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审美判断

2022-01-01 22:25薛富兴
关键词:对象美学价值

薛富兴

审美判断乃人类美感或审美经验之核心环节,无论从感性还是理性的角度考察均如此。本人曾立足中国古代美学中古典艺术审美相关材料,概括出古典审美判断的四种形态,并以之为人类审美判断的普遍性理论模型,曰:基础判断、层次判断、风格判断与审美理想判断。①关于人类古典审美判断基本形态,见薛富兴:《审美判断的古典形态与现代发展》,《学术研究》2014年第7期。本文欲将该理论模型应用于自然审美领域,其理论目的有二:其一,上述审美判断理论模型之普适性——检测一种立足于艺术审美而产生的理论模型是否能同样有效地描述人类自然审美经验;其二,借此理论模型揭示人类自然审美经验的特殊性,即它可能遭遇的人类艺术审美判断所不曾面临的特殊问题,特别是立足于当代环境美学的理论视野。

自然审美基础判断

基础判断是人类审美判断的最基本形态,它是审美主体面对特定审美对象所作的关于该对象是否具有审美价值的质的判断。它解决人类审美活动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某物是否美,或是否值得人们对它进行审美欣赏。其积极的表达形态曰“美”,消极的表达形态曰“丑”或“不美”(“无美”)。此乃人类审美判断系统中的第一种普适性形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理当共享性地存在于关于艺术和自然的审美判断中。我们据此可明确推论:在自然审美语境下,当人们进行自然审美欣赏时,他们关于特定自然对象、环境所能作的第一种审美判断也将必然是关于它是否具有审美价值,或是否值得人们对它进行审美欣赏的基础判断。换言之,基础判断同样适用于自然审美,它同时也是一种对自然审美有效的审美判断形态,此乃我们关于自然审美判断所能得出的第一个结论。

推论上述基础判断对自然审美的有效性并不困难,我们在本文中更乐于追问:人类关于自然的审美判断与关于艺术的审美判断在具体应用中会有何不同,即使人们所采取的都是基础审美判断?初步看来,似乎并无不同:正如我们对艺术乃至所有人类文化对象均可一分为二——美的与丑的那样,关于自然对象,我们也可以,且只能作出两种判断——积极的(美的)与消极的(丑的)审美判断。不仅推理如此,这也是社会大众所共享的基础性自然审美经验:天地自然中,有些花是漂亮的,有些动物则是丑陋甚至令人厌恶的。然而上述推论及大众审美直觉若置于当代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视野便成问题,甚至不可容忍。

据说,人类应当尊重、关爱、感恩与敬畏自然。①关于环境美德,见薛富兴:《铸造新德性:环境美德伦理学刍议》,《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这种关于环境伦理主体立场之宣示若置换成关于自然客体之价值陈述,则可表述为:如果我们对自然作整体性或全称性价值判断,那么我们应当承认大自然本质上值得人类之尊重(以及关爱、感恩与敬畏),或曰大自然本质上具有获得人类尊重(以及关爱、感恩和敬畏)之价值或特性。

若以上陈述不谬,且有意搁置关于自然对象量的价值判断,那么我们会发现上述关于自然的伦理价值判断与其审美价值判断间存在矛盾:虽然据说自然具有获得人类尊重(以及关爱、感恩和敬畏)的价值或特性;但是我们还是有可能且愿意对它作出消极的审美判断——世界上确实存在着自然丑。于是问题就来了:一种不值得人类尊重(以及关爱、感恩和敬畏)的自然如何在审美上又可以成为美的(或值得欣赏的)?当我们真诚地以自然为丑陋时,又如何去尊重(以及关爱、感恩和敬畏)它?一种不以环境美德(尊重以及关爱、感恩和敬畏)为前提、承认自然丑的自然美学又如何可能?

茂叔以莲为花之君子,予为增一敌国,曰:瑞香乃花之小人。何也?《谱》载此花“一名麝囊,能损花,宜另植”。予初不信,取而嗅之,果带麝味,麝则未有不损群花者也。同列众芳之中,即有朋侪之义,不能相资相益,而反祟之,非小人而何?②李渔:《闲情偶寄·种植部·瑞香》,江巨荣、卢寿荣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06页。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在自然审美欣赏中承认个体或部分意义上的自然丑,并不会与我们尊重自然之整体性立场相矛盾,亦即量的、部分意义上的消极性审美判断并不必然导致否定整体意义上的自然美概念,从而整体意义上尊重自然之环境伦理。然而,在量的判断上承认自然丑又会面临此类问题:如何在万千自然对象中对其丑的部分给出恰当的量的判断,将万千自然对象中多少对象归之于自然丑是恰当的,以及自然丑的标准如何制定、依据何在?我们是否能容忍一种自然丑量的不断扩张,以至于接近自然全丑的结论呢?

总之,关于自然的消极审美判断,存在着量的准确性和适应性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与尊重自然之整体性的环境伦理立场相左,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逻辑矛盾。

相反,当代环境美学中的“肯定美学”(positive aesthetics)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更为高效的解决方案。

自然界所有未经人染指的部分都是美好的。能欣赏自然与对自然进行评判是两回事。自然美学是积极的,消极的批评只适用于人工施之于自然的部分。①阿尼·尼金努恩语,自艾伦·卡尔松:《从自然到人文——艾伦·卡尔松环境美学文选》,薛富兴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0页。

这意味着:对于未经人类干扰的自然对象与环境,我们只能作积极的即肯定性的审美判断,对自然的消极性审美判断不仅是不恰当的,也是无效的,因为我们无法让自然对象与环境主动地适应我们的审美趣味标准。

许多善良的人认为鳄鱼是恶魔的产物,因为它们吃所有的东西,又长得难看。但是毫无疑问,这些生物很快乐,而且把造物主指派给它们的地方住满了。在我们看来,它们凶猛又残酷,但在上帝的眼中它们一样是美的。②约翰·缪尔:《墨西哥湾千里徒步行》,王知一译,人民文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8页。

若有人说,一片沙漠或苔原、火山爆发之地是丑的,那他正在做出一项错误陈述,举止失当。生态系统,至少作为景观,只具有积极的审美特性。就像云彩从来就不丑一样,它们只存在美的程度差别。其他自然对象亦如此:山峰、森林、海滩、草地、悬崖、峡谷、瀑布、河流。(天文景观亦如此——恒星、星系、行星,它们或多或少总是美的。)③Holmes RolstonⅢ,Environmental Ethics,Philadelphia: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88,p.237.

据上述肯定美学代表性人物,依传统审美趣味而将某些自然对象与环境判定为自然丑——如鳄鱼、沙漠之类,若立足自然整体之立场(类上帝之眼光),其结论也许并非如此。依环境科学,每一成功地适应了其所生存特定环境的物种均是优秀物种,值得人类赞赏,而非歧视;依生态科学,特定自然环境或生态系统中所生存的每一特定物种,对该环境或生态系统整体之健康运行与长久持存而言,都发挥着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换言之,无一物是多余的,因而都值得人类的审美认可。何谓自然美?是符合人类特殊审美趣味的自然对象,还是符合特定自然对象自身生存与发展利益,因而也值得人类赞赏的对象?若审美欣赏者与自然美学家真诚地认可所欣赏自然对象之自身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便不得不承认:天下每一物均自有其善,自有其美,自然丑概念实在纯属虚构,是对自然之审美诽谤。

因此,“肯定美学”主张自然在本质上仅具积极的审美价值,便是从逻辑上对自然丑概念釜底抽薪,从根本上消除了上述自然美学与环境伦理间的矛盾。据此,我们在自然审美欣赏中对特定自然对象与环境,能且只能作出积极的审美判断。换言之,关于自然的基础审美判断仅存在积极的审美判断,而不包括消极的审美判断,此正是基础审美判断在艺术(包括所有人类文化性质的审美对象)与自然两者中所存在的不同,此正是关于自然的基础审美判断之特殊性。本文主张:关于自然的基础审美判断,“肯定美学”立场自有其巨大的理论优势,因而也是我们在自然审美欣赏中应当采取的正确立场。概言之,关于自然对象与环境,从质上说,我们只能得出肯定性或曰积极性的审美判断,无须也不应当给出消极性或否定性的审美判断。由于它从逻辑上根本地取消了自然丑概念的合法性,因而也就最坚卓、充分地捍卫了自然美的价值,可谓当代自然美学与环境美学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最充分地体现了关于自然的基础审美判断之特殊性。

自然审美层次判断

层次判断乃人类审美判断的第二种形态,它是关于特定审美对象审美价值高低的量的判断,它解决特定审美对象审美价值的程度问题。从基础判断到层次判断,即从原则性地判定特定审美对象是否具有审美价值,发展到更为细致地澄清特定审美对象所含审美价值量的程度或状态,体现了人类特定群体、时代审美意识进化的基本轨迹。在艺术审美领域,中国魏晋时兴起,且持续到明清时代,在各门类艺术中普遍存在的对特定艺术作品艺术成就高低的“品第”传统,乃此类判断之典型范例,无论是上、中、下品三分法,还是能品、妙品、逸品和神品四分法,均是关于特定艺术对象所含审美价值高低的纵向量的区别,是对众多审美对象所含审美价值高低之定量比较。此乃人类审美判断的又一普遍形态。那么,当上述层次审美判断应用于自然审美领域,其情形又将如何呢?

上述关于自然美的质的基础判断——自然无丑,将从逻辑上推导出一项关于自然美量的层次判断之总体性原则——众美平等。即原则上说,自然万物间的美在审美价值地位上不可作程度性比较,因为它们并不存在审美价值上的高低优劣之别,故而实无须对它们作此类比较,而只宜承认它们均具有同等程度的美;否则,此类比较只会培育我们对自然万物之审美偏见——据人类自身之主观性审美趣味对万千自然物做审美价值上的优劣贵贱之别。因此,唯有首先建立关于自然的同质同量之美的原则,环境美学方可最大限度地与环境伦理学之尊重自然原则相协调。

如此立场似乎会导致我们在自然审美领域彻底取消关于自然对象的量的层次性审美判断。其实不然,因为在日常自然审美经验中,欣赏者毕竟会不可避免地对不同自然审美对象的审美价值做出更为细腻、精致的量的描述与评估。于是,关于自然审美对象量的层次审美判断便从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转化为如何恰当地作此类判断的问题。立足于环境美学基本立场,在自然审美欣赏中,欲对特定自然对象之审美价值作出恰当的量的层次判断,欣赏者需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自然审美层次判断之恰当语境。

在艺术审美领域,量的审美评估之专业化——审美比较仅在同一门类的对象中进行,几乎已成为各民族、各时代之审美惯例。比如,我们已很难见到诸如“小说比油画更优秀”“悲剧比喜剧更有魅力”等糊涂见解,这说明在艺术审美领域,量的层次性审美判断已发育得很成熟。然而在自然审美领域,即使在精英知识分子那里,也会出现一些不太明智的审美见解,诸如“凤仙极贱之花”①李渔:《闲情偶寄·种植部·凤仙》,第321页。、“菜为至贱之物,又非众花之等伦”②李渔:《闲情偶寄·种植部·菜》,第325页。之类。这说明整体而言,我们的自然审美经验进化节奏当大晚于其艺术审美经验之成熟。关于自然对象的层次审美判断当如何恰当地进行,我们在此处得出第一条经验:关于特定自然对象审美价值量的层次判断只能在同类对象中进行;在不同类别自然对象间所作的关于其审美价值高低的量的层次判断/比较是不恰当的,因而无效。

欲建立关于自然对象审美价值恰当或有效的量的层次判断,类别意识应放在首位,此乃层次判断成立的必要前提——当且仅当量的审美判断在同类自然对象中进行时,此类判断才合理。然而在日常自然审美欣赏中,欣赏者往往会根据自己的主观审美偏好,在不同类别自然对象中作出其审美价值高低的判断,且往往自鸣得意,此乃自然审美意识不成熟的典型表现。那么如何才能避免此类错误,在自然审美欣赏中形成正确的量的层次判断呢?依据当代环境美学中“科学认知主义理论”(scientific cognitive theory)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我们需自觉借鉴来自各门类自然科学对诸自然对象的正确描述,以之作出恰当的审美判断:

我们对于特定环境特征的知识促成了欣赏的适当界线,审美意义的独特聚焦,以及相应的视角,或是针对独特类型环境的适当方式。①艾伦·卡尔松:《从自然到人文——艾伦·卡尔松环境美学文选》,第52页。

科学知识对于自然审美欣赏而言是关键的。没有它,我们不知道如何恰当地欣赏自然,也将错过其所具有的审美特性和价值。②艾伦·卡尔松:《从自然到人文——艾伦·卡尔松环境美学文选》,第105页。

换言之,要想对特定自然对象作恰当的量的层次审美判断,自觉地借鉴相关自然科学知识,自觉引入相关自然科学概念、范畴,以之为范导,当是有效途径。认知维度,即关于特定自然对象的正确知识,至少是关于特定自然对象在相关自然科学知识体系中之恰当位置,以及描述此类位置之相关概念与范畴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有效的层次审美判断应当在一系列相关自然科学概念指导下进行。比如,若想获得更为具体的审美收获,得出更为恰当的审美价值量的比较性判断,欣赏者在欣赏植物和动物时需要引入自然科学中关于有机界的分类系统——界(kingdom)、门(phylum)、纲(class)、目(order)、科(family)、属(genus)、种(species),关于特定自然对象审美价值量的比较尽可能在同类且更小的范畴下进行。实际上,最直观有效的审美价值比较也许应当在最低一级——“种”的层次上进行,跨物种的审美价值比较是外行的、不公正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准此,恰当因而有效的自然审美层次判断并非人人可得,并非一种主观、随意的“审美意见”之表达,它应当是一种较为客观、准确的专业性工作,要求欣赏者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积累。此要求似太高,高到不近人情,似乎剥夺了社会大众天然具备的热爱自然、欣赏自然之神圣权利。诚然,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爱美之行人人践之。然而,任何一种自觉、成熟的精神生活领域,必有其特定的专业知识、技能要求,因而特定领域中并非所有的价值判断同等确当。在艺术审美领域,若有人提出“这首七言诗比那篇小说更好”“这篇书法作品比那首歌曲更动人”之类的意见,一定会受到人们的耻笑;既如此,在自然审美领域,我们为何需要始终容忍“‘四君子’比其他花卉更值得赞赏”之类的传统趣味呢?一个没有任何门槛的审美领域意味着本领域作为精神生活形态尚不成熟,尚未形成自己专属的必要专业边界。此种情形并不理想,亟须有所提升。

其二,自然审美层次判断的内涵。

在自然审美欣赏中,当我们对同类别不同自然对象作量的审美价值比较时到底比什么?比其美的程度?然然?否否。在环境美学视野下,自然审美本质上是以同情之心感知、理解与体验自然对象自身之事实与价值(自然自身之善,或曰自然内在价值),立足生态学立场,当我们对同类别不同有机对象进行审美价值比较时,所比较者实乃特定自然对象各依其自身生物特性与环境所展示的“生意”状态,具体言之,曰生命活力、物种特性展示力、环境适应力与自我复制力。即面对一组同类别有机对象,欣赏者充分、细致地感知、理解与体验它们谁更活泼强劲一些、谁更典型地体现了该物种特性、谁更好地适应了特定环境,以及谁更广泛、持久地复制了自己,等等。

花妥莺捎蝶,溪喧獭趁鱼。③杜甫:《重过何氏》,仇兆鳌:《杜诗详注(上)》,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145页。

穿花蛱蝶深深见,点水蜻蜓款款飞。④杜甫:《曲江》,仇兆鳌:《杜诗详注(上)》,第376页。

此谓生命活力。

现在,在几个星期之内,葶苈,那种怒放着的最小的花,就会把那小小的花朵撒满所有有沙土的地方。渴望春天,但眼睛总朝上望的人,是从来看不见葶苈这样小的东西的;而对春天感到沮丧,低垂着眼睛的人,已经踩到了它,也仍浑然不知。把膝盖趴在泥里寻求春天的人发现了它——真是多极了。葶苈所要求和得到的,不过是一点点温暖和舒适,它是靠时间和空间多余的残渣维持生活的。植物学书籍会给它二行或三行的位置,但从来不曾附上一幅它的插图或照片。贫瘠的沙地和微弱的阳光孕育不出较大、较美的花,却足以孕育出这些葶苈。①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惠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28-29页。

此谓环境适应力。

红头美洲鹫是森林里的清洁者。它们负责执行生态链上最后一道仪式,使大型动物躯体分解为养料的物质转化过程加速完成。秃鹫属的学名认可了这一点:Canthartes,也就是清洁者的意思。②戴维·乔治·哈斯凯尔:《看不见的森林:林中自然笔记》,熊姣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11页。

此谓物种个性展示力。

鸤鸠在桑,其子七兮。③《诗经·国风·鸤鸠》,朱熹:《诗经集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59页。

螽斯羽,诜诜兮。宜尔子孙,振振兮。④《诗经·国风·螽斯》,朱熹:《诗经集传》,第3页。

此谓自我生命复制力。个体意义上的有机自然美说到底是各类个体有机对象充分展示了其生命活力、物种特性、环境适应性,以及自我复制力。因此,关于有机自然审美价值的层次性判断,便是自然美欣赏者对同类型有机自然对象在上述四个方面所作的审美价值比较,所谓优劣实乃对相关对象审美价值所进行的上述四方面程度性量的描述,而非质的定性判断。

自然审美风格判断

风格判断乃关于特定对象审美价值类型的判断。就自然审美判断而言,即是以自然特性、自然功能为核心的价值判断。在此,我们需将前述关于自然同美的量化判断原则具体化为如下判断:在自然万物间,在充分体现生物个性的物种特性与功能间,本质上并不存在审美价值高低优劣之分,成熟、精致的自然审美欣赏应当真诚欣赏每一自然物种独特的生物个性,同等地赞赏特定物种对特定自然生态系统不可替代的生态学支撑功能,如此方有益于人类最大限度地欣赏自然世界的生物多样性,以及由此多样性支撑的整体自然生物形态的浩繁之美、自然整体的崇高之美。自然界诸有机物种的生命特性之美,正如我们可以欣赏人类文化产品中艺术作品无限多样性的个性风格之美那样,有机自然审美实在是以有机物生命个性为核心的审美欣赏,亦即欣赏自然界所存在的生物多样性、丰富的物种个性之美。在此意义上,自然审美中的生物特性(biological property)即等同于艺术审美中的风格(style)概念,深度的自然审美即以特定物种生命个性为核心的审美欣赏。

由于大自然是一个包括了众多不同物种的巨大生态系统,因此,欣赏宏观、整体的自然美,从量或范围的角度讲,便是欣赏自然生态系统成员的丰富性,而具体到个体对象,便是欣赏每一有机物的独特生物个性。用心、细致地欣赏、品鉴此系统中每一物种的生物个性,便是欣赏自然的“风格”之美。于是,关于自然的风格审美判断便具体转化为对自然中每一类生物特性之鉴别、理解、感知与体验。具体而言,乃是指从物相、物性、物功和物史四个层面上展开的物种个性。

此草植之者繁,观之者众,然但知其一,未知其二。予尝细玩而得之。盖此草不特于一岁之中,经秋更媚,即一日之中,亦到晚更媚。总之后胜于前,是其性也。①李渔:《闲情偶寄·种植部·老少年》,第329页。

此乃物相层次之个性。

圣甲虫用自己所配备的随便什么工具都能发挥其专家的才能。它如同富兰克林所说的那种模范工人,能把刨子当锯子,能把锯子当刨子,怎么使唤都行。圣甲虫就用它刨土的那把锯齿耙作抹刀和刷子用,把幼虫将要诞生的小屋抹得溜光。②亨利·法布尔:《昆虫记》,陈筱卿译,人民文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8-169页。

此乃物性层次之个性。

柳贵乎垂,不垂则可无柳。柳条贵长,不长则无袅娜之致,徒垂无益也。此树为纳蝉之所,诸鸟亦集。长夏不寂寞,得时闻鼓吹者,是树皆有功,而高柳为最。总之,种树非止娱目,兼为悦耳。目有时而不娱,以在卧榻之上也;耳则无时不悦。鸟声之最可爱者,不在人之坐时,而偏在睡时。鸟音宜晓听,人皆知之;而其独宜于晓之故,人则未之察也。鸟之防弋,无时不然。卯辰以后,是人皆起,人起而鸟不自安矣。虑患之念一生,虽欲鸣而不得,鸣亦必无好音,此其不宜于昼也。晓则是人未起,即有起者,数亦寥寥,鸟无防患之心,自能毕其能事。且扪舌一夜,技痒于心,至此皆思调弄,所谓“不鸣则已,一鸣惊人”者是也,此其独宜于晓也。庄子非鱼,能知鱼之乐;笠翁非鸟,能识鸟之情。凡属鸣禽,皆当呼予为知己。种树之乐多端,而其不便于雅人者亦有一节:枝叶繁冗,不漏月光。隔婵娟而不使见者,此其无心之过,不足责也。然匪树木无心,人无心耳。使于种植之初,预防及此,留一线之余天,以待月轮出没,则昼夜均受其利矣。③李渔:《闲情偶寄·种植部·柳》,第336页。

此乃物功层次之个性。

每种松树都有它自己的组织结构,这种结构为了针叶享用它自己的生活方式而提出了一个“办公室任期”。因此,乔松保存它的针叶期限为一年半,多脂松和短叶松为两年半。新添的叶子在六月份进办公室,即将离职的叶子在十月份写告别演说词。所有离职的叶子写的是同一内容,都用黄褐色的墨水,这种墨水到了十月就变成了棕色。④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第96页。

此乃物史层面之个性。

如何较为完善地欣赏个体有机自然的审美风格,或曰对其审美价值作出较为系统的审美风格判断?上述所言之物相、物性、物功和物史形成一个关于审美价值内涵的理论系统,可以较好地回答这一问题。

理论上讲,如同在艺术审美欣赏和人类自我欣赏那里所发生的情形那样,终极意义上的生物个性当指每个生命个体不同于同类其他个体的个性;然而,由于迄今为止人类的自然审美进化程度远逊于其艺术审美、工艺审美与生活审美,因而目前的现实情形是:最理想言之,最为精致、深入的自然审美欣赏也仅发展到物种个性,即类个性的水平,此种情形在艺术审美那里则被视为肤浅的与程式化的,尚未达到黑格尔所要求的成功地将个体性与类本质完善地融为一体的“典型”层次。具体言之,在自然审美欣赏中,若有人能将牡丹与玫瑰的审美个性区别开来,便被视为自然审美中的行家里手。我们似乎并不要求人们耐心地在同类玫瑰中将这一株和那一株的细节区别出来,就像我们不要求一位母亲能将自己所生的双胞胎轻松地区别开来那样,这便是当代人类自然审美进化的整体水平。

关于自然对象的风格审美判断有数义焉。一曰原则上讲,风格在数量上的展开是无限的,这是自然体现其强大生命力的一种典型方式,也是欣赏者之审美洪福:大自然有无限丰富的生物个性之美,它在量上是无限的。二曰不同风格之间不存在审美价值上的层次性优劣之别,它们仅在横向上无限地展开其生物个性或类型之别,其间并无优劣高低之分。

自然审美理想判断

审美理想判断乃审美判断的最高形态,它集中表达特定时代、民族关于特定审美对象最高级、最抽象的审美理想——极致之美。对自然审美而言,审美理想判断将回答如下问题:何为终极意义上的自然美?它代表着人类各民族最高层次的自然审美意识,体现了人类对自然审美价值内涵最深入的把握,此即庄子所言的“天地”之“大美”(the summit beauty of nature,the beauty of nature as a whole)。 显然,该问题的答案并不存在于任何个体自然对象,而存在于人类对整体自然(nature as a whole)或曰“天地自然”的反思性宏观把握与理解之中,是其最高层次整体自然观的一部分。

作为环境性物种,人类要想在这个世界上顺利地生存,其文明要想持续,除了弄清“我是谁”这一问题以充分地实现自我生命意识觉醒之外,还有另一个同等,甚至更为重要的问题有待回答,那便是对自己所生存的世界之追问,努力弄清“自然是什么”。对经验层面诸个体自然对象的了解,人们在解决自身日常生活诸现实问题时便能完成,艰难的是更深入地了解不同类型诸个体自然对象间的内在联系,富有万物的整个自然界如何运行,亦即个体对象背后更高层次的普遍性自然秩序,或曰自然之道,此乃各民族自然哲学之永恒主题。

自然审美理想判断想要回答的自然终极之美,集中体现了人类各民族对自然整体秩序或深度事实的感知与理解,实即自然哲学意义上的自然之真。在此意义上,关于自然的审美理想判断与自然美概念二者本质相同。在最抽象意义上,自然美并无区别于自然之真与自然之善(自然的内在价值,而非自然对人类的善——自然的工具价值)之外的独立内涵,自然美本质上实即自然之真与自然之善。若一定要说自然美自有其独特内涵,则可表述为自然美乃自然以感性的方式所体现的自然之真与自然之善;自然审美乃人类主体以感性的方式对自然之真与自然之善的感知、理解与体验。再者,自然之真与自然之善的区别亦属多余,对自然对象自身的存在而言,其真(事实)即其善(价值),其善即其真,相反,此二者之分别与对立则不可理喻。自然哲学的唯一主题乃自然之道,即关于自然运行根本秩序或法则的深度自然之真。

若立足人类文化立场考察审美现象,人类几乎所有的审美理想均是民族性的,因而本质上是主观性的,它是特定民族主观性或特殊性审美趣味的一种抽象表达,人类审美趣味的多样性亦如其民族文化形态之多样性。然而,自然审美理想判断作为人类关于自然审美价值的最高判断,其情形则有所不同:本质上说,它不应当是一种民族性的,因而是主观、特殊的审美趣味表达,只要它真的是一种关于自然深度事实的正确判断;相反,恰当、合理的自然审美理想判断,应当是,也只能是一种超越民族审美特殊趣味的,关于自然核心真相的客观的、普遍性的判断,如此方可体现出自然审美理想判断与以艺术为核心的文化性审美理想判断之本质区别。换言之,我们在此主张:关于艺术的审美理想判断可以是,也必然是特殊(民族性)的,因而是主观的;而关于自然的审美理想判断则应当是,也必然是普遍的、超文化的,因而是客观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在某一民族文化传统内部,若其对自然之道的理解过于独特、过于主观,以至严重违背自然秩序,即深度的自然之真,则该民族群体之生存及其文化持续便存在重大危机。历史事实告诉我们:每一成熟、持续至今的民族文化传统,其对自然之道的表达也许形式(概念与命题)各异,然其要义恐离自然之道不甚相远。另一方面,已然进入全球化时代的我们会惊喜地发现:虽然古典时代世界各民族相互独立地发展了自己的民族文化,形成色彩丰富、个性卓然的诸文化传统,然这些文化传统对自然之道本质内涵的言说,其对理想性天人关系的表达,居然会如此地不约而同:比如关于自然界万物运行的秩序性、运动的永恒性、万物间相异而又互依的辩证关系,以及人类需对天地自然持有足够的敬畏、感恩和关爱,等等。这些关于自然深度事实——自然之道的共享性表达,正是自然审美理想判断所要体现的核心内容。在此意义上,所谓最高程度的自然美——“天地自然”之“大美”,实在是人类对自然之道的真切感知、深入理解与全方位的体验。

拜现代科学之赐,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层面,现代人类对自然界的了解均远胜前人,现代科学对自然秩序的表述更为明晰、精准,走出古典时代人们对这个世界“惚兮恍兮”的诗意朦胧印象。当代环境美学乐意借助生态学话语描述自然之道:这是一个包括了阳光、大气,以及地球上万千生灵的巨大生态系统,一股源自太阳的巨大能量流贯穿了整个地球,惠及地球上的整个无机界、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从而构成一个完整、有序的地球生态圈。在这里,首先是无机界对有机体的基础性支撑,然后便是万千生灵间的相互竞争、依赖与合作。这是一个以无机界能量为依托,逐步进化出灿烂众生的世界,一个环环相扣、秩序井然的小宇宙,一股不息的生命洪流,一座要素繁复、结构精巧的宏伟殿堂,一部众声喧哗,却也和而不同的华彩乐章。若一定要最简约地表述这种自然之道,似可曰“互依共生”。

人类欣赏天地自然之“大美”——最高层次的美,便是直面整体自然,以一种类似上帝的眼光——整体主义的立场看世界,透过对象自然之纷纭现象,感知和理解整体自然之内在运行秩序,即杂多背后之统一性。对此,古典时代的诗人、宗教家和哲学家主要依赖直觉智慧探测之、表达之,诸如“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等等,当代人类幸得自然科学之助,可对此道有更明晰的了解。

桃花细逐梨花落,黄鸟时兼白鸟飞。①杜甫:《曲江对酒》,仇兆鳌:《杜诗详注(上)》,第377页。

对于自然世界之相互关联,这里只呈现了一种现象。

有一类蝴蝶已经扭转了同蚂蚁的对抗关系。蓝灰蝶(blues),或者说灰蝶(lycaenids),与蚂蚁演化出一种互惠的关系,蓝灰蝶的毛虫体表无毛,极易受到蚂蚁的攻击。但是一般来说,蚂蚁并不咬它们,而是更愿意取食毛虫为它们分泌出的香甜“蜜露”。毛虫给蚂蚁送礼,或许近似于向黑社会交保护费的性质。毛虫交出一些糖分,就能不受蚂蚁的伤害。不过,作为回报,蚂蚁不只是不发动攻击,它们还会主动保护毛虫,为毛虫赶走其他的捕食者,尤其是胡蜂。因此,把蚂蚁比作毛虫雇佣的保镖,可能更贴切一些。②戴维·乔治·哈斯凯尔:《看不见的森林:林中自然笔记》,第205页。

这才是对动物间充满竞争而又不乏互惠的复杂生态关系之深入洞察。从上帝或生态学家的眼光看,即使那些看上去令人厌恶甚至可怕的物种,它们在这个世界上的存在似乎也是必需的,对心腹之患价值的体察与包容正考验着人类这个地上物种的生态智慧:

森林里没有大型食草动物,就好比管弦乐队中没有钢琴。我们已经听惯了不完整的交响乐,当钢琴不绝于耳的音调重新响起,压倒我们更熟悉的那些乐器声时,我们反觉得刺耳。那种激烈反对食草动物归来的态度,并没有可靠的历史基础。我们或许应当将眼光放长远一些,听听整支交响乐队的演奏,全身心地欣赏千百年来动物与微生物为撕碎植物幼苗而结下的伙伴关系。灌木丛,再见了;蜱虫,你好。欢迎回到更新世。①戴维·乔治·哈斯凯尔:《看不见的森林:林中自然笔记》,第43页。

正因如此,多元并包才最接近自然之道,这个世界才丰富多彩,并因此更安全、更久长。如何才是一个好的世界,充分地体现了天地之大美?其图景概当如斯:

人和动物、植物以及土壤,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在相互的宽容和谅解中生活和相处着。沼泽可能会永远不断地产生牧草和草原松鸡,鹿和麝鼠,以及鹤的音乐,蔓越橘。②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第109页。

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③《中庸》,朱熹:《四书集注》,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60页。

总之,最高级的自然美当是由众多生命形式以及无机界所构成的万物交响,其存在形式的丰富性、秩序性与持久性,乃整体自然之“大美”,自然审美理想判断所欲昭示的核心内容。不宜抽象地讨论自然美,而需要将自然美范畴具体地落实为“对象自然”(nature as individuals)、“环境/群体自然”(nature as environments/groups),以及“整体自然”(nature as a whole)三个层次。如果说上述三种审美判断所针对的主体是“对象自然”,那么审美理想判断所针对的对象则主要属于“环境自然”与“整体自然”。在此意义上,最后一种审美判断的合理语境当是环境美学,而非传统的自然美学。而且,生态学也就成为欣赏者进行自然审美理想判断的必要科学知识基础。对于古典自然审美而言,关于自然的日常生活经验直觉也许足以形成恰当的审美理想判断;对于现代自然审美而言,恰当的自然审美理想判断最好能以生态学为必要的知识背景,否则,其关于自然的“大美”判断很可能依然是朦胧的,有时甚至是一种误解。以清晰性和精确性为基础的恰当性,正是当代自然审美经验区别和超越于古典自然审美经验的关键环节。

结 论

当代环境美学要想独立发展,需要做两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首先,自然美概念本身的革新。传统美学将自然美界定为足以从生理和心理两个层次取悦于人类的自然对象。这样的自然美概念仅仅从形态与来源上将自然美与其他审美对象区别开来,但根本地是将自然美对象人文化,从价值论上将自然属于人,而不是相反。当代环境美学所主张的自然审美乃是客观地对待自然对象,欣赏自然对象自身所具有的美。在此原则主导下,自然审美乃人类审美欣赏者以感性的方式对自然之真与自然之善的感知、体验和理解,自然美乃自然之真与自然之善的感性综合形态。换言之,自然美并无脱离与区别于自然之真与自然之善的本质内涵,一定要论其特性,则自然美乃自然之真与自然之善的感性显现而已。新的自然美观念一方面从价值论上将自然对象从人类文化与人类价值诉求中独立出来;另一方面,从哲学内涵上乃将它根本地根植于自然之真与自然之善,从根本上杜绝了于自然之真和自然之善外求自然之美的误区。新的自然美观念将使环境美学真正地告别古典和近代的美学传统,为当代自然审美开出新境界。

其次,区别对象自然与环境自然这一对概念。传统的自然美学主要解释人们对个体自然对象的审美欣赏,关注各类个体自然对象之美,环境美学则立足解释人们对群体自然,甚至整体自然的审美欣赏,关注个体自然对象集合所呈现的审美价值。因此,个体对象视野还是关系或整体视野实乃传统自然美学与当代环境美学的分水岭。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可将当代环境美学理解为传统自然美学的高级形态,因为它是以更为宏阔的视野,在更高层次上对天地自然之美的感知、体验和理解。关系视野或整体视野乃环境美学的核心立场,是它与传统自然美学的本质区别。

在上述两项基本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在此提出了自然审美判断问题。虽然我们继承了立足于古典艺术审美总结出来的审美判断四种基本形态,然而我们自觉地意识到:对于自然审美判断而言,上述每一种判断都会面临自身所特有的问题,正面地揭示出这些问题,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乃本文之核心任务。比如,对于基础判断即美丑判断,我们提出,对自然审美判断而言,只能作出积极性审美判断,自然丑概念无效。对于层次判断而言,对于自然对象审美价值量的比较只能严格地在同一物种类型之内进行,否则无效。对于风格判断而言,我们提出,自然对象的风格便是其物种个性。物种个性之间无优劣之别,在此意义上,万物有同样动人的美。在四种审美判断中,也许只有最后一种,即审美理想判断才本质上与环境美学的关系视野或整体视野相关,因为它体现的正是天地之大美,即自然生态系统,甚至整体自然之美。关于审美理想判断,我们明确提出:关于自然的审美理想判断只能是普遍的,而不能是民族性的。

通过上面一组、四种关于自然的审美判断的简要分析,我们的目的是要正面呈现人类自然审美经验的特殊性。审美判断乃人类审美经验之核心,因为即便是最质朴的审美欣赏也有审美判断存在:当我们面对一片晚霞不由自主地感叹一声“太漂亮了”,这便是一种美感,一种审美欣赏,但是它首先是一种审美判断:它值得你欣赏,是你愿意看到的。反过来,即便是最复杂的审美经验,比如关于一部艺术经典的系统性分析报告,它最终也不能没有审美判断在其中,其实它可以最后被简化为一种审美判断——这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作品,其审美价值何在?正因如此,当代环境审美与环境美学之自觉,有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便是解释自然审美判断问题:立足于当代环境危机与生态文明建设前景,我们应当怎样欣赏自然、怎样理解自然美的内涵,面对各类自然对象与环境,我们怎样作出一个恰当、合理的审美判断?面对自然,我们怎样培育一种自觉的,既不同于传统自然审美趣味,同时也不同于当代艺术趣味的新的自然审美意识?建立一套关于恰当自然审美判断的理论系统,恐怕便是最为基础的工作。本文仅是这一初步尝试而已。

如果本文的上述意见是建设性的,那么我们便会面临一种新的焦虑:面对艺术,我们可以同时作出积极的与消极的审美判断,面对自然,我们却只能作出积极的审美判断;人类关于艺术的审美理想判断可以是民族性的、独特的,可是他们关于自然的审美理想判断却只能是全人类共享的、普遍性的。何以会如此?一种成熟的美学理论系统如何能忍受如此巨大的内部张力?这意味着:若坚持上述立场,我们便有新的理论义务:如何协调审美判断在艺术和自然两个领域的巨大差异?传统美学以艺术审美趣味统领自然审美趣味,因此这种差异便无法表现出来。现在,环境美学谋求独立,自然审美判断在应然层面的个性便表现出来。一种艺术与自然严重冲突的美学理论肯定不能令人满意。如何解决此内在冲突?也许有一个新的选项,那便是立足于自然审美观念重新阐释人类以艺术为代表的文化成果之个性与价值边界,以自然统领艺术,而不是相反。当然,这是一项宏大的工作,并非本文之论题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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