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璐
摘要:目前在我国,产权制度婚姻是非常多的,这种婚姻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不按照结婚协议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对现有产权的衔接就会不充分。在这其中涉及到的有 《婚姻法》和《物权法》,所以,如何平衡《婚姻法》和《物权法》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
关键词:《物权法》;《婚姻法》;婚姻家庭財产;适用问题
在家庭婚姻纠葛纠纷方面,《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规则适用于产权变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权法》与《婚姻法》的用法有差异,那么在法律上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就会有差异执法,这始终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所以,这要求相关人员必须解决《物权法》和《物权法》之间的差异,进而将《物权法》和《婚姻法》的关系进行调整。
1.《物权法》与《婚姻法》同时适用与婚姻领域是否存在矛盾?
《婚姻法》的执行应受到《物权法》的限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融合《物权法》和《婚姻法》,当然,如果需要更改《物权法》与《婚姻法》,就需要保证婚姻双方之间存在属于民法平等主体之间的一般关系。因为《物权法》和《婚姻法》不独立于“第三类民法”,所以配偶或第三方的财产——当事人之间的除外,如果《物权法》与《婚姻法》这两种不同法律服务之间的关系相互兼容,那么就可以将《婚姻法》和《物权法》同时应用。根据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婚姻双方所有权不稳定,那么在注册完成之前就不能使用所有权来变更效力。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双方的合同变更权利的存在取决于婚姻开始时婚姻双方对于资产的持有比例进行确定的,比如关于购买房屋的问题,《物权法》与《婚姻法》的责任界定就不一样,房产证注册婚姻双方谁的名字不重要,并而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子就必须属于登记的一方,由此可见,《物权法》与《婚姻法》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很有可能导致后期各种产权问题的产生,所以对于相关人员来说就需要能够根据现实中存在的情况来平衡《物权法》与《婚姻法》,保证这两者之间的共同效力。
本文作者认为,上述两个矛盾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其一,对于矛盾,《物权法》与《婚姻法》可以通过取决于所有权利的原则来主张的财产权的归属,即使第三方的利益能够受法律保护。除此之外,在促进《物权法》与《婚姻法》方面,也需要能够相关人员能够使用理性思考的法律和技术手段来评估,并以法律形式来约束相关者的权利,对于法律约束不合理的地方,也可以通过实际情况加以改正,这就可以进一步避免由于法律规定不符合而产生的各种问题。除此之外,在实际上,婚姻双方之间的利害关系是保证婚姻双方利益的关键部分,在这方面,即使《物权法》和《婚姻法》同时使用,也会存在无法确定婚姻双方所有者权利的情况,具体可以分为:《物权法》确定了婚姻双方财产的合法所有者和《婚姻法》标识的属性。其次,对于矛盾二,法定婚姻财产共有权经需要符合现实逻辑,以不动产为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的创造、改造、转让、征收,自依法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期间均有效”。特别是对于突发情况的产权争议,需要另行说明,这是我国法律严格规定的。
2.《物权法》下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如果放宽第三方的“诚信”标准,那么实际上可能无法起到保护第三方利益的作用。如果婚姻中财产的所有权涉及第三方利益,则《婚姻法》就会被解释为仅对内部关系有效的法律,并且由于第三方的利益保障是基于《物权法》,所以申请人可以提出强制执行。在这方面,原则上,在登记处登记候选人的责任完全在于保护第三方。在这个观点上,有学者认为,“无论是法律还是实践,都不应该强迫第三方承认和理解双方的婚姻状况,以及配偶双方在交易中的内部约定。那么具体应该怎么做呢?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界定。
第二,作者指出,在法律法规上判断“善意”并不容易。随着合法所有权在生活中的传播,这可能会意味着无法正确意识到自己的责任跟利益,这样损害到第三方利益,这不仅无法保证婚姻双方之间的所有者权利。还有可能将第三方拉入到婚姻双方的利益关系当中,所以这对于三方关系的稳定来说都是不利的。
第三,对婚姻制度的实际应用是需要从根本上来解决婚姻问题的一个制度,所以就是要保证相关制度的价值性和安全性,在这个过程当中,需要法律能够合理的保护第三方的利益,因为只有保护了第三方的利益,才能保护交易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但是就目前对于我国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还无法真正做到能够合理的保护第三方的权益,所以在实施的过程当中,第三方的权利经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除此之外,由于第三方无法了解婚姻双方之间的内部财产关系,所以如果通过强制执行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第三方就无法做到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去评判婚姻双方的所有权和财产,在这方面,目前来说是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运用当中存在的比较大的问题,在未来就需要我国相关人员能够尽量的简化交易,确保交易的安全。
3.结语
关于婚姻家庭财产的《物权法》和 《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双方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同时,还需要以维护婚姻双方的配偶关系为主要的目的。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婚姻法》的使用,《物权法》在其他民法事务中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所以在这方面我们就可以看到,如果加重对《婚姻法》的使用,那么《物权法》的使用效力在实际的过程当中就可能没有那么明显,所以在未来,就需要我国相关的人员能够结合《婚姻法》和《物权法》两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制定出能够平和这两者之间的约束条件,进而促进婚姻关系和第三方利益的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覃炜.《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认定婚姻家庭财产中的适用问题[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12):14-16.
[2]肖立梅.我国《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的适用[J].法学杂志,2014,35(08):7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