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仉力 张哲
(作者单位:仉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张哲,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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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5日,历经8年、31轮正式谈判,《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成为东亚经济一体化最重要的一项成果。RCEP成员国包括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5国,是世界上参与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将为区域经贸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截至目前,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10国生效。
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势头强劲,与国际贸易等相关领域发展相互融合,为数字贸易增长注入了强劲动能。2020年,在全球货物贸易下降7%的背景下,全球数字产品贸易逆势增长4.3%;同期,全球服务贸易大幅度下降19.9%,以数字服务贸易(按照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定义的信息传输、计算机处理等相关服务贸易)为主的其他商业服务仅下降2.3%,充分彰显了在疫情冲击背景下数字贸易对稳定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作用。
《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我国数字贸易额由2015年的2 000亿美元增长到2020年的2 947.6亿美元,增长47.4%,占服务贸易的比重从30.6%增长至44.5%。预计“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贸易规模将持续扩大,到2025年,可数字化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将超过4 000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比重达到50%左右。
随着RCEP的生效,数字贸易增长也将迎来机遇期。数字经济正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事关国家发展大局。RCEP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了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诸边电子商务规则成果,并对电信、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领域做出了高水平承诺,体现了各成员国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领域进一步推动市场开放、完善监管体制、开展经贸合作的决心。可以预见,数字贸易作为新兴的贸易形态,将成为未来国际竞争的焦点。我国应充分借力RCEP即将实施的重要机遇,促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新趋势和疫情持续蔓延的背景下,RCEP关于数字贸易的相关安排,实质上提高了区域内数字贸易开放水平,有助于进一步激发我国数字贸易内生动力,更好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助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从RCEP具体条款来看,我国数字贸易企业主要面临四大市场机遇。
RCEP的第八章附件二电信附件制定了公平使用电信相关基础设施的电信服务规则,纳入了有利于促进电信行业市场竞争的多项新条款,为区域内电信服务营造了更加开放、公平的数字贸易营商环境。RCEP电信附件共包含23条内容,总的来看,电信附件条款主要围绕电信基础设施非歧视、电信市场公平竞争和电信网络互联互通展开。如RCEP有关转售服务、共址服务以及网络元素非捆绑的规定,将有助于打破区域电信主要服务提供者的非公平竞争行为,为新一代电信服务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与营商环境保障。而技术选择的灵活性条款也将有助于电信服务提供者灵活选择提供服务的技术,从而确保技术选择的公平性。
当前,我国在通信技术领域具有较大优势,RCEP不仅将加速区域电信市场化竞争,也将有助于华为、中兴、烽火科技等国内通信设备厂商以及电信运营企业进入成员国电信服务市场,拓展新业务的发展空间。
RCEP的第十二章电子商务章节是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的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诸边电子商务规则,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信息跨境传输、保护线上消费者和个人信息、设立法律框架监管电子交易、避免增加不必要监管负担等内容,致力于营造透明、高效的数字贸易制度环境。在电子信息跨境传输方面,电子商务信息跨境传输是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基础,RCEP承认各缔约方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信息可能有各自的监管要求,但同时明确规定,不得阻止投资者或服务提供者为进行商业行为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此外,RCEP承认各缔约方为保证通信安全和保密要求,对于计算设施的使用或位置可能有各自的措施,但同时明确规定,缔约方不得将使用其境内计算设施或将设施置于境内作为投资者或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进行商业行为的条件。这一规定有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电商企业跨境投资提供更多便利。
在允许电子信息跨境传输和不得要求计算设施本地化的同时,RCEP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条件。一是允许基于实现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只要该措施适用方式不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的贸易限制即可,且上述措施的必要性由实施政策的缔约方决定;二是允许基于保护基本安全利益而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其他缔约方不得对此类措施提出异议。可见,RCEP的例外条件也助于在便利电子传输的同时保护我国核心利益。
RCEP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则将有助于我国阿里速卖通等电商平台企业拓展区域市场,推广电子支付技术和标准。此外,RCEP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整体上超过90%,也便于电商平台与国内卖家形成发展合力。
RCEP采用原产地累积规则,将促进区域内贸易合作,使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地调整供应链布局,建立更精细、更完善的产业链分工体系,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RCEP同时也将促进成员国提升贸易产品的数字化水平,加快产品标识、物流、仓储、结算、通关等相关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此外,在当前疫情严重冲击全球供应链的背景下,RCEP生效后将进一步整合亚太一体化大市场,释放东盟国家人口红利优势、日本和韩国的技术资本优势、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资源禀赋优势,促进亚太区域产业链、价值链和供应链融合发展,倒逼我国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加快传统服务向数字化转型,有助于培育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
RCEP知识产权章是RCEP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也是我国迄今为止已签署自贸协定所纳入的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RCEP知识产权章共包括14节83条和2个附件,将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工业设计、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为发展数字内容贸易提供了制度保障。RCEP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知识产权协定(TRIPS),生效后将提升成员国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水平,侵权假冒行为将被有效打击。其中,对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适用民事和刑事处罚,有助于区域内高新技术和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这也有助于我国企业把握中华传统文化复兴的机遇,积极发展数字出版、数字影视、数字教育、数字医疗等产业,提升在我国企业在RCEP成员国间的国际影响力。
RCEP是我国已签署的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贸协定。RCEP生效后,企业抢抓RCEP市场机遇应首先做好规则解读,即要深入理解RCEP经贸规则。自RCEP签署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已在全国开展了不同规模的RCEP专题培训班,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宣传,引导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对于企业而言,要积极参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RCEP培训班。企业应通过参加RCEP专题培训,深入学习研究RCEP经贸规则,分析企业自身在目标市场的比较优势,探寻市场开拓机遇。
RCEP签署以来,各地政府抢抓RCEP合作机遇,将自身经济与RCEP合作相结合,一些省市出台了相关鼓励政策措施,提前谋划对RCEP成员国的合作思路。如广州市依托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全国排名领先的优势,出台了《把握RCEP机遇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培育创新主体、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拓展国际营销网络和强化专业人才培训5个方面提出了25条具体措施。又如天津市制定了《全面对接服务RCEP扎实推进高水平开放行动方案》,提出要推动经开区做好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打造数字标准、数字治理、数字要素等综合服务平台体系,高水平建设“国际数字服务港”等。企业应用好各地政府出台的支持与鼓励政策,增强市场竞争力。
RCEP中的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一系列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的条款,需要企业实施数字化配合落地。对于企业而言,加快数字化转型能够更有效地运用RCEP中的数字贸易规则,进一步提高企业效率。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数字化转型与企业数字技术改进存在本质的差别。企业在进行数字化转型之时不应将目光局限于数字技术的使用,而应从企业的管理层、组织架构、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数字化变革。
RCEP对企业合规经营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电子商务章节。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RCEP明确要求各方依据相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国际标准、原则、指南和准则,制定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框架。RCEP还明确规定,缔约方应发布向电子商务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信息。然而,由于RCEP缔约方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存在差异,这种差异造成了数字贸易企业在收集和使用含有个人信息的数据时可能会存在合规风险。此外,我国还首次将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条款纳入RCEP。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即通常意义的垃圾信息,RCEP要求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提供者为接收人阻止此类信息提供便利,要求获得接收人对于接受商业电子信息的同意,或将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减少到最低程度。因此,我国数字贸易企业应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可考虑设立专人负责信息数据保护,确保信息数据安全,避免因违规使用或被恶意入侵而造成的合规风险。
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贸易密切相关,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数字贸易标的物,如电影、电子小说、游戏、动漫等,由于盗版成本低,不容易被监管,企业很容易遭受侵权。RCEP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高,生效后侵权假冒行为将被有效打击。因此,企业要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增强维权意识,灵活运用国际规则,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此外,企业也应当积极借助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支持政策,保护自身权益。如山东省在《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先期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将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和维权机制建设。又如广州市也在《把握RCEP机遇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明确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以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