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英
(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对洋商的联合斗争是一种针对性、目的性都很强的集体行为。它旨在通过组织某一种或几种行业,抑或某一地域范围内的华民,采取一致措施,人为地向洋商关闭市场或将其排斥于某些经济活动之外,迫使洋商或其所属国家对发生争议的问题作出妥协、让步,以维护我们国家和民众的利益。在近代中国,华商联合行动、对抗洋商的事件时有发生,集中体现了中外之间的矛盾冲突,成为华商反侵略反压迫斗争的一种方式。就晚清时期而言,学界以往关注最多的是20世纪初年的抵制美货运动,也有少数学者探讨过因商事纠纷引发的华商联合抵制事件①,华商在涉外货款纠纷中的联合斗争则未曾涉及。事实上,涉外货款纠纷在晚清中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殖民侵略的特殊背景下,纠纷中的华商常常处于不利境地,联合斗争则成为他们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在晚清中国国力衰弱的情况下,这些斗争对减轻外国势力的侵略和欺压、推动中外经济交往朝着平等互利的方向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旨在探讨晚清涉外货款纠纷中华商采取联合行动的缘由及斗争的具体情况,揭示其对解决华洋纠纷、抵御外来强权、改善中外关系所起的进步作用,以及作为一种民间斗争方式所具有的局限性。
19世纪中叶,在西方资本主义如火如荼的扩张浪潮中,中国的大门被打开,中国逐渐被纳入近代国际关系体系和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之中。随着市场的开放,中国与外部世界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与此同时,中外之间的各种经济纠纷也接踵而至,其中,货款纠纷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此类纠纷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涌现,曾引发中外商人之间的激烈冲突。
五口通商之初,西方商界对中国市场充满了乐观的期待。通商章程一经商定,各国商人便把大批商品运到中国,甚至连钢琴和吃西餐的刀叉也在其列。然而,由于中国自然经济的抵制,外国货物在中国市场遭受了冷遇。1845年,广州出现大面积的进口货物积压现象,新崛起的贸易中心——上海也不景气,进口商品充斥市场,物价跌落[1](86)。福州、宁波、厦门三口更是萧条。此后的十年中,西方国家对华贸易额一直呈下降趋势。1854年,英国输入中国的大宗货物——棉纺织品的贸易额降到64 万多英镑,不足1845年的一个零头[2](178-179)。对华贸易的受挫使许多洋商遭遇亏损,洋商拖欠华商货款的现象时有发生,遇到洋行倒闭则更为严重。道光三十年(1850),广东一家外商呢行倒闭,亏欠华商300 余万两白银。咸丰五年(1855),上海浩昌洋行歇业,欠华商白银10 多万两,分毫无归。同年,上海名利洋行破产,亦欠华商银两30 多万,仅摊还折头二三厘,后来,名利洋行从国外寄来1 万多两白银,统一交给英国领事,“冀再摊给各华商”,但一直没有拿出来,也未结案。至于其他数目较小的欠案更不胜枚举[3]。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开放中国内地市场及众多通商口岸,并给予外商更多的条约特权。与此同时,随着交通和电讯事业的发展,中外贸易条件大为改善。1869年苏伊士运河通航,大大缩短了欧亚之间的行程。1871年,从伦敦到上海的海底电报接通,信息的即时传递成为现实。在此情形下,中外贸易迅速发展。然而,国际汇率的波动使贸易的风险也在增大。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国际银价持续下跌,80年代末90年代初汇价波动更为激烈。1891年白银的黄金价值下降约12%,1892年下降约9%,该年年初,上海银两在伦敦的汇率为4 先令2.75 便士,6月30日下降到4 先令,12月30日只值3 先令9便士[4](196-197)。受此影响,订货制度在中外贸易中逐渐发展起来。
所谓订货制度,就是外商洋行同中国商人签订合同,代华商向外国厂商订购货物,或者代外国厂商向华商订购货物,洋行从中收取佣金。在这一制度中,外商洋行在与华商谈妥价格、签订订单以后,立即和银行议定汇价,开出汇单,卖给银行,所得款项用于支付货款,货物运到国外后的销售所得则用来归还银行之款项。由于货物的价格和汇率几乎同时议定,银行承担了汇率风险,中国商人则承担了市场风险。外商洋行虽然只从中获取佣金,但是在汇率不稳定的情况下,这是一种最安全的交易方式。正因如此,19世纪70年代以后,订货制度取代现货贸易成为中外贸易的主要方式。19世纪70年代初,欧洲大陆的丝商已通过洋行直接从中国订购生丝,不再向伦敦市场购买,80年代后欧洲商人同中国的生丝贸易大半都是通过订货进行,“而且直到交易的货款手续已经具体安排、交货时全部费用业经精确计算了以后,向华商购买的手续才告完成”[5](323)。
虽然订货制度可以让外商规避市场和汇兑的风险,但也潜伏着债务上的危机。进口方面,外商为获取生意,纷纷以很优惠的条件和价格吸引华商订货,在签订单时也只收取少量订金,有时甚至不收取订金。由于市场行情的不稳定和银价的不断下降,外国商品运到时,中国买主常常无利可图,于是有些华商试图逃避责任,以各种理由尽可能地拖延提货时间甚至拒绝接收货物。双方因此而发生货款、租金、保险费等贸易费用的纠纷。出口方面,与进口贸易不同,洋商拖欠华商货款的现象十分普遍,其主要诱因是订货制度中货款的结算方式:华商向洋商购买进口货时大多先付银后交货,洋商购买中国产品则先交货后付银。这种出口结算方式不利于华商及时收回货款,洋商拖延付款的事时有发生,少则四五天,多则上十天。著名的英商怡和洋行一般要在茶叶装船后三个星期才肯付清货款[6](13)。一些奸诈洋商在买卖谈成之后,故意拖延时日,不及时起货过磅或支付货款,一旦得知市场行情跌落,便找借口压磅割价,扣留货款,给华商造成巨大损失。有时,由于洋行买办逃匿或洋行破产倒闭,华商还会陷入无法收回债务的困境。1867年,历史悠久、规模宏大的英商宝顺洋行倒闭。1875年,在中国颇有影响的美商琼记洋行宣布破产。1879年,德商鲁鳞洋行、美商同孚洋行先后歇业。1892年著名的美国旗昌洋行倒闭。与这些洋行有账目往来的华商大多受到了牵连。
在贸易往来中,赊欠货款现象及由此产生的债务关系本属寻常。但在晚清中国被殖民侵略的背景下,由于西方国家的强权压制,以及中国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在中外货款纠纷中,华商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华商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华领事裁判权,华商起诉洋商的诉讼案均由西方领事及其在华司法机构( 领事法庭或法院) 审理,而洋商诉华商的纠纷案则由洋商向中国地方官府或者上海的会审公廨提出诉讼。虽说按照各国条约的规定,涉外案件由中外官员共同处理,但实际上,外国驻华官员和商人经常恃强凌弱,对涉案洋商,“西官多方袒护,以致华人含冤负屈”[7]。华商的合理诉求在制度层面缺少应有的保障,“失信的债务人反而得到放纵而逍遥于契约必须信守之外”[8](37)。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利益,防止和解决货款纠纷,华商开始尝试以同业行会或地域性的商帮组织为依托,借助民间力量,发动对外商的联合斗争。这一斗争方式是华商在不利境况下的无奈选择,是华商群体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
华商采取联合斗争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中国固有商事习惯的影响。联合抵制是华商同业行会内部用于制裁和惩罚违背行业规章成员的一种手段,在国内工商行会的管理中曾被广泛运用。就货款问题而言,大多数国内商人和手工业者之间的争端都由行会进行调解和仲裁,只有在双方无法达成谅解的情况下才向官方上诉,但“如果原告直接诉诸官方,而不是首先求助于行会,则将受到公众的谴责”[9](10)。有的行会还在章程中立有联合抵制欠债者的明文。例如,晚清温州面粉行会规定:“本会任何成员都不得向一个尚欠有本会其他成员债务的人赊销面粉。”[9](41)1883年设于福建省某滨海县城的广东行会也议定:“如果本行某会员因某一地方商人的欺诈而导致坏账,行会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之后,将采取行动告发该商号,并进而排斥此舞弊的商号。本行成员不得与其进行任何交易以加重对它的惩罚。”[9](55)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以及货款纠纷的不断涌现,这种原来用于严格控制行会成员的联合抵制方式被引入对洋商的经济斗争中,并在特定情况下成为防止和解决货款纠纷的辅助手段。
因货款纠纷而引发的华商联合斗争始于19世纪70年代初,它并非华商对抗洋商的经常性手段,但时有出现,并几度掀起高潮。这一时期,外商已获得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条约权利,但不能在内地开行设栈,因而大多数对外贸易仍在通商口岸进行,华商与洋商的货款纠纷也多集中于口岸地区。当时,中国的主要出口商品是茶叶和生丝,尤以茶叶出口贸易最为发达。位于长江中下游的上海与汉口,因临近茶、丝产地而成为这两种商品的出口集散地。上海自1853年后便取代了广州的贸易中心地位,成为第一大通商口岸,中外客商在此云集,洋行林立。汉口亦是茶叶出口的重要枢纽,鄂、湘、皖、赣、川、豫、陕等省的外销茶叶均汇聚于此。这两大口岸的涉外货款纠纷最为普遍,两地华、洋商人之间的斗争也最为激烈。
在货款纠纷中,华商对洋商的联合斗争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议定新的贸易章程,预防和惩治洋商拖欠货款的行为;二是集体控诉洋商的失信和欺压,联合抵制同洋商的贸易。
第一种斗争方式在各行业中得到普遍运用,尤以大宗出口的茶、丝两业最为突出。如前所述,19世纪五六十年代,因行情波动、贸易亏损等原因导致许多洋商拖欠华商货款,70年代订货制度流行以后,这一现象更为严重,给华商造成巨大损失。为了保护华商利益,1872年汉口茶业公所议定章程,要求洋商在茶叶落簿后,“限三日内即行起栈过磅”,并随即交付货银,如若违章,全业对其停止贸易[10]。后来,由于洋商的反对,茶业公所同意洋商在茶叶装船后一礼拜内付清茶款,如果银票一时不能兑现,则再展限一个礼拜。在上海,茶业会馆也要求洋商在茶叶落簿签字后14 天内过磅,过磅后次日须付清货款。19世纪90年代,由于茶叶贸易持续衰落,会馆将茶叶过磅期限延长至3 个礼拜,付银日期也延长到4 天以内,但同时强调,展限之举乃属格外通融,“倘仍有迟延过磅,及滞付价银之洋行,即由该栈通报会馆,立出知单,关照各茶栈,通知之后,即与该洋行停止交易,概不发样”[9](591-592)。
以议订贸易章程为手段的华商联合斗争,最大的一次是1873年上海茶、丝公所改立出口结算制度事件。19世纪70年代,随着订货制度的流行,华商逐渐认识到中国货物出口结算方式的不合理及其潜藏的巨大风险。1873年,上海发生了法国银行和英国汇丰银行拒付华商货款事件。该年3月,买办谢子南售卖25 包丝货给法国利杭洋行,货物装运出口后,洋行交给谢子南一张单据,让其赴法国银行取款。不料,银行刚好接到法国来的电报,称利杭洋行在法国的商业伙伴已有亏空。银行惟恐利杭的汇票到法国后无人还银,因而不肯兑现谢子南的单据。谢子南于是控告法国银行,指责其违背商业惯例,要求该行认单付银[11]。法国银行辩解称:法国律例载明,购买汇单之人听说卖单者有倒账之事,可立即向卖单者要求付银,或要求其具结保证将来付银,不必等到期满。原告律师指出,法国律例的实行必须先有实凭实据,电报传递的信息只能算是风闻,不足为凭[12]。后来,利杭洋行与法国银行和议,银行认单付银,利杭也不再上控索赔[13],谢子南得以将单据兑现。同年4月,华商宋大持利杭洋行汇票赴英国汇丰银行取银,汇丰同样拒兑。后经利杭向英国臬司衙门控告,宋大的银票才得以兑换[14]。
以上控案引起了华商的广泛关注,按照当时的出口结算方式,如果利杭洋行真的亏空倒闭,而外国银行又不肯兑付银两的话,华商的利益必难得到保证。鉴于此前洋商拖欠华商货款问题已较为严重,在法国银行和汇丰银行扣留货款事件发生以后,上海丝、茶两公所会集众商公议,决定联名禀请道宪,改立上海丝、茶贸易章程,实行现银交易制度。
4月28日上海丝业公所集议章程如下:“一、俟洋商答应交付现银才可发样交易;二、丝斤过磅后,当时结账交银,如时间局促,准次日收清,该行借词拖延,经手人即行知照会馆,将原货提回,通知各栈日后一概不与交易;三、礼拜六丝斤概不过磅……;四、自本月28日起,各栈经手暂缓代洋商至内地抄办丝斤,待市上现银交易通行后,再为经办;五、经手寄往外国的丝斤与货物一例收取现银;六、华商如违背规章,私自赊货给洋商,一经查出,照货价十分之二议罚,罚款暂存会馆,作为慈善费用。”[15]茶叶贸易新章尚未议定之际,5月1日丝业公所先行在报上刊登了新订章程。
丝、茶公所联合改制之事在外商中引起轩然大波。西商公所就此开会讨论,对丝业公所刊发的新章不以为然,认为华商过于猜疑、憎恨西商,不怀好意,此事不足置议,此章断不可行[16]。一名洋商在《申报》上刊出文章称,得知此事“不胜诧异”,中外贸易,“历有年矣,每年往来银数甚为巨大,华商所云先交货致亏本者,实为鲜有之事”,偶尔有之,亦数额较小,不足在意。凡做生意者,总以信实为先,今华商因不能相信西商而遽行改制,“其意颇为不善,而其事亦万不能允行”。该商甚至威胁说,如果华商群起力争,西商亦必群起力拒,丝、茶上市以后,华商必求尽快销售,西商则不妨稍缓购买,以为抵制,因而奉劝华商不要随意改章,以致双方失和[17]。
上海华商随即作出回应,亦写信给《申报》,认为反对新规的不过是少数小本经营的西商,他们害怕现银交易后,会周转不灵,“借众西商之名以惑众”,希图阻挠。信中指出,现银交易不独对华商有益,对西商也是有益的。中西通商之始,外商皆携巨资而来,获利甚厚。后来华商迁就,赊销之风逐渐盛行,诸弊日增。丝茶业有鉴于此,方才集议整顿规条,此乃至情至理之事。况且对外商来说,能当场兑清银货亦属体面。华商表示,丝业公所既然已将新规登报公告,则意在必行[3]。
看到华商立场坚定,5月15日西商公所再次开会集议,将新规难于遵行之处拟成书面意见,上呈各国领事,意见书主要表达了三层意思:一是上海丝茶公所改变成法、改立新规之举大骇听闻,洋商购货先交货后付银致使华商吃亏之事纯属子虚乌有。二是华商改立规章的做法违反条约。按照条约精神,“不准合众聚谋,致令中西贸易有所阻滞也”,“今彼两公所之议,遽令中西互市骤为阻滞,致令买者观望而踌躇,欲卖者畏怯而阻止,诚非贸易之道之所宜,而亦非各洋商之所甘受也”。三是洋商亦认为“中西通商惟以信义为重”,但事实上不讲诚信的是华商,近年来,在丝货贸易中掺水、冒牌、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现象比比皆是。西商公所要求领事趁此机会照会道宪,设立良法杜绝此弊,“以示警各丝帮,俾咸遵信义焉”,茶叶亦宜一体办理[18]。
这等于反过来把矛头对准了华商,而其中最有份量的意见就是对华商违约的指责。英国领事抓住这一点大做文章,在给上海道台的照会中力陈丝业公所的违约之处,指出中英《南京条约》第五款规定,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无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中英《天津条约》第十一款内载,先后所定各约,嗣后皆准英商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中法《天津条约》第十四款比中英条约讲得更清楚,声明将来中国不可另有别人联情结行包揽贸易,倘有违例,领事知会中国,设法驱除,中国官宪宜先行禁止,免坏任便往来交易之谊。丝业公所所定新规,分明是该公所擅自包揽,“明定何人,如何买卖,从中扛帮,如有经手栈家违抗斯章者,即须议罚,设或洋商稍有不按此章贸易者,即令华人与之断绝交易”。英国领事认为,这些丝业贸易规定均与条约不符,且违背贸易通行之道,要求道台迅速刊出告示,照约从严禁止,以儆将来[19]。
经历了两次鸦片战争的惨痛经历后,“清政府内部逐渐形成了重视履行条约义务的主体意识”[20](45-90),因此,英国领事指责丝业新规违约一事引起了上海道台的高度警惕和重视。道台立刻指示丝业公所重新商议,务必使新规“斟酌尽善,以期通行无滞,互市照常,断勿有碍中外通商之大局”[19]。
这样的结果是丝业公所没有预料到的,行业新规必须得到官府的认可和支持才能实行,而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与条约相背。在这种情况下,丝业公所重新召集各商会议,取消了现银交易的新规,只是请道台照会各国领事,明定章程,通饬各银行,以后丝货售与洋商,该洋商所付银行支票,其银尚未收取,恰好该银行接到电信传报某行亏倒,此乃该行外洋亏损所致,与华商所售丝货银款无关,银行仍应照章付银,不得扣留华商丝款,以昭信义。但是在领事制订章程以前,所有丝货贸易,须照前议,一律收取现银,如果丝客自己情愿通融,应听其便[21]。这实际上意味着丝业现银交易新规的流产,所谓“应听其便”的通融,表示这一规定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而遵循条约规定的自由贸易的原则。
对于这次改章事件,时人感叹其失败源于两点:一是事先考虑不周全,未细审条约明文,“悚动于前者,竟至消弭于后,始以为必行者,终遂至于必不行”;二是华商自己存在不诚信行为,落人口实,“交易之道在乎已无可蹈之隙而后可乘人之隙,在乎已有素守之信而后可责人以信”[19]。
第二种联合斗争方式,即华商集体控诉、抵制洋商,在货款纠纷中偶有出现,有时亦相当激烈。例如,1879年某洋行向上海华商购买茶叶,因质量低下而亏损,双方协议后,华商同意赔款但未支付。该洋行于是设下计谋,再向该华商买茶,在茶价中扣除赔款。该华商邀请同行在茶业公所集议,大家一致指责洋商无理,并认为华商无需理赔,因为诚信应该是相互的,“华商买洋商之布,自运至他埠,设有低货,洋商皆不肯认赔,此次之茶于出栈时已经该洋商查明,何肯再认,即谓洋商不便一一查察,然亦彼之大意,非华商之过也”[22]。于是,各华商相约一概不发样茶至该洋行,要求其付清后一批茶款后再行交易。
华商的此类联合斗争最典型的是1904—1905年湖北德商礼和洋行和瑞祥洋行事件。光绪三十年(1904)十月初,汉口粮食、棉花、山货、牛皮、广福油蔴等八帮商人联名控告德商礼和、瑞记两洋行。两行向华商买货共计148 800 余两白银,因礼和买办韩登堂去世,瑞记买办韩梅卿逃走,两行不肯付银。同时,与两行往来的各钱号亦控告其欠银108 670 余两。当时,年关将近,银根紧迫,华商急需款项,于是,署湖北汉黄德道兼江汉关监督桑实饬令夏口厅冯司马等与洋商商议,劝其先在银行借款付给华商,将来再将扣留的用钱拨还银行。两洋行起初答应,但随即反悔。情急之下,华商各帮一起赴洋行讨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洋行不肯付钱,也不肯发还货物,还棍殴华商,激起华商公愤,华商各帮张贴布告,联合抵制与两行的贸易[23](680-683)。
此案中,德商理亏显而易见。韩登堂、韩梅卿作为洋行雇用的买办,以洋行名义对外营业,发生意外,按理纯属洋行内部事务,只能由洋行找买办理论,买办所欠华商货款,完全应该由该洋行负责。但是,在案件的处理中,德国领事和公使却袒护德商。在汉黄德道就此事照会德国领事时,该领事竟称:“各帮系与买办交接买卖,不能向礼和、瑞记索要。”[23](681)德国公使在同外交部的交涉中也坚持认为,“德商已经付过货价,不能令其重付或退还货物……此事先应将责任归于华官和华商帮”,并要求地方官尽心竭力帮助德国官商,和平了结此案,免使汉口商务再受损伤[23](680)。为向中国政府施压,德国公使甚至以保护德商生命、财产安全为名,调遣兵轮至汉口。当时汉口已有两艘德国军舰,因而《时报》评论员直言,“此举不过欲官府压制华商”[24]。
在这种情况下,华商几乎不可能通过公平的法律途径索回洋行欠款,联合起来进行斗争是无奈之举,而且似乎也是惟一的选择。姚之鹤先生指出,“此事不从根本上解决,与外人订定章程,华洋商事永无并立之日”,他甚至赞成汉口华商以停止贸易对两洋行施加压力[25](208-209)。在华商的联合抵制下,德国领事和公使在袒护德商之余,也不得不答应另行筹款弥补欠项。
最终,汉黄德道与德国领事议定:由洋商借洋款4 万两,八帮华商向各钱号典息借款6 万两,凑成10 万两,先行分给华商。所借银两本利均从两洋行行用中提取,陆续分还,待借款还清,再由各华商分摊欠款。“所借华款,商借商还,官为维持。”[23](682)
综观晚清中外货款纠纷及华商对洋商联合斗争的情况可以发现,华商的集体行动大多是以同业行会或地域性商帮为依托,通过公所、会馆、商帮等来组织和实施,甚至体现为新的行业规章的形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传统商业组织的近代化转型,即在维护同业或同乡利益方面,不再限于对其成员实行业务统制和排斥未入会同业者的经营活动,而具有了抵制外国势力侵略和竞争的职能。当华商与洋商发生货款纠纷时,公所、会馆等相关商业组织积极干预,支持华商的维权行动,并力图以团体的力量抵制洋商的欺诈和不诚信行为。这些组织发动的联合斗争并不仅仅在于解决某一个具体的纠纷,而在于更为有效地抑制和减少同类纠纷的发生,以防止外商无端欺压或破坏中国商业习惯,保证中外贸易相对公平地进行。中国传统商业组织功能的这一转化无疑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这一方面反映了其“领导者们开始树立现代的国家和国际观念”,具有了反对外来侵略的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们在处理中外货款纠纷中,“以争取建立平等互利的经贸关系为目标”[26](122-135)。
就斗争的实际情况来看,华商的联合行动的确给外商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外商的强权行径,维护了华商的利益,弥补了华商在诉讼中的弱势,从法庭之外对货款纠纷案和其他涉外案件的处理及外国官员和商人的态度、立场施加了一定的影响,迫使洋商接受华商的某些合理诉求,改变无理行径。在近代中国国力衰弱的情况下,这种民间的力量对减少外来的侵略和欺压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1873年上海丝茶公所联合改立出口结算规章的斗争虽未成功,但后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华商仍然局部地、暂时地改变了结算方式,采用现银交易或者指定结算币种等,而作为一种临时性措施,外商也愿意接受。1891年,由于汇率的急剧波动,上海茶叶公会致函中茶洋商公会,就交易结算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茶价以中国圆为基础;付款给茶行时以中国圆支付;买主应将购茶之货款列入中国银行账户[27]。洋商均遵照执行。在1904—1905年的湖北礼和、瑞祥洋行欠款纠纷中,华商的联合斗争虽没能赢得公平的法律裁决,但却对货款纠纷的解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德国领事和商人最终同意筹措部分款项,分还华商。
1896—1897年英国兰开夏布莱克本商会(the Blackbum Chamber of Commerce)派遣的特别调查团来中国考察英国棉纺织品销售状况时,对中国人的联合斗争意识有着深刻的感受。该团在其报告中写道:“不仅是商人要为了贸易上的目的联合起来,即便是劳动阶级——无论是什么职业——统统都要以微不足道的借口结成某种团体,其目的可以是为了争取工资,也可以是失业者为争取求职。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在这整个帝国中,中国人争取联合的卓越才能以及为维护自己地位的顽固秉性早已被培植出来了。”“有很多见于记载的事件,使外国洋行深深感受到公所的力量,他们在温和而坚定的经济绝交的情况下,不得不屈从公所提出的要求。”[28](676,679)当然,这种“屈从”不仅由于华商组织联合斗争的力量,也由于中外贸易的顺利开展有赖于双方之间的合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外商不得不顾及华商的利益。
19世纪70年代,外国官员和商人曾试图用条约来限制和破坏华商的联合,华商组织的抵制行动或者制订的统一排外的规章经常被西方列强指责违反自由贸易的条约。1873年上海丝业意欲改行现银交易、1876年汉口茶业为应对洋商的压磅割价而补立章程时,都遭到外国领事和商人的违约指责,并因此使计划流产。但在之后的斗争中,洋商对华商违反条约的指责逐渐消弭,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在经历了前期的挫折以后,华商的条约意识增强,斗争策略有所调整。如,1875年夏天,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外商洋行破产事件频频发生,为防止货物卖出之后,洋商收到海外来电突然倒账,牵累华商,上海丝、茶两业都要求卖货时须银货两交[29]。吸取前次改章失败的教训,这一次并没有将现银交易作为正式章程推出,而是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局部的临时措施,因而未招致违约指责。二是在对华贸易中,洋商自己也存在集体对抗华商的行为,经常互相勾结,共同刁难华商。以茶叶贸易为例,英商进行勒价时,便“照会俄商,不许放价抢盘,俄商即允照办理”[30](296)。1882年9月1日《伦敦和中国快讯》(London and China Express)摘录的一篇文章描写了洋商在汉口采购茶叶的情况:洋商在汉口购茶一般是通过经纪人,经纪人把样品送到各家洋行,交易谈妥后便告知货主。成交以后,茶叶便立即运往洋商仓库,进行验收、过秤等。验货时,狡猾的洋商乘机为难,说茶叶与样品不符,必须扣除一两银子。中国茶商虽然表示反对,但却无计可施,因为此时外商们往往统一立场,对别人不要的茶叶决不过问,所以即算华商把茶叶运走,也不会再有别人购买。这样一来,华商不得不依从扣价[31](973-974)。这些做法跟华商的聚众集议、联情结行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三是在长期的交往中,外国官员和商人对中国商业组织有了更多了解,认识到“这些机构不仅符合中国人的常规,而且对各省政府而言是便利的,甚至是他们的利源”[9](34),得到中国政府的认可;其行业规章中联合抵制外商的内容,从根本上说,是为了防止、解决中外之间的商业和债务纠纷,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外贸信誉,这对中外贸易的发展也是有利的。因此,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尽管茶业、丝业等很多同业组织在章程中明文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对外商的联合抵制,但并没有招致违约的政治麻烦,中外经济交往继续朝着互利合作的方向发展。
尽管华商联合的力量让外商有所顾忌和畏惧,但在货款纠纷中,华商联合斗争的组织、实施都存在明显局限,并因此影响了其成效。
首先,以同业行会或地域性商帮等为依托的组织形式限制了斗争的规模,未能造成广泛的声势和影响。作为华商联合斗争的主要组织者、发动者,同业行会或地方商帮协调华商、对抗外商的作用有限。它们本属于封建的社会组织,虽在当时中国开口通商的新形势下发生了转变,具有了某些近代的性质,但其成员仍限于某一地区的同业者或同籍者,地方性、行业性极强。这无疑限制了华商联合斗争的规模,无法实现更广泛的团结与合作,对外商施加的压力也十分有限。例如,两大茶叶贸易中心——上海和汉口,其茶业组织都曾在章程中提出洋商支付货款的具体要求,并都以联合抵制作为对洋商违章的惩处办法,但却没有联合起来订立共同的贸易规章,也未有过任何互相支援的行动。
其次,在衰败落后的晚清中国,华商的联合斗争未能得到政府的有力支持,而外商则享有外国官员和不平等条约的庇护。从社会功能来说,同业行会或地方商帮等商业组织都属于自治性的社会团体,它们对自己的组织建置、规章制度、业务管理都有基本的独立处置权,但对外贸易因涉及外商的利益,各相关组织在制订章程或采取行动时一般需得到政府的支持和批准。虽然出于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形势的考虑,清政府认可了华商组织某些联合抵制外商的规章和行动,但一旦遭到外国官员、商人的违约指责和质疑,或者受到外国政府的威胁,清政府就会妥协退让,通常会对华商组织施加压力,制止华商的联合行动。1873年上海茶丝业改章即因受到违约指责而遭阻止。1904—1905年湖北礼和、瑞祥洋行欠款案中,按理德商洋行应照数支付全部欠款,但面对德国驻华官员的武力威胁和强硬态度,地方官最后与德国领事议定了一个妥协性的方案:由德商与华商共同筹银10 万两分给债主,所借银两以提取的洋行行用分期偿还。当时,两家德国洋行每年进出口货物价值约400 万两,以行用每万两60 余两计算,每年仅还两万余两[32]。为防止日后再生债务纠葛,汉口地方官曾承诺借款的偿还问题“官为维持”。所谓的“维持”,后来成了对华商的欺压。行用是洋商交易时额外抽收的费用,本不在货款之内。1905年4月,新关道到任后,立即要求华商在洋商付货款时,先由货价内扣除此项用钱,以还借款。这等于是要华商“取己款还己”。更让华商不满的是,筹措的10 万两白银中,关道仅付八帮6.5 万两,付给钱帮1 万两,其余2.5 万两下落不明。为此,八帮两次联合具控,第一次关道以未查案卷批斥不准,第二次则予以调和,以息事宁人,于是众商直接上禀鄂督[33]。当时,洋商以所借4 万两之款还期将至,亦来向鄂督催索。鄂督置八帮的禀控于不顾,反而要求各商早交用钱,以免纠葛[34]。可见,地方官员起初出面调解完全是出于平息事端的目的,并没有真正想要维护华商利益。此案中,腐败无能的清政府不仅未能真正解决华商与洋商的货款纠纷,反而成了华商反欺压斗争的破坏者,成了洋商欺压华商的帮凶。
1904年之后,各通商口岸陆续建立商会,许多行会、商帮等传统商业组织加入了商会。商会不仅可以实现跨行业的协调,还可以调节官商关系、华洋关系,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联络华商,在更大程度上维护华商的整体利益,华商抵御侵略的斗争也因此进入了新的阶段。
注释:
① 抵制美货运动的研究广泛而深入,代表性成果有:金希教的《抵制美货运动时期中国民众的“近代性”》(《历史研究》1997年第4 期),王立新的《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兴起与抵制美货运动》(《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王冠华的《寻求正义:1905—1906年的抵制美货运动》(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黄贤强的《1905年抵制美货运动:中国城市抗争的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等等。有关商事纠纷引发的联合抵制研究成果相对较少,最具代表性的成果是蔡晓荣、王国平的《晚清中国商业行会对洋商的“停交”抵制活动——基于经济和法律的视角》(《安徽史学》,2006年第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