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赔偿的伦理风险实属多虑

2022-01-18 23:28
当代工人 2022年1期
关键词:人身裁判伦理

真实的案例中,孩子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个跟“经抢救已无大碍”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这个案例在网络的发酵下,曾引发人们的关注,但并没有引起太大的争议。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保险公司的一面之词最多算是逻辑上的矛盾,在现实中,很难获得人们感情上的共鸣。

投保人和受益人出现竞合,客观上导致了加害者和保险获益人是同一人,这种情况乍看上去似有不妥,但不应忘了一个重要的现实前提——加害人与被害人是亲生父子关系,以及一个显而易见却又非常重要的伦理前提:父母爱自己的孩子,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父母对孩子的爱也是无价的。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无论用多少金钱来交换,都很难想象为人父母者,会因此而杀死自己的孩子。如果无视当下的社会环境、基本现实和伦理基础,仅从逻辑上推论出这样的裁判,显然是存在道德风险,甚至不近人情的。

一直以来,中国的司法裁判对于损失采取“填平”原则,就是相对客观地评价被损害者的损失,尽量补齐这一损失,避免损失者通过司法裁判获益。

但凡事都有例外,比如在人身损害的赔偿领域,就会出现获得保险赔偿和侵权人赔偿双重赔偿的问题。尽管具体情况不同,但底层逻辑是一致的,那就是人身是无价的,即便是有双重赔偿,也没有人愿意用自身的伤残来换取双重的赔偿。这也是立法中一个重要的伦理基础。

法律不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之上,必须考虑适用法律的社会现实环境和道德、伦理基础,如果不考虑这些,仅从逻辑上来进行理解,未免机械,非但不能解決社会矛盾,反而会制造出不少社会矛盾。

我们鼓励人们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的权益,若保险合同中真有特殊约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抗辩。然而现实案例中,保险公司这种单从逻辑矛盾引发的抗辩,不考虑现实情况,其实和《威尼斯商人》的情节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当然,因为不当的司法裁判,造成了社会道德危机的情况也并不是没有,比如著名的彭宇案。但彭宇案与本案的最本质区别在于,帮助路人属于道德中相对鼓励的一种“善行”,而父子亲缘则是构成社会的基本伦理。如果因为一个判决就担心会对最底层的社会伦理引发风险,实属多虑了。

本案例的争论中,还有些法律人指出,为避免伦理上的风险,应当在刑事上进行适当的考虑。此论也属多虑。这只是一个民事判决,只解决一个法律关系。刑事上的相关风险自有刑事的管辖机关予以认定,在没有相关事实支撑的情况下,民事判决对于刑事做出过度的论断显然是不恰当的。也有人认为,世界上的人千种万种,法律不就是为了防止最坏的情况出现吗?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事实上,一个人意外去世后,公安机关会第一时间介入,查明相关事实,并根据刑事程序进行认定。在没有充分的刑事证据的情况下,以此恶意来推断他人,本身不也是一种道德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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