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学经济学院 肖壹丰
林业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之一。资源富裕的地区,常常会由于过度开发而形成公地悲剧的场面。但从明末清初逐步发展的清水江文书,作为当地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跳出了“竭泽而渔”的恶性后果,实现了流域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其接近500年的发展时间里,不仅解决了当地的木材需求,实现了经济发展的供给,同时也在历史上成为了林业法治的典范,它以林业的发展和木材贸易实现了该地区经济与环境的协调。本文通过对清水江文书的研究,认识到由苗族和侗族创造出的习惯法的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性。
清水江作为沅江的上游,属于其水系之一,清水江北起重安江,是最根本的源头,但最重要的支流来自于黔南的斗篷山,它流经苗族和侗族的整个自治州,是当地重要的水资源江脉。对于云贵高原而言,清水江流域伴随着丰富的林木资源,它作为经济命脉有着重要地位。就有记载而言,清水江流域在明代划分为府厅州县行政区,才纳入了国家的正式管理地域。于是,从明代中后期开始,对当地的木材和矿产开始逐步开发,并在清代走向了兴盛,一直延续到现在。尤其以木材贸易十分的兴隆,使得该流域的经济发展呈现突飞猛进的特点,同时在发展期间以纸、布、石等载体的清水江文书逐渐成型,为当地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我国通说对于习惯法的定义是:“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上,简单地对该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和环保习惯法进行梳理,以形成一个初步的认识。
1.苗族
在历史的探究中,苗族的传统社会文化有着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议榔”,该社会组织的起源是由氏族部落会议逐渐演化而来的,成为了较为成熟的公认组织。而该社会组织,也是习惯法的主要制定者,由该会议得出的约定或者规矩称为“榔规”。该组织制定的规定旨在体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即环境保护,包括“定期风扇和开山,保护树木生长”“偷砍护寨树,罚银九两”等[2]。
2.侗族
在对侗族的习惯法进行研究中,有着较为广泛的规定。侗族人将其自身的习惯法一般称为“款约”,其中包含生产生活秩序、信仰道德、风俗习惯等内容,也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规范有着较为详尽的阐释。比如退耕返林、封山育林、休渔期等等,在自然保护上对于每个不当的行为都有相应的惩处机制。
《明史》记载:正德时期,侍郎刘丙经朝廷的委派先后到湖广、四川、贵州采购木材,上述地区在嘉靖、万历两朝又经多次采伐林木供皇帝修建宫殿。可见,清水江地区的林业贸易至少可以追溯至十六世纪。而后清水江流域的林业贸易逐渐开始繁荣,同时林农们在贸易当中编制出一系列文书用以记录民间的贸易或者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贵州省档案局馆藏情况,现在收集到的文书时间跨度已经超过五百年,现今发现的最早文书是明成化年间(公元1465年左右)形成的,最晚的文书形成于1992年,而留存至今的文书总量可能达到30万至40万份,如此浩瀚的文书总量和涉及五个世纪的内容为研究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提供了重要的材料支持。
最初交易的林木都是直接从原始森林之中砍伐的,但是清水江流域原始林木在经历长期林业贸易之后,逐渐减少且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为了能够持续供应优质林木,清水江流域人民开始了人工培植林木的尝试。并在实践中形成了重视林业产权、森林防盗防火的观念。
清水江流域在开发之后,林业的贸易也随之繁荣兴盛,为当地民众带去了非常丰厚的经济效益,原始森林所产出的木材成为随时可以变现的商品。但是原始森林的储量并非是无限的,木材交易所带来的副作用也开始出现—原始森林采伐过度。根据《锦屏县志》记载,清水江地区在清末道光时期,其沿岸已经达到“杉几尽矣”的程度。为了继续获得丰厚的木材贸易利益并解决原始森林资源的消耗殆尽的问题,苗侗族民开始充分利用清水江地区优厚的自然条件,改变理念:从原始森林直接获得木材变为人工种植栽培经济林。得益于当地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水运交通还有适宜的经济社会环境,私有林开始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工林出现。人工林的出现表现为林业交易中的人工林林木取代了原有森林,而森林较以往显现出更多的社会属性。此外,他们还探索出林间种粮,并考虑不同林木之间的协调种植。这就是清水江流域探索出林粮间作、混交植林等人工育林护林技术和林业可持续、循环发展的生态习惯法产生的原因。据《黔南识略》记载,距今两百多年前(即1749年,大约在乾隆十四年左右),清水江地区的林农已经掌握了植杉和林粮间作的技术,同时,“自清江至茅坪二百里,两岸翼云承日,无隙土,无漏阴”,当地人民“编居阀之大江,转运于江淮”。
为了限制过度采伐,清水江流域采取的措施是限制供给和需求,即通过垄断调节交易。为实现该流域木材交易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限制交易,在这一观念指导下,“当江制度”逐渐兴起。“当江制度”实际是划定了一个林业交易的场所,并将其建成为一个中介机构,即行户。该机构从林农手中收购林木,然后卖给林木买方。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是茅坪、王寨、卦治三寨轮流当江,做“中介”,同时河上游的卖方不能过江出卖林木,河下游的客商不能越江购买林木。此外禁止不通过中介行户的林木交易,买卖双方必须通过行户才能买卖林木。该制度将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浓缩成一个简单的三边关系,木材提供方“山客”将自己产出的木头卖于值年的卦治、王寨或茅坪的行户,不能“冲江”直接贩卖给“水客”。水客即是木材的买家,他们所需木材必须到行户处购买,不能“越江”。
作为贵州省五大林区之一的清水江地区,自明末以来一直都保持着木材贸易持续繁荣,这与“山客”“行户”和“水客”这三者构成的贸易规则之间具有不可忽视的关系。“当江制度”作为一个调节林木贸易的交易规则,限制了林木随意出售和交易,避免了分散的交易导致卖方议价能力低的问题,在市场中稳定了林木的价格使林农利益不受损,同时行户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林木的价格,限制或者鼓励交易,这些都体现了清水江流域先民具有一定的经济观念。当江制度在清水江流域最大的贡献就是通过价格调节了供求关系,抑制了农户过度开采林业资源的欲望,从而协调资源和经济。它实质上是在清水江地区建立了一个垄断贸易贸易制度,通过切断木材贸易上下游之间的联系形成了垄断,限制了木材的需求和供给,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在该制度废弛的历史时期,也是清水江流域生态遭到破坏、森林覆盖率大幅度降低的时期。这一现象更加说明了限制木材交易的“当江制度”保障了清水江林业的繁荣,维护了林业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和该地区生态平衡。
在习惯法参与的情况下,由于木材贸易及其相关的交易,受到三个贸易方的牵制,对于木材贸易如果不加以管制,必然会存在较大的市场波动。同时从宏观的层面上来看,经济也是具有周期性的,虽然正常情况下经济的正常波动幅度是属于市场发展中的一个不可避免的情况。但习惯法从规则的角度,能有效减缓市场经济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清水江流域的经济发展维持稳步上升的良性发展。
在今锦屏县境内以卦治、王寨和茅坪为中心的木材交易点,由于其木材贸易的市场庞大,必然会引发出一系列的商贸纠纷,无论是各种历史文献还是地区的档案记录等,均体现出了商贸纠纷程度伴随着当地市场的水平。由此可以从侧面的角度看出,清水江文书的重要性,通过制定具体的商贸规则,来平衡各方的利益,不会因为过多的、不能解决的纠纷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平衡个人之间的交易往来,是清江文书的另一个集大成的体现。
资源的日益耗竭与社会发展所需资源量日渐增长之间存在矛盾。为了解决这一世界性问题,人类社会自20世纪中叶就开始了艰难痛省和不懈求索。清水江流域林业资源的开发,激发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潜力,极大增加了当地民众收入。在原始森林所提供木材的商业化,和丰厚的木材利益的刺激下,该流域的木材贸易能够保持可持续发展,与当地传统习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习惯法虽然是主要源于少数民族对于自然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相处模式,由此来表达对自然的崇敬,但同时也是一种人与自然共处的优秀模板,这种对于环境规制,在经济学领域,是一种符合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的典范。虽然从技术层面上来看,这种习惯法与经济并非有着较为直观的影响,同时显得较为粗糙,但是从一个地区的长期发展来着,习惯法在很大程度上更加细致地研究出了一套适合当地区域经济的有效发展模式,值得后人借鉴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