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环境监测站 陈臻
2021年1月1日,广东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正式实施[1]。实施之日前已建成的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放按原设计或批复标准执行截至2020年7月1日;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放统一执行新标准。另外,如某个农村地区水环境质量超标或者水环境容量不足,亦或者涉及重要的水环境功能区,则所建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放需要执行更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因此,在广东省内,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将于2020年7月1日后全面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新标准的实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需要,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
美国国会于1948年制定了《联邦水污染防治法》并于1972年进行了修订,此后美国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执行《联邦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pH、SS、BOD5等3项控制指标[2]。欧盟根据当量人口规模,于2000年制定了《欧盟水框架指令》,并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做了有关限制[3]。
相对于国外,我国国内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有关控制标准稍晚,《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于2018年9月正式发布后,全国各地才正式完善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截至目前,我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印发了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且有少量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对以前发布的标准进行了修订。
广东省新标准中对水体污染物规定了7项,但是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还应结合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纳入市政管网、污泥资源化利用等方面进行考虑:
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要结合农村地形地貌、风土人情等多种情况出发,因地制宜选用资源化利用、分散式设施、集中式设施或者污染治理、生态措施和工程措施等相结合的处理工艺和建设模式。
要采取节约用水等方式从源头减少生活污水,同时要将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行有效衔接。在具备条件的村庄优先实施雨污分流收集模式,并尽量将处理后的尾水进行资源化利用。
在县级或镇级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周边分布的村庄,要优先考虑延长污水收集管网,尽量将周边村庄产生的生活污水一并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对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优先选择资源化利用并合理处置。
新标准对污水排放进行了有关限制,从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处理规模、排水去向出发,对污水排放限值进行了分级,包含三个等级。具体管控要求如下:
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入设置有明确环境功能的水域,尾水排放要执行一级控制标准。
污水处理设施实际设施规模≥20m3/d,且处理后尾水排入未明确设置有环境功能的水域,尾水排放要执行二级控制标准。
污水处理设施实际设施规模<20m3/d,且处理后尾水排入未明确设置有环境功能的水域,尾水排放要执行三级控制标准。
尾水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时,要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污水综合利用有关要求或标准。
在新标准中,对水污染物监测提出如下要求:
新标准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排污口并设置标志,同时要设置规范的采样口。
新标准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采样时间、监测频次并进行样品保存等。
新标准要求,运营单位应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并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监测方案、建立监测制度等,同时监测数据要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新标准要求,对污染物的测定要优先采用新标准中附件所列方法标准。如国家发布新的方法标准,则按国家要求执行。
已经实际实施了一年多的新标准,给广东省内已建、新建的一大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供了排水依据,但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新标准提出“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执行一级标准”[1],因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单位误认为水环境功能区Ⅱ类以上水域可以设置排污口,进而导致水环境功能区Ⅱ类以上水域水质受到影响。
新标准中提出“处理规模20m3/d及以上的设施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执行二级标准;处理规模小于20m3/d的设施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执行三级标准”[1]。但是并未给出距离水环境功能明确为Ⅱ类以上水体的缓冲距离,距离过近也可能影响Ⅱ类以上水体水质。
新标准中,对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项目只规定了7项,控制项目偏少,且有3项还是分条件进行控制,可能导致某些设计、建设单位钻空子,设法简化处理工艺,只按新标准内的控制指标进行设计、建设,进而给水体污染带来隐患。
“十四五”以来,国家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更加重视,广东省在前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已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也已制定并颁布实施了自己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但实施过程中仍会出现一些问题,下一步应从科学确定分类分级标准、因地制宜选取污染物控制指标、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4]不断优化农村污水针对性标准及规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