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消防救援大队 王超
《消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但实际在落实过程中,部分政府领导优先经济目标,对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方面的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甚至在上项目、搞建设和招商引资时,往往特事特办,忽视消防安全,片面追求“引进来”“上得去”。同时,在开展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大部分地区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模式仍未改变。
老旧城区、出租房,因年代长久,房屋耐火等级低,部分电气线路老化外露,居民占用消防车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现象较为普遍,消防通道改为可燃料搭建临时用房及违规占用,既降低了耐火等级增加火灾危险性,又严重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工作。部分地区还未制定包括消火栓建设、消防站建设和电气线路改造等方面的专业城市消防规划,硬件建设滞后,致使老城区电气火灾高发、损失大、处置困难等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同时,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和维护职责不明晰,未设置专项经费,乡镇消火栓欠账率较大;居民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消防车通道间距不足,通道内违章搭建,违规占用、电动自行违规停放及充电,严重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及救援。
据统计,近年来各类场所特别是“九小场所”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断增大,由于消防监督干部编制不足,大部分小场所没有纳入消防监督管理的视线。通常一个消防大队只配2个消防监督人员,却要负责全县的消防工作,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多、分布广监管难度大,根本无力顾及其他一般场所。自《消防法》修订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有所减弱,特别受警力、工作重心、业务水平的制约,无法有效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少部分派出所未能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业务工作,部分民警存在“消防不是派出所工作的主业”的思想。不想管、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普遍存在。
农村建筑分布不均匀,房屋耐火等级不高,消防基础设施比较薄弱。虽然近年来农村消防设备有很大的改善,但实际上因为经济条件的影响,农村消防基础设备建立仍然比较落后,无法跟随社会发展步伐。消防通道不畅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消防水源缺失,逐渐变成影响农村消防发展的主要问题。当前,在我国的大多数农村地区也没有进行消防规划;农村地区不能按照要求配备灭火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农村总体预防火灾的能力急需要提高。
一是从消防宣传覆盖的方面看,消防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主城区内社区、企业、学校社会资源丰富,消防宣传开展得较好,在农村与城市结合的地方覆盖面较小;二是从消防宣传方式和内容上看,工作不具备持续性与系统性,出现浮在表面、走形式化的情况,宣传力度不够,宣传内容没有针对性;三是从宣传地点上看,消防站、科普教育基地、消防宣传教育场所、宣传栏等特别是新媒体宣传平台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展现;四是从实际的宣传组织角度看,消防部门由于警力有限,没有配备专职消防宣传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宣传工作的开展。
商场市场、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发生频繁,普遍存在场所安全出口数量缺乏或锁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敞开或堆积杂物,内部装饰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疏散通道封堵或设置金属护栏等情况,消防设施器件缺少、损坏或停用现象突出,违章使用电气设备较多。
一是继续发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不断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辖区消防安全监管力量,大力推动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宣贯工作,督促各乡镇、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使消防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位。二是不断健全基层消防管理组织,明确领导分管职责,推动各乡镇、农场消防工作,深化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网格管理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消防组织网络体系健全,发挥出应有作用。三是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与辖区应急管理、市场监督、住建、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深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四是进一步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强对社会单位、各行业企业、场所的监督,加强农村消防经费投入,确保乡镇(街道)“一委一办三员”工作落到实处。
深入开展“三自主两承诺一公开”达标创建活动,督促各单位完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鼓励其对火灾隐患进行自主管理;对消防硬件设施欠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低下的单位要重点管理。要创新消防监督管理手段,扶持、发展专业的消防中介机构,由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来承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解决单位缺乏专门技术人才的不足。
对于消防管理工作来说,其实际工作任务相对来说较为繁重,再加上我国的消防力量较为薄弱,仅仅依靠消防机构来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在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还需要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辖区消防部门、派出所、社区之间都要做好配合工作,在居民的日常生活中,主动对消防知识进行宣传。在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该机构在对消防机构监测完毕以后,需要及时把检测报告上传至消防部门协助处理。
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扩大消防队伍,提高队伍的素质水平。加强对消防监督业务骨干培养,提高消防执法工作的稳定性与公正性。对主城区大队及重点区域增派消防监督干部及人员参与执法,力争做到消防监督全覆盖。在用人制度上,应当做到优胜劣汰,通过选拨和考核竞争上岗,并通过消防业务培训、选修和深造的方式,提高其消防业务水平。
加大《云南省消防条例》宣贯力度,积极推动省级公安机关制定下发管理规定,明确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职责,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范围、职责、运行程序等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使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加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警力和经费,完善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考核,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真正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能作用。
一是积极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村(居)“两委”负责人、网格员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微型消防站站长等有关人,围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相应专业性消防安全技能开展培训教育;二是督促本地区、本行业内企业单位内部加强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一懂三会”(即懂得本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熟练掌握,“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的能力)显著提升,真正培养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同时,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保证24小时双人在岗在位;三是针对广大员工、群众,可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开展系统性、普遍性培训,重点要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达到“人人都要会用灭火器”的要求,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打早、灭小”,防止“小火酿大灾”。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人们对社会面各领域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忽视消防安全,将严重威胁社会发展与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积极创新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