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珊
(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 100089)
在伊斯兰婚姻文化中,缔结一桩合法婚姻既需要夫妻双方有共同信仰和同意结婚的意愿,又需要在两名证婚人的见证下签订婚书,还需要男方向女方赠送聘礼。①伊斯兰婚姻文化中的聘礼在阿拉伯语中被称为 “mahr” (),音译为 “麦亥尔”。“mahr”一词的词根为动词 “mahara”(),意为铭刻、盖章、签名、签订、确定,“mahara” 派生出名词 “mahr” 和动词 “mahran”(),后者意为赠送或规定聘礼。[1]
“麦亥尔” 最初指的是签订婚约的价钱,也就是新娘的“身价钱”。在前伊斯兰时期的阿拉伯社会中,女性是一种资源,当时的 “麦亥尔” 是新郎向新娘的父系家族(或部落)购买女性资源的价钱[2]。根据当时的习惯法,新郎需要把 “麦亥尔” 交给新娘的监护人(wali)②,其价格一般与新娘家族中已婚女性近亲(如姐姐、姑姑等)的 “麦亥尔” 差不多。[3]在这一过程中,妇女作为财产本身无法获得任何其他财产,她们终生是被监护人,必须依附男性来生活,而缔结婚姻就是对其监护权的转移。
伊斯兰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阿拉伯社会中的女性地位。根据以 《古兰经》(Quran)、“圣训”(Haidth)等为基础的伊斯兰宗教法(Sharia,即 “沙里亚法”)③的规定,女性拥有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权利。虽然这些权利在古代社会中并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但是,宗教法为穆斯林妇女获取权利提供了宗教和法律上的依据。
宗教法改变了 “麦亥尔” 的定义和形式,使其逐渐演变为一种特殊的聘礼。在伊斯兰宗教法律框架下,穆斯林妇女可以通过 “麦亥尔” 获得只属于她们自己的财产,从而成为财产所有者。
根据伊斯兰宗教法规定,结婚时男方给予女方的 “麦亥尔” 只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 “麦亥尔”,相当于彩礼;在婚姻存续期间,“麦亥尔” 归女方个人所有,相当于嫁妆;一旦离婚或丧夫,“麦亥尔” 又会成为男方留给女方的赡养费或遗产,因此,“麦亥尔” 有时也会被译作 “离仪”。[4]换言之,“麦亥尔” 是穆斯林妇女在婚姻缔结过程中从其夫家获得的、能保障其生活的个人财产。本文中笔者将使用 “‘麦亥尔’聘礼” 一词来指代这一伊斯兰婚姻文化中的特殊元素。
伊斯兰宗教法的根基是《古兰经》。《古兰经》在第二章 “黄牛(百格勒)”、第四章 “妇女(尼萨仪)” 中明确规定了 “麦亥尔” 聘礼是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是男性应当付出、女性可以获得的财产:
【2:237】在于她们交接之前,在为她们决定聘仪之后,如果你们休了她们,那么,应当以所定聘仪的半数赠予她们,除非她们加以宽免,或手缔婚约的人加以宽免。宽免是更近于敬畏的。你们不要忘记互惠。真主确是明察你们的行为的。[5]
【4:4】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末,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6]
【4:19】信道的人们啊! 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所给她们的一部分聘仪,除非她们做了明显的丑事。[7]
【4:20】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难道你们要加以诬蔑和亏枉而把它取回吗?[8]
【4:24】除此之外,一切妇女,对于你们是合法的,你们可以借自己的财产而谋与妇女结合,但你们应当是贞洁的,不可是淫荡的。既与你们成婚的妇女,你们应当把已决定的聘仪交给她们。既决定聘仪之后,你们双方同意的事,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9]
【4:25】你们彼此是同教的,故你们取得她们的主人许可后,可娶她们为妻室,你们应当把她们的聘仪照例交给她们。[10]
我们可以通过上文内容看出 “麦亥尔” 聘礼是穆斯林缔结合法婚姻的必要条件之一。无论女方地位如何,男方都必须在缔结婚姻过程中交付给女方具有一定价值的 “麦亥尔” 聘礼,该聘礼会成为女方的私有财产,保障了女性在婚姻中的财产权以及建立在财产权之上的其他权利。如果出现离婚、丧偶等情况且女方没有做 “明显的丑事”,男方或其家族就不能要求女方返还“麦亥尔” 聘礼,因此,“麦亥尔” 聘礼也能够保证女性在婚姻结束后的生活。
伊斯兰宗教法虽然确定了 “麦亥尔” 聘礼的必要性和特殊性,但是也给予了 “麦亥尔” 聘礼在社会文化实践中比较大的自由度。“麦亥尔” 聘礼的形式、价值和交付方式并不是统一的,而是靠男女两方协商决定的。
“麦亥尔” 聘礼的传统形式一般是金钱,除此之外,房屋、珠宝、土地、牲畜、仆役乃至知识、信仰等形式的财产都可以成为 “麦亥尔” 聘礼。从时间上讲,“麦亥尔” 聘礼可以是在婚前给付的即期聘礼(Mahr—i—Muajjal),或是通过协商在结婚以后乃至婚姻结束之后给付的延期聘礼(Mahr—i—Muwajjal)。[11]因此,“麦亥尔” 聘礼既可以是新娘的财产,也可以是妻子的财产权。[12]
20世纪中叶,随着去殖民化、世俗化的发生以及现代民族国家的崛起,伊斯兰国家的法律体系逐渐从传统的宗教法转变为现代成文法。在这些国家中, 突尼斯是以立法形式提高女性地位和权利的“先锋”。[13]虽然突尼斯政府通过《个人地位法》(PersonalStatus Code)保留了 “麦亥尔” 聘礼的必要性和特殊性,但是其经济作用却大打折扣。在突尼斯人的婚姻文化实践过程中,“麦亥尔” 聘礼的形式、价值和交付方式也发生了简化、固定和符号化,从而进一步减弱了其经济作用。本文将就 “麦亥尔” 聘礼这一婚姻文化元素的发展,以突尼斯的法律和实践为例,探讨伊斯兰婚姻文化的传承与变迁以及穆斯林社会中的男女两性在这一文化变迁背后所发挥的作用。
突尼斯共和国是北非马格里布地区④(Maghreb)的国家之一,位于非洲最北端、地中海南岸,东南与利比亚接壤,西邻阿尔及利亚,是一个阿拉伯国家、地中海国家和非洲国家。突尼斯的国土面积约为16.4 万平方公里, 人口约为1188.9 万,99%的国民为穆斯林,是一个世俗化的伊斯兰国家。突尼斯的原住民为阿马齐格人(Amazigh,也被称为柏柏尔人,Berbers),在其历史上,腓尼基人、罗马人、汪达尔人、阿拉伯人、奥斯曼土耳其人等都曾经统治过这片土地。1881年, 突尼斯成为法国的保护国;1956年,突尼斯独立;次年,突尼斯共和国宣告成立。
公元7世纪, 阿拉伯人西征马格里布地区,带来了伊斯兰教和宗教法。伊斯兰宗教法在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中的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在马格里布地区, 伊斯兰宗教法的主流学派是本土化的逊尼派马立克学派(al—Malikiyyah)。⑤[14]在突尼斯,马立克学派的本土化现象主要体现在该学派对当地传统社会结构的保留上。马立克学派保留了当地的父系亲属网络,建构起男性主导、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的整套家庭法系统。[15]比如,在婚姻问题上,虽然伊斯兰宗教法认为新娘的同意与否是一桩婚姻合法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但是马立克学派却给予了父系家族极大的权力,允许男性亲属尤其是女性的监护人安排或控制妇女的婚姻,从而保护家族利益。[16][17]
在突尼斯共和国建立之前,女性很难依靠宗教法确定的财产权和继承权真正获得财产。根据伊斯兰宗教法规定,女性有一定程度的继承权和财产权,其中包括妇女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获得的“麦亥尔”聘礼。但是,突尼斯人可以通过 “哈布斯” 宗教捐献(Habus)⑥、族内婚(同族婚姻)等方式规避伊斯兰宗教法的规定,剥夺妇女有限的经济权利[18],父系家族甚至可以直接通过监护人制度剥夺女性的部分或全部权利[19]⑦,从而防止家族财产外流,以保证社会结构和经济资本的完整[20]。就 “麦亥尔” 聘礼这一婚姻文化元素而言,族内婚是防止资本外流的主要方法之一(当然,突尼斯人并不排斥有利于家族的族外通婚)。族内婚即同族婚姻、堂亲婚姻,指的是在父系家族内部缔结的婚姻,如堂兄妹结婚、堂姐弟婚等。通过族内婚的方式,男方在婚姻缔结过程中交给女方个人的 “麦亥尔” 聘礼实际上被留在了男方(也就是女方)的父系家族内部。
在伊斯兰教进入突尼斯之后,当地社会中的父系家族传统和伊斯兰宗教法之间是存在矛盾的。宗教法对于妇女权利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继承权和财产权的相关规定,与当地家族想要保护家族财产、避免财产外流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违背的。但是,因为伊斯兰宗教法允许不同穆斯林群体根据基本教义和实际情况灵活解释经典律例并自主把握实践过程,使得马立克教法学派能够产生适应当地传统文化的法律体系和相对应的实践过程,保障了伊斯兰教在该地区的传播和发展,同时也满足了当地社会的诉求。然而,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得宗教法对于突尼斯当地传统的性别结构、家庭角色、经济行为、婚姻关系等的改变受到了限制。根据伊斯兰宗教法,“麦亥尔” 聘礼本应该是女性独有的财产或财产权,然而,由于监护人制度、内婚制等的存在,使得法定的 “麦亥尔” 聘礼时常失去其应有的效用。
尽管 “麦亥尔” 聘礼在突尼斯受到了当地传统社会文化的影响产生了本土化现象,但毋庸置疑的是,伊斯兰宗教法建立起了突尼斯以及整个马格里布地区的 “麦亥尔” 聘礼制度。公元7世纪之后,“麦亥尔” 聘礼逐渐成为当地婚姻文化的一部分,成为“新的” 文化元素。即使是在法国殖民时期,“麦亥尔” 聘礼仍旧是突尼斯家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支出。[21]直到20世纪中叶独立之后,在突尼斯向现代化国家转变,现代法律体系取代传统宗教法的过程中,“麦亥尔” 聘礼才发生了又一次的大改变。
在整个阿拉伯—伊斯兰世界中,突尼斯共和国一直被认为是为提高妇女权益而进行立法改革的“先锋”[22]。和其他女性解放运动蓬勃发展的兄弟国家(如埃及、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等)相比,突尼斯在妇女运动领域内的表现相对温和,但是却在关于女性的立法与法律改革领域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妇女的个人权益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23]。
从殖民时期开始,突尼斯的法律体系就深受欧洲大陆法体系影响[24]。自1956年独立以来,突尼斯的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等领域的法律体系建构在相当大程度上借鉴了法国大陆法,而与家庭、婚姻、继承制度、宗教事务等相关的法律则以 “伊智提哈德”(Ijtihad)的形式继承了伊斯兰宗教法。⑧所谓 “伊智提哈德”,即 “推理” 或 “创制”,指的是根据基本教义和实际情况,通过理性思辨、逻辑论证来独立解释以《古兰经》和 “圣训” 为主的法源,并作出法律裁决的过程, 这一形式允许立法者不遵循教法传统,大胆启用新法,“打破教派、学派的界限”,甚至可以“引进非伊斯兰教的外来法成分”[25]。采取 “伊智提哈德” 的形式使突尼斯能够在传统伊斯兰宗教法管辖范围内融合宗教法和欧洲法,构建起以1956年《个人地位法》为代表的、保障女性权益的现代法律体系⑨,并保证了其宗教意义上的正当性[26]。
早在20世纪30年代,女性权益与宗教法就开始成为突尼斯社会中的重要议题,而引发人们讨论这一议题的是宰图纳清真寺学校⑩(Ez—Zitouna Madrasa)的学者、作家、前宪政党(Destour)⑪成员塔哈尔·哈达德(Tahar al—Haddad)⑫。1930年,受到世俗主义思想和西方现代思想影响的哈达德出版了《伊斯兰法律和社会中的女性》(Our Women in the Shari 'a and Society)一书。[27]这本书抨击了当时突尼斯的法律和社会对妇女的限制,主张通过重新诠释《古兰经》来创制新法,从而提高妇女的地位、教育水平、就业机会和在公共事务中的作用。[28]哈达德谴责了父权制、童婚、面纱、禁苑(Harem)⑬、一夫多妻制度、塔拉克式休妻(Talaq)⑭等宗教法传统,并批评了宪政党的保守做派,提出必须要就性别平等进行改革, 要通过一夫一妻制来维护家庭和谐,通过提高女性教育水平来提高下一代的人口素质,他希望女性能够成为更好的国家公民、妻子和母亲, 并通过妇女解放运动来推动国家的独立和发展。[29]
这本书引发了突尼斯的 “大地震”,政府把该书列为禁书,宰图纳清真寺学校开除了哈达德,许多人认为他背叛了伊斯兰教和宗教法,指责他为异教徒。[30]1936年,年仅37 岁的哈达德在悲愤中去世,然而, 他的观点却启发了包括哈比卜·布尔吉巴⑮(Habib Bourguiba)在内的许多接受过现代教育的年轻人, 这些人成为了后来执政突尼斯的新宪政党⑯(Neo Destour)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伊斯兰法律和社会中的女性》这本书则为《个人地位法》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哈达德被认为是妇女解放运动的先驱。[31]
1956年8月13日,突尼斯政府颁布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个人地位法》。该法虽然继承自伊斯兰宗教法,但是重新定义了突尼斯人的家庭结构、婚姻制度、继承方式、性别关系等现代社会关系,是一部同时具有宗教意义和现代意义的家庭和身份法。这部法律共有12 个章节,给出了包括结婚、离婚、亲子关系、子女义务、继承等以家庭关系和个人地位为核心的213 条法律条文。[32]《个人地位法》强调了核心家庭的重要性,废除了一夫多妻制、童婚、塔拉克式休妻等伊斯兰宗教法传统,确立了结婚登记制度、一夫一妻制度、最低结婚年龄、女性离婚权、女性财产权、女性继承权等诸多平权法律条文,规定了男性与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相对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如结婚、离婚、继承财产、养家糊口、抚养子女等,大大地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非常接近哈达德在《伊斯兰法律和社会中的女性》 中的构想,是“20世纪20年代土耳其废除伊斯兰宗教法之后伊斯兰世界中最具创新性的法律改革”[33],为日后的女性权益保护提供了根本性法律保障。
策划和颁布《个人地位法》的是布尔吉巴所领导新宪政党和独立之后的中央政府,布尔吉巴是突尼斯王国⑰时期的总理和共和国建立之后的首位总统。虽然妇女解放运动被认为是布尔吉巴政府最重要的政绩之一,但是当时中央政府和新宪政党的工作重心并不是女权运动,而是建立一个稳定的现代中央集权制国家。颁布《个人地位法》的主要目的也不只是为了解放突尼斯妇女,更是为了通过迅速而彻底地社会改革, 建立一个现代国家并巩固新政权。
对于新政府而言,想要建立起一个现代中央集权制国家,就需要面对突尼斯长期存在的伊斯兰教、地方主义、大家族制度等社会传统。新宪政党内部在殖民后期出现了两股力量,分别是以领袖布尔吉巴为首的 “现代派”(或 “改革派”)和以其副手萨拉赫·本·优素福⑱(Salah Ben Youssef)为首的“保守派”[34]。布尔吉巴出身东北沿海省会城市莫纳斯提尔(Monastir),毕业于西式的萨迪克中学(Collège Sadiqi),并在巴黎大学获得法律学位, 他代表了北方的、城市的、专业精英和工会的利益,与法国政府甚至整个西方世界维持着比较良好的关系; 而本·优素福则生于突尼斯南部的杰尔巴岛(Djerba),毕业于历史悠久的宰图纳清真寺学校,代表了南方的、农村地区的家族和部落、游击队以及城市伊斯兰组织的利益,与宗教人士关系密切,更倾向于阿拉伯—伊斯兰世界内部。在新宪政党内部,布尔吉巴的拥趸者多认同法国教育所推崇的理性主义,认为应当对国家进行世俗化和现代化改革,而追随本·优素福的成员则认为应该回归伊斯兰传统,建立不受外界控制的伊斯兰教国家。[35]受到建国理念和权利归属等问题的影响,掌权之后的现代派一方面通过政治手段打击保守派力量;另一方面则通过法律改革推进突尼斯社会的世俗化和现代化改革,使大量妇女获得教育、工作等权利,进入公共生活领域,减弱了宗教人士对突尼斯社会的影响,破坏了各地方父系大家族的稳定性,从而撼动了保守派的宗教和地方主义根基,维护了其自身的政权。[36]因此,《个人地位法》 这部对于妇女解放运动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法律,对于布尔吉巴⑲所领导的中央政府来说,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其自身权力的维护。
而在建国初期,新宪政党和中央政府内部基本上没有女性核心成员,也就是说推动《个人地位法》诞生的并不是女性,而是以布尔吉巴为首的、掌握国家权力的突尼斯男性社会精英。为了保障《个人地位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突尼斯政府明确表示《个人地位法》是伊斯兰宗教法的现代创制成果。换而言之,突尼斯政府以哈达德的思想作为提高女性权益的法律蓝本,创制出新法律,这既有别于沙特阿拉伯等伊斯兰国家的传统宗教法体系,也有别于土耳其凯末尔革命之后彻底世俗化的现代法律体系。[37]在《个人地位法》颁布之后,政府通过控制宗教机构,推动女性国民教育,发展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公共医疗体系等,使得该法律及其实施结果成为阿拉伯—伊斯兰世界中女权运动的重大成果和伊斯兰宗教法现代化的范本。
在《个人地位法》的 “结婚” 一章中,“麦亥尔” 聘礼被确定为缔结合法婚姻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且该法还规定婚姻缔结必须以聘礼交付为前提。在《个人地位法》的第一章 “结婚” 中:
第3 条 有效婚姻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同意,结婚时应有两位可敬的证人在场作证,并确定给予妻子的聘礼。
第12 条 任何合法且具有货币价值的物品都可以作为聘礼。聘礼不能毫无价值,聘礼是女性的财产,女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聘礼。
第13 条 男性不得在拖欠聘礼的情况下强迫女性结婚。一旦结婚,聘礼应构成无担保债务,妻子只可以要求丈夫支付,而不能以拒绝支付聘礼为由与丈夫离婚。
第24 条 丈夫不是妻子的财产的监护人。[38]
在第二章 “离婚” 中,《个人地位法》赋予了夫妻双方同等的离婚权,同时,双方也承担着一定程度相同的义务,包括提出离婚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义务:
第31 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 应准予离婚:(1)丈夫或妻子提出的离婚诉求符合本法所列理由的;或(2)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或(3)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法官应判定提出离婚的一方须支付另一方的损害赔偿。[39]
上述《个人地位法》中以 “麦亥尔” 聘礼为结婚必要条件的法律条款和伊斯兰宗教法中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是,和传统的宗教法不同的是,《个人地位法》中的 “麦亥尔” 聘礼的象征意义要远大于其实际价值,比如,第12 条中的 “任何” 一词就给 “麦亥尔” 聘礼的价值 “松了绑”。
同时,因为《个人地位法》确定了男女两性均拥有平等的离婚权[40],两性均可以在不列举任何理由的情况向法院提起离婚申请并实现离婚,所以,该法重新规定了 “麦亥尔” 聘礼在女性提出的离婚中的作用。根据《个人地位法》的规定,在婚姻缔结和存续期间,“麦亥尔” 聘礼是“无担保债务”,“没支付‘麦亥尔’聘礼” 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也就是说,《个人地位法》 不再保护传统伊斯兰宗教法中常见的延期聘礼了。同时,因为《个人地位法》确定男女双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力,并规定提出离婚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赔偿,所以如果提出离婚的是妻子一方,妻子需要根据法官的判决向丈夫一方支付一定的赔偿。上述两方面都说明《个人地位法》既赋予了女性和男性同等的离婚权,也要求男女两性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一改变削弱了 “麦亥尔” 聘礼尤其是延期聘礼对于女性的经济保障作用。
通过《个人地位法》的立法过程以及其中与 “麦亥尔” 聘礼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麦亥尔” 聘礼和其背后的整部法律既继承了传统的伊斯兰宗教法,又对宗教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个人地位法》对于宗教法的传承与变迁,再定义和再解释了突尼斯社会中的性别、婚姻、家庭等,为妇女解放运动奠定了基础,是整个阿拉伯—伊斯兰世界中有利于女性的立法的巨大成就。然而,这一再定义和再建构的主体并非女性,也不是当时的男性社会大众,《个人地位法》 脱胎自宗教学家哈达德的思想,并由布尔吉巴所领导国家政府和执政党所完成,这些人都是当时突尼斯社会中的男性精英群体。而《个人地位法》 之所以能够在独立初期迅速颁布并推行的主要原因不是为了解放女性,而是因为男性精英需要通过现代化、世俗化改革尽快构建一个中央集权制现代国家并巩固其自身的权力。
简而言之, 作为一个伊斯兰婚姻文化元素,在突尼斯的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麦亥尔” 聘礼通过重新诠释的方式继承了传统的伊斯兰宗教法,并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这一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变迁是穆斯林男性精英群体构建国家权力的副产品,却实实在在地提高了穆斯林女性的权益和社会地位。
根据《个人地位法》的规定,“麦亥尔” 聘礼仍旧是婚姻缔结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这一条件并不苛刻,相关的法律条文为结婚双方留出了很大的协商余地。在结婚的时候该给什么聘礼,给多少聘礼,什么时候给聘礼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越来越私人化,而法律上要求完成的 “麦亥尔” 聘礼则逐渐演变成了婚姻仪式中的象征性行为。
建国之初,因为 “麦亥尔” 聘礼长期以来是女性获取经济保障的重要途径之一,所以法律的改变并没有对其实践造成太大的影响。在《个人地位法》颁布之后的头几年里,“麦亥尔” 聘礼仍然是男性在结婚时,尤其是在婚礼举办前后最大的花销之一。[41]
推动 “麦亥尔” 聘礼发生变化的是突尼斯领导人布尔吉巴在法律颁布之后的示范性实践。1957年建国之后,颁布《个人地位法》的布尔吉巴就任共和国总统。1962年4月12日,布尔吉巴在任总统期间与瓦西拉·本·阿玛尔(Wassila ben Ammar)举行了公开婚礼。在婚礼过程中,新郎布尔吉巴首次使用少量突尼斯货币第纳尔(dinar)作为 “麦亥尔” 聘礼交给了新娘瓦西拉。[42]这次 “麦亥尔” 聘礼的示范性实践,改变了传统的聘礼形式并影响了之后的婚姻文化,使曾经在结婚支出中占比较大份额的 “麦亥尔” 聘礼逐渐成为了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价值的婚礼仪式的一部分。
笔者在突尼斯的田野调查中发现,和历史上各式各样的 “麦亥尔” 聘礼不同的是,今天的 “麦亥尔”聘礼的样式很统一,一般为第纳尔纸币。因为突尼斯第纳尔纸币面值分别为5 第纳尔、10 第纳尔、20第纳尔和50 第纳尔四种,所以 “麦亥尔” 聘礼的种类也只有这四种。
2017年夏天,笔者参与了突尼斯当地的多场婚礼。其中,在首都突尼斯市的市政厅里举行的两场婚礼中出现了 “麦亥尔” 聘礼。这两场婚礼中的一场在突尼斯市南部的本阿鲁斯(Ben Arous)的市政厅举办, 另一场的举办场所则在东部的拉马尔萨(La Marsa)的市政厅,举办时间都在整个婚礼的最后一天。在这一天,参加婚礼的亲朋好友齐聚在市政厅里,观看签订婚书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新郎和新娘坐在主席台两侧,由各自的父亲陪伴,签下婚书,正式成为合法夫妻。在这一仪式中,当新娘同意成婚之后,新郎递给了新娘一张纸币作为 “麦亥尔” 聘礼,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婚礼中的这样一张纸币也被突尼斯人称为 “第纳尔”,也就是突尼斯共和国的货币单位。
在拉马尔萨的婚礼上,这一递交 “第纳尔” 的过程因为发生的太快,摄像师没有拍清楚,所以,收到“第纳尔” 的新娘把这张纸币还给了新郎,然后,新郎又再一次慢慢地递给了新娘,以保证照片和录像的完整性。在这一场婚礼中的 “麦亥尔” 聘礼为20第纳尔⑳, 而在本阿鲁斯的另一场婚礼中的“麦亥尔” 聘礼是10 第纳尔。和笔者一起参加拉马尔萨婚礼的女性朋友跟笔者说, 她在结婚时拿到了50 第纳尔,算是很 “昂贵” 的 “麦亥尔” 聘礼了。至于5 第纳尔的 “麦亥尔” 聘礼,突尼斯人奥莉㉑向笔者提供了一例:她的一位表姐生活在突尼斯南部的托泽尔(Tozeur)㉒地区,表姐结婚的时候获得了5 第纳尔的“麦亥尔” 聘礼。奥莉告诉笔者,5 第纳尔或者10 第纳尔的 “麦亥尔” 聘礼更常见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南部地区。
对于今天的婚姻而言, 一张第纳尔就是一份“麦亥尔” 聘礼,其象征性远大于实际价值。所以,我们很难从当地人的婚礼中弄清楚 “麦亥尔” 聘礼的币值与个人或者地区的经济状况的准确关系。婚礼上的第纳尔的面值,和市面上流通的第纳尔的面值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对应。在突尼斯人的日常生活中,除了硬币之外,10 第纳尔和20 第纳尔的纸币是最为常见的;5 第纳尔的纸币虽然也在流通中,但是,要略少见一些;而50 第纳尔则非常少见,几乎不会出现在日常生活中。笔者偶尔能够在银行换汇的时候获得面值50 第纳尔的纸币, 但是, 由于50第纳尔的面值过大,所以并不便于消费。
无论突尼斯的 “麦亥尔” 聘礼价值多少,在婚礼结束之后,这一张第纳尔都将完全属于新娘个人所有。然而,就今天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GDP)超过8000 第纳尔(2017年)的突尼斯而言,即使是50第纳尔的 “麦亥尔” 聘礼都很难对新娘个人生活和财产产生影响。在访谈中,笔者发现,无论是未婚的还是已婚的突尼斯女性都不太在意 “麦亥尔” 聘礼的价值,多位结婚超过十年的女性甚至已经忘了当年收到的 “麦亥尔” 聘礼的具体数额。
与此同时,交付 “麦亥尔” 聘礼的时间也发生了变化。在法律体系中,虽然《个人地位法》仍然承认延期支付的 “麦亥尔” 聘礼,但是,却不再保护这一类聘礼了。而在 “麦亥尔” 聘礼的实践过程,延期聘礼则已经消失不见了。在婚礼中出现的 “麦亥尔” 聘礼均为即期聘礼,其交付的时间被固定在了婚礼最后一天的婚书签署之前。传统的突尼斯婚礼往往要举办7 天,但是,因为经济、文化等的变迁,婚礼的时长正在普遍缩短,很多人把传统的7 天婚礼改为5 天、3 天,甚至有少数新人会因为婚礼花费过高而将其缩减为1 天。但是无论婚礼举办几天,在婚礼的最后一天,新人们必须在市政厅签署婚书。为了这一天,新人们往往需要提前预约市政厅的某一段工作时间,在这一段时间里,他们会在政府官员(见证人)的见证下,在新郎交付 “第纳尔”(“麦亥尔” 聘礼)并获得新娘同意之后,签署婚书(夫妻双方同意),缔结合法婚姻,达成上文中《个人地位法》中第3 条所提到的有效婚姻。“麦亥尔” 聘礼的交付时间统一在了婚礼最后一天的婚书签署之前,而交付地点则被固定在了各地市政厅中。
今天, 在突尼斯的婚姻文化实践中,“麦亥尔”聘礼交付的形式、价值、时间和地点都发生了固定化、简单化和符号化。换而言之,虽然突尼斯的 “麦亥尔” 聘礼的相关法律文本在一定程度上传承了伊斯兰宗教法传统,但是,其聘礼的实践和意义却发生了变化。在《个人地位法》颁布之后,尤其是在布尔吉巴总统与瓦西拉夫人完成了 “麦亥尔” 聘礼实践之后,曾经多元而复杂的 “麦亥尔” 聘礼从穆斯林女性获得财产的重要手段之一,迅速地简化并固定为婚姻仪式中的一项符号。这一变迁的引导者是以布尔吉巴为首的社会精英阶层,其示范性实践自上而下地、彻底地推翻了传统社会中的文化实践。
“麦亥尔” 聘礼这一婚姻文化元素变迁背后的实质是聘礼本身从社会经济功能到社会仪式象征的转变。由于经济功能的弱化,“麦亥尔” 聘礼不再是突尼斯女性维持生计的合法手段之一。虽然 “麦亥尔” 聘礼仍旧新娘的个人财产,但是其价值已经不足以维持女性的生存(尤其是在婚姻结束之后)。产生这一结果不仅需要社会精英阶层的示范性作用,同时也需要来自大众的支持。也就是说,必须有相当数量的突尼斯女性可以通过结婚之外的方式获取财产才能够实现现代法律框架下的社会文化实践的变迁。
在突尼斯共和国建立之后,当地女性有两个获得财产的重要途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个是继承权的扩大,另一个则是有偿工作的长足发展。首先,如上文所说,《个人地位法》除了改变了婚姻的实质和形式之外,也很大程度地改变了宗教法规定的继承权。虽然在《个人地位法》中,男性亲属能继承的遗产仍是同一顺序女性亲属的两倍,但是,与宗教法不同的是,妻子、女儿和孙女等直系女性亲属获得了优先于父系家族内旁系男性亲属的继承权。[43]同时,宪法彻底取缔了可以用来剥夺女性继承权的“哈布斯” 宗教捐献制度。[44]这些改变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突尼斯女性通过继承获得财产的可能性。
其次,建国之后,突尼斯女性的有偿工作参与度得到了大幅度提升,这使得许多妇女从宗教法时代的财产持有者,转变为财产的创造者,让有偿工作逐渐成为女性获得财产的主要途径之一。[45]根据世界银行给出的劳动参与率数据(如图1),我们可以看到女性劳动参与率与男性劳动参与率之比在1966年建国初期时仅为6.61%,1975年上升到23.31%,1984年为27.68%,1994年则超过30%,2016年, 该数据达到38.83%的峰值。这一数据说明,女性经济活动人口(就业和待就业)占其劳动年龄人口的比率在不断追赶男性的比率。[46]女性劳动参与率的上升,为突尼斯妇女打开了一条自主获得财产的渠道,保证了女性可以通过参与劳动的方式获得财产,从而减少了其对婚姻和 “麦亥尔” 聘礼的依赖性。
图1 1966—2017年突尼斯女性劳动参与率与男性劳动参与率之比(%)(国家统计)
女性继承权的扩大和女性有偿劳动参与度的上升为突尼斯妇女提供了除了 “麦亥尔” 聘礼之外的其他获得财产的途径,自下而上地保障了婚姻文化中的 “麦亥尔” 聘礼的简化和符号化。
以总统为代表的社会精英(尤其是男性社会精英)通过制定现代化法律和示范性文化实践,引导了法律框架下的突尼斯 “麦亥尔” 聘礼的变革,使其从传统的婚姻文化中的重要经济手段,转变为简化并固定后的文化符号。而在此背后,支持这一实践变化的是突尼斯女性大众大幅度提高的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在这样的精英和大众、男性与女性一拉一推的两股作用力的合作下,“麦亥尔” 聘礼这一婚姻文化元素的实践发生了彻底地改变。
作为穆斯林婚姻缔结必要条件之一的“麦亥尔” 聘礼是一种新郎支付给新娘个人的特殊聘礼。“麦亥尔” 聘礼承继自前伊斯兰时代的阿拉伯社会中把女性当做买卖或交换资源的习惯法, 定型于保护女性及其财产权的伊斯兰宗教法, 最终在现代突尼斯法律对宗教法的继承和重构之下演变为婚姻仪式的象征性文化实践。通过 “麦亥尔” 聘礼的传承与变迁, 我们可以看出隐藏在这一婚姻缔结元素背后的社会文化变迁, 尤其是女性权利的变迁, 而支撑文化变迁的则是看似稳定却又赋予变革以合法性乃至神圣性的法律框架。这种文化与法律之间的交互作用,相互推动了彼此的传承、变迁与发展。
“麦亥尔” 聘礼的第一次交互性变革是伊斯兰宗教法对于聘礼的重新定义。通过宗教法,女性从财产本身转变为可以从婚姻中获得财产的行为人,成为了法律规定的财产所有者。虽然在前伊斯兰时代的阿拉伯社会中,许多女性已经可以通过聘礼获得个人财产了,但是真正确定这一行为的正当性与神圣性的是伊斯兰宗教法。以先知穆罕默德为首的穆斯林男性社会精英阶层(尤其是宗教法学者)构建起以《古兰经》和 “圣训” 为基础的伊斯兰宗教法体系,并规定了穆斯林婚姻中的 “麦亥尔” 聘礼的特殊性和必要性,使女性可以从缔结婚姻中合法地获得财产权。
然而,宗教法规定的 “麦亥尔” 聘礼在突尼斯社会中的实践受到了当地传统文化的制约。一方面,盛行于突尼斯的马立克教法学派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文化中父系家族对于女性和婚姻的控制,降低了 “麦亥尔” 聘礼对于女性的经济作用。另一方面,“麦亥尔” 聘礼制度也在突尼斯扎下了根,成为了 “新的” 传统,为当地女性提供了获得个人财产的合法途径。
“麦亥尔” 聘礼在突尼斯的另一次大变革发生在上个世纪中叶。布尔吉巴所领导的新宪政党和中央政府以哈达德的思想为基础颁布了有利于妇女的现代法——《个人地位法》,推动了“麦亥尔”聘礼的变革。这部法律运用 “伊智提哈德” 的形式重新解释了以《古兰经》和 “圣训” 为主的法源,提出了大量平权的法律条文, 平衡了家庭生活中两性关系,极大地提高了女性的地位。在“麦亥尔”聘礼的相关内容上,《个人地位法》虽然大致继承了宗教法, 但是, 该法律对性别关系的再定义和再建构为“麦亥尔” 聘礼文化实践的变迁提供了法律空间。虽然为《个人地位法》奠基的是哈达德的女性解放思想, 但是推动这一次法律改革落地却是布尔吉巴所领导的突尼斯男性社会精英阶层, 而这一群体在独立之初就急切地颁布和推行《个人地位法》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解放女性,而是为了构建一个中央集权制现代国家, 并巩固自身的政权。
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布尔吉巴本人在婚礼上对“麦亥尔” 聘礼的示范性实践,引导了 “麦亥尔” 聘礼的新风尚,使其从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文化中的重要经济手段,转变为固化、简化、符号化的文化象征,成为现代法律框架下的婚礼仪式符号。
在 “麦亥尔” 聘礼从习惯法到宗教法再到现代法的传承与变迁中,引导变革的人都是掌握权力的男性社会精英阶层。通过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男性精英给 “麦亥尔” 聘礼的社会文化实践提供了作为支撑的法律框架,又通过示范性实践等推动了其文化变迁。但是,“麦亥尔” 聘礼的文化实践变化需要女性大众群体的支持,而该群体能够支持这一变迁的基础则是由法律变革所带来经济地位的变化,是穆斯林妇女从财产本身到财产持有人再到财产继承者和生产者的经济角色的变化。当在男性精英群体自上而下的拉力和女性大众群体自下而上的推力可以进行合作的情况下,作为传统婚姻文化元素之一的 “麦亥尔” 聘礼才能够发生变化。
注释:
①在伊斯兰婚姻文化的实践过程中, 婚姻仪式所需的“两个证婚人” 和 “麦亥尔” 聘礼的条件一般能实现,但是,因为存在跨宗教婚姻、包办婚姻等现象,共同信仰和同意婚姻两个条件有时并不能实现。
②新娘的监护人一般是新娘的父亲,有时也可以是新娘的兄弟、叔伯等家族中的男性亲属。监护人既有挑选新郎的权力和义务,也有接收聘礼的权利,新娘本人不能从婚姻缔结过程中获得私有财产。监护人制度至今仍残存在很多阿拉伯社会中。比如,沙特阿拉伯目前仍有保留了男性监护人制度。
④马格里布地区,即阿拉伯世界中的西部地区,指的是埃及以西的北非地区,包括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利比亚及其周边地区, 历史上该地区也被称为巴巴利海岸(Barbary Coast)。
⑤在历史上,马格里布地区的伊斯兰教也有少部分哈乃斐学派和时有出现的伊巴德派(Ibadi)。
⑥“哈布斯” 宗教捐献,即伊斯兰教中的 “瓦合甫”(waqf)宗教捐献,马格里布地区称之为 “哈布斯”。在突尼斯,父系家族中的个人可以通过宗教捐献减少其个人财产,从而减少其女性继承人可以获得的遗产,以防止其家族财产通过女性的族外通婚而流出。虽然宗教捐献和突尼斯当地的性别结构、性别经济等相关,但是,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将不对该内容展开详细论述。
⑦直接剥夺女性经济权利的监护人制度在突尼斯比较少见,而得见于同为马格里布国家的摩洛哥和阿尔及利亚的部分地区,尤其是阿马齐格人聚集地,比如阿尔及利亚的卡比利亚地区(Kabylia)。
⑧⑨除《个人地位法》之外,突尼斯的劳动法、刑法等也对女性地位提高有所贡献。
⑩宰图纳清真寺学校(Ez—Zitouna Madrasa),坐落于突尼斯市的宰图纳清真寺(The Great Mosque of Ez—Zitouna)中,该校始建于公元737年,1956年更名为宰图纳大学(Université Ez—Zitouna),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学之一,该校对突尼斯、马格里布地区甚至整个阿拉伯世界都产生过影响,14世纪的著名历史哲学家伊本·赫勒敦(Ibn Khaldun)就是该校校友。
⑪突 尼 斯 自 由 宪 政 党 (Parti Libéral Constitutionnel Tunisien,), 简称为宪政党。该党派成立于1920年,致力于反对法国殖民,是当时突尼斯最重要的政党,后来执掌突尼斯共和国的新宪政党(Neo Destour)是从宪政党分裂出来的。
⑫塔哈尔·哈达德(1899—1936),突尼斯著名宗教学家、作家、诗人、社会活动家,毕业并就职于宰图纳清真寺大学。虽然哈达德接受的是伊斯兰宗教教育,但是,他深受本土和欧洲的世俗主义影响, 并通过大量阅读接触到了卡尔·马克思(Karl Marx)、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等人的思想。哈达德的主要思想是保障妇女和工人的权益,除了《伊斯兰法律和社会中的女性》之外,他还写过《突尼斯工人及工会运动的出现》等文章。
⑬禁苑(Haram),也可以译作深闺、后宫等,指的是伊斯兰社会中的女性居住的场所,也指男女两性活动空间的隔离制度。
⑭塔拉克式休妻(Talaq),即伊斯兰宗教法中的男性说三次 “塔拉克”(离婚)即可结束婚姻的离婚形式。
⑮哈比卜·布尔吉巴(1902—2000),律师、突尼斯政治家、突尼斯共和国第一任总统。布尔吉巴出身相对开放的突尼斯北方地区,曾在法国接受过高等教育,领导突尼斯人民独立、建国,在建国之后推行现代化国家改革。
⑯新宪政党, 即后来的社会主义宪政党(Parti socialiste destourien,)、宪政民主联盟(Rassemblement Constitutionnel Démocratique,)的前身,在2011年 “阿拉伯之春” 革命发生之前一直是突尼斯第一大党派。
⑰突尼斯王国(1956年3月20日—1957年7月25日),即突尼斯贝伊王国,统治者称为贝伊(Bey)。该王国延续自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统治突尼斯时期的贝伊王国,是突尼斯从脱离法国殖民而独立之后,到共和国建立之前短暂存在的一个君主立宪制王国, 君主为侯赛因王室(al—Husayniyyah)的末代贝伊(Bey) 穆罕默德·阿明(Muhammad VII al—Amin)。
⑱萨拉赫·本·优素福(1907—1961),突尼斯政治家,突尼斯民族主义运动的关键领导人之一。本·优素福出身相对传统的突尼斯南方地区, 包括宗教重镇凯鲁万(Kairouan,)在内的突尼斯南部地区为其根据地。在本·优素福流亡海外(1957)甚至被暗杀之后(1961),其根据地仍多次爆发动乱。
⑲布尔吉巴以及执政党内部的青年一代虽然反抗法国的殖民统治,但是大都曾经留学法国,受西方影响比较大,主张与法国交好并向西方学习。受到西方思想和哈达德等本土思想的影响,他们非常支持通过法律提高突尼斯妇女的权益和地位。布尔吉巴本人也倾向于提高女性地位,这不仅可能与他的教育经历相关,也很有可能与他的家庭关系密切。布尔吉巴在其自传中说他自小与外婆和母亲关系亲密。他的外婆因为被妯娌陷害而没有热好饭,被外公休弃。他的母亲则因为早婚和生育过多(生了8 个孩子)而体弱多病,不到40岁就去世了。同时,布尔吉巴的第一位妻子是一位法国寡妇,后者因为他皈依了伊斯兰教并在他流亡期间照顾着他的家庭。但是,《个人地位法》的颁布过于急迫(突尼斯独立于1956年3月,政府在当年7月就颁布了《个人地位法》,而直到近一年之后的1957年7月突尼斯共和国才宣告成立), 而且,无论是新宪政党还是布尔吉巴个人在建国初期都没有把妇女解放作为其主要功绩。因此,笔者认为突尼斯妇女权益和地位的提高与其说是突尼斯共和国建立目标,不如说是建构过程的副产品。
⑳在笔者参加婚礼的时候,1 突尼斯第纳尔略少于3 元人民币。
㉑报告人原名已隐去。
㉒托泽尔市,突尼斯西南部重镇,托泽尔省的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