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美群,周小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乡村文化振兴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如何有效保护和科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传承发展,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逐渐注重本国非遗传承与数字化技术的融合发展。1954年,日本首先修订了《文化财保护法》,确定非遗记录保存制度,开始对奥兹地区狮子舞数字化保护。1976年,美国国会建立“民俗保护中心”,专注民俗资料的数字化保护工作。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推动全球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启动了“世界记忆”项目,并于2003年制定了《数字化遗产宪章》,提出“数字化”为人类知识的传承、创造、交流和共享提供更多机会。近年来,非遗数字化传承已成为发达国家保护和推进非遗传承发展的主流做法。
中国非遗数字化传承工作部署较晚,但推进迅速。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倡议对非遗进行数字化保护。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布实施,明确了非遗保护要遵循“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原则。同年,国家图书馆启动“中国记忆”项目,运用新媒体等手段初步实现了蚕丝织绣、传统年画等非遗资源的再现与传播。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报告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重申,要夯实非遗系统性保护,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自此,我国非遗数字化传承正式迈入快车道。
笔者拟对新世纪以来国内外非遗数字化传承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反思,希冀为该领域深入研究奠定基础,以切实推进我国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本文从国内外代表性数据库检索获取非遗数字化传承领域的文献,中文检索关键词设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或非遗、数字化或数据及建档;所用数据库为:CNKI(SCI、核心、CSSCI、CSCD)、万方服务平台(博士论文)、读秀知识库(图书搜索)。英文检索关键词设定为“non-material heritage” or “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digital” or “data”,所用数据库为:WOS核心集、ScienceDirect。由于中国2004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初步筛选发现此领域文献基本始于2006年,所以国内外数据库检索年度均选定为2006年-2021年度,检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从发文时间和数量(图1),可以看出总体是呈递增趋势(2021年所检索的数据不全,忽略不计),说明国内外重视程度都很高。
根据文献数量统计,笔者将非遗数字化传承研究分为三个阶段:
起始阶段(2006年-2010年)。这一时期针对非遗生存艰难和传承断裂的困境,国内外学者提出将数字化作为抢救性保护的新手段,并从文化生产与再生产的规律出发,在数字图书馆、非遗数据库、多媒体平台、数字档案管理和新媒体传播等方面展开了研究。
深入阶段(2011年-2014年)。在此期间侧重于技术标准、路径探索、应用案例和综合效应的系统研究,成果颇丰。另外,本阶段学界关于非遗数字化传承的区域发展案例和特色资源建设保护形式等研究也较为深入,在数字化传播、数字化法规、产业化开发等层面都有涉及。
繁盛阶段(2015年-2021年)。本阶段的研究广度和深度并重,学者们偏向传统文化产业数字化的具体应用,在文旅融合、产教联合、场景重构和跨媒介传播等方面研究较多,并与乡村振兴和新型城市化的战略规划相呼应,对技术伦理和数字经济进行了深度反思。
利用VOSviewer制作文献高频关键词共现网络可视化图谱,我们可以总体上了解非遗传承和相关领域的研究热点及热点演化路径。将共现关系规范、分辨参数和最少聚类成员设定为(fractionalization 1.2),可分别得到中外文献高频关键字共现网络可视化图谱(图略)。从国内非遗数字化传承研究关键词共现网络可视化图谱可以看出,“数字化传承”还未成为国内学界非遗数字化领域研究的高频词汇,除“数字化”“数字化保护”“数字化技术”等热度最高关键词之处,国内研究在档案建设、技术标准、平台搭建、传播路径等方面较为集中。这说明,对非遗进行数字化保护和传承,正渐渐成为国内学界的研究趋势和热点。从国外非遗数字化传承研究的关键词共现网络可视化图谱可以发现,国外关于非遗传承领域的研究相对丰富和成熟,在最热关键词“非遗”“物质文化遗产”和“数字化遗产”之外,也非常关注跨界共建、记忆工程、文化政策、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发展,数字文化形态的应用在非遗传承中较为普及。
在梳理整合文献基础上,笔者初步归纳出“基础”“技术”“管理”“应用”四个热点主题。各研究主题包含的关键词,如表1所示。
表1 中外文献研究热点主题及关键词
表1中,“基础研究”构建了非遗数字化传承的理论体系,“技术研究”保障了非遗资源具体应用的实现,“管理研究”指明了非遗数字化传承工程的方向,“应用研究”验证了基础、技术和管理研究的科学性。四个主题紧密关联,充分阐述了非遗数字化传承的热点和演化路径。对比四个研究主题发现,主题三“管理”的研究频次和节点较其他主题略少,说明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相对较为薄弱。
非遗数字化传承并不是“非遗”与“数字技术”简单拼接的合成词,而是一个理论性极强的复杂课题,国内外学者在这方面研究较为成熟。
1.非遗数字化传承的概念认知。对“非遗数字化传承”概念的界定,是推进非遗数字化传承研究的前提。在东方文化圈中,日本和韩国民俗学领域的学者研究较早,日本1950年颁布《文化财保护法》时首次提出“无形文化财”概念,之后,学者们从不同学科和视角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一些学者强调非遗数字化传承是文化与科技的深度融合,认为文化是象征符号体系表达的传承概念体系,是可感知的各种形式集合[1]。有学者认为,传承是一个民族共同体内的社会成员在不同生存环境和文化模式下,接力棒似的纵向传递习俗、技艺等实践形式所形成的文化传承机制[2]。当前,学者们普遍认为,非遗数字化传承是以数字采集存储和数字展示传播方式,将非遗资源转换为数字形态复现再生,主要侧重于产业融合和文化遗产保护[3]。
2.非遗数字化传承的主体。主体界定是非遗数字化传承研究的基础。学者们认为,非遗主体和非遗保护主体是两个范畴,非遗主体由非遗代表作主体、非遗项目主体和认同非遗项目的共同体组成,细分为个人、群体和社区;非遗保护主体由政府、专业团队和非遗主体三方组成[4]。有学者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遗“扎根于有关社区的传统和文化史中”的定义出发,提出传统村落是“另一类文化遗产”,是非遗传承的主体和不能脱离的“生命土壤”,在动态环境中的村落一旦衰弱,非遗就会“连根拔”地灭绝,传统村落遗产的保护应是乡村为根基的整体保护[5]。有学者认为,非遗项目要以传承人的表演、制器过程作为展示与传播的核心内容,公共文化机构可以作为非遗数字化传承的“排头军”[6]。还有学者认为,社区是非遗记录、传播和再生产的主体,要重视文化遗产管理与地方可持续发展的关联度[7]。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非遗数字化传承是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建构,要在文化生产过程中规范多主体行为,以保障传承人的话语权和主体性。
3.非遗数字化传承的意义。非遗数字化传承,是将历史长河中积淀的价值理念、情感意志、审美情趣嵌入到文化数字空间,从而多维地展示人的本质力量和家国情怀。学者们普遍认为,传下来的东西之所以传下来,是因为满足当前人们的生活需要,具有强大的兼容性与指导性[8]。有学者指出,非遗传承是传统与现代、既有性与鲜活性、民族性与世界性、自明性与被明性等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肩负着“以文化人”的时代任务[9]。还有学者认为,新媒体时代承载传统技艺等非遗资源的应用程序或内容工具,要不断创新,应概念具像化、形式多样化,既可以作为非遗传承手段,又能成为最终产品[10]。学者们大多主张利用数字化技术对非遗进行抢救和保护,将优秀的非遗资源融入大众日常生活中,成为国家数字文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技术是展现事物本真和新风貌的有力手段,科技的发展和飞跃在不断突破非遗再现的情境限制,为非遗提供多种数字化传承模式和通道。目前,学界在数字化传承的具体技术上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究。
1.非遗数字化传承的采集存储技术。如何采集存储是非遗资源数字化面临的首要问题,主要包括建档、数据库、数据规范和分类标准等内容。学者们认为,数字媒介在创建非遗新保护体系上意义重大,非遗数据库构建要遵循数字化与信息化、标准化与规范化、系统化与合作化相统一的标准[11]。有学者建议将大众标注的分类形式引入数据库构建中,优化数字资源的分类存储,落实文化空间的标签归属,降低大众访问非遗平台的门槛,提升用户的体验感和活跃度[12]。还有学者提出,非遗数字化存储管理,要在“数字颗粒度技术”“语义本体技术”和“知识管理模型技术”三个方面寻求突破[13]。关于非遗数字化传承的采集存储技术的未来发展,学者们认为,在实现非遗资源集成共享、统筹管理、高效调度和利用的基础上,也要防范数据安全的隐患,区块链技术将发挥其在优化非遗档案管理方面的优势,希望未来可以解决非遗资源在收集、鉴定、合作和安全等方面的短板劣势[14]。
2.非遗数字化传承的形态转换技术。将非遗资源转化为数字形态,是采集存储后的重要任务,学者们在元数据、语义本体和可视化等方面研究较多。元数据是描述外部性和内部性特征的重要数据。学者们将非遗元数据框架分为核心元数据、专门元数据和本地元数据三层,探讨其在对接非遗资源、应用平台、用户等具体模块会出现的问题,确保标准制定者和使用者的自由度与一致性[15]。还有学者提出,将本体元数据的编码方式和戏剧概念模型的语义表述相结合,共同构建戏剧可视化系统,并指出语义本体是提升非遗信息资源组织与检索质量的重要一环[16]。部分学者从环境建模、声像合成、人机交互、系统集成等技术层面,强调虚拟现实技术的多感性、沉浸性、交互性和构想性等特征带来了创新体验[17]。
3.非遗数字化传承的传播展示技术。传播展示是非遗数字化传承的最外在有力的形式,学界对传播的主体、媒介、环境、效果和受众等方面均有研究。学者们提出,要利用多感官技术捕获非遗资源并生成新颖的文化内容,通过i-Treasures等网络平台进行传播和教育,使年轻一代与优秀的非遗保持联系[18]。有学者通过个案研究强调,要从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大众媒介诠释引导、多媒体立体化传播等层面加强非遗数字化环境建设[19]。还有学者发现数字媒介也存在蚕食非遗稀缺性和独特性的可能,指出新媒体语境与活态空间建构的融通不够,公众对新媒体形态下传播路径的认同度还有待提高,建议增加传承人媒介展现和流量集聚[20]。学者们剖析了数据库标准化建设、资源共享机制和产业化路径等多方面的问题,认为数字化展示要从传统PC网络平台向移动智能平台转移,从社交网络向公共文化平台传播,从虚拟影像向真实还原迈进,要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精准性、分发性,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提升传播效能[21]。
非遗数字化传承是一项综合、复杂、系统的长期工程。当前学界在数字化传承管理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管控和政策制度两个层面。整体上看,增强行政部门的思想指导、过程管控和治理能力,才能使非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具体来讲,非遗数据从采集到项目运营的整个生命周期,需要系统性、协同性与操作性的制度保障,才能将非遗数字化传承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非遗数字化传承中的行政管控。发挥跨部门、多主体的协同合力,是建设非遗数字化传承工程,推进数字化管理的关键。学者们认为,提高非遗传承工程效率与质量,可以利用数字化动态系统进行交互式管理,优化资源配置[22]。有学者提出,数字化管理尤其是档案建设管理要遵循机制完善、规范安全和共享通用等原则,同时尊重知识产权、重视社会效益,从而满足公众需求和可持续发展[23]。对于行政管理中的难点,有学者认为,行政主体的积极性过高易诱发政府寻租行为,积极性不够会导致非遗传承项目赢弱,政府被动与主动的平衡点把握不好,会导致非遗资源的“公地灾难”和“反公地灾难”,建议在明晰产权设定、降低交易费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加强管理[24]。有学者立足于非遗社区保护的县域实践,探讨在民间文化活动转向公共非遗项目过程中,作为集体性主体的县域行政机构、非遗专家群体和居民群体间的合作模式[25]。还有学者提出,以非遗为基础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不应受制于主流经济理念,应跳出以GDP为中心的经济发展示范模式,统筹整合保护区和行政区的规划,使新型城镇化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发展深度融合[26]。
2.非遗数字化传承中的制度规范。健全的制度体系是非遗数字化传承的重要支撑。当前学界关于制度体系的研究主要围绕产权界定、权益保障和意识形态三个方面。在权益保障方面,学者们认为,要改变非遗传承“重技术、轻文化”现象,加强制度建设,明确传承人在数字化传承模式中的权利地位;遵循非遗资源开发中“公权”与“私权”并存的法律属性,在尊重非遗、还原非遗的基础上,结合公法和私法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保核心意蕴和技艺的产权认定、授权利用和交易监督等环节,在传达文化价值和守护公共资源的前提下,维护交易利益和私权权益[27]。在产权界定方面,有学者提出传统文化的本质属性与现代知识产权的创新要求并不相融的现实,基于非遗产生的文化权利属于集体人权,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属于集体产权,应构建集体产权(知识产权)和集体人权(文化权利)的双重权利制度[28]。在意识形态方面,学者们认为,非遗传承是社会记忆系统的重要组成,应建构社会集体价值认同的生产与再生产机制,加强传统文化现代性价值取向和认同的实践,从而夯实集体文化生活建构与维系的基石[29]。
技术成果转换和非遗数字形态产业融合,是学者们关于非遗资源数字化应用研究的主要内容。在数字化传承工作中,合理配置资源,注重社会效应与经济效益的协调,是学界关注的重点。
1.非遗数字化传承的成果转换。在技术成果利用方面,学者们认为博物馆应在文化实践和表现形式的记忆工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将非遗元素融入博物馆的设计理念、媒介运用、建筑风格等层面,通过“在场”技术使非遗达到“跨越时空”的效果与感知[30]。有学者从信息视角梳理了非遗研究进展,提出要深度开发非遗数字资源,以契合国家构建文化传播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的策略,并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搭建跨文化传播平台,协同实施“一带一路”战略[31]。还有学者提出数字技术可以促进传统文化产业的供给内容转型升级,应契合网络文化传播的发展轨迹,注重内容质量、用户增长与算法推送,把握数字经济时代受众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形式,传统文化产业才能跨越城乡间“数字鸿沟”,实现数字红利和数字成果的转换[32]。学者们还集中分析了技术迭更与场景替换在非遗抢救性保护和形式创新应用上的适用性和综合效用。有学者以个案为例,提出AR技术主打的文旅融合形式,要开展数字文化内容衍生产品的研发与营销,充分利用可沉浸式体验、人机交互和三维建模等技术[33]。
2.非遗数字化传承的产业融合。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得差异化生产和定制化服务成为可能,文化产业在“内容为王”的知识经济领域和高经济附加值的服务业中焕发出新魅力。学者们指出,非遗产业链条分散难以形成产业规模,需分门别类构建宜产型非遗产业评价体系,并利用数字技术构建文旅融合创新发展的新模式,要在尊重非遗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延伸文旅产业边界、谋求多元化发展[34]。有学者以那不勒斯地区为例,基于价值凝聚和密度网络共享的研究框架,分析了将非遗传承纳入智慧城市建设的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35]。有学者提出将非遗数字化成果向可娱乐化和产品化转换,从设计形式的娱乐化向产品文化内涵的知识化、趣味化发展,强化民族共同心理基础上的文化认同感,帮助人们在互联网时代的快节奏中实现“慢”生活的愿景[36]。非遗从传统的存续语境进入新媒体环境,以商品形式活跃于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正以文化产品的身份成为“非遗—工业化制作—现代商业运营”新型产业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学者特别关注乡村非遗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异化困境。有学者提出将乡村非遗与科技结合,实现数字化创新应用,投入现代市场、打造文化品牌,使“文化复兴、代际联结和乡村振兴”三者融合,拉动农村经济发展[37]。还有学者指出,要将民俗风情融入公共数字文化规划中,打造特色小镇,合力建设“美丽乡村”,全面推进乡村生态振兴和产业振兴[38]。
1.关于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的研究。学界就一些基本概念达成共识,尽管学者们各有侧重,但都整体上把握了非遗从静态抢救性保护到动态生产性保护的发展趋势,强调了非遗传承人和数字化活态传承的关联,肯定了数字技术在传承中的重要作用。从数字化的战略意义上看,非遗传承背后是民族文化的根脉和基因,价值导向和现实关照同等重要,数字化传承是回应大众对美好精神文化生活的新期待,是非遗传承工程中的重大理论创新。
2.关于数字化传承的技术研究。学者们普遍认同“采集—转换—展现”的技术路径。在采集存储上,倡导开放包容与专业标准并存,宏观层面的规范与具体层面的拓展相结合;在形态转换上,侧重交互创新体验与可视化模型建构,注重对“本真还原”的理性追求和语义设计层面碎片化的客观认知;在传播展现上,学者们强调既要重视非遗与现代社会文化因素的内在关联,也要规避与传统文化存续语境的割裂,增强非遗的吸引力与感染力,合理借助新媒体获得全方位传播和再生产空间。
3.关于传承工程中的行政管理和制度规范研究。学者们普遍认同政府主导的行政保护机制与数字化动态管理,同时,也高度关注对行政主体和投资方积极性过高而诱发的风险研究,如传承人话语缺位、数字化传承流于形式、发展唯GDP论等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制度层面,由于数字化实践先于立法,空白和争议点较多,学者们一致认为,产权界定要多重考量,权益分配要细化均衡,意识形态要正向引导,在重塑文化认同和文化治理上还要进一步发力。
4.关于非遗数字化传承的应用研究。学界普遍赞同文化产业数字化的趋势,提出要以数字经济为动能、文化创新为核心,推进非遗数字化成果转换和传统产业结构升级。在成果转换上,学者们认为,既要增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非遗数字化展现率和模拟场景体验感,也要协调数字技术同质化与数字文化需求多元化之间的矛盾。在产业融合上,认为要对非遗资源进行创造性转换,公共服务与市场运营并重,强化地方经济内生动力。
1.缺乏宏观全局研究,偏向具体层面研究。许多文章依循“描述某地区或某类别非遗现状及困境→数字化(保护/抢救/利用/传承)对策”模式,有些选取了新角度,但未能深入展开。部分以“传承”为主题的文献,实际还是偏向个案的保护抢救与开发利用,有些对非遗数字化传承的内涵与外延未能深入把握。关于国家或全球范围的非遗数字化传承工程体系、数字平台共享机制、产业基础框架建设等研究不够。
2.技术应用研究较多,非遗知识体系挖掘不足。学界关于非遗数字化传承在技术应用层面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多,特别是采集存储技术、形态转换技术、传播展示技术等研究较为成熟。但在非遗文化的知识体系、价值体系等方面的研究和挖掘还有待加强,对非遗数字化传承研究中的理论支撑、价值导向和方法论挖掘不深。
3.重数据归档与建库研究,轻传播路径与效果研究。当前研究在资源采集、数据库构建、归档分类等方面成果较多,图书馆和档案管理领域较为突出,但对共享标准、传播路径和受众效果研究不够。虽然也有学者从传播学、社会学等学科阐释了文化主体与权益,受众范围与效果的关系,但研究还需加强。
4.多产业融合与经济效益研究,少文化效益和过程管控研究。为了挖掘非遗数字化传承经济价值和社会效应,非遗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成为当前学界研究的主流方向。关于非遗数字化传承的过程管控,学界关注的不多,在行政主体、科研机构、企业平台或其他社群力量的协作整合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
学者们关于非遗数字化传承的研究并不局限于单一视角,学界已有研究在本领域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启示,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如下“四重关系”。
1.技术理性与人的发展的关系。技术理性贯穿于人类活动的始终,但人类并不单纯追求其工具价值,相反,它是人类智慧和能力发展的重要表现,因而技术活动必须要遵循人和物的双重尺度。数字技术始终是为人的发展和社会价值而服务的,切忌将非遗数字化传承异化为“纯技术”,如果“真实还原”流于技术形式,而缺少文化传承的温度和情感,将事与愿违,弊大于利。
2.数字传承创新与文化消费的关系。处理好“需求侧”的数字文化消费与“供给侧”的非遗数字化传承创新的关系,供给创造需求,需求牵引供给。一方面,共享平台构建与非遗数据管理是需求与技术的长期耦合,是优质传统文化的存量资源与新兴数字技术的增量资源的不断融合;另一方面,非遗数字化传承工程应寻求文化消费圈层的不断裂变,坚持优质内容的创作与传播,从而获得大众坚定的情感认同和消费支持。
3.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与文化产业数字化的关系。非遗数字化传承离不开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相辅相成,要坚持社会价值与市场价值相统一,经济效应服从社会效应。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需要构建现代化产业链和价值链,优化投资结构和消费结构,引导文化市场的良性循环。
4.行政主导与传承主体的关系。若按照传统纵向分权的管理架构去开发非遗数字化传承工程,在多重“委托—代理”链条上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以政绩为主的导向,而导致传承主体参与不足,在非遗数字化传承中缺乏话语权和表达渠道等问题。因此,正确认识以及处理好两者关系,才能形成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良好局面。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等颁布与实施,全社会掀起了非遗数字化传承的研究和建设热潮。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这一战略目标,并提出了对非遗进行系统性保护和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数字化变革的机遇,以鲜明的问题导向和新的发展理念,推动非遗数字化传承研究和发展的新格局。
一是在基础研究层面,构建非遗数字化传承的知识理论体系。适度借鉴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成熟经验,挖掘和建立非遗的知识体系和价值体系,深入诠释非遗数字化传承的深刻内涵和战略意义,进一步形成非遗数字化传承知识共同体,拓宽非遗数字化传承研究视野,既要重视“一带一路”等文明交流互鉴活动对中国非遗数字化传承工程的影响,也要致力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数字化形式推向世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将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
二是在技术层面,增强数字技术在高质量文化供给上的支撑作用。首先,深化文化大数据体系和文化产业数据管理的研究,建设数据集聚共享平台,形成流动融通的数据链,增强文化数据安全服务,发展以非遗数据驱动的新业态新传承模式。其次,拓展数字化赋能的非遗场景,借助云拓展、流量式的全媒体传播与宽泛多元、互动沉浸的文化数字应用场景,引导数字内容从“娱乐有趣”向“知识价值”转变,将非遗融入大众数字文化生活。最后,探寻非遗传承的数字权益均衡机制,结合技术媒介特质、项目孵化程度和应用模块个性等要素,解决数字空间中非遗传承主体的失语缺位、非遗与原生文化环境的断裂漂移等问题。
三是在管理层面,夯实非遗数字化传承的制度建设和过程管理。首先,私权保护和公权保护并重,以正式制度纵向衔接两者,行政主体管控非遗传承链两端,中间环节由私权保护,适当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其次,创建差异化传承模式,从数字化传承的交易费用考虑,在传承项目级别、项目建设周期和项目成本构成等维度确定数字化传承匹配模式。最后,加强传承过程管控,建立非遗数字化传承事前规划、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的工作机制,推进不同权益主体的良性沟通与合作共建,增强风险和防范意识,规避各种外部风险。
四是在应用层面,切实推进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一方面,倡导非遗数字化传承与数字经济接轨 ,关注数字经济格局下的文旅融合,关注云游非遗、非遗直播、非遗数字产业园等新型业态,注重产业链规划与布局,引导非物质文化市场的良性循环,保障文化产业数字化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加快非遗数字化产业布局,推进非遗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激发文化创造活力,强化文旅扶贫和文化消费扶贫,带动地方从输血到造血的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弥合农村与城市的数字化发展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