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 王思萌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使我国的经济社会得到长足发展。这种情况下,我国社会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制建设越来越重视。当前,我国有关部门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已取得了显著成绩,并逐步推进法制化国家建设,最终形成人人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在法制建设的现阶段,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民事法律原则和民事法律规则越来越多地被提及和运用,对此,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对民事法律原则和民事法律规则之间关系的解释。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民法原则与民事法律的关系。
法定标准包括法定原则和法定规则两个方面。法理和规则是为人们提供行为基础,规范人们的法律行为。法理与规则有不同的概念和适用特征,也有不同的逻辑差异,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法理是指作为一定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法律规则来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理和规范。法理不仅对法律的制定有重要意义,对法律的实施也同样重要。法理原则是规定法律主体的一般行为方式和一般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法理的适用范围较广、范围较宽、适用弹性大,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具有普遍性。在财产继承、合同继承等法律中,都必须以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为指导。
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有关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许可和禁止的规范。以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为特征的法律规则,规定了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所以法律规则的适用具有特殊性和严重性。法条适用范围小,适用弹性小,具体法律事件只能适用相应的法条,不能随意变更。
法的原则与法的规则相互关联、不可分割,但又存在着差异。两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既同属法律规范,又从不同的方面对行为加以规范;同时,法律原则又是法律规则的指引,是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内容上,为防止或削弱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则应根据主体行为的一般特征及各种条件或情况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法理学既关注主体的共性,也关注各种情况下主体的共性和个性。二是适用范围,由于法律规则的内容明确、具体,通常仅适用于某一特定类别的行为。法理主义是从社会各种关系中归纳出来的一种价值指导方针,适用于某一种行为、某一法律部门或全部法律规范,它不但对人的行为和状况具备更高的丰富性和普及率,并且具备更宏观的规范性和更普遍的适用范围。三是在可用方式上,法律规范常常以“全有或全无”的方法发生在案子中,假如某一客观事实在某一条文要求下合理,则务必接纳该条文要求下的全部解决方案。殊不知,法律原则的可用方式,通常并不是以“全有或无”的方式发生在案子中,某些法律原则具备不一样的“强度”,而这种强度不一样的法律原则或是互相分歧的标准很有可能存在于同一个法律法规当中。当原则和原则发生争执时,不太可能像原则发生争执时那般宣布某一原则失效,而只有根据科学研究和确认其数量来明确其各自完成的水平。此外,该原则的规定十分广泛,不太可能根据设定例外使其变成完全地描述;有一些标准,如“所有人都不可以从自身的不正确中获利”,只得出了决策的方向,而没有规定实际的可用标准,不能直接决定案件的结果。
民法法律原则与民法法律规则相互关联、密不可分,作为民法的理论基础,它们共同推动着我国法治的发展。但二者又有一些不同之处,在一定条件下,民法原则是民法规则的理论基础,民法规则是民法原则的一种补充,是民法原则的具体化。民法典是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的规范,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抽象表达。民事法律规则作为具体法律规则,是对具体法律事件的明确判断。民法法律原则与民法法律规则的内在联系在于:第一,两者都存在于民事立法中,二是两者都必须具有民法典的精神;三是两者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质。
民法典共包括六个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中规定了民法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冲突,如新旧法律的冲突、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等,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在一项特别法有明确规定的事件中,应首先适用于特别法的规定;只有在特别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于普通法的规定。②后法优于前法。如某一事件,新旧法律均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则应首先考虑新法即后法的规定;若新法未作明确规定,则可采取旧法之规定。③强制法优于任意法。同一件事,如果有强制性规范,就应遵循强制性规范,而不能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裁决。若事件发生,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作出判断,这种法律规范属于半强制性的,当事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有关事宜。④特别规定排除一般条款。对某一事件,既有特别规定,也有一般规定,应首先考虑特殊性规定的要求。民法典不作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在审判时根据一般规定作出判决。⑤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如对某一事件,法律作出了具体规定,此时不能采用一般条款来处理有关事项,应遵循具体规定;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则可采用一般条款。民法典是一般条文,为民法规则提供先决性规定。
一是民法法律原则和民事法律规则是民法存在的基础。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相互促进,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民事原则与民事规则又存在着具体区别。
民事法律原则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原则可以独立于民事法律制度产生于法治之中。法具有滞后性,再完备的法,也会在一定的法律空白中存在。出现这一情况时,法官不可能拒绝批准或等待法律制定后再批准,只能依据民法的原则,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判决。
二是民法原则的适用更为广泛。民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较民法规则更为宽泛,它是民法的普遍适用规则,不仅对民法立法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而且也反映了人们对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认识、要求以及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过去的法律也许不适合处理今天的问题,现在的法律出现了滞后性,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变得有限,无法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法官在审理相关民事案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基本出发点,对民法的基本规则作出适当的补充,及时正确地处理。
三是民事规则的强制性高于民事原则。民法通则是法官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遵循的法律依据,对于涉及特定事项的案件,法官不得随意作出调整,必须依据民法通则作出正确判决,以维护法律权威。与民事规则相比,民事原则更具抽象性和创造性,其具体界限也更为模糊。如果一起案件没有特定的民事诉讼规则做出规定,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民事诉讼原则和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具体的分析和判断,最终作出判决,以维护社会公平。这一过程中,法理对法官的约束作用并不强。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人生中,我们接触的最多的就是民法,所以理解民法基本原则与规则的联系与区别,不仅有助于我们维护自身的利益,也有助于我们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有助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法典与民法典的原则始终存在于民事立法之中,与之相比,民法典原则具有更大的独立性和适用性;民法典规则具有更大的强制性,二者都体现了民法典的精神,都推动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