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政府信誉与中国近代公司法实施效果的区域差异*

2022-01-04 04:51欧阳峣盛小芳
关键词:公司法公债变量

欧阳峣,盛小芳

(1.湖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2.湖南师范大学 数学与统计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一、引言

中国近代工业化始于清末。鸦片战争挫败了清政府的自大和狭隘,于是晚清政府开启了自强运动,即通过官办或官督商办的形式发展现代企业,史称官督商办时期。但这种官权和民资的结合,当权者认为的互补、完美结构,实则效率低下、腐败丛生。中日甲午战争(1894—1895年)结束了清政府对官督商办模式的幻想。甲午战争签订的《马关条约》给予西方企业在条约港建厂和直接投资的权力,更让清政府当局和社会精英都有了危机感,于是中国民营企业不经意间获得了合法权,以对抗国外企业的竞争,即“保利权”。在当时商律缺失的背景下,社会各界都呼吁制定商律。

为发展工商业以“实业救国”,同时废除西方列强强加的治外法权,晚清政府于1904年参照西方公司法,仓促颁布了《公司律》。但在颁布后却遭遇诸多诟病,批评多集中于其对本土商情的忽略,导致移植的不适应。晚清政权在1912年灭亡后,新建的北洋政府在《公司律》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完善,融合中国商情,于1914年颁布了《公司条例》。后人对《公司条例》的内容多为肯定评价,可惜渐进完善的法制内涵却没有如大家期待的,催生近代中国大规模的工业化。根据统计数据,1933年近代工业在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不超过3%,在整个近代部门中也仅占13%。[1]1933-59因此,对近代公司法的效果评价,有些研究者会认为其作用是微乎其微的(1)如Rose David C,J Ray Bowen [2]442-52,方流芳 [3]48-62,江眺 [4]65-67 等都有表达类似的观点。。但在这个结论下,我们也不能忽视民营工业在某些地区的蓬勃发展,虽然其地理分布不均衡且极其有限,却成为中国近代工业的一支重要力量。[5]178-190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近代工业化的进程。(2)如张忠民 [6]15-17,李玉等[7]95-107,谢振民 [8]53-54,等等。此外,对近代公司法作用有限的原因分析,学者们的结论也多锁定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主要是《公司律》的法理缺陷;[9]92-94,[10]148-155二是实施过程中官方的不当干涉[6]65-67,[11]43-63,[12]92-109,[13]146-149。基于此,本文引入计量模型,以便更准确地估计近代公司法这个外生制度冲击对当时近代化进程的影响。这个论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识别工业化发展较好的地区与公司法实施之间的因果关系。已有的研究对公司法作用有限的原因分析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内容缺陷和官方干涉两个方面,但内容的修缮已经在《公司条例》中实现了,效果却一般,因此本文着重分析官方不当干涉对公司法实施效果可能产生的阻碍作用。

传统中国缺乏正式的政治制度来构建可信承诺,但限制政府权力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其中行会抵制、交易费用约束以及重复博弈中的声誉机制约束等都有可能制约国家机会主义和掠夺行为,从而创造相对安全的投资环境。(3)如王一江[14]43-45,North and Weingast [15]803-42,North、 Wallis and Weingast [16] 等。财政赤字高的国家受声誉机制的影响,确实有可能提高承诺的可信度。(4)代表文章有Tsebelis G [17]23-24,Carruthers B [18]693-8等。近代中国政府负债累累,税收有限,主要靠对外举债和对内发行公债来偿还,银行成为政府公债的发行者和持有者,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让银行家有了跟政府博弈的筹码。因此,在大一统崩溃的时期,中国反而实现了自下而上、由民间力量主导的金融与财政革命。[19]311现代金融是一个对法律与契约最敏感的行业,银行力量通过制衡政府之手提高其可信承诺,形成有效的市场机制,有利于公司法更好地发挥作用。本研究利用公司法颁布前后,各省的新设民营银行存量及反映近代工业化进展的年新设企业数据变化趋势,从政府可信承诺的角度分析近代公司法对中国工业化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并提出如下假设:公司法对近代工业化是有推动作用的,但这种推动作用在银行业较发达地区发挥得更好。因为在公司法的实践过程中,政府有任意干涉的惯性,但在银行业发达的地区,受制于发行公债需要的声誉机制,政府在与银行业的博弈中逐渐形成可信承诺,形成了有效的市场化环境,推动了公司法发挥其效用。

本文的贡献在于:初次提出对近代公司法作用的评估应考虑区域的差别性;首次引入政府“可信承诺”来识别公司法在近代中国哪些地区实施效果更好;通过计量模型加以论证,为论文结论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证明。

论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理论框架,即公司法的运行逻辑构建;第三部分设定计量模型并进行数据分析;第四部分为回归结果分析和稳健性检验;第五部分总结本文的研究结果。

二、公司法实施的逻辑

为了推动公司制在国内的普及和发展,晚清政府特意颁布公司法,试图鼓励本土商人投资和创办公司以实业救国。那么公司法的运行逻辑是怎样的呢?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中国近代公司法的实施效果体现在促进经济繁荣和发展,即企业数量增加和工业化进程上

为了推广公司制在中国的运用,推动现代企业的建立,在当时开明官员和社会精英的支持下,清政府于1904年颁布了《公司律》,后来北洋政府在1914年颁布了《公司条例》,在此之后新设公司数量有了较大的增长(见图1),说明两个公司法对促进现代企业的建立均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年新设企业数量是度量工业化进展的一个合适指标,因为“它们不仅直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而且通过持续给老企业施压,也间接地刺激了经济的发展”。[20]220-1虽然新办企业数量在1911年前后受到朝代更替的突发事件影响,出现了一个短暂的回落,但之后又开始逐渐回温。在《公司律》和《公司条例》颁布的两个时间节点之后,我们都可以观察到新建工业企业数量的一个加速增加。

图1 中国近代(1894—1927年)新设民营工业企业数量变化图

近代公司法的颁布虽然没有产生人们所期待的全国性的经济繁荣发展,但从数据统计的角度可以看出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业企业的兴起和活跃。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04年之前),《公司律》颁布之前,新设公司数量增长缓慢;第二阶段(1904—1913年),《公司律》颁布后,新设企业数量显著增加,虽然在1911年因朝代更替出现回落,但增长的趋势没有变;第三阶段(1914—1922年),《公司条例》在某些地方实施情况较好,1922年新设企业增加到160家。

(二) 公司法有效实施的基本条件是政府权力受到制约,从而企业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内能实现预期的自主性

晚清时期学习的西方商法对照的是最早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经营模式。荷兰是共和联邦制,中央政府染指商业利益的能力有限,因此政府侵占、征用私有财产的风险较小,商人愿意将资本长期投资于公司中。而英国在17世纪初期仍是独裁时代,王权不受议会控制,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保护很弱,因此私有产权不安全,为降低风险,商人只愿意做短期或一次性投资,保留随时可撤离资金的机会。在英国内战(1642—1648年)之后,尤其是光荣革命(1688年)后,王权受限于议会,英国东印度公司才开始实行资本永久锁定制度。通过对以上史实对比分析可知,公司法中对资本锁定的规范,只有在政府权力受到限制的环境下才有可能实现。

在中国近代公司法的实施过程中,晚清政府势力已经非常虚弱,以至于无法保障法律的实施效果;同时,政府仍习惯性地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执法过程中为获得最大的利益回报挑战法律的底线,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众影响力和执行效果。浙江铁路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浙江铁路公司依律反对官方对其人事权的干涉,但官方回复称铁路公司不同于普通公司,“其性质与国家有特别之关系,即应受国家特别之监督”,“铁路公司不准援引商律”。[21]23-25广东粤汉铁路公司也遭遇到类似对待,在官方给予其民营地位后,又插手公司内部的人事选举,导致公司内部管理充满危机和腐败,且出现宗派斗争,公司存亡之际,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角色,并非依法(《公司律》)处理问题,而是直接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的权利,并在1911年将其国有化,引起了股东们极大的激愤和抗议。可见虽然《公司律》已经颁布实施,但政府并没有以其作为调节企业关系的行为准则。政府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从实际上架空了《公司律》,阻碍了公司法的实施。

(三) 中国近代公司法的运行机制体现在银行业倒逼政府提供可信承诺,进而推动公司法的有效实施

从公司制产生的条件来看,需求方面需要有新的获利机会,且这种商业机会需要大量投资,其仅靠家族或关系网难以解决,[22]25-27,[23]1-35供给方面则需要有法律创新来保证资本投入后的稳定性问题,[24]193-236包括契约履行的可靠性和资本长期锁定,不能随意撤出,以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无论是契约的履行还是资本的聚集、锁定,能吸引投资者做出这种投资行为的基本前提是政府的可信承诺。[22]126-7,[24]193-236只有政府权力受到约束,不随意凌驾于法律之上或侵犯、征收企业资产,投资者才有可能进行长期投资。

政府的可信承诺,有可能通过宪法体系获得正式确立,也可能通过某些非正式渠道(比如博弈、科斯谈判等)建立。近代中国在公司法颁布之后,工业化进程出现明显的区域性差异。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是什么?LLSV(5)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拉波塔(La Porta)、洛配兹·西拉内斯(Lopez-de-silanes)、安德烈·施莱弗(Andrei Shleifer)和罗伯特·维什尼(Robert W Vishny)四位学者,通过整理多国的政治、法律、宗教、文化和经济等方面的量化数据,第一次明确将法律因素引入到解释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具体研究中。由于他们经常一起署名发表文章,学界称其为LLSV组合。他们的理论成就体现在两大领域:一是法与金融宏观理论,二是法与微观金融理论,因此他们也被称为法与金融研究领域内的“四剑客”。的研究为此提供了探索的方向。他们认为金融市场发展更好的地区,一般政府权力相对受制衡,法律体系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阳李等的研究也表明,与贫穷国家相比,法治对富裕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更为突出。[25]66-74在近代中国,虽然政局不稳,但银行、金融业却在一些地区蓬勃地发展起来了,实现了由民间力量主导的金融与财政革命。[26]242-62这个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金融革命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当时政府负债沉重,税收有限,因此不得不通过发行公债来解决财务问题,而公债的发行需要依靠银行,国内银行通过与海关的合作,掌握了公债的发行和运营,因此在与政府的博弈中拥有了部分有效否决权(veto power),从而倒逼政府提供可信承诺,以维护其声誉。银行的制衡与政府的可信承诺,共同构建了适合公司法发挥作用的市场化机制,因此,在近代中国,公司法在银行业发展更好的地区的实施效果也会更好,作用更加明显。

公司法有效实施的基本条件是公司获得自主经营权,政府不能随意干预企业。中国近代公司法的实施效果之所以出现区域差异,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在近代银行业发达的地区,银行可以在发行和持有政府公债的过程中获得有效否决权,因而具有和政府博弈的力量,进而倒逼政府提供可信承诺,构建了有效的市场机制,极大地释放了公司法对工业化的推动作用。

三、模型设定和数据分析

本文的实证部分主要论证在近代中国银行业发展较好的地区,公司法推动工业化的作用更强。本文以近代各省的年新设银行存量为强度变量,利用其与公司法变量的交叉项观察不同省份公司法的作用强度差异。模型涵盖的地区包括全国18个主要省份(6)包括直隶、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河南、山东、山西、湖南、湖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和贵州。,设定的固定效应面板模型如下:

yit=α+β1postt·Xit+β2postt+β3Xit+δWit

(1)

本模型估计的时间段为1894—1927年。因为中国的工业化开始于中日甲午之战后,当时的民营企业意外获得了合法化而开始发展,中国的银行业也是从1897年才开始发展的。而1927年之后的南京政府实行银行国有化与货币发行的国家垄断,银行业逐渐失去了自由发展的空间和力量,也就不在本文分析的理论框架之内了。

式(1)中,yit为近代中国省级地区i在t年的新设工业企业数量,除此之外,本文还考察了不同年份不同地区的新设公司资本总额。postt为公司法的颁布情况,分两种情况进行考察:在1894—1927年的考察期内,以1904年《公司律》颁布为界,1904年之前设为0,1904年(含)之后设为1;在1904—1927年的考察期内,以1914年《公司条例》颁布为界,1914年之前设为0,1914年(含)之后设为1。Xit为与公司法制度相关的变量组,包括本文最关注的银行变量、相关的口岸变量和商会变量。首先,选择口岸变量是因为近代条约港享有治外法权,其管理模式逐步演变成了类似西方式城邦自治模式,这种制度模式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20世纪后也逐渐成为国内银行总部的聚集区,以避开政府和军阀的干涉,保持其独立性。由此可见,条约港对近代银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此外,条约港的中国企业家,包括有买办背景的企业家、归国移民企业家以及本地的华商,为了自己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推动口岸接受西方商事法律制度,因为他们认为西方的法律体系更公平有效,在一些大口岸城市中,法律实践的专业水平也相当高。因此,口岸是影响公司法实施效果的变量之一。其次,选择商会变量是因为商会是联系商人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兼有工商制度供给和需求的双重身份,在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优化商业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公司律》在内容上没有兼顾本土商情,商人及商人团体就会通过上海商务总会、上海商学公会等召开全国商法讨论大会,目的是“联合全国商人自造商法草案,要求政府施行”,[27]65-66后讨论成稿《商法调查案·公司律》。虽然提交至晚清政府后因清政府被推翻而没能实施,却成为北洋政府颁布的《公司条例》的主要蓝本。由此可见,商会的存在有利于公司法在当地的输入和实施,所以是影响公司法实施效果的因素之一。

此外,式(1)中的Wit为随时间变化的控制变量,涵盖了1894—1927年历年的出口总额、进口总额及各省修建铁路数量等数据。Zi为不随时间变化的省级控制变量,包括清末各省的厘金税率和厘金局卡数量、清末各省的族谱数量和货币地租购买年以及1841年各省的人均田赋和1851年各省的人口数量等。It和Vi分别为时间虚拟变量和省级个体固定效应,εit是随机扰动项。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模型内生性问题,公司法作为一项自上而下的移植制度,是典型的外生冲击变量,银行变量可能与新设公司数量(或投资总额)存在反向因果效应,从而导致估计结果的非一致性,同时因为新设银行存量的数据存在一定的统计误差而影响估计结果,因此需要采用工具变量法进行分析。本文尝试采用北洋时期各省公债额度与公司法虚拟变量的交叉项作为银行变量与公司法虚拟变量交叉项的工具变量进行估计,以减小内生性的影响。

表1 变量的数据来源和描述性统计

四、回归结果分析和稳健性检验

(一)回归结果分析

表2为对公式(1)进行估计的结果,其中因变量Y为近代新设工业企业数量。第(1)~(3)列是考察1894—1927年这个时间段,以1904年《公司律》颁布为时间节点的估计结果;第(4)~(6)列是考察1904—1927年这个时间段,以《公司条例》颁布为时间节点的估计结果。其中第(1)列是只控制年度虚拟变量和固定效应后的分析结果,第(2)列是加入控制变量后的分析结果,第(3)列是加入所有控制变量和其他解释变量后的分析结果。可见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估计,公司法与银行交互项对企业成立的影响均显著为正,表明银行数量越多的地区,公司法的实施效果越显著。

表2 公司法与近代新设公司数量(1894—1927年)

表3是当因变量Y为近代新设企业资本额时,对公式(1)进行估算的结果。由表3可知,不论对哪个时间段进行估计,公司法与银行的交互项对新设企业资本额这个因变量的影响都是显著为正的。无论是加入部分控制变量还是加入其他解释变量,这一结果仍然是稳健的。

表3 公司法与近代新设企业资本额总额(1894—1927年)

从表2和表3可以看出,银行业发达的地区,公司法发挥的效用更显著,对工业化的促进作用更明显,这个结论很稳定;但商会和条约港没有成为识别公司法实施效果地区差异性的有效变量。本文认为这不是因为商会和条约港没有促进公司法发挥作用,而是因为计量模型展示的是平均处理效应,未能深入探讨各变量的异质性效应,但并不代表其没有任何作用。

(二)工具变量检验

公式(1)以公司法和银行的交互项为核心考察变量,可能产生内生性问题。公司法作为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是典型的外生冲击,因此基本没有内生性问题。但银行与新设公司数量之间可能存在反向因果效应,或者银行数量数据存在统计性误差,因此本文以北洋政府时期各省的公债发行额与公司法的交互项作为银行与公司法的交叉项的工具变量来估计其对新设公司数量的影响。之所以选择北洋政府时期的公债发行额,是因为北洋政府时期是商办银行最兴旺的阶段。[28]2198-2200在这个阶段,发行和持有公债是银行的一个重要职能,凭借这个职能,银行获利不少,甚至有些银行设立的初始目的就是为了公债业务。银行也借此平台成长为可以和政府公开博弈、影响政府金融政策的团体。因此公债发行和银行设立关系密切,但对新设公司并没有直接影响,因此是一个合适的工具变量。对工具变量的估计结果列于下表4和表5中。

表4 验证工具变量的外生性

表5 公司法与公司数量(1894—1927年):处理内生性

由表4第(1)列可知,各省公债发行额与公司法的交叉项对新设企业数量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在同时控制银行与公司法的交叉项后,由第(3)列可知各省公债发行额交叉项的估计结果变得不显著,这表明我们的工具变量并不直接影响新设企业数量这个因变量,而仅仅通过银行交互项影响因变量,满足工具变量的“排他性限制”条件。表5是根据公式(1)进行两阶段OLS估计的结果:第一阶段估计结果表明,公债发行额与公司法交互项对银行与公司法交互项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第二阶段的结果表明,公司法与银行交互项的估计参数是稳健的。此外, 模型中Kleibergen-Paap rk LM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Kleibergen-Paap rk Wald F值高于10%水平的Stock-Yogo临界值(16.38),最小特征值统计量F在1%的水平上显著,且大于10,说明模型是可以识别的,且拒绝“存在弱工具变量”的原假设。

五、结语

中国近代公司法的出台和实施,既揭开了法制经济的序幕,也促进了企业的兴起和经济的繁荣。公司法的实施效果受制于所在社会和市场自身的运行逻辑,判断标准应该以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为尺度。[29]58-65本文选取工业化程度作为经济效率的度量指标,考察近代公司法在全国实施的效果,发现在不同地区由于与其市场运行的契合度不同,导致公司法的实施效果不同。为此,本文主要关注近代公司法实施效果的区域差异,以及导致这种差异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本文提出了一个分析公司法运行逻辑的框架,即以工业化进程评价公司法的实施效果,以企业自主经营作为公司法实施的前提条件,以政府可信承诺构建公司法的运行机制。按照这个框架,从理论上的解释可以实现逻辑自洽:近代中国一方面有延续千年的政府专制惯性,权力之手不受约束;另一方面,出于发行公债的需要,在某些地区受制于银行业的力量,呈现出政府权力各地不均衡的局面,而在银行业发达的地区,因发行公债倒逼政府做出可信承诺,使政府权力受到制约,自然地构建了相对有效的市场化环境,契合了公司法这个舶来品发挥作用的运行机制,极大地释放了公司法对工业化的推动作用。因此,近代公司法在政府可信承诺程度较高、市场化环境较好的地区,发挥作用的效率更高。可惜的是因为这种银行与政府互相制衡的结构并没有得到宪法的保障,非常脆弱,历史也就没有给予其足够的机会生存下来,到了南京政府时期中央政权加强后,集权统治就挤占了法治的空间,这种制衡的力量也就没有了。本文选取近代中国新设工业企业数量和资本总额,通过构建模型进行实证研究,证明了近代公司法在银行业发达地区的实施效果更加显著,对工业化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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