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慧瑛
(苏州市档案局,江苏苏州,215004)
苏州享有丝绸之府的美誉,丝绸产业十分发达,行业分工细致,先后成立云锦公所、霞章公所、丝业公所、丝边公所等行业组织。传统的纱缎庄均是商界实力人士开办,专办丝经及组织纱缎产品的生产(发给机工织造)、销售,其行业组织叫云锦公所。那些无力自备丝经,而是向缎庄领取丝经,承揽织造,甚至不能向缎庄揽活,只能佣织“计工受值者”,即进行生产的机户们也成立了行业组织——霞章公所。除此之外,在苏州丝绸界还有一个叫“现卖机业”的行当,介于两者之间,又不同于上述两个行业,准确地说是包揽了两个行业的活,他们既组织生产者,又是产品经销商,通俗地说是自产自销,属于小本经营。在公会、公所纷纷成立的年代,他们希望成立自己的组织——文锦公所,目的为“维持同业,以图永久”。
1918年8月9日,严鸿魁、王庆寿、李桢祥代表苏州城内80余家现卖机业户向苏州总商会打报告,称他们“系自备工本织造纱缎货疋,零星现卖以为营业,其丝经原料既无须仰给于纱缎庄,而货品之织造亦不必假手于机工,故称现卖机业。与纱缎业之专办丝经、招工放织及机业之承揽丝经、专事织造者不同,故自来与彼两业不相属而另为一业”。显然,现卖机业户略有资本,自购丝经,或雇工织或自己织,兼织缎庄定货,因为有生产的成分,这个行业的部分成员也加入霞章公所,但多数人认为应该成立自己的行业公会。他们经过三年的谋划,集资购买公所房屋,决定在玄妙观机房殿内成立行业组织。严鸿魁请求苏州商会的负责人与吴县知事公署沟通,同意他们成立文锦公所。
现卖机户要成立公所的消息很快见诸苏城各大报刊,霞章公所负责人王士铨坐不住了,立即写信给苏州商会,认为现卖机业没有成立公所的必要:目前现卖机户不到机业的10%,“今日现卖,明日带织,视为常事,试问从何分清界限?”之前135户现卖机户参加了霞章公所,一度与霞章公所产生摩擦,而今他们已和好如初,每机每月纳捐一角,似乎相安无事。霞章公所成立以来一波三折,又因工价问题,时常与纱缎庄的老板们发生矛盾。现卖机业另立门户,显然影响到其作为同业公所的威信,其反对也在情理之中。然而对现卖机户来说,经过三年的筹备,好不容易有了头绪,因此霞章公所的反对并不能阻挠他们的决心,严鸿魁们针对王士铨的意见再次向苏州总商会据理力争。他们声明:“现卖机户一业,性质与帐房(指纱缎庄)相近,力绵势散,既不能加入云锦公所范围,其营业与机匠迥殊,工而兼商,当然不能受霞章公所之统辖”。双方各执一词,各有理由,关键是苏州总商会的态度。
出乎霞章公所意料的是,苏州总商会同意严鸿魁等人的观点,认为现卖机业兼具工商性质,既不同于与缎庄富商,也不同于机匠工人,在当时的形势下,“工商各业非集合团体,不足以企进步而谋发展”,因此成立文锦公所完全是“正当行为”。作为苏州商界的领袖,苏州总商会的话可以说一言九鼎,遂致函吴县知事公署,请求官方暂予备案。在这封公函中苏州总商会对纱缎业的情况作了进一步说明,特别指出现卖机业“系属一种小本经纪,以工人而具有商业性质,惟资本未充,不能与缎庄富商齐驱,稍有身家,当然与机匠工人异派”。显然他们比纱缎庄的大佬们资本规模要差很多,但比出卖劳动力的机织工人又要富裕一些,稍有身家资本。通常苏州总商会的意见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但事情的发展又出乎意料。
原来王士铨等人在上书苏州总商会的同时,直接将意见上报县衙门,反对现卖机业另立公所,指出一旦文锦公所成立“有碍全体机业行规”。吴县知事觉得霞章公所的意见有一定的道理,因此下令苏州总商会进一步调查、核实。与此同时,王士铨也再次上书苏州总商会,陈述看法,提出霞章公所由“带织、现卖、工人三者合成”,若现卖机户脱离机户名目,加入云锦公所尚属名正言顺,如果明明也是机户而另立公所于法理不合。苏州总商会召开常会,邀请双方代表出席,严鸿魁表示现卖机户从未参加霞章公所的活动,且指责霞章公所对现卖机户“恶感日深一日,本年罢工风潮,竟不惜诬现卖机户杨雨卿、张玉泉两人为祸首,送警拘押,以泄其抽捐不成之怒气”,表示文锦公所成立后既不会仗势欺人,也不愿受人凌辱。如前所说,现卖机户的经济状况好于一般机户,且与纯生产性质的机户不同,令其服从霞章公所的领导自然内心不悦,且因罢工风潮双方已心存芥蒂。而霞章公所则从现卖机业的“工”性质,认为应该属于其管辖范围,且多一个会员加入毕竟可以多征收一份捐助,因此极力阻挠。
双方的争执从衙门到商会,再到衙门,最后的定夺权其实属于苏州总商会。有意思的是,还没有等到上级的批文,文锦公所已定制了一块招牌“文锦现卖纱缎业事务所”,此牌号挂在玄妙观吴县土黄酒公卖局牌号南首,但不知何故遗失。因为彼此已有成见,严鸿魁等人遂怀疑这块招牌被霞章公所机工拿走,且有机房殿刘道士、杨雨卿为证,这件事情激化了双方的矛盾。苏州警察厅厅长崔凤舞派警员“不动声色”悄悄到霞章公所调查,结果根本没有杨雨卿所指证的招牌被供奉在神龛前,事实上双方因结怨之深,才产生误会。
好事多磨,又过了一个月,吴县知事公署终于松口,同意现卖机户成立文锦公所,但须由他们拟订章程送县衙。这是令苏州商会和文锦公所满意的结果,苏州商会赶紧将文锦公所拟好的16条章奉上,且说明:“该现卖机业系属购备丝经,自织缎货,……其营业与云锦之缎商相同,其范围较云锦之缎业略狭”,并肯定文锦公所的章程“妥洽可行”。文锦公所明确其成员为现卖机户缎商,其工作范围“购办丝经,自织各种花素纱缎,或雇工帮织,或兼织各庄之定货”。并按农商部出台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要求,将同业牌号姓名送苏州总商会备案,以便接受其监督指导。
《苏城现卖机业缎商文锦公所章程》共16条,除上述所讲宗旨、范围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宗旨:研究纱缎织造业原料,改良制造货品,维护同业权益,举办各项善举。
2、组织:文锦公所的办事机构与其他公所一样,设立干事、副干事(后改为理事、助理),任期两年,干事一名代表公所行使职权,副干事二名协助干事处理公所事务,他们均由全体同业选举产生。另外产生司年一人、司月一人,他们均由同业抽签产生,按年按月当班。
3、职责:干事代表公所行使职权,副干事协助干事处理公所事务;司年负责保管公所银钱,稽核收支帐目,司月“有经理收入,支出经费之责”。干事等职均属义工,不领工资。
4、会议:阴历每月初一、十五召开常会,每年召开会员大会一次。遇到特别事件,另外召集会议,共同决议。
5、经费:由同业自行认捐,不向业外募捐。公所每年收支经费由司年在大会时报告,“公同监盘移交于下届司年”。
6、价目:同业雇佣机工,其工价均按照云锦公所的价格,不得私自增减。
7、处罚:凡加入公所之同业,如违背章程、破坏同业公益者,经三人以上举报,并查明属实,须公同集议,分别予以处罚。
当时机工与纱缎庄之间常因工价的增减产生矛盾,云锦公所、霞章公所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因此文锦公所在章程里规定参照云锦公所制定织工的价格,避免工价混乱,引发工潮,维护三家公所之间的和平共处。
历经三个月的折腾,1918年11月14日,吴县知事公署终于同意文锦公所挂牌。11月22日14时,文锦公所在玄妙观机房殿内举行同业大会,与会人员达40余人,选举理事、助理、司年。严鸿魁当选为理事,王庆寿、李桢祥当选为助理(即副理事),鲍佩钦当选为司年。成立之日,苏州警察厅发放第99号布告以示保护,且责成南区警察署派员到场保护。在1918年8月17日上报苏州商会的一份会员名单中,共有86户加入文锦公所。相比霞章公所历时多年才成立的曲折,文锦公所仅用三个月的时间就顺利开张,算是相当幸运的。
光绪十八年(1892),补园(拙政园西部)主人张履谦作为苏州商会的创始人曾出任四届议董、一届总理和董事,在迎春坊创办保裕典当。文锦公所与保裕典当似乎并无交集,然因缎货收购与典当的事情,双方发生一段公案。
1922年2月27日,糜寄鸿等人到保裕典当丝枪缎47疋,当洋1700元,后来又陆续典当缎疋等物,骗取当洋后,縻寄鸿与边仁义缎庄主边子嘉随即潜逃。案发后,商民汪子均等16人联名要求通缉边子嘉等人。4月10日,苏州商会为边子嘉卷款潜逃事致函苏州警察厅。苏州警察厅厅长李子明表示将“并案通令严缉”边子嘉等人。典业公所也积极配合查案,要求各典当追查有无收到该缎疋。保裕典如实回复收到缎疋等情况。
缎商顾悦甫获悉该货内有47疋由縻寄鸿向保裕典质后,遂请求文锦公所出面交涉。原来边子嘉曾向缎商顾悦甫先后收购各色丝枪缎47疋,当时未付货款。文锦公所与典业公所协商,决定由原主备足本金和利息赎回这批丝枪缎。保裕典表示了极大的诚意,愿意配合苏州商会和典业公所,要求商会在期满三月后,“令该货主备足本利刻日来典赎回”,其余他们典当的缎货,如果有货主认领,“应请饬令一并取赎”。为免节外生枝,1922年6月24日、25日,文锦公所、典业公所分别致函苏州总商会会长、副会长、议董,要求商会出函证明。不久顾悦甫凭苏州商会的证明函,携带本金1700元及利息61元2角,取回丝枪缎47疋。而那批零星典当的缎疋因未有原主认领,仍存保裕典。
事情至此本应结束,但一波才平一波又起。1922年9月8日下午,镇江商人翟邦泰到文锦公所找王梅春(在1921年3月15日文锦公所第二届选举时,当选为理事),声称自己也被边仁义庄骗去横经两庄,因得知边仁义庄将缎疋、丝经等物当在保裕典,故特去保裕典查询。保裕典伙计告知所有边仁义庄当物都由文锦公所凭商会函取去。王梅春听了这番话,勃然大怒,当即写信给商会,言明:文锦公所缎商仅取了47疋丝枪缎,因边仁义庄当在保裕典的丝经并非文锦公所管辖范围,所以未及顾问,而保裕典伙计如此之说,“显有人利用发生黑幕”,要求商会严究查办保裕典。苏州商会得知消息,马上查阅卷宗,并无“函证取赎丝经之事”,于是致函典业公所,要求典业公所查明。不久真相大白,保裕典伙计当时就回复实情,并没有说“无中生有”的话,并说明边仁义庄所当的616两生丝,当洋420克,已由施松亭担保取赎,立有笔据。由此可见,在边子嘉等人的典当物中并无翟邦泰的横经混杂在内。至此,文锦公所与保裕典的一段公案得以了断,一场误会得以消除。
作为一个行业公所,文锦公所经常要调解各种纠纷,如1925年为宝康恒号向潮州商会求援,追讨再兴合号的欠款等琐事。由于档案资料的缺乏,文锦公所何时结束不得而知。之后成立的丝织业同业公会意味着各自为政的丝绸行业组织的大合并。
1918年,文锦公所会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