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与协同优化:我国区域营商环境研究

2022-01-26 09:20胡税根杨竞楠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58
行政论坛 2022年1期
关键词:规制营商区域

胡税根 冯 锐 杨竞楠(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 310058)

一、问题提出

按照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1]。在宏观层面主要涉及市场主体营商办事的政府规制、经济金融体系、市场体量等因素;在微观层面更多反映政府规制水平,良好的政府规制能为经济增长提供一流的法治保障。区域营商环境的不平衡性既是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重要表现,又是进一步加剧区域发展未来差异的重要因素[2]。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论坛、经济学人智库等国际组织均从不同视角开展区域营商环境研究,以评促改推动区域营商环境协同优化,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其中,世界银行将企业生命周期等理论引入市场主体营商规制过程,连续17 年对全球190 个经济体开展评价,在全球形成了广泛的影响力。世界银行将参评经济体划分为东亚及太平洋、南亚、欧洲和中亚、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中东及北非、撒哈拉以南非洲等6 个区域,单列经合组织高收入国家,着眼全球从更大区域和更大平台视角开展整体分析。自2004 年以来世界银行总结梳理出3,800 余项政府改革举措,通过推动改革举措跨区域复制,促进全球营商规制的协调性和便利化,从制度层面服务世界经济增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政府机构及其职能改革。2013 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2017 年10 月,党的十九大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2020 年1 月,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生效,以法规形式推广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先进做法,推动改革经验在全国扩散,促进区域营商环境协同优化。2020 年11 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战略目标,为此要健全区域战略统筹机制、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2021 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建设成效显著,据世界银行数据显示,我国已成为大型经济体中“自2005 年以来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经济体”,营商环境在全球190 个经济体中的排名从2006 年的第108 位提升至2020 年的第31 位[3]。

然而,我国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需要与区域营商环境不平衡矛盾依然严峻,具体表现在:一是在宏观层面,较难支撑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市场体系。营商环境不平衡导致区域间市场潜在准入门槛、产权保护、竞争和监管公平性等产生明显差序,阻碍商品要素的跨区域流通。二是在微观层面,对市场主体投资预期形成较为显著的影响。至今世界银行仅将北京、上海作为我国代表城市纳入全球评价,其评价结果反映了我国最佳实践,但无法体现我国各区域营商环境情况,所以我国亟须在国际通行标准框架下,基于更多区域统筹开展第三方评价研究,为促进营商环境区域协同发展提供科学依据[4]。

二、文献回顾

(一)关于营商环境内涵的研究

学界对营商环境内涵的界定大致遵循微观层面的营商规制环境(Regulatory Environment)和经济社会宏观环境两个视角。规制环境的研究将营商环境限定在“市场主体微观行为”政府规制层面。围绕政府规制,Hayek 认为,借助充分竞争,“市场机制”本身即可自行解决“市场失灵”[5];Stigler 认为,政府规制反而是形成垄断的原因[6];Coase 认为,如果仅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市场失灵”,那么建立契约精神和“公正司法体系”可以减少对规制的依赖[7];Hart等人认为,在自然垄断领域,“少数主体供给”比市场竞争机制的资源配置效率更高[8];Shleifer 尝试融合上述各类观点,提出“执行理论”,认为市场机制、政府规制、司法体系和少数主体供给等四种政策路径均有其适用场景,路径选择应综合考虑市场主体“微观行为”特定情况、所在国家体制、政府行政能力等因素[9]。在Shleifer 理论基础上,世界银行认为企业在生命周期内,各项微观行为的规制情况构成营商规制环境的内涵。经济社会宏观环境视角的研究认为,营商环境是企业外部环境的一个综合性生态系统,涉及经济体政治稳定性、金融系统成熟度、市场体量、政府和商业廉洁度、劳动力素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创新环境等综合因素[10]。

(二)关于营商环境评价的研究

学界对规制环境的评价研究主要围绕市场主体微观行为的政务服务便利度、成本和法治化保障等。世界银行在企业生命周期内,选择“开办企业”等12项能体现“一般共性”的市场主体微观行为设置指标开展评价,迄今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评价体系[11]。宏观环境视角的评价主要立足现代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选择若干项经济社会宏观指标构建评价体系。1989 年以来,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从经济表现、基础设施、政府效率和企业效率等四个方面对全球60 多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开展评价,形成较大世界影响力[12]。Khalil 认为,GDP、GDP 增长率、人均GDP、失业率、贫困线以下人口比例、主导产业等经济指标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并结合地方文化的影响,对美国和金砖国家商业环境进行比较分析[10]。宏观层面营商环境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3],我国学者宋林霖和何成祥分析了由招商环境至营商环境的概念演变过程,并探讨了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便利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等三大特征[14]。杨枝煌等人提出,从政治军事环境法治化、经济金融环境市场化、社会文化环境国际化、自然生态环境绿色化等视角,构建中国特色评价体系[15]。

(三)关于我国营商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研究

现有研究主要围绕营商环境标准统一性、深化“放管服”改革、市场机制、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探讨了我国营商环境面临的问题。杨继瑞和周莉认为,我国营商环境建设水平与全面深化经济制度改革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16]。目前,我国营商环境评价标准不够统一[17],国家和多个省市自行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标准总体基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但各地各评价主体仍存在评价方法论的差异,尚缺乏一致性的评价标准,较难对全国营商环境开展一致性的度量。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的边界缺乏更为清晰的界定,在政府规制层面,“放管服”改革仍须持续深化,正视存在的简政放权落实程度不高[18]、涉企审批事项有待精简、“放”与“管”不相匹配等情况以及政府公共服务、激励相容机制[19]等短板。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仍然不足,存在市场准入门槛高、公平竞争环境尚不健全、生产要素有序流动程度较低、要素市场配置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20]。同时,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保障程度不足,仍须不断提升涉企政策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水平,推动各方面涉企政策在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持续发展[21-23]。

(四)关于我国优化营商环境路径的研究

学界普遍认为,法治化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制度是诱导企业家努力方向的重要因素,持续优化城市营商制度环境[24-25],开展适度规制,提升制度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水平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应注重改善开办企业、物权登记、获得信贷、保护合同履行等方面制度与政策。我国应当聚焦提升政府服务效率、重视市场对外开放、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完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注重营造创新环境等[26-27]。其中,关于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廖福崇认为,行政服务大厅建设是提升城市营商环境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28],他从提高行政服务大厅的集成化程度、优化政务服务、政商关系建设等三个方面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对策建议。陈伟伟和张琦基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研究认为优化营商环境必须着眼于企业法人的基本需求[29],他们从企业法人的生理、安全、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等五个方面需求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建议。

现有研究围绕营商环境内涵与评价进行了较为丰富的探讨,学界普遍认为,目前我国营商环境存在评价标准不统一、政府和市场边界不清晰、法治化保障不完善等主要问题,并从制度建设、政务服务、市场机制以及法人需求等视角提出优化路径。然而,现有研究较少关注到营商环境发展的区域不平衡问题,本研究借鉴世界银行评价标准开展实证分析,聚焦探讨我国营商环境区域不平衡问题。

三、研究设计

(一)理论依据

以试图破解区域营商环境不平衡问题为出发点,着眼于市场主体营商办事微观行为,主要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和权力规制理论完善指标体系。企业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企业生命过程从某种视角呈现生物学成长曲线特征。该理论多用于企业定位和战略规划,将企业生存和发展划分为3—5 个不同阶段[30]。Adizes 将企业生命周期划分为孕育、成长、衰退等三个阶段,系统研究企业如何发展、老化和衰亡[31];Dickinson 将组织盈利能力作为建构模型关键影响因素,将企业生命周期划分为初创、成长、成熟、衰退等四个阶段[32];陈佳贵从企业业务能力视角,划分了求生存、高速发展、成熟、衰退、蜕变等五个阶段[33]。本研究借鉴世界银行标准、结合我国市场主体特点,将市场主体生命周期划分为五个阶段,在各阶段选取市场主体微观事项,设置了12 项一级指标(见表1)。权力规制理论着眼于在政府治理体系内嵌入权力规制的理论与实践框架,在公共治理视角下探索权力规范运行机制,推动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政府权力规制理论通过提出确权规制、用权规制、评权规制和督权规制等治理框架,设计规范权力运行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34]。确权规制确定权力边界属性和层级、区域分权模式,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市场主体为中心,将各项一级指标边界划定在企业完成指标事项全流程所需的政务服务、公用设施供给和相关中介市场服务范畴,以提升各区域评价指标的同质可比性。基于用权、权力运行规制流程观点,权力运行程序不等同于市场主体营商办事流程,从市场主体视角,在一级指标下构建二级指标(见表1)。在评权规制框架下,遵循与行政部门不具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评价数据可及性原则,研究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方式。通过对以行政审批为主的政府规制开展科学评价,分析确权的规范性、明确权力运行效能,以加强对政府权力有效监督。

表1 区域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二)指标体系

从市场主体生命周期五个阶段开展一级指标构建。在“启动”阶段,设置开办企业1 项一级指标;公用设施是企业投资兴业的基础设施,胡祖才认为,公用设施既是重要硬件基础,也是各地的短板[35]。曾鹏等人通过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法和SE—DEA模型方法对各类型土地利用结构和利用效率进行定量分析,认为区域最不均衡的用地类型是公用设施用地[36]。上述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区域公用设施供给差异化较大,因此在世界银行指标基础上,补充获得用水、获得用气2 项一级指标。“选址”阶段设置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获得用气、登记财产等5 项一级指标。在“融资”阶段设置获得信贷1 项一级指标。在“日常运行”阶段设置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等3 项一级指标。在“容错处理”阶段设置办理破产、注销企业2 项一级指标。同时遵循权力规制理论主要围绕办理程序、办理时间①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各指标办理时间与办理程序、办理方式挂钩,办理时间为市场主体完成相应事项所需实际工作时间。、办理成本、信息透明度等设置二级指标,在12 项一级指标下形成了45 项二级指标。

四、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计

1.样本采集范围。学术界尚未对区域范围界定达成统一的标准化共识[48],叶战备和张凯丽[49]、吴旭晓[50]、刁伟涛和傅巾益[51]等学者均依据我国地理分区的惯用标准,将全国分为华北、华南、华东、华中、西北、西南等七大地理区域,着眼于省份的七大区域划分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②华北地区包括京津冀晋蒙等五个省份,华东地区包括沪苏浙皖赣鲁闽等七个省份,华中地区包括豫鄂湘等三个省份,华南地区包括粤桂琼等三个省份,西南地区包括川渝黔滇藏等五个省份,西北地区包括陕甘宁青疆等五个省份,东北地区包括黑吉辽等三个省份。。研究基于31 个省份营商环境评价数据探究七大区域营商环境的特征和规律。以2020 年9 月为时间节点,选定31 个省份(港澳台除外)的297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二〇一八年行政区划统计表》。为样本采集地。其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选取本市内GDP 排名前2 位的县(市、区)作为数据采集地;其余地级市选取本市内GDP 排名第1 位的县(市、区)作为数据采集地,分析各地在12 项营商环境指标领域的政策供给情况和涉企服务水平。

2.数据采集和分值核算。数据采集由与行政部门不具有隶属关系的第三方独立开展,各项指标分别参照其边界,借助政策分析、案例分析、专人访谈、数据资料查询等方法开展。接轨世界银行标准,采用“前沿距离法”完成各二级指标分值核算,通过“等权重加权法”计算297 个城市〔见公式(1)〕、31 个省份、七大区域一级指标分值以及整体营商环境分值。

3.区域营商环境平衡性计量公式。变异系数(Coefficient of Variation,即CV)[52]是标准差和均值的比值,广泛用于衡量总体数据相对离散程度,其优势在于无量纲,不受数据单位和取值大小的影响。研究采用变异系数衡量区域营商环境平衡性,见公式(4),用VR、VN、VI分别表示区域内部省份营商环境变异系数、七大区域营商环境变异系数以及区域营商环境各指标变异系数。

区域营商环境分值(1)、均值(2)、标准差(3)、变异系数(4)的计算公式是:

(二)统计分析(见表2)

表2 区域营商环境分值及变异系数

基于实证研究,计算得出全国总体营商环境平均分值为66.59 分。各区域营商环境水平呈梯次分布态势,华东(75.09 分)、华北(71.30 分)两区域整体位于第一梯队,两区域营商环境分值相对极差为5.18%;华南(67.14 分)、西南(66.23 分)、华中(66.18 分)处于第二梯队,三区域营商环境分值相对极差为1.44%;东北(60.71 分)和西北(59.49 分)位于第三梯队,两区域营商环境分值相对极差为2.03%,两区域内各省级行政区营商环境分值均低于全国营商环境平均值(66.59 分)。

七大区域在12 项一级指标领域分值呈现“马太效应”。对12 项一级指标分别进行单项分值计算和省级行政区排名,营商环境分值最高的华东、华北两区域54%以上指标居七大区域前二,营商环境分值最低的西北、东北两区域位居前二的指标尚未超过9%。同时在省份层面,在营商环境分值最高的五个省份中,超过72%指标位列前三;在分值最低的五个省份中,前三名指标数占比在12%以下。

12 项指标事项的区域平衡性存在差异。执行合同(VN=0.21)、获得用气(VN=0.21)、获得信贷(VN=0.19)、开办企业(VN=0.15)不平衡性相对明显,纳税(VN=0.05)、办理建筑许可(VN=0.05)、注销企业(VN=0.07)指标事项平衡性较高。各区域内部相邻省份营商环境平衡性存在差异,西北(VR=0.07)、东北(VR=0.03)两区域内,相邻省份营商环境相对平衡,在华北(VR=0.19)、西南(VR=0.15)区域内,相邻省份之间营商环境差异化较大,其中,华北区域各省份指标差异性更多体现在获得信贷、登记财产、办理破产领域,西南区域各相邻省份执行合同、开办企业、办理破产差异性最大。

各指标具有不同程度业务关联性,区域整体营商环境与各指标平衡性存在正相关关系。营商环境分值(DB)相对较高区域,各指标分值更加均衡,西北(59.49 分)、东北(60.71 分)、华中(66.18 分)、西南(66.23 分)、华南(67.14 分)、华北(71.30 分)、华东(75.09 分)。随着营商环境分值提升,12 项指标变异系数(VI)总体呈现降低趋势,分别为0.26、0.25、0.20、0.19、0.25、0.16、0.16,七大区域营商环境分值矩阵与区域内各指标分值变异系数矩阵相关性达到-0.8574。

(三)结果讨论

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的基本标准,以31个省份的297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实证分析为基础,从全国七大区域的宏观视角,分析营商环境总体情况及各指标区域平衡性的五个方面问题。研究结果表明:

1.部分区域内部营商环境相对优势沿着“核心城市(城区)—核心城市(城区)所在省市—相邻省市”迅速衰减。区域协调发展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53],区域核心城市(城区)营商环境相对优势与周边形成“断档”,在短期内会强化对周边要素“虹吸现象”,长期削弱区域“集群效应”,压缩核心城市(城区)发展腹地优势。华北区域五个省份营商环境变异系数(VR=0.19)、西南区域五个省份营商环境变异系数(VR=0.15)居七大区域前二,反映两区域内相邻省份营商环境政策连贯性不足、涉企政务服务能力差异性较大。华北区域北京市、西南区域成都市、重庆市的主城区都具有国内相对一流的营商环境,但对周边相邻省份的改革创新和引领带动作用不强,创新经验向周边省份扩散效率低。

2.不同类型公用设施供给的区域不平衡性呈现分化特征。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公用设施供给体现明显的自然垄断性,其基本特征是生产函数呈规模报酬递增状态[54]。各类公用设施协同构成市场主体运营的配套生产要素集,在多数公用设施供给水平相对均衡条件下,某类公用设施供给的不平衡性形成木桶效应。分析表明,在水、电、气等三类公用设施中,获得用气区域差异性最大,七大区域变异系数(VN=0.21)达到各指标最大值,获得用电、获得用水变异系数VN分别为0.14 和0.12,居各指标中等和偏低水平。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自然垄断和自由竞争的比重在水、电、气供给领域出现分化,电力供给自然垄断程度最高,具有推动创新举措在各区域快速扩散的优势,用气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但尚未实现充分竞争,在区域内形成了“更小范围分片垄断”局面,削弱了成本分摊力度,同时相对分散的供给主体不利于创新经验跨区域推广。

3.司法解纷和信贷服务区域不平衡性相对显著。执行合同和获得信贷涉及市场主体商业解纷和融资合法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性因素,是市场主体营商办事核心关切,两项指标区域不平衡性最为显著。我国基层法院和市场化金融机构在各区域都具有典型的独立运作特征,长久以来各区域司法服务能力、金融服务实体能力产生区域性分化,司法服务区域协同发展能力是一道亟待解决的司法难题[55]。执行合同指标在七大区域变异系数与获得用气并列最高(VN=0.21)、获得信贷为第二(VN=0.19)。区域间解决合同纠纷的司法服务水平、市场主体信贷合法权益保障能力的不平衡性对我国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实现要素自由流动形成制约。

4.规制过程复杂且涉及利益相关体较多的指标在各区域呈现改革“深水区平衡”现象。部分指标规制过程复杂,涉及利益相关体较多、改革创新受到更多条线上位法约束,各区域均较难推动突破性创新,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深水区”,体现出跨区域“平衡性”特征。其中办理建筑许可、注销企业七大区域变异系数(VN)分别为0.05、0.07,居各指标最低前二。办理建筑许可涉及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规制,各条线上位法和标准较多,且具有相互嵌套的强关联性,指标优化需要统筹考虑建筑安全风险防范和“适度规制”需求。近年来,各区域以响应世界银行评价标准为目的,围绕“小型低风险”特定项目推出创新,改革红利受益面较窄。注销企业涉及市场主体退出规制,关系到税务、社保公积金、债权债务等多方主体利益,且与经济增长、促进就业无强关联性,成为改革难点和潜在盲点。

5.全国垂直管理领域指标呈现区域间“相对平衡”。国家垂直管理部门改革工作联动性较强、创新经验扩散成本较低,区域协同性总体较好[56]。涉及垂直管理的纳税(VN=0.05)、跨境贸易(VN=0.10)区域间变异系数在各指标中总体呈较低水平。在实证调查中,全国税务政策的统一性和数字化平台的快速推广,实现各区域纳税服务的高度动态平衡,区域差异性更多体现在社保、公积金最低费率等少数地方性税费种类层面;在跨境贸易指标领域,少数沿海港口报关服务水平相对优势对全国报关业务流量产生“虹吸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报关机构全国性分布情况与实际报关流量集中程度不匹配现象的产生。

五、对策建议

本研究聚焦我国营商环境区域不平衡性五个方面的客观问题,进一步借鉴世界成功经验,结合近年来我国长三角区域及北京、深圳等城市在推动政务服务一体化方面的最佳实践,提出推动我国区域营商环境协同优化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跨省市协同顶层设计,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区域沟通协调机制

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新时代国家重大战略之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57]。应注重区域营商环境协同优化的顶层设计与统筹规划,重点完善区域内各省份间优化营商环境的沟通协调机制,突破省份限制,加快在更高层级平台推进营商环境一体化发展。华北区域、西南区域和华南区域借助京津冀、粤港澳、成渝都市圈跨省份协调机制,拓展改革创新辐射范围,强化辐射力度。重点在开办企业、登记财产等创新实践相对丰富的指标领域,加快梳理北京、广州、深圳、重庆主城区的成熟做法,实现先进做法在相邻区域的共享协同,对创新经验开展更大范围风险压力测试。

(二)重视以“标准化”促进“平衡化”,进一步降低全国统一大市场营商环境“行政区划壁垒”

加强营商环境的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地区行政合作,持续推进我国营商环境区域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8]。一是构建优化营商环境的全国性标准,刚性推进全国先进区域做法实践在相对落后区域的扩散推广。二是构建优化营商环境的区域性标准,深化跨省份营商环境一体化发展,以全国各大都市圈为单位推进区域内营商环境协同优化。三是构建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标准,加快国家事权指标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重点围绕纳税、跨境贸易、多式联运等基层改革事权更多受到国家层面上位法制约的指标事项,推进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杭州等先进城市对标创建全球最佳实践。

(三)统筹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经验扩散,实现各类公用设施供给服务协同优化和跨区域平衡

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将华南区域、华北区域获得用电占掘路等事项审批“承诺备案制”改革经验、数字赋能创新举措一体化推广至七大区域公用设施供给领域,实现水、电、气、网、热等各类公用设施接入占掘路等事项审批流程协同优化、施工协同推进,探索“适度规制”和信用监管的均衡模式。在“统一公用设施”供给、办理建筑许可、登记财产等业务密切关联指标领域,把握电子审批受理凭证、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经营许可证、电子公章、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电子不动产权证等高频共用的电子凭证“牛鼻子”,做好电子凭证随业务“即办生成”“法定互认”“原则共享”等三项关键性制度安排,推进“统一公用设施”供给服务进一步与关联指标协同优化、跨区域平衡[59]。

(四)聚焦司法和信贷领域体制机制性创新扩散,有效削减影响要素跨区域流动的非市场化因素

执行合同、获得信贷涉及市场主体商事纠纷解决和质押融资行为合法权益保障,区域间不平衡性相对显著。完善跨区域创新扩散机制,加快华北、华东区域涉企合同纠纷解决、信贷融资方面体制机制性创新经验向其余区域扩散,重点加快北京、上海基于统一平台的应收账款、设备、零部件、工业制成品等动产及信用资产担保经验推广,提升金融服务实体能力。构建全国统一的涉企司法解纷环境和信贷权益保障环境,同步疏通政策传导机制,破解信息不对称衍生的各类隐性壁垒,从体制机制层面,有效削减影响要素跨区域流动的非市场化因素[60]。

(五)激发基层创新活力,推动各区域在部分指标领域“深水区平衡”现象的破解

进一步从中央层面完善“尽职免责”基层政府创新体系,有效应对全国性“深水区”“潜在盲点”指标事项改革创新难题,鼓励各区域基于地方实际,探索差异化的基层创新[61]。一是完善办理建筑许可全审批链联动创新体系。构建更高层次的协调机制,推动分布在多个部门的制度政策、标准规范实现联动创新,均衡实现建筑安全保障和“适度规制”。二是提升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和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保障能力。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进一步提升公积金、社保、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信息匹配性,简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62]。探索审理转破产、执行转破产、预重整机制,推广华南区域、华东区域先进城市个人破产的立法经验,有效提升特定行业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企业重组成功率。

立足新发展阶段,传统以人口资源红利为代价的外延增长方式已不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既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区域营商环境的不平衡性本质上推高了各类要素在全国统一大市场流转的制度成本,制约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当前推动我国区域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既是破除地区之间利益藩篱和政策壁垒、加快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运行的必然成果。未来关于我国区域营商环境不平衡性问题及解决思路的研究有待于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一是以政务服务一体化为圭臬,研究营商环境区域协同优化的理论创新和机制设计;二是梳理各地先进做法的实践逻辑构建全国性营商环境标准体系,以“标准化”促进“平衡化”;三是从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视角,谋求在营商环境政府竞争机制下,促进地方政府创新激励与跨区域经验扩散均衡发展理论和实践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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