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之
“买车后交保险,都会交第三者责任险,为的就是保障发生意外撞伤人的情况。我撞伤的虽然是我儿子,但也应该在第三者责任险里。否则保险的意义何在?”既自责又气愤的陈强,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理论。
“你虽然是受害人的父亲,但你同时也是肇事过错方、加害方,怎么现在反而成了赔偿请求人呢?你这很难让人不怀疑是在骗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据理力争,毫不退让,协商陷入僵局。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一切还需从头说起。
几年前,陈强辞掉原本稳定的工作,创业开了一家少儿游学机构,搭上出国留学热的快车,赚得盆满钵满,不仅换了新车,还在结清原有10万元房贷的基础上,又在城郊购入一套房子。儿子出生后,陈强一家就告别了以前的老破小,搬进了新居。
可好景不长。2020年,因疫情原因,游学活动被迫停止,陈强的机构也只好关门歇业。眼见没了收入,生活开销又只增不减,无奈之下,待业一年的陈强在2021年初利用闲暇,开起滴滴贴补家用。
这天上午,陈强像往常一样准备发动车子外出接单,没想到刚起步,就感到了强烈的撞击,他忙熄火下车查看,结果被惊得瘫软在地。原来他发动车子时,没有留意到刚满两岁的儿子正在车旁边玩耍,儿子被撞倒,流了一地鲜血。
“好在儿子抢救及时已无大碍,但我无法原谅自己。”而随后公安机关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让陈强这份深深的自责更进了一层。《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陈强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陈强儿子小陈无责任。
儿子被撞伤,陈强和家人覺得陈强责无旁贷,但车子已缴纳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事故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理应负赔偿责任。于是,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陈强夫妇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但被告保险公司却不同意赔偿,他们认为,小陈是被保险人陈强的家庭成员,陈强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在陈强家门口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障范围。陈强既是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他不应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陈强夫妇作为小陈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陈强夫妇作为小陈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陈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不仅如此,本案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但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损伤特征,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陈强机动车操作不当,陈强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