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 蔡振华,陈韬,杨雯超,陈桢,庞海晨
“暴力虚开发票”的概念是和传统虚开发票的理念相比较而产生的。我们不妨把传统的虚开发票模式称为“温和虚开发票”,犯罪分子苦心经营,伪造资金流、货流,并按照合法企业的标准制作账簿、凭证备查。在“温和作假”的模式下,税务机关如发现异常情况,可通过调查询问、上下游税务机关联合调查等方式核实其业务的真实性,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然而,普通纳税人登记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门槛的降低,为守法纳税人提供了便利,也让一些犯罪分子钻了政策的“空子”。他们撕下“温柔的面纱”,在大量的虚开发票后直接逃走,简单粗暴,“暴力虚开”由此而来。在以往的“温和虚开”模式中,纳税人配合、账簿核对,很难查实虚开发票的事实。在“暴力虚开”的模式下,税务机关更难在没有犯罪分子口供的情况下作出定罪的决定。对此,本文从新型虚开犯罪的特点和危害性入手,探讨了打击新型虚开犯罪地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关的经济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如今的暴力虚开类犯罪开始显现规模化趋势,该趋势使得暴力虚开犯罪分工更加明确,流程更加固定。[1]从作案方式看,暴力虚开犯罪的特征明显呈现出短、平、快的特点。犯罪分子利用假身份、假地址注册大量空壳公司,通过中介机构、会计代理机构办理涉税事宜,实施违法行为后迅速逃逸、失去联系。2018年11月,安徽省合肥市公安机关根据税务部门移交的线索,捣毁了一个以邱某塔为首的犯罪团伙。经查,2017年以来,该犯罪团伙聚集众多金融公司人员,注册了大量空壳公司,并向社会开具虚假发票。经深挖扩线,查明该团伙实际控制空壳公司1.1万多家,涉案金额910多亿元。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暴力虚开的每个环节都更加智能化,同时促生了多种暴力虚开形式。相关不法分子除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进行虚假抵扣外,还有许多不需要进项发票抵扣税款的暴力虚开的违法行为。此类不法分子在短时间内虚开了大量的发票后逃逸。犯罪手段呈现出的多样化形态给警方的侦查行为制造了一定的困难。
从犯罪领域看,一些行业存在新的涉税风险。由于税收风险的防范意识淡薄,内控制度不完善,个别企业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骗税、虚假开业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平台。因此,暴力虚开类犯罪呈现多发性形态。
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2020年共公布虚假刑事案件判决书5474件。笔者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重点分析了虚开类刑事案件所涉及的行业类型分布。从产业分布来看,各产业都涉及其中。其中,商业、机械制造、金属矿山、纺织、电子技术等行业所占比重较高。食品、农产品、医药、石油等行业虚假犯罪案件的数量也有所提升。
与传统的虚开类犯罪不同,暴力虚假开户犯罪呈现去行业化特征,即依托暴力虚开的空壳公司所涉及的行业分散,不再集中在一些高风险行业。传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通常是通过“票货分离”的形式对我国的经济制度造成不法侵害,或以正常贸易的“富余票”为基础。然而,空壳公司是以制造假发票为目的应运而生的,发票名称是根据票方需求填写的,所以行业没有明显的特点和规律。因此,暴力虚开类犯罪的去行业化特征增加了警方侦破案件的难度,影响了监管准确度的提高。
暴力虚假开类犯罪严重破坏了我国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类犯罪的巨大需求也间接刺激了上游犯罪的猖獗和下游犯罪的泛滥,各种犯罪交织成一个网络。比如,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大量空壳公司,由此涉及复杂的上游犯罪链条。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手段呈现多样化,例如通过QQ群、微信群等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也有通过网络非法入侵他人还有通过申请“免息贷款”等为由的诈骗手段诱骗他人,并通过计算机窃取他人信息,为其注册空壳公司。上游的身份信息买卖市场的活跃,又会更好地服务于其他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绑架等。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空壳公司还可以成为骗取贷款、洗钱等犯罪的工具。从下游犯罪来看,暴力虚开的发票又可以成为其他犯罪所利用的上游犯罪,如骗取出口退税、贪污和职务侵占等。赃款转移时,又涉及利用POS机套现等。因此,暴力虚开类犯罪不仅影响到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而且是庞大犯罪网络中的一个节点,暴力虚假犯罪的治理需要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
虚开增值税发票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安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税款的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减少应纳税额,从而就导致了税款的流失。相较于传统虚开,暴力虚开犯罪周期性更短,隐蔽性更强,税款流失更为严重。根据公安部公布的十大涉税犯罪典型案件的统计,安徽合肥“11.1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涉案金额达910余亿元。
暴力虚开犯罪的第一步是获取他人的身份信息。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盗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由于下游犯罪为了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形成了大量地对他人身份信息需求,导致非法买卖身份信息的市场活跃,也间接导致了其他犯罪的猖獗。
由于虚开链条长,跨地域性强,难以溯源,且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司法资源,侦查成本很高。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其预期自己的行为被惩罚概率较低。与传统虚开不同,暴力虚开犯罪团伙开票后直接走逃,不缴纳上游的进项税,开出的发票最终会被认定为异常发票。为了延迟虚开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暴力虚开的发票会经过几次过票、洗票。因此,开出的发票在被认定为异常后,开票企业早已销声匿迹,这也给侦察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不仅如此,暴力虚开犯罪的取证工作相对复杂,耗时长,对暴力虚开犯罪惩罚的及时性不足,严重降低了刑罚的威慑效应,这也使得犯罪分子的气焰更加嚣张,给国家法制建设带来了巨大障碍。
涉税犯罪造成了巨大的税收损失,严重威胁着国家税收安全和财政安全,尤其是危害极大。职业的暴力虚开团伙大多以暴力虚开犯罪和其他发票犯罪为生,都有极强的专业性,对税收政策的把握和对税收漏洞的洞察很强,犯罪手段隐蔽。许多涉税犯罪利用地下钱庄转移资金、伪造增值税发票、以公司名义虚构出口,通过地下钱庄购汇来制造收汇的假象,以此来骗取出口退税;一些犯罪分子通过骗取银行贷款或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虚假增加公司业绩,对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秩序造成了很大影响。
虚开发票的源头企业主要是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这些“空壳企业”大多是以虚开发票为目的,通过欺骗、出租、借用、窃取他人身份信息等手段成立的。暴力虚开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在企业名称和收集管理信息上造假。作案成功后,扔掉“空壳企业”,犯罪在逃。此外,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一些经营实体经济业务的企业难以延续,也加入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即使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执法部门发现,也往往很难核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的真实身份。
现阶段,“走逃”已经成为虚开分子逃避攻击、保护下游票务企业的基本手段。同时,不法分子通过简化注销手续等服务措施,注销逃避检查的现象也十分突出。这些企业往往在短期内存在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税的情况。还有一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是“金税三期”工程系统无法警觉的,即使税务机关进行现场税务检查,也很难发现违法犯罪。这些企业一般都有实际经营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目的是抵扣税款,再减少向税务局缴纳的税款;或有“盈余”投入或产出,再虚开增值税发票卖票牟利。
随着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实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设立企业的成本越来越低。一些企业把产品卖给个人,而这些个人消费者往往不索要发票,这就使得企业有了“多余”的销售票。企业虚开“盈余”销售罚单,卖给下游企业赚取利润。这种虚开造成了经济业务与票面业务的不匹配。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虚开将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合理”虚开。手段隐蔽,非专业人士很难发现。即使案发,时间已经过去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还有一些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通过互联网招聘财税申报人员或找记账代理人记账。虚开行为人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远程控制,发出发票。出票人不知道该企业是否有实际经济业务。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和虚假的办公地址注册成立公司。他们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短时间内造假售票。发票是用快递寄给付款人的。这种虚开行为往往意味着发票还在物流途中,但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这种没有投入的暴力虚开行为,容易被“金税三期”制度提前预警。然而,与犯罪事实相比,它却相对滞后。当一般税务机关发现后,犯罪现场已经空无一人,他们甚至不知道企业的真正负责人是谁,也不知道真正的办公地址在哪里。
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极大地拓展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空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多个省份、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许多此类案件需要执法人员前往多个省份,给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在司法改革的大形势下,对证据收集程序和材料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要摸清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济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很多企业都是无纸化办公,很多经济业务的处理,也依赖于信息技术,这对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目前,基层执法部门缺乏专业的电子取证人才,电子证据的提取往往不完整、不全面、不规范。即使有专门的电子取证人才,由于不懂财税专业知识,也会出现取证的疏漏和缺失,导致证据链不完整。[2]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取证过程中,往往需要各类专业人才的配合才能取得显著效果。当前情况下,基层执法部门缺乏人才保障,取证工作难度较大。
暴力虚开和普通虚开一样,由于违法获利丰厚,其形成了完整的犯罪产业链,但不同之处在于,其犯罪分工更加明确,案情研判难度也提升了很多。经查,不法分子从“职业黄牛党”和“拉人头”在网上注册成立空壳公司,通过网络发布发票和销售发票信息。黑帮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除了家人和同村人,他们几乎从未见过面。此外,他们还通过网络整合和共享在全国各地设立的空壳公司的资源。数据显示,每个月都有新的空壳公司信息、机票数量和具体价格信息发布。各级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摆脱了原来上下游虚开发票的模式。
数据时代,我们的日常生活被数据化,这使得我们生活中一些看似无关紧要、毫不相干的事情会被数据串联起来。这种“串联”具有追溯性和预测性,对还原犯罪过程、摸排嫌疑人犯罪手段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各职能部门的协同作战也不可或缺,协同作战不仅仅是人员上的抽调配合,在数据时代更需要各方数据库的开放合作,各方数据的交汇处正是破案的关键。因此,我们要汇集各方资源和力量,综合分析评判事前、事中、事后的犯罪治理手段。
(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市场监管部门放管服、最多跑一次等政府服务配套实行,但与此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发挥监督管理职能。[3]针对暴力虚开“没有物流,没有资金流”的特性,对于一人多企、家族联动的产业,要加强监管,进行风险排除。对于犯罪嫌疑大的企业,可以建立相关数据库,并及时与公安、税务部门合作,进行数据库对接,以获取更多资料。
(2)市场监管部门属于社会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对市场进行监控,所以同时肩负宣传经济安全的责任。以“互联网+监管”为依托,宣传诚信体系,大力宣扬诚信企业,形成正面激励、榜样引领;借助自媒体,曝光企业犯罪手段,达到提醒群众、警示企业的作用。宣传形式方面,市场监管部门要一改以往只发传单不讲解的形式主义作风,利用互联网短视频的传播优势,创造出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真正起到提前防控的作用。
(1)关口前移,提前管控。在打击虚假骗税工作中,税务局可以整合日常征管经验,梳理虚假增值税发票的主要风险特征,深入挖掘纳税人登记、信用、票证使用等风险数据,科学建立风险指标和分析模型,研究判断纳税人的虚假风险指标,一旦触发监测预警,迅速锁定企业虚假敞口。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加强数据库的智能化建设,改变以往通过采集数据建立数据库的工作思路,注重数据库的人性化和智能化。
(2)发票领用环节应严把实名认证关口。新办企业首次申请发票领用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发票领用人可进行实时摄像。严格控制新增企业的发票限额和供应量,降低空壳企业和法人变更企业的发票限额和供应量。税务部门可以在涉税网上跟踪企业的业务轨迹和发票轨迹,分析比较企业的购销行为与企业的经营特点,自动计算得分,独立匹配风险等级,量化虚假风险,从而发现并快速锁定超过预警值“底线”的虚假风险纳税人。
(3)后续管理环节要加强监测和风险分析。在风险分析和研判中,税务人员可以采取两种方法来区分,一种是信用评级。根据税收征信指标体系的评价标准,通过“税收征信云”自动评价纳税人的税收征信形象,从高到低分为五个层次,最后两个层次的征信纳税人集中在网上搜索。二是风险水平。定期扫描可疑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坚持“不扩张、不误伤”的原则,准确把握打击对象,注意对正常生产经营的接受发票的企业进行筛选,不给守法群众带来紧张,不给企业增加不利影响经济发展。
(1)强化数据化作战,推进信息化进程。早在五六年前,为应对经济犯罪高发态势,公安部经侦局就倡导实施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化打击。目前,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情报引导和侦查工作机制。它可以采集各种经济数据,导入研判平台和研判模型,进行融合式研判,生成大量犯罪线索,进而实施裂变式攻击,彻底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由于暴力具有“简单暴力”的特点,其涉及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构建犯罪过程中需要建设经济侦查云平台等研判平台时,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整合,围绕大范围刑事案件收集信息,为数据分析提供依据。[4]
(2)进一步完善打击涉税犯罪工作机制。2019年公安部组织全国100个城市经侦部门开展暴力、虚假开放犯罪的情报指导和侦查工作,将成为今后打击暴力、虚假开放犯罪的主力军,进一步激发基层单位的战斗力和效能,夯实打击暴力犯罪和假开放的长效机制的基础。在暴力和虚假开放的情况下,情报来源更为重要。公安机关可以进一步优化整合现有人口数据库,进一步加强警税合作,发挥两部门优势,实现优势互补,通过联合行动,共同打击涉税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