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全面修订《条例》是补强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1+N”法规体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
《条例》共8章67条,在总则中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理念和原则,即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数字赋能、社会共治。《条例》分别从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废物、危险废物、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全省固废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作出明确法律规范。同时,为推进全省域“无废城市”建设,《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等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将数字化改革、全省域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建设、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塑料治理、动物医疗废物治理体系建设、涉疫废物管理等,领先全国的创新实践和经验做法,固化为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应用系统,打通各部门业务系统,实现固体废物全程追溯和闭环监管。《条例》要求通过数字化手段管理、共享转移数据和信息,规定电子转移联单,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全程管控。这是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实施数字化监管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