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丹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迈入新征程、新阶段,经济发展正经历新的历史性转折,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根本性转变。在这一历史契机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领导集体敏锐地捕捉到新时代公平正义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高度关注公平正义领域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积极探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新举措、新思路,并就公平正义的维护与实现从不同维度、不同层面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新观点、新思想、新论断,形成一整套科学、系统、完备的公平正义理论,贯穿于治国理政的全过程。而深刻总结国内外公平正义实践探索的经验教训,必将有利于推动新时代公平正义的进一步实现,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公平正义实践方面积累了不少的经验教训,对于新时代公平正义问题的处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所谓“一刀切”,通常是指在处理问题时,既不考虑特殊情况,也不作具体分析,而是采用同一种方式、同一个标准处理性质和情况均不相同的事物。这种不顾实际且简单粗暴的处理问题方式,看似是“不折不扣贯彻落实”[1]上级的决策部署,实则是不愿作为、不会作为、不敢作为的懒政惰政表现,是只顾自己方便、不顾群众利益的自私自利行为。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形式主义的横行与蔓延,导致政策在执行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教条化、片面化、极端化等失真现象。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公平正义实践方面也曾因“一刀切”式的工作方法而走过一些弯路,同时也总结了不少这方面的经验教训,这对现阶段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十分重要的警示作用,告诫我们在解决公平正义问题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有重点、有步骤地制定、落实各项政策举措,着力提高政策举措的针对性和精准性,避免因强硬式、野蛮式推进而造成政策执行偏差。在新时代条件下,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需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制度这几大维度共同发力,而且每一维度的发力点,均是在对该维度存在的具体公平正义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和总结出来的,是针对具体问题的精准施策。
在治国理政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实际上就是在强调精准化、精细化思维。由此,在推进公平正义进程中,必须坚决杜绝脱离具体实际的“一刀切”以及“眉毛胡子一把抓”做法,努力克服急功近利和懒政思维,切实改进政策执行传导机制,更加注重因地、因时、因事以及因人制宜,并且对于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每一项矛盾的化解、每一项工作的推进都要下足“绣花”功夫,以避免对上级指示、上级精神的生搬硬套,避免政策执行过程中只为“绩”不为“效”,只顾数据好看而忽视人民群众真实需求的现象发生,进而在维护好和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既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因而其不可能一劳永逸,更不可能一蹴而就。公平正义能否顺利实现以及有效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同时遵循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这两大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基本原则。而遵循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原则,首先要正确把握“尽力”与“量力”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明确二者是同一个发展过程中两个彼此不可分割的方面,是尊重客观发展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有机结合。这就告诫我们,推进公平正义,必须在同时遵循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把功夫更多地下到“察实情、出实招、干实事、求实效”上,以确保公平正义的有效推进和顺利实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2]553。
尽力而为,主要是指执政主体的一种决心、态度以及以增进人民福祉为价值旨归的实干精神,重点强调在推进公平正义进程中,要把“力”用足、用好,并且用在刀刃上,强调执政主体要在现有条件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力以赴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的不公正问题,以防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流于形式和口号,争取在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上获致最佳效果,进而促进阶段性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量力而行,则主要侧重于执政主体有多大能力解决多大问题,强调在推进公平正义进程中,必须要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贯彻实事求是和脚踏实地的行动准则,要在客观准确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制定出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切实可行的政策举措。与此同时,量力而行还明确要求既不能超越具体的历史条件而盲目地追求公平正义,同时也不能提出脱离现实条件许可的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而是要“做那些现实条件下可以做到的事情,让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决不能开空头支票,也要防止把胃口吊得过高”[3]。总之,当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能做超越阶段的事情”,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促进公平正义方面就无所作为,而是要“根据现有条件把能做的事情尽量做起来,积小胜为大胜”[4],逐步实现公平正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平正义实践探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促进公平正义,必须要防止陷入平均主义和两极分化这两大极端。平均主义又被称为吃“大锅饭”,是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国家施行的一种分配方式。这种追求“绝对公平”的生产和分配模式,不仅脱离了客观的生产实际,忽略了效率与地域之间以及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差异,而且夸大了分配在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过程中的作用,从而导致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被严重挫伤,“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5]问题日益凸显,整个国家陷入“平均主义”共同贫穷、共同落后的误区。因此所谓平均主义,实际上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空壳”的公平正义。所谓两极分化,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一味追求效率而长期忽视社会公平,从而导致贫富差距悬殊问题愈来愈凸显,出现“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的不公正现象。实际上,无论是平均主义还是两极分化,究其原因,均是对效率与公平关系认识的失衡。只追求公平而不顾效率,必然会陷入平均主义的误区;而一味追求效率对公平置若罔闻,则必然会造成严重的贫富分化。
由此,在新时代条件下,促进公平正义,必须坚决反对平均主义和两极分化。首先,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2]28。其次,要把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奋斗目标,明确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不是共同贫穷的平均主义,更不是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共同发展、共同富裕才是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平正义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促进公平正义,解决人为的不公平尤为关键,这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尽管造成各式各样不公正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自然因素,二是人为因素。自然因素主要是指由于外部环境的不可抗力、不可预知而导致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因而其解决起来不是一件易事。而人为因素主要是指由于不平等的竞争、不恰当的手段、不合理的制度、不充分的保障以及各种形式的社会歧视等造成的社会不公。可以说,现阶段我国存在的公平正义问题,绝大部分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相较于自然因素引发的社会不公正,人为的不公平解决起来看似容易一些,实则更为不易,因为它是人为的,受到多方利益的阻碍。但也正因如此,才更加凸显出解决人为不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换言之,克服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难点和关键点在于解决好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公平。而就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公平而言,归根结底是由于一些制度建构的不合理、不科学、不完善以及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造成的。
反观我国公平正义实践探索的经验教训,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当属比较典型的由于制度的建构不合理而导致的人为不公平。城乡二元结构不只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而且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具体表现为城乡之间的户籍壁垒、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以及在户籍壁垒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其他问题。城乡二元结构将城市与农村人为地分割开来,并且人为地阻断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流动,从而使农村被动地附属于城市,城乡之间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方面出现明显的资源不对称以及权利和机会的区别对待。由此可以看出,城乡二元结构不仅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严重障碍,而且是“制约城乡居民公平发展的制度性根源”[6],其大大加剧了社会不公现象的发生。再如由于相关制度的缺位和滞后,使得市场经济体制中仍存在不公平竞争和垄断性行为,严重干扰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这是导致社会不公的另一重要人为因素。由此,现阶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把重心放在对人为不公平问题的解决上,“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2]553。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在公平正义实践方面同样有诸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因此,应当以其经验教训为参考,从中汲取对我们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有所助益的内容。
所谓发达国家,主要是指那些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准较高,人民生活品质和生活水准同样较高的国家。可以说,发达国家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为其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强大的物质支撑,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前提。而也正是因为具备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强大物质基础,发达国家才得以在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拥有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配套措施,旨在通过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来弥合初次分配的不均等。值得一提的是,发达国家这种“从子宫到坟墓”的全方位福利国家制度,不仅大大提高了民众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以及贫富差距和特殊群体边缘化问题,从而使整个政治格局和社会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并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这就启示我们,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要从解决民众最关心的问题以及最切身的利益着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分配领域的宏观政策调控力度,逐步建立和健全全方位的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保障体系,更加注重民生问题的解决,努力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以确保社会成员对资源、权利以及机会的平等享有。
西方发达国家并非是推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完美典范,因而在向发达国家借鉴成功经验的同时,也应当从他们的实践教训中总结和反思不足,并将这些经验和不足提炼为对我国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所助益的东西,以便在现阶段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进程中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就拿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而言,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缓解社会矛盾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很好的“安全阀”和“稳定器”作用,但这种近乎无所不包的高福利模式的弊端也开始日益显露,并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使得发达国家深深陷入自己设置的“福利陷阱”之中。例如,过度福利化不仅削弱了国家的整体经济活力和生产效率,而且滋长了民众的“福利病”,从而导致社会发展动力严重不足,各种形式的危机如财政危机、失业危机以及老龄化危机等相互交织在一起,社会不安定因素大大增加。换言之,发达国家的高福利制度和政策既没有真正消除贫困,更没有真正实现收入分配的均等化,因而其不可能成为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万能药方”。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以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托,决不能忽视甚至超越我国的现实国情而片面地追求所谓的高福利。其次要努力纠正在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上的认知偏差,进一步激发社会发展活力、提升经济发展效率。再次要进一步明晰政府职责,把握好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保障的限度和力度,避免由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过多、过滥而造成的民众的福利依赖。
就公平正义本身而言,其从来都不是富裕时代和富足国家的奢侈品,更不是发达国家的专属物,发展中国家同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自由和权利。在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各个发展中国家也分别做出了自己的努力,积累了不少的经验教训。这些经验教训对于同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认真汲取发展中国家公平正义实践探索的经验教训,可以使我们在现阶段的公平正义建设中“不走错路,少走弯路”。其中,这里需要重点提及的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拉美国家普遍存在的“中等收入陷阱”现象,这是发展中国家在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进程中亟待跨越的一大鸿沟。所谓“中等收入陷阱”,又被称之为“拉美病”以及“拉美陷阱”,主要是指发展中国家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济高速增长之后,人均国民收入虽已达到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但由于这些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缺乏科学、长远的整体发展规划,且没能及时调整和建立公正、合理的社会分配政策与收入分配机制,致使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各种社会问题如收入差距拉大、贫富严重分化、社会动荡不安等交织在一起,底层民众生活状况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反而不断恶化,失业、贫穷、欺诈、堕落等充斥整个社会,从而导致整个国家陷入“有增长、无发展”的怪圈以及混乱、无序状态。毫不客气地说,“中等收入陷阱”已然成为绝大多数拉美国家挥之不去的阴影。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拉美国家之所以会落入“中等收入陷阱”,一方面是因为其经济发展战略以及经济调整政策的失误而导致的,如过于放松政府对经济的管制,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发展模式,强调国有企业私有化以及金融市场自由化等;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国家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一味强调“先发展、后分配”,忽视了社会底层民众的切身利益,从而导致社会公平正义严重缺位,绝大多数的社会财富被少数富起来的人所占有,底层民众不仅被排除在发展之外,而且无法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甚至陷入极度贫困的境地。
发展中国家“先增长、后分配”的实践模式不仅没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解决,而且加速了社会不公平、非正义现象的发生。对于正处在由中等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迈进的中国而言,首先,要选择一个科学合理的实践模式,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亦即增长与分配之间的关系,进而在经济增长与社会分配之间确立一个最佳平衡点,这对于缩小收入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十分必要。其次,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并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社会底层民众的福祉,进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有效解决。再次,要努力保持国家的政局稳定,这是应对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重要前提,唯有社会和谐、政局稳定,才能真正形成解决公平正义问题的长效机制,才能够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持续发挥作用。最后,要充分发挥政府对于维护和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组织和引导作用。唯此,我们国家才能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向着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
前面,我们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以及其他国家公平正义实践探索的经验教训进行了归纳、总结,这对现阶段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鉴于此,我们必须在认真汲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高度重视新时代我国公平正义问题的复杂性、敏感性、特殊性,这是本文的落脚点和最终目的。
党的十九大郑重宣告:“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7]。新时代既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节点,同时也是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新时代不仅呈现出新矛盾、新问题,而且催生了新思想、明确了新目标、开启了新征程。处在新时代条件下的中国,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升,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迈上新的大台阶,“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8],迎来了由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正向着“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9]的发展阶段阔步前行。当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所谓高质量发展绝不单单是经济自身的高质量发展,而是指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全方位的高质量发展,是发展形态的整体跃升以及发展层次的整体递进。这就告诉我们,在当前大背景下,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都必须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前提,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旨归。而作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战线上的一条重要分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样需要“符合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特征、新要求”,更需要“符合新阶段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10]。过去,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体不高,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主要考虑的是“有没有”的问题。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质的提升,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好不好”的问题顺势成为现阶段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可以说,从追求“有没有”到追求“好不好”,实际上是对我国发展阶段以及发展条件发生巨大变化的充分彰显,表明我国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发展阶段。在这样的阶段,我们要维护和实现的公平正义也不再是简单的“有没有”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而是更深层次的“好不好”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换言之,新时代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条件与之前相比已大不相同,必须及时转换思想、调整思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运用新思路、新观点、新举措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解决。
与此同时,也要清楚地知道,“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11],国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外部环境的大调整、大变革、大发展不仅重构着国际经济新秩序,而且给新时代我国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由此,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如何“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12],无疑也是当下需要深入研究的话题。
经由以上论述可以发现,处在新时代的中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前所未有,肩负的使命任务前所未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更是前所未有。这三个“前所未有”足以表明这一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现阶段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要以这一特殊发展阶段为依托。唯此,才能实现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不单单是公平正义本身的问题,而是一个事关我国发展全局的重要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遍布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任何一个领域的公平正义出现问题,都必然会对其他领域甚至我国的整体发展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全局性问题,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公平正义问题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道路上,简单地“单打一”只能是就问题解决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就必须在充分认识我国现存问题的复杂性、敏感性和长期性的基础上,全力打好“组合拳”,多角度共同发力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无论大事小情,只要触碰到公平正义的底线,就必须高度重视、深入反思,努力挖掘问题背后潜藏的深层次原因,坚决做到对矛盾不回避、对短板不遮掩、对问题不敷衍,全方位、多层次、有重点地推进公平正义问题的解决。与此同时,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13]以及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补齐短板和弱项等情况大大加剧了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难度,并使现存的问题变得更加敏感、更加复杂,且日益成为关涉国计民生的重大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这充分表明,实现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仍任重而道远。因此,在维护和推进公平正义的进程中,必须深刻认识到现存问题的复杂性、敏感性,肩负任务的艰巨性、长期性,认识到公平正义之于现阶段我国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彻底摒弃“歇歇脚”的想法,一鼓作气向着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努力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