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王智敏
中国传统社会用三纲五常规范人们行为。三纲五常则是以“孝”为核心基础。因此,民间有“百事孝为先”的优良美德传承。上至君主下及平民,均以“孝”为人的首则。时至今日,孝道有些“升华”,引发了众人思考。
借助《孝经》对传统孝道进行了解读,并结合新弗洛伊德主义理论对孝行合理性的价值判断,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说文解字》中记载:孝,善事父母也。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1]这里是说“孝”字是老字省去右下角,和子字组合而成,因而,孝就是好好善待父母的人。孝心代代相传,孝道约定俗成。
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2]“教民亲爱,莫善于孝。”[2]所以,古人认为学习应以“孝”为起点,“敬”“孝”并行才能实现中庸。“‘孝敬’之教,能使人戾心销、常谦让,而常以地道自处;孔子云:政者,正也。‘孝敬’之教,是政治的根本;方以也曾言:文章制度,不过表孝子之袺;兵刑地狱,岂能比《孝经》之迅利哉?”[2](p93)因此,古代制度中的“礼”与“秩序”是基于“孝”而形成。所以,欲“教”则需先有“孝”之概念,“孝”若不存则“教”则无法开展,“秩序”无从诞生。
事实理论无外乎,子曰:“治国者不敢鳏寡,而况于士民乎?故得百姓之欢心,以事其先君。治家者不敢失于臣妾,而况于妻子乎?故得人之欢心,以事其亲。夫然,故生则亲安之,祭则鬼亨之。是以天下和平,灾害不生,祸乱不作。”[2]所以,孝行是双向度的。处于关系中的人,相互制衡,从而为三纲五常的执行与礼治国家的实现奠定基础。
价值判断由此而出,法文律令实际是孝道的具体内容。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2]人的行为、社会秩序与组织行动皆因此得到规范。孝道的地位举足轻重,它不仅在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它也潜藏在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之中。时至今日,其效用在我国法律层面虽然被减弱,但它对公众行为的规范依旧有效。
“孝道的直观行为表现就是听父母的话,也就是孝顺,虽然这种孝顺不是没有原则和是非的。”[3](p15)上述事件正是对孝道的不当理解与践行所造成,都是亲职化的后果。绝对的顺从,促使儿童将其在成长中,无法发泄的愤怒积压心底,导致其时常充满焦虑,无法有效管控情绪。但身处如此环境下,人们会认为这样的教育方法是正确的,并按继续如此养育下一代。长此以往,儿童负面情绪的不断积压,加速不良现象增加。但家长依旧不认为问题出于自身,把期望加倍转移到其他后代身上,继续不断加固这种不当的孝道印象,以致陷入恶性循环。孝道失去了其真正的意义与价值。
子曰:“士有争友,则身不离于其令名;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2]因此,孝道提倡的不是完全服从,而是经过判断后的行动。所以,孝行不等于顺从,孝行应是要辨是非而后行之。
随着信息化时代发展,个体因快速的生活节奏,缺少辨别信息的时间与精力,使其逐渐丧失自我,导致主体异化。正如弗洛姆所说:“人的存在和他的本质疏远,人在事实上不是他潜在地是的那个样子,人不是他应当成为的那个样子,而他应当成为他可能成为的那个样子。”[4]在适应社会的过程中,个体行为被量化规范,在道德框架下无从选择。
其开端就是家庭教育。因此,给予家庭教育以指导是必要的。西方学界并不注重“孝”的理论,但其家庭教育理论体系实质就是对孝道的学习。因此,西方虽然没有关于孝的理论体系,但通过对教育与精神分析学的研究著述,有助于指导孝行,尤其是新弗洛伊德主义给予了孝行具体建议。
卡伦·霍妮,新弗洛伊德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她认为文化环境对人的发展与人格的健全起主导性作用。她说:“容易得神经症的人似乎往往是这样一些人,他们都以一种极端的形式经历了由文化酿造的困难,大多数都经由童年期经验这一中介,并且在此之后无法解决这些困难,或者即使能够解决这些困难,也要付出极高的人格代价。”[5]所以,其理论是围绕着社会文化,尤其是家庭教育对人的影响,展开论述。
霍妮认为,满足感与安全感是人自出生就一直在追求的目标,因此,若儿童无法从父母那里获得温暖而健康的爱,儿童会对父母产生敌意。但因其自身弱小,无法对父母进行反抗,只有服从。儿童困惑难以处理时,会对敌意进行压制,过程中产生焦虑。霍妮将此称为基本焦虑与基本敌意。“基本焦虑在人对自身和他人的态度中,有其特定的内涵,这就意味着情感的疏离和孤立。”[6]受经历影响,成年之后的个体会和家长一样做表面文章,养成忽略自身感受,迎合父母期待与偏好的习惯。个体会迎合公众的夸赞,得到虚伪满足。长此以往,个体才会时常产生莫名的情绪起伏。这实质是长期积压的委屈转变成了敌意与对外界的焦虑。致使个体在自我发展过程中感到分裂,患上神经症。孝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不能混淆。因此,肖群忠教授认为:“从科学真理的角度讲,父母子女是先天平等的,因此孝应该建立在父母和子女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之上。”[7],因此,处在此关系中的人之间,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家长应该尊重儿童的人权,重视其选择,以此为前提践行孝道,维护相互之间的尊严。
前述事件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共同影响下导致。但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因此,前述事件首先是源于家庭教育的缺失和错误。“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是以社会主义道德观为引领,根除孩子的奴性,帮其树立独立且健全的人格,发挥其创造力的天性,支持和尊重其健康兴趣,发展其良好个性,并在成长的过程中逐步学会勇敢地面对和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帮助孩子在长大后担负起个人责任和社会使命。”[8]。因此,家不仅是儿童最先接触世界、获得信息的场所,也是其最早接受教育的地方。父母作为直接引导者必须发展并完善自身,健全自身人格。针对个体迷茫,霍妮为个体提出了四个关于平衡判断的问题:第一,是否能意识到自身的愿望是什么,是否能体会自己真正的感受;第二,是否已经形成自己的价值思想体系,能够独立去看待“是非”;第三,若发现了上述的冲突,是否愿意为此做出牺牲;第四,是否能够为自身做出的决定承担责任。家庭教育中父母是儿童的引导者,其行为的规范极为重要。因此,自我的判断与调整应从父母开始,父母的行动对整个家庭尤为重要。
孝道是“孝”的理论,是教育的基础。孝道起源于道德,学习孝道也是进行德育的过程。个体正是通过教育实践形成价值观念与思维逻辑,从而进行判断与决定,进而形成个体行为、行动。因此,孝道应是个体更好地完善自我的助推器。“故亲、生毓之,以养父母日严。”[2],孝是双向度的。父母养育而后儿童,儿童后反哺父母。如此循环,孝道才能成为体系。正如前文所述,悲剧是家庭教育萌芽的。所以,在家庭教育中形成孝道争取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也是结束悲剧的第一步。
综上,家庭教育的氛围应是轻松而民主的。家长应该学会尊重儿童的意见与建议,给予其自身发展的自由空间,引导儿童主动思考“是非”,充分给予其安全感与维护其尊严。在此环境下健全的人格才能是积极向上的,个体的心理状态才会是健康且稳定的。
同时,受到外部大环境影响,个体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不一定能维持自我需求与社会需求的动态平衡。所以,父母除学习儿童心理与生理的相关知识外,首先要明确“是非”的正确价值判断。家长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自我,健全自身人格。父母作为儿童的监护人,对儿童影响深远。父母要适时调整自身心态,给予儿童合理的期望值,健康、理性地教养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