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忠县县委党校 罗崇逵
长江经济带自西向东覆盖我国沿江11省市,人口规模巨大,经济总量也在我国占据重要地位。做好长江经济带沿岸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完善相关地区发展规划,在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以往的发展中,长江流域中各区域由于发展程度、发展目标、区域协调发展意识等方面存在差异,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难以形成一盘棋的局面。随着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的正式施行,目标明确、协同保护的底层框架得以架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的推动将更为有力。
《长江保护法》共9章96条,是中国第一部以关于特定流域的全国性法律。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7个部分,从法律上对长江流域的国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协同治理、绿色发展模式以及相关保障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以流域保护为主体的重要法律。
作为我国环境法的最新一部法律,《长江保护法》体现着我国对环境问题的最新实践。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天然存在着矛盾,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矛盾的调和又具有公益性,在这一中,环境保护需要政府等组织的强力推动,因此,环境保护与政治涉及必然密不可分。《长江保护法》的出台预示着我国有了第一部专门针对河流流域,从其流域的系统性和特殊性出发制定的一部全国性法律,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以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为重要抓手,制定了一系列纵向、横向的制度、保障条文,既有红线的清晰划定,又有探索方向的指导规定,在流域整合规划及沿岸发展中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和实践价值。
《长江保护法》的颁布,与党中央对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要求高度契合,法律条文既富含高质量发展精神,也具有实践的重要指导。如果说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是目标性的顶层规划,那法律就是制度性的顶层设计。相较其他法律,《长江保护法》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放在压倒性位置,统筹环境与发展这对矛盾,探寻平衡点。回顾法律内容,其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如下原则:
长江流域是一个整体,其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也必须站在系统的高度开展工作是该部法律制定的核心,也是其颁布的意义所在。《长江保护法》中,站在全局高度的整体规划及资源配置相关条文随处可见,如在第2章规划与管控部分,明确要求将长江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建立一整套流域规划体系,各级政府在规划下开展资源配置、经济建设。又如第3章资源保护部分,对水资源用途保障做了规划分级,将水资源分配纳入国家管控,统筹区域用水需求,将草、林、湖地纳入重点保护区域,在保障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同时,经济发展规范有序。
协调推进是该部法律的又一大重要原则。针对流域管理运行来说,解决区划割裂、经济发展差异带来的矛盾,提升管运效率,其方式就是建立一套纵向、横向体系完整并行之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长江保护法》设计了从上到下的较为完整的协调沟通体系,以长江流域协调机构为中心,到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作、联合执法、专家咨询等机制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表述,体现了国家建立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联动的管运机制,破除沟通不畅、协同困难问题,提高实施效率的决心和定力。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建设重要内容,也是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必要条件之一。《长江保护法》一方面不仅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做了细致周密的顶层设计,在如何将生态效益转换为经济效益也有方向性的指引。特别是在第6章绿色发展部分,对绿色经济应该做什么,哪些实施和禁止做什么都有所涉及,条款清楚、表述明白,从顶层法律框架上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打下基础。另一方面,法律在流域安全方面也做了具体规划。如站在全流域高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建立防洪减灾工程体系,为构建安澜长江提供了法律保障。整部法律既突出了环保要求,又注重整体效益。
《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走上了法治化、程序化道路。为实现高质量发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还有很多工作需要落细落实。各区域政府需要完善相关地方法律法规,建立行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基层政府,在贯彻落实法律过程中首先应摒弃地方保护主义,转变思维方式,提高政治站位,转变发展意识,突破限制瓶颈,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发挥应有作用。
2012年以来,生态环境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逐渐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在法律的规范下一些环境问题得到根治,一些长期问题在逐渐好转,全国的生态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决策者的决策思维也有所调整。
随着《长江保护法》的出台,国家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纳入了法律红线,流域环境保护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成为流域内相关区域长期任务,具有压倒性地位。因此,作为决策者而言,从法治思维角度出发开展流域内经济、社会建设决策变得尤为重要。这种思维模式,与政治思维、经济思维等其他施政角度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是以法律为底线,同时将法治观念、法制程序作为核心参考要素,进而开展决策工作的一种思维模式,这是一种将法律核心思想内化的、上升为观念和行动指导的思维。而增强法治意识,则是运用法治思维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长江保护应该具有的重要思想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系统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长江流域就是一个重要的生态系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系统治疗,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找出问题根源,从源头上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这就是一种系统意识、系统思维。
长江流域的整体性是一个客观事实,正如前文所述,《长江保护法》所体现的特征也是将流域保护和修复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要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流域系统的每个环节都应发挥其相应作用,如区域红线、水源保护、资源分配、污染防治等缺一不可。而要实现这种保护长期有效,相应的制度建设、生态补偿、绿色产业、配套措施又尤为重要。因此,在贯彻《长江保护法》的过程中,也应树立整体意识,一隅能影响整体,从全局上对相关工作做出合理决策。
“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谱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是中央对长江经济带发展总体要求之一。结合十四五规划“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相关内容,长江经济带要实现高质量发展,良好的生态环境是重要支撑条件。
《长江保护法》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恢复,沿岸地区经济发展向可持续绿色经济转型,法律9大部分96款条文都是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制定确立。法律的出台既是发展红线的勾勒,也是发展目标的指引。转变发展思维,顺应党中央要求,确立生态保护的绿色发展思路,这是贯彻《长江保护法》落地落实应有的思想前提。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不是一朝之力,而需久久之功。《长江保护法》的出台也意味着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重要工作。这也标志着流域涉及区域政府在决策施政上必须要有连续性和持久性。
这种决策施政的连续性和持久性表现在生态环境的修复保护和绿色经济发展转型两个方面。针对前者而言,一些长期存在的环境问题与当地经济结构构成、群众生产方式密切相关,在没有明确的可替代经济发展方式或者生产生活方式的前提下盲目采取一刀切、一阵风的整改形式,将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甚至反弹明显。对于后者而言,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也促使决策者必须树立长远发展意识,在发展目标明确的前提下作出通过创新方式、提高效率的形式争取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长江保护法》的颁布施行在我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恢复中具有重要意义,弥补了我国流域保护中顶层法律的缺失,可以预见将有效解决长期以来由于区域分割、权责不清、协作不畅带来的效能低下等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长江保护法》也是一部法律底线清晰、职能职责分明、指引目标明确的流域生态建设顶层设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必将在生态建设方面起到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