌入推动了乡村复兴手段的重塑。与传统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技术要素引进乡村地域可有效促进治理方式的改变,农业机械化、生产专业化、管理信息化、种植规模化等成为农业农村发展的新标志,在大量物资和技术的支持下,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民生活方式得到质的改变,传统的人力投入被机械化作业逐渐取代,小农经营方式渐进转向规模化与专业化生产,农业生产变得更加精准和科学,农业生产效率得到极大提升,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向现代化。另一方面,技术嵌入提升了乡村复兴的建设能力。将现代技术应用至乡村场域,最为根本的是新技术可通过“主体赋能”的方式,赋予乡村“个体”“组织”“社区”等行动主体一定的治理能力,包括村民的知识能力、精英的参与能力、社会的协同能力、社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等。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技术要素在乡村场域的应用,可真正嵌入乡村固有的管理体系与治理结构之中,并推动乡村社会的协同与共治。

三、法国乡村建设的政策嵌入:从“单一”到“多元”

二战以来,法国乡村发展政策可以概括为从“城市掠夺乡村”向“乡村复兴”演变。法国“光辉30年”期间,实现了快速城市化与工业化,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乡村地区的老龄化与空心化。在城乡严重二元对立的情况下,法国政府积极转变乡村发展政策,通过一系列政策嵌入乡村治理体系,努力推动乡村地区人口、产业、土地等方面的复兴与重构,为法国乡村振兴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营造了积极的发展环境。具体的政策细则见表1。

(一)农业现代化政策:机械化与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战后至20世纪50年代,法国乡村地区面临农产品供应不足、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低下、农业生产分散等严重问题[35]。为破解这一系列困境,进一步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法国政府主要采取了三大层面的政策干预:一是,提高农业机械化和生产效率的干预政策。为促进农业生产机械化,法国政府在1947—1952年实行《莫奈规划》,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设备的升级;1954—1957年实行的《第二次全国规划》,重点是为了组织农业生产、促进农产品流通与提高农民收入。为了提高农机使用率,19世纪50年代政府对农民购买农机设备提供价格补贴和优惠政策,农民在购买新的设备时价格可优惠15%,购买农机零件则可降价20%,其差价由政府补给。这一系列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法国的机械化生产。二是,关于农业生产技术的开发政策。1946年,法国成立国家农业研究院,重点研究动植物生产、优良品种杂交与栽培和农产品加工技术;50年代末,注重推动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与专业化,逐步形成了谷物种植业、养殖业、葡萄种植及葡萄酒酿造的专业化产业新格局[36]106,有效解决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与传统小农经营模式的矛盾。同时,在1962年《农业指导补充法》中设立“调整农业行动基金”,以鼓励老年农场主退出农业生产经营领域,为培育新型年轻化、职业化农民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提供了政策支持。三是,注重生态农业发展的政策。70年代后,法国乡村地区的经济结构由单一的农业经济转变为多元产业的混合经济,其农业生产政策的重心亦从“机械化”开始转向“特色农业与生态农业”的发展上。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20世纪70年代成立国家生态农业生产协会(FNAB)和国家生态农业企业协会(SYNABIO);1985年正式出台生态农业(Agriculture Biologique,简称AB)标识;1999年政府出台《2000—2006全国农村发展规划》,旨在促进农业组织和农村社会组织发展;《2010—2015年法国农村发展实施条例》的颁布也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奠定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表1 法国乡村建设的“多元政策嵌入”

(二)土地整治政策:适度集中与规模经营

二战后法国乡村地区存在土地零碎(1)土地零散问题,重点是以20公顷以下的小农场为主。、生产分散及人口外流等问题,且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为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法国政府推行了一系列的土地整治干预政策。一方面,注重土地整治的适度集中。比如,1950年出台第一个国土整治计划,并在50年代中期出台“工业分散”政策,通过设立“地区发展奖金”,试图缩小地域发展差距;同时,建立领土整治和区域行动代表处、领土整治部际委员会,针对乡村地区制定小区域整治计划。为进一步推动零碎土地的整理,1960年法国政府根据《农业指导法》,成立“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按照土地流转的性质、面积等对农民进行层级补助,对流入土地提供信贷优惠,如免费登记、低息贷款等,并于60年代成立乡村设施与农业治理协会,从土地私有者手中购买大量零碎的土地进行集中整治,之后再低价出售给家庭农场主[37],以推动农业规模化效应的逐步形成。此外,1962年法国政府还颁布《农业指导法补充法案》,设立“调整农业结构社会行动基金”,要求合理利用土地及农业资源,加速土地集中。另一方面,在实现土地的适度集中经营的同时,法国政府以“扩大小农场规模、限制大农场面积无限扩大、建立最佳规模的中型家庭农场”为指导思想[36]107,避免土地过于集中。例如,60年代法国成立农地事务所,主要负责对农地市场进行管理,并对农地转让或租赁合同进行审批与监管。此外,法国政府对乡村土地的整治还表现在保护乡村空间方面,如1970年的《土地占用规划》加强了对城市扩张的限制与农业用地的保护;1976年出台的《大巴黎城市发展规划》,旨在发挥巴黎大都市的带动作用,促进周边地区协调发展,保护开放空间和农地。

(三)乡村发展政策:生态性与可持续发展

二战后在快速城市化发展阶段,法国的城乡矛盾突出,在此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也更加凸显了乡村的价值,对此,法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乡村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强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1967年法国政府设立“乡村更新区”与“山区经济区”,旨在通过对乡村电力、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投资以及山区基础设施的优化,强化林地保护与生态治理,完善乡村公共服务,从而提高乡村人口素质并改善山区生活质量。1970年又颁布《乡村整治规划》,主要是为了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发展,改善乡村公共设备,保护自然空间。二是,鼓励发展非农经济。比如,1954年法国政府通过《第二次全国规划》,推动农业富余劳动力向工业部门转移;1956年法国政府设立“转变区”,旨在进一步推动乡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工业发展;1960—1970年推行的《工业去中心化政策》,重点是为了促进巴黎等大都市的国有企业向其他地区迁移,带动欠发达地区的发展;1960年出台的《乡村特别行动区政策》,则是为乡村设施建设提供贷款,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2005年法国政府又提出“卓越乡村”计划,大力推动乡村文化的复兴与旅游产业的发展,为乡村经济的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三是,保护乡村生态环境。法国政府于1963年和1967年相继设立国家公园和区域自然公园,旨在严格保护自然空间,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60年代出台的《空气污染治理法》《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法》《自然保护法》及90年代出台的《可持续发展法》《环境法》《环境宪章》等一系列环境治理政策法规,改善了乡村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为乡村环境的治理与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农业补贴政策:农业保护与高效发展

农业补贴政策是法国农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农业生产率、维持农业平衡、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包括农产品直接价格补贴、农村发展补贴、养殖业补贴、林业与木材业补贴等方面。二战结束至90年代初期,法国政府主要是按产品价格和生产规模进行补贴。为鼓励农业生产技术创新和生产力提高,法国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行农产品价格补贴,政府通常以比国际市场高20%的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如果农产品价格低于保护价,政府则对农民进行差价补贴。同时,为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法国政府根据1960年出台的《农业指导法》,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农业生产者享有有效的社会保险;1964年建立的农业损害保障制度和1966年的再保险制度,均是为了降低农业生产者因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并于1986年成立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以承保农业中个人和经营活动的各种风险。此外,为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70年代法国政府设置离农终身补贴和青年农民贴息贷款,鼓励年老农场主退出经营并为务农青年提供安家费,满足其农业生产的资金需要。90年代之后法国政府主要是按环境、农村发展、农产品质量及动植物生存条件进行直接补贴。90年代末期以来,法国的农业补贴政策更加重视环保,1999年欧盟15国首脑签订《柏林协议》,法国则相应出台国土开发合同计划,农业补贴的重点转向环保、食品安全方面,鼓励粗放经营,发展有机农业。同年出台的《农业指导法修正方案》和《2000—2006全国农村发展规划》均强调农业补贴与环境保护的结合,若农场主履行环保义务,一般每年还可享受5万法郎的补贴[38]。

(五)乡村旅游政策:法制保障与规范化发展

在政府推行一系列的“领土整治”政策后,乡村土地逐渐集中、农业生产渐进规模化。在此背景下,以“农业+旅游业”为发展理念,法国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后开始注重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并形成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一方面,为积极引导乡村旅游业的发展,1968年法国政府提出“去乡村地区工作和生活”的口号,通过资金和技术支持,大力发展乡村地区的交通、网络、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每年定期举办乡村旅游博览会,且为乡村旅游主体提供一定的补助津贴[39]。另一方面,1988年法国政府设立乡村旅游服务接待处,2009年政府进行旅游住宿分类改革,实行乡村家庭式接待服务微型企业计划,并与欧盟签订大区休闲娱乐业发展规划,旨在为旅游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更加丰富的体验。2000年以后,法国政府制定《国家旅游道德准则2001》《乡村旅游的组织与构成2002》,并于2009年出台《旅游服务业发展与现代化行动》,政府通过一系列法律与规划,使得当地乡村旅游业朝着更加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此外,在乡村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法国政府还非常重视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比如,1964年法国政府发布《遗产清单》,将目光转至乡村遗产;1982年成立的“最美乡村协会”,致力于保护乡村传统文化和整体风貌[40];1985年施行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复兴计划”,主要对民居古村落进行活态化保护,还原乡村原本风貌。

四、法国乡村建设的行动过程:空间重构与技术增能

在一系列乡村复兴政策的系统干预下,20世纪70年代后,法国乡村地区开始逐渐在人口、经济、产业等方面发生了质的变化。一方面,城市近郊、远郊以及偏远乡村的人口吸引力逐渐增强,城市人口回流使得乡村人口数量持续扩增、空间地域得以重新分布以及社会结构得到重新优化,甚至乡村地区的社会结构与城市逐步趋同,城乡关系显著改善;另一方面,土地整治、农业补贴、农业现代化等乡村复兴政策,有效增强了农业生产的机械化与规模化效应,乡村中小企业得以发展,并对乡村旅游业、地产服务业等形成较好的带动效应,乡村经济社会结构的重组形成了“新乡村”的发展模式。

(一)乡村空间的重构:从“小农乡村”到“类型化乡村”

1.通过产业集中,增强乡村空间的规模经营能力

和中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三集中策略”(2)三集中:农民集中居住、农业集中经营、产业集中建设。法国乡村人口居住主要是“分散居住”的方式。不同,法国乡村建设主要是通过农业集中经营、工业企业集中生产的方式,优化工业、农业等规划布局,进而促进产业集约化发展、资源优化配置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这是法国乡村空间重构的重要路径。一方面,将分散、低效的工业企业向规划区集中,以增强大型企业的集群生产能力。20世纪60年代之前,法国乡村零碎分散的工业企业带来的经济增长是粗放、低效且高污染的,通过积极的土地整治、技术集中开发、资源共建共享等方式,推动单一分散的产业发展转向集群化,极大提升了乡村产业的规模化与经济效益。另一方面,通过一揽子土地整治规划,将乡村地区零碎的土地和分散的小农生产方式进行综合改造,以达到乡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效应。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集中化,使得法国农民的身份也逐渐发生了微妙的转变,渐进从“传统农民”转向现代意义上的“职业农民”或“农业生产者”。与此同时,伴随着土地集约化与农业规模化的推进,农业人口出现大幅度减少,从1931年50%的农业生产人口下降至2013年的0.9%[41]90。

2.通过中小企业转型,提升乡村空间的经济增长能力

二战前,法国乡村地区存在不少从事纺织、冶金、钟表、皮具等传统的内生型中小企业,在20世纪70年代法国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逐渐发挥出应有的功能,特别在维持整体经济稳定与抵抗风险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产业现代化与技术普及的驱动下,国家不仅鼓励中小企业进入乡村,更推动乡村内生型中小企业的现代化转型,内生型和外生型的发展模式使得新一代中小企业的数量、质量和类型都得到极大提升。统计显示,在少于5000人口的市镇中,中小企业的数量占比23%,其中更以工业、建筑工程、交通类的中小企业为主[41]91。同时,由于乡村在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方面的空间优势,大量生产型中小企业选址以具备地域特色和高品质人文自然环境的乡村生产空间为主,这些企业逐步转化为一种专业化的生产组织,并能有效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截至2014年,法国中小企业总数已增长至314万,共提供了49%左右的就业岗位,实现11.9%的出口额[41]92。

3.通过乡村地域的功能分类,增进乡村空间的分类治理能力

在乡村空间重构的基础上,法国乡村空间的功能在21世纪发生了重要转向,逐步从“农业生产”为主向“居住、休闲旅游、环保、景观遗产”等多功能一体转变。同时,乡村空间被划分为“三型六类”,包括:城市型乡村(城郊乡村和大城市周边处于城市化进程中的乡村)、生产型乡村(工业乡村和农业乡村)、新型乡村(旅游乡村和度假乡村)。乡村空间的细分与功能定位,进一步增强了法国乡村复兴分类治理与整体治理的能力。一方面,乡村空间的国土景观呈现新的面貌。比如,北部形成了以大田为主的农业景观,南方则推动了现代特色农业的发展,西部主要集中了林地的建设。同时,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支持下,法国乡村的土地利用呈现出农用地减少、林地显著扩大、人工空间增加、荒地缩小的趋势,并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乡村空间景观格局。另一方面,乡村的空间组织形成了新的稳定结构。随着城乡生产生活逐步融为一体,乡村空间传统的生产组织和社会组织面临全面重组,城乡之间因地理差异造成的组织多样性逐渐趋同,“新乡村”和城市在生产生活、设施结构、居住就业、公共服务等方面趋向“同质化”,就业集中、居住分散、服务高质成为乡村空间的重要表述,这给乡村空间带来了新的结构整合。

(二)乡村建设手段的再造:从“技术嵌入”到“技术赋能”

现代技术在乡村空间中的嵌入应用是法国乡村得以成功复兴的关键要素。现代技术的下乡、革新与进步,不仅推动了法国乡村人口、产业、空间产生了新的结构性变化,更带来了乡村治理的流程再造、农民的持续增收、治理效率提升,以及乡村社会的根本性变迁。在法国乡村建设过程中,这种技术重点包括三方面:农业发展技术、空间整合技术与组织管理技术,通过不同技术组合体嵌入乡村空间,并赋予乡村建设主体一定的行动能力,进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适应发展需求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的目的。

1.政府:技术引进、法制先行与协调发展

法国在乡村建设过程中重点遵循“自上而下”的路径,即通过政府部门“技术引进+政策制定”的组合方式,赋予乡村复兴的现代化治理能力,进而推动乡村社会的协调有序发展。一方面,在现代农业技术的引进与嵌入下,乡村农业机械化水平得到大幅提升,农业生产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生产条件和生产效率也因此得到质的改善。另一方面,为促进城乡地区的协调高质发展,法国政府利用“空间技术”进行领土整治,合理利用土地与农业资源,促进土地的适度集中与农业的规模经营,优化重组城乡资源,保护乡村生态环境,有效缩小地区发展差异。此外,为进一步巩固农业发展成果,法国政府还积极建立国家农业研究院、农艺研究所等科研机构,旨在通过现代化的“组织管理技术”,以推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引进与开发;同时,通过“组织技术+农业技术”的有效组合,延长农业生产产业链,以实现农业的区域化、特色化发展,努力实现乡村治理的现代化。

2.社会组织:整合服务、组织协同与合作共治

技术赋能作为实现法国乡村复兴的着力点,现代技术的嵌入对于社会组织管理与协同能力的提升起到关键效用。首先,农业合作社的服务与整合能力有效凸显。法国农业发展遵循家庭农场与农业合作社既独立又联系的双层结构经营模式,家庭农场负责种植与生产,农业合作社负责生产准备、产品的运输与销售。在现代组织管理技术的嵌入下,农业合作社通过对农民生产需求的有效整合,极大降低了农业的生产成本,并将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环节有效连接,其服务涵盖了法律、土地、环保等方面,不仅增强了农民在市场的话语权,维护了农民利益,更有效缓解了小农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其次,土地流转组织的协同能力得到增强。在政府进行土地整治的同时,各类土地流转组织应运而生,例如受政府监督的非营利、非政府性质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SAFER),在管理土地流转交易、促进农业和土地的可持续性发展和生态保护上发挥着重要的协同作用[42]。最后,旅游协会的中介能力显著提升。在乡村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与旅游协会的合作由来已久,作为农业职业性机构的法国农会,其承担着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的“桥梁”角色,在政府的政策法规范围内制定行业制度、规范与质量标准,避免恶性竞争,实现高度的行业自律,在“政府+协会+农户”的合作发展理念下,促使“生态农业+特色旅游”的良性发展,有效推动乡村旅游业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3.乡村居民:自觉行动、联合经营与社区自治

一方面,技术嵌入提升了居民自主参与的能力。法国政府以综合发展为目标推动乡村复兴,在政府的推动与扶持下,居民参与规划设计成为法国乡村地区规划的基本模式[43]。比如,农业技术的嵌入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小农经营方式与现代农业生产的矛盾,在政府提供的农机设备购买优惠与贴息贷款政策下,乡村居民参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自觉行动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并迅速实现了农业设备的更新与升级。有关数据统计,法国农村的拖拉机设备从1958年的55.8万台增长至1978年的157万台[44],并在20世纪70年代末完全实现了全面农业机械化。在组织管理技术的支持下,各类公立私立的培训中心与中高等农业院校的建立,也促使乡村居民积极参与到政府主导的农业技术培训之中,为提高农民素质、丰富农技知识能力提供了有力支持。另一方面,技术嵌入增强了农场之间的联合经营能力。通过空间技术的嵌入与整合,乡村零散的土地得到科学测量与有效划分,实现了土地的适度集中,加之政府的税收优惠,父子农场、兄弟农场逐渐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开展联合经营,促使农场面积不断扩大。除此之外,政府对于林地、耕地等乡村自然空间的保护,也使得乡村居民在生产与生活中更加重视环保,乡村社区的自治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强化,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更趋向于和谐共生发展。

五、法国乡村建设行动对中国的启示

从“政策—空间—技术”的三维视角来看,法国乡村建设重点表达为一种“嵌入性治理”的行动逻辑,多元的政策支持(顶层设计)、适度的空间重构(地方实践)以及科学的技术应用(手段再造)是法国乡村复兴成功的关键三要素,这为新时代中国乡村振兴之路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启示。

(一)政策体系:营造网络化的乡村振兴环境

政策嵌入的核心效用是为乡村建设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从而达到规范乡村内部秩序、增进治理绩效的根本目的[45]。法国乡村复兴成功的首要关键,是在于通过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地构建了系统化的乡村建设政策体系,从最初农业机械化的“单一政策”(莫奈规划),到20世纪末生态保护与乡村发展的“多元行动”,这一系列的行动政策与法国乡村建设的阶段性需求形成有效对接,从而在“相互嵌入”的良性循环中实现了从“城市政策偏向”到“乡村复兴”的根本性转变。这对新时代中国乡村振兴有着重要的启发价值。

1.继续制定并出台乡村振兴各领域的政策细则

通过“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搜索发现,目前与“乡村振兴”相关的中央法规只有2篇、党内法规制度6篇、团体规定4篇、部门规章约76篇,其中,真正起到法规指导作用的文件重点集中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及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等方面。与法国数十部乡村振兴的法令、条例、规划及政策计划相比,我国目前的乡村振兴规划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尚未能在法律法规层面形成涵盖农业、农民、乡村文化、生态、社会、经济等各项事业在内的网络化的行动方案。因此,根据法国乡村建设经验,有必要进一步加快研究、审议并出台与《乡村振兴促进法》配套的细则法规,比如农业指导法、农业发展方向法、土地方向法、自然保护法、环境法等,通过阶段性政策细则的进一步明确,为乡村建设的方案制定、政策执行、效果评估等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真正解决乡村振兴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用更加成熟完善的政策体系保证乡村振兴顺利“落地”。

2.深化推进消除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分割效应

与法国城乡人口管理政策不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阻碍中国乡村振兴的一个根本性变量,这并非是类似于法国人口管理的简单政策规定,而是一个将户口管理与居民就业、住房、教育、社会福利等相关联的“分割性”制度,这种“城市偏向”的政策体系和固化的“二元制度”也彻底导致了乡村发展的严重弱化与空化。对此,要进一步消除影响城乡人口流动的体制性障碍。虽然近几年关于户籍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9年又逐步明确了“Ⅱ型城市、Ⅰ型大城市、超大特大城市”的分类推进方案,这也使得2020年底户籍城镇化率提升至45.4%。不过,当下在城镇常住人口中还存在相当一部分务工人员处于“半城市化”的状态,未完全实现对城市就业、居住以及医疗教育的融入,因此,继续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尤为必要。同时,也要进一步优化农业从业人员结构、培养一支懂农业的“三农”精英队伍,实现“户籍制度优化”与“乡村人力资本质量培育”的共同推进。

3.加快促进支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振兴乡村需要资源的不断输入,这势必要扭转以往“城市偏向”的非均衡体系。一方面,要健全各类资金向农业农村持续投入,这重点体现在财政、社会资本、固定资产、金融等方面。比如,在财政支农上,需要进一步改革财政支农的体制机制,明确农业农村的重点建设领域,以“资源整合”和“集中投入”的方式,确保农业发展资金稳步增长;在社会资本投入上,要依据乡村地方特色资源,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有资源禀赋的乡村,发展现代化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旅游业,同时辅以贴息、奖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广泛下乡并激发农民参与的内在积极性。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调整农村用地保障政策。比如,可逐步优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特别是为了防止“农一代”“农二代”进城后可能引发的“土地抛荒”,对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等要做适度的调整与变通;要审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不能过于将建设用地指标从农村转向城市,而要为各地乡村振兴的基础设施建设留有规划空间;应积极探索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房屋的盘活路径,对出租、合作、入股、联营等宅基地的整理方式展开积极试点并评估其推广性和可行性。

(二)空间重构:推进乡村“分类振兴”与“适度集中”

在乡村建设过程中,法国政府还尤为注重通过产业集聚、土地适度集中、乡村功能划分的方式推动乡村空间重构,通过对乡村“三型六类”的细分,极大增强了乡村建设的规模经营、经济增长及整体治理能力。对比中国,“区域差异”是中国乡村的典型特征,乡村振兴战略势必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推进,“分类推进”与“适度集中”亦是振兴中国乡村的重要规律。

1.尊重差异性,以“类型划分”明确乡村振兴的目标定位

中国东中西部差异巨大,需要在乡村地域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独特性的基础上,立足乡村差异化的经济现状、社会基础、资源禀赋等现实条件,推动乡村功能定位与分类振兴。在空间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重点提出四类村庄的分类发展,包括:集聚提升类村庄、城郊融合类村庄、特色保护类村庄及搬迁撤并类村庄。首先,集聚提升类村庄是已经形成一定产业规模效应的较大的中心村。对于此类村庄,要继续挖掘村庄固有的资源特色和发展优势,通过科学编制村庄规划行动,在现有产业规模基础上持续深化升级改造,从而激活乡村产业资源、增添内在动力,努力形成“一村一品”的主导产业支撑。其次,城郊融合类村庄是处于城市近郊区,具备承接城市功能外溢并有向城镇化转型潜力的经济发达村庄。此类村庄振兴的目标定位是要以“城乡产业融合、基础设施互联和公共服务互通”为核心,同时要通过村庄环境的优化与建设,实现村庄的整体振兴与现代化转型。再次,特色类村庄是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特色资源的乡村类型,其振兴的核心定位是要处理好“文化的传承延续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共赢关系,这必须要尊重乡村地方习惯,在现代发展手段与地方传统文化资源相互融合的基础上,促进文旅产业的良性发展和村庄特色文化的完整性存续。最后,搬迁撤并类村庄是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的重点对象,此类村庄通常条件恶劣、人口流失严重,核心定位是如何以科学化的搬迁方式解决村民的生活生计、教育医疗、福利保障等问题,因为乡村振兴的本质对象应是要以落后乡村为本位,为绝大多数中西部农村提供生产生活保障。

2.尊重地方性,以“适度集中”理念推动乡村空间的有序整治

“适度集约”是法国乡村空间重构的重要理念,以“产业集群化、人口集中化、土地集约化”为核心的三集中策略则是我国乡村振兴与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实践,可有效促进资源优化、效率提升及空间整合。首先,“人口集中化”是较多地区振兴乡村的重要举措,但很多地方政府普遍存在“过度集中”的倾向,如山东省“合村并居”中的“一刀切”问题。因此,乡村振兴需要尊重农民意愿,坚守农民主体地位,要以“适度集中”为原则推动乡村空间重构,从而给小农农业方式留有足够空间,避免陷入“去小农化、乡村过度产业化、土地流转盲目化、消灭农民生活方式差异化”的误区[46];要实现“以人为核心”的乡村国土空间优化布局。其次,“产业集群化”是振兴乡村的内在动力,这可进一步通过乡镇产业园区的建设,鼓励分散、零碎、低效、粗放的中小企业以园区集中生产的方式实现转型升级,这种“集约型”的方式可推动乡村空间的布局集聚,形成资源共享与风险共担的效果,从而实现产业联动与优势增强的效应。最后,“土地集约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遵循法国乡村土地的整治经验,可进一步以政府主导和政策激励为基础,通过一系列土地整治计划的制定,将农民手中零碎或闲置的农业用地进行流转集中,这不仅可以将农民从效益低下的小农生产方式中解放出来,更可为农民素养的提升和职业农民的培养奠定基础。

(三)技术支持:促进“数字乡村”体系的构建

乡村振兴需要多维的技术支持,农业技术、空间技术、组织技术在乡村建设中的应用与赋能,有效推动了法国乡村的复兴与现代化发展。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强调“要着力弥合城乡‘数字鸿沟’,构建乡村数字治理新体系,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新时代中国乡村的全面振兴,需要科学技术在乡村场景中的合理运用,通过科层化和信息化的手段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改造,进而推动数字乡村建设[47]。

1.完善数字乡村的建设基础

数字乡村建设包括三层内涵:“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在农业农村发展中的实际应用、农民数字素养的提高、农业农村的数字化转型。实现这一目标的第一步是要推进“硬件设施”和“软件平台”的建设。“硬件设施”重点体现在农村宽带、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基站的建设和改造升级,以及农业机械化装备、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卫星天基设施的建设等方面,要通过数字下乡入户工程的实施,强化终端设施的供给水平;“软件平台”则重点要开发适应三农发展的技术产品及网络应用软件,要通过构建助农服务数字平台,统筹治理数据,解决数据分割、协同困难的问题,实现农业的现代化生产与综合性服务。比如,可通过农村生态系统检测平台的构建,实现对农田生态环境的持续跟踪与监测服务。同时,还应注重避免因条块分割造成的数字平台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以及做好数字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2.明确数字乡村的应用场景

数字技术具备较强的扩散效应、溢出效应与普惠效应,在数字农业、农村电商、智慧党建、数字乡镇政务、数字生态、数字教育及医疗等众多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比如,在数字农业建设中,可通过遥感GIS、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运用,实现农业作业的科学化与精准化。在数字文化营造中,可通过“三农”文化创作和“数字资源库”的建立,遏制乡村低俗文化传播,强化对乡土传统文化的传承接续。在农村电商方面,可通过网络平台推进乡村资源的线上交易,从而降低农产品的经营成本,一些地区打造的“京东帮服务站”“苏宁易购服务站”,以及“淘宝村”都在一定程度上为村民与电商的常态化对接提供了可能。在数字乡镇政务上,则可通过“互联网+村务”“互联网+网格服务”等方式,实现村民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达到部门联动办公与行政效能提升的目的。

3.厘清数字乡村的运行机制

一方面,数字乡村建设并非是各种技术在乡村场景中的简单应用,而是需要通过“主体赋能”的方式,增强乡村建设主体的行动能力,这包括:赋能“乡村个体”,以提升居民个人的知识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精英的参与能力;赋能“乡村组织”,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引领能力、自治组织的精细化服务能力、市场组织的资源配置能力、社会组织的协同能力;赋能“乡村社区”,以强化乡村社区的公共服务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另一方面,数字乡村体系还需要建立“标准化”的实践机制,通过乡村技术治理的制度化建设,以技术嵌入的方式,建立“智治”与法治、自治、德治相融合的“四位一体”体系,从而增强乡村振兴的共治能力。除此之外,数字乡村建设的推进,一定要以地域数字一体化建设为总体框架,通过纵向层级的数字互通和横向部门的数字协同,在完善的组织保障体系下真正推动乡村振兴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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