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佳颖
(天津外国语大学“一带一路”天津战略研究院,天津 300204)
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与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结构优化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经济涵盖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大领域,分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5大类。数字经济催生出大量新需求、新业态和新领域,转变了传统的生产生活、贸易和经济增长模式。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和相关国际合作对开展联防联控和远程医疗、维持生产生活、保障贸易投资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合作越来越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共识。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建“数字丝绸之路”、推动数字经济合作,有利于促进各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联动、贸易畅通等多个领域增进交流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一是有助于促进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策沟通。数字经济有显著的正外部性,随着各国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数字化转型的深入,“一带一路”沿线各经济体在网络安全、数据跨境传输、税收制度等领域开展的国际交流合作将大大增多,有利于完善数字治理和相关政策的沟通与联动。二是有助于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设施联通。信息基础设施是发展数字经济的物理基础。在数字经济合作过程中,互联网和宽带覆盖率的提高、信息通信技术(ICT)的更广泛应用,有助于推动数字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助力各经济体分享数字经济红利。三是有助于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畅通。互联网技术及电子商务平台有利于突破传统贸易的地域局限。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跨境电商的发展对维护贸易环境的稳定、继续深化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经贸合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四是有助于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资金融通。广泛应用信息通信技术(ICT)的创新金融、交易、支付和信用体系有利于资金融通。五是有助于民心相通。来自不同地域、民族、文化的人民可以借助互联网这一工具和载体增进沟通,开展文化交流和互鉴。尤其是在疫情发生后,借助信息通信技术开展的疫情防控合作、抗疫实践与经验的分享增进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众的沟通和互信。
2017年,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指出,“我们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这一愿景,引发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广泛关注和响应。
在“一带一路”倡议合作框架下,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开展顶层设计、政策协调(表1)。在2017年召开的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中国同埃及、老挝、沙特、塞尔维亚、泰国、土耳其、阿联酋等国共同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提出了开展“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主要原则、重点领域和实施机制。
表1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的数字经济合作:政策视角“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和农情变化等提供支持,目前已共享超过120万亿字节的数据。此外,中国为多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专项优惠贷款,积极组织“一带一路”人才发展项目,开展培训和交流研讨,培育数字人力资源。
截至2020年11月,中国已同土耳其、沙特、老挝等16个国家签署了关于建设“数字丝绸之路”的谅解备忘录,有12个国家正在编制行动计划。中国已与22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电子商务合作谅解备忘录。截至2020年8月,中国与22个国家合作推动“丝路电商”建设,建立了双边电子商务合作机制。就合作涉及的领域看,重点关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2021年1-2月,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信息传输业的投资达到11.5亿美元,同比增长36.9%,增幅较大。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1.69万亿元,增长31.1%。
中国积极借助其它国际组织平台、充分利用多元机制与轨道,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经济合作。
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为例,其21个成员中已有13个同中国签订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2013年至今,中国已借助APEC这一重要合作平台,发起数字经济合作项目37项为APEC成员中最多,与13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电子商务发展、信息通信技术的推广及应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政策交流、标准一致化五大领域开展具体合作。
2016年,中国作为二十国集团(G20)的主席国,首次将数字经济列为G20创新增长合作的重要议题。中国、韩国、俄罗斯、印尼等八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其他G20领导人共同签署了全球首个数字经济政策文件《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
通过提供人员、资金和技术援助、协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多种方式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现互联网和数字相关技术的合作共享。
截至2019年4月,中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成超过30条跨境陆缆和10余条国际海缆。2019年,中国的北斗导航系统开始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导航服务。2020年,“数字丝绸之路”地球大数据平台为
在最不发达国家,仅有1/5人口使用互联网,而在发达国家,有4/5的人口可以使用互联网,信息化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一带一路”沿线多为发展中经济体。分区域看,“一带一路”沿线的中亚、南亚和非洲国家发展普遍滞后,表现在信息及通信基础设施严重不足,互联网覆盖率和宽带接入速度均偏低、移动宽带发展缓慢。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主机代管数据中心仅占全球的5%。截至2019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未上网人口仍有29亿,占全球未上网人口的一半。
现代化的信息基础设施是发展数字经济及开展相关合作的关键性、基础性要素。一方面,较低的信息化水平将制约数字经济合作的开展,导致合作的既定目标和实效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各个国家和地区信息化发展显著不均衡,可能造成各国在开展数字经济合作时,对合作的优先领域、具体形式持不同立场和观点,影响合作效率。
数字经济属于新经济形式。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融合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加强,创新频繁涌现。与之对比,数字经济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就显得相对滞后。针对数字经济的内涵和范围界定、数字经济总量规模的量化和测度、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等活动的全球治理,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活动及垄断,互联网和数字经济对收入、健康、劳动力流动等一系列问题的影响认识有待进一步探索。这不利于制定有效的监管制度和措施以及为数字经济发展与相关合作提供系统、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未来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深化构成了障碍。
首先,“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发展中经济体采用了相对严格的外汇和资本管制政策,商品、服务、数据跨境流动面临较高贸易壁垒。其次,近年来各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数量迅速增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织存在大量不同层级的区域贸易协定,“意大利面碗”格局已逐渐在数字经济国际合作领域浮现。第三,数字治理领域缺乏普遍有效的治理规则,信息和数据跨境传输、网络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一定风险。上述因素都将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跨境贸易发展构成阻碍。
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主要集中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通信设施建设等领域,其他领域进展相对缓慢。其根本原因在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差异较大。
拥有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和较高信息通信技术应用水平的国家往往更关注数字规则制定、数字治理、隐私保护、网络安全等深层次合作,希望通过参与包括“一带一路”倡议在内的各平台开展的国际经济合作,进一步开拓亚洲、非洲及全球市场,深入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参与数字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则制定,加强与其他经济体之间的合作互信、交流对话,探索监管等宏观政策的协调与联动。而数字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发展中经济体,则希望通过合作,获得技术和资金援助以提高本国信息化水平,加速数字化转型;促进国内相关行业的转型升级、增强自身竞争力,谋求经济增长转型实现跨越式增长;增加本国企业参与区域和全球经济的商业机会。不同经济体关切重点的显著差异,必然影响未来开展合作的实效。
在较长的时期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差异仍将客观存在。完善的信息基础设施是开展各层次数字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要素。因此,增加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弥合“数字鸿沟”将是各国持续关注的重点。具体地,一是加强对信息通信技术(ICT)领域的投资,提高宽带覆盖率,增加高速互联网的接入,提升宽带质量,以民众可负担价格提供服务。二是增强“数字包容”,通过各种方式提高民众的数字素养。尤其要关注老年人、妇女、贫困人口、农村地区居民、残障群体数字技能的提升。三是保障网络安全,关注数据跨境传输中的隐私保护、保障在线交易的保密性和可靠性。确保消费者信息和其他权益、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此外,对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及其应用的探索仍在继续,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融合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加强,创新快速涌现。未来,数字化转型将是各国持续共同关注的领域,包括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研发与创新,数字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利用数字技术改善文化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及其他公共服务,应用数字技术对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进行创新等。
作为发展中大国和数字大国,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在未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中担当更重要的角色。
第一,继续充分利用多元机制与轨道,与其他国家加强交流对话、增进合作互信、凝聚合作共识。有效利用和发挥“一带一路”倡议、亚太经合组织(APEC)、二十国集团(G20)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平台作用,增进国家间政策制定和立法经验的交流、分享最佳实践。加强与国际电信联盟(ITU)、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等国际组织的协调配合。推动政府、行业组织、科研机构和企业各方加强交流沟通,增加数字经济领域的研究合作和数字人力资源的培育。以多层次、多领域的务实交流与合作,推动各方加强合作规划和战略对接,探索数字经济全球治理思路和监管模式。
第二,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信息化程度、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差异,充分利用自身实践经验与优势,提供技术援助、加强能力建设。作为数字大国和发展中大国,中国有能力、有责任发挥自身在数字经济具体领域的优势,协助数字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国家开展能力建设、实现互利共赢。帮助其开展信息化建设、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供人员、技术和资金等多方面的援助;协助开展网络安全能力建设,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网络安全人员培训等。促进信息与通信相关技术的合作共享,推动实现普遍的互联网接入、普及互联网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和医疗、发展电子商务,使更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抓住数字经济机遇、分享发展成果,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第三,针对数字经济发展快速、尚未形成全球数字治理通行规则和体系的现状,中国应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和数字领域基础制度、标准规范的制定。中国是数字大国,有责任也有义务积极参与区域和全球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治理,增加发展中经济体在全球数字经济合作中的代表性和决策权。中国应利用各平台和机制,积极参与数据产权、数据交易和流动、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相关制度标准和规则的制定,推动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独立性、透明性改革,促进数字地址等关键资源的公平分配。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运用好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探索数字治理思路和监管模式,推动“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共享未来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第四,加强数据安全保障和个人信息保护,推动建立“一带一路”数据流通、交易机制和数据跨境传输安全保护机制。数据资源是数字经济中的关键生产要素。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数据信息的不断累积,数据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在充分利用数据资源这一关键生产要素的同时,应重视数据跨境传输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平衡国家数据安全保障、企业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和监管机制。关注二十国集团(G2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国际组织框架下的数据和隐私保护合作进展,开展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