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倩琳,张啟成
1.广州商学院法学院;2.汕头大学法学院
综艺节目模式主要是指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根据综艺节目模式的性质,可总结出以下几个特征。
关于综艺节目模式的类型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综艺节目多以晚会形式呈现。我国最早的电视综艺节目可以溯源至1983年的春节联欢晚会,节目模式主要以唱歌、舞蹈及小品为主。此后亦有大批经典的同类节目备受观众喜爱,主要以电视综艺节目为主,近年来,以网络为媒介的晚会类综艺节目模式也开始兴起。第二阶段,主要可归纳为益智类节目模式与体育、娱乐类综艺节目模式。中央电视台制作的某益智类综艺节目带动了地方电视台进行模仿制作,而作为地方卫视的湖南卫视,则开创了明星参与类“游戏+访谈+表演”综艺模式的先河。第三阶段中,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综艺节目模式类型以互联网形式发展,互动性强成为网络综艺节目模式的标志之一,无论是家庭亲子类还是交友相亲类,无论是生存挑战类还是选秀竞技类,节目的形式从基础的由制作方向观众单向输出演变为评论互动、发送弹幕、选秀投票、转发助力等多元化交互的形式,层出不穷的创新体验不断丰富着综艺节目模式。
综艺节目模式的类型多样固然能吸引越来越庞大的观众群体,但基于对新兴电子产品的操作不熟悉、对传统媒体的信任等原因,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观众主要以中老年人为主,中青少年主则更多地“转战”网络平台,使得网络综艺节目模式得以突起。以腾讯视频为例,截至2020年3月,在“宅经济”(足不出户进行网上娱乐而衍生的一系列经济模式)背景下,腾讯视频的付费用户规模达1.12亿,继上个季度用户规模上亿后继续保持环比增长5.7%。在腾讯视频的用户中,“90后”占比超过25%,核心一线城市的用户占比超过25%,用户人均观看视频时长为100分钟/日。此外,部分综艺节目模式与音乐、游戏软件也有相互合作的趋势。以某平台制作的与乐队相关的网络综艺为例,节目中乐队所演出的音乐需要在腾讯音乐付费收听,这样的模式也进一步推动了腾讯音乐的发展。
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但综艺节目的数量依然庞大。腾讯视频在2020年上线的节目多达184档。现存综艺节目数量庞大的背后,除了有互联网兴起、形式丰富、收看的观众数庞大之因,更反映出综艺节目的制作门槛较低。不论是节目游戏、分镜、嘉宾人设、后期风格等的“高度相似”,抑或综艺节目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音乐、他人艺术作品、肖像、粉丝相互控诉“融梗”抄袭之嫌等等,无一不反映出当下综艺节目的乱象。
我国的综艺节目现在正处于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关于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问题不容忽视。为了维护文化艺术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与稳定,确有必要加强对综艺节目法律上的规范。本文就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对于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部分学者认为综艺节目模式是一个框架。导演、工作人员和嘉宾均遵循框架内的规则和方法完成综艺节目。然而,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可以得知,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无法作为专利进行保护的,故从此角度看,恐怕难以对综艺节目模式进行保护。也有学者提出,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中的“场景原则”对节目模式进行保护,然而笔者认为,“场景原则”需要场景有足够的代表性以及特殊性,于综艺节目模式而言难以界定,不宜类推而保护。笔者认为,宜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综艺节目模式进行联合保护。
综艺节目模式可以拆解为不同的元素—包括节目的剧本、演出的嘉宾、主持人的台词、音乐、歌舞表演、后期剪辑素材和游戏活动等。这些元素互相结合,共同组合成一场精彩且富有独创性的综艺节目作品。倘若要把这些元素进行排序,可引用“金字塔结构”模型:首先,节目的剧本、游戏规则、台词脚本可构成综艺节目模式金字塔的根基;在根基之上、越靠近金字塔顶端的综艺节目模式中的元素愈发细致,包含道具的设置、即兴发挥的台词、后期编辑制作的风格等等,这些元素使得综艺节目更饱满生动;金字塔的最顶端体现出综艺节目模式的“灵魂”—独创性,观众能明显感受到这一个综艺节目模式与其他综艺节目模式之间的区别。
在模式中出现的元素,如文字剧本、舞蹈音乐等在一定程度上可援引《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然而,仍有部分元素会处于法律的空白地带无法进行保护。笔者认为,面对此种目前难以判断的情况,应当把元素进行整合,通过金字塔模型进行分析,若该种在金字塔中是必不可缺的部分,也即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同样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近年来,国内综艺节目模式涉嫌抄袭的讨论时有发生。我国《著作权法》主要以列举式界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这使很多新型侵权行为难以囊括。而在司法实践中,则会结合“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判定著作权侵权与否。基于前文所述的综艺节目模式的特征,“接触”这一条件基本比较容易达成,侵权界定的难度主要体现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此时一般通过内外在测试法进行判断。外在测试即客观上对作品进行专业分析及该领域专家的证言,内在测试可根据普通观众观看节目后的感受以判断。但是目前由于大部分观众在判断问题时都比较主观,难有统一标准。正是因为综艺节目模式认定不清,导致行业内的人士对于借鉴和侵权的界线难以把控。如能有相关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是约定俗成的规矩,那么抄袭侵权的现象将显著减少。
随着新媒体与影音行业的发展,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发提高。近年来版权人积极维权、群众自发监督、平台完善监管、有关部门主动核查,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抄袭的发生。保护是自由创作的强心针。对观众而言,原创作品持续的产出和更新,既丰富了大众的日常生活,也有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然而,综艺节目模式却缺少有效直接的保护手段。目前综艺节目模式还无法受到法律的全部保护,行业内也缺少有效的手段来保护综艺节目模式。此外,中国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让综艺节目模式创意撞车、同质化现象几乎变成了一种常态,很多综艺节目模式纠纷事件最终不了了之。毋庸置疑,保护手段的缺失将对综艺节目的良性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打击。
对于综艺节目的保护,笔者认为可以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寻求多样化的救济途径。
综艺节目模式能否被认定为作品是解决综艺节目模式纠纷的创新突破。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只要满足《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性质,即可援用法条第三条第九款中的规定进行保护。这意味着综艺节目模式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属于智力成果二是以一定形式表达并可复制三是具备独创性。以韩国为例,韩国电视台在出售综艺节目模式时会将综艺节目模式的规则、脚本、流程等打包成一个诸如“节目宝典”的概念,再将其进行转让或授权,这种“宝典”使得综艺节目模式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从《商标法》来看,节目的制作方可以就节目的名称、标志性道具、特殊的符号和节目中特有的特殊名词来申请商标的注册从而获取《商标法》的保护。若A公司将其制作的系列节目模式中的经典标识申请商标,则只有向A公司购买了版权的公司才能使用这一标识来当作节目的标识。这样既可以对原本综艺节目进行一个保护,同时还可以对这一申请的商标进行宣传,广而告之,让大众群体一看到这个符号、标志就能想到这档综艺节目。
每一档综艺节目的创作者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遵守行业内的商业道德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明确将模仿他人知名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有名称、特有装潢等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综艺节目中出现的与其他综艺节目雷同的节目标志、经典的台词口号等都是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综艺节目制作者假如存在恶意抄袭、混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损害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已经获得市场或者大众认可的综艺节目制作方,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维权与救济。同样,综艺节目制作方可通过订立保密协议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与恶性竞争。
在我国,综艺节目属于一个朝阳产业,对综艺节目模式的立法与保护仍不够清晰。加强对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这个任务迫在眉睫,综艺节目不仅只存在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一种文化的传播。如目前的一些综艺节目,节目里没有眼花缭乱的流量嘉宾,也没有复杂的规则设计,却能让观众在观看节目时学习了解到我国悠久的历史文明,同时增强国人的民族自信。在自媒体发达的背景下,综艺节目模式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是大势所趋,有了强有力的保护伞也就能够为综艺节目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也能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