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对数字贸易及其规则构建的影响

2022-01-01 09:49:04肖光恩冉小东
关键词:规则贸易新冠

肖光恩, 冉小东

(1.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2.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一、引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COVID-19,简称“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对世界经济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典型特征具体表现为:一是新冠疫情的传播具有全球性特征。自新冠病毒被发现以来,新冠疫情在全球传播的速度就令国际社会高度关注。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简称“世卫组织”)把新冠疫情传播的全球风险等级提升为“非常高”,2月29日,世卫组织把新冠疫情全球传播的风险定性为“全球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PHEIC),3月11日,世卫组织宣布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a Pandemic)成为事实。二是新冠疫情传播具有长期性特征。一方面,是因为新冠肺炎病毒具有潜伏期长、传播方式多样、医治控制困难、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在新冠疫苗等医治药物被广泛应用之前,新冠病毒可能很难被真正消灭;另一方面,由于世界各国对新冠疫情的控制方法不同,很多防控新冠疫情的政策被一些西方国家民粹主义和保护主义所裹挟,一些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新冠疫情防控方法很难得到科学地执行。因此,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可能具有长期性的特征,或将与人类长期共存。

正是以上新冠疫情的全球性和长期性特征,它对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具有广泛性。一方面,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直接攻击了经济社会中最活跃的生产要素——劳动力,使人因各种疫情防控政策,如居家隔离、交通管制、国家间人员流动限制及国际商业航运的暂停等政策而限制在特定的物理空间上,进而对基于劳动力活动的市场经济生态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如全球生产链、价值链、供应链被中断和阻隔。因此,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对世界经济发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外部冲击[1];另一方面,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也促使各国人民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推动人类生活方式和经济生产模式的变革,尽量减少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对人类经济活动和经济收益的负面影响。其中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数字贸易凭借其独有的优势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也将对全球数字贸易及其治理规则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因为数字贸易能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实现传统实体货物、数字产品与服务、数字化知识与信息的高效交换,来克服各种新冠疫情防控政策所导致的对全球经济生态体系的破坏。

当前,全球新冠疫情传播并没有停止,特别是一些国家的新冠疫情蔓延还有恶化的趋势,因此,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对数字贸易的影响还将持续深化。为了更好地应对新冠疫情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特别是促进我国参与新冠疫情全球防控及增强我国经济防范外部风险的韧性,有必要对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对数字贸易发展及其治理规则的影响进行全面的总结。

二、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对数字贸易发展的影响

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具有很强的全球外部性,它对数字贸易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促进了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

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虽然重创了世界经济,使世界很多产业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甚至使一些产业消亡,但它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全球数字贸易的大发展。

第一,数字基础设施投资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了新保障。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的一种重要形态,它主要是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性地使用在实体货物、数字产品与服务、数字化知识与信息等高效交换的新型贸易形态上[2]。因此,数字贸易的发展必然依赖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建设。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各国政府和市场经济主体都认识到了数字信息技术对改造传统经济生产和生活模式的重要性,不断推进“云办公”“云社交”“云生产”等“云经济”的发展。此外,多国政府制定了大规模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展数字技术的应用场景,大规模投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例如,2020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明确强调,要加快5G网络和数据中心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度。中东地区国家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期间也加大对5G网络的新一轮投资,以提高“云经济”和“云社交”对整个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3]。总之,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使得各国更加认识到加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这无疑将为数字贸易快速发展提供更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更好的技术保障。

第二,数字经济创业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了新动能。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冲击了企业现有生产模式,促使一些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积极利用数字技术改造已有的企业生产方式或商业模式。这不仅拓展了数字技术的应用场景,而且增加了企业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期间的生存机会,更推动了企业生产流程的数字化转型。例如,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期间,作为中国传统制造业行业企业的三一重工,在国内外市场开展了线上直播、线上展会、线上订货会、VR参观工厂等多种形式的数字化贸易营销,很好地抵御了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负面影响。据其2020年半年报显示,三一重工的营业收入达491.88亿元,同比增长了13.37%;实现了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4.68亿元,同比增长25.48%;创下了其自成立以来最好的经营业绩[4]。因此,尽管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改变了企业外部的生态环境,但是数字贸易却为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动力,不仅使企业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期间得以生存,更使企业具备了新的国际竞争优势。

第三,数字金融服务为数字贸易扩张提供了新助力。数字金融服务正是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期间被加速发展的一个金融服务行业,它为数字贸易高速发展提供了新血脉。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不仅改变了一些经济主体的运营方式和习惯,而且改变了一些企业和普通民众的支付习惯和金融偏好。在新冠疫情期间,很多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来进一步改造传统的金融服务流程,加快数字金融服务的发展。例如,中国有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出了非接触式线上金融服务,如“纳税e贷”“抵押e贷”“链捷贷”等线上金融服务;还有一些金融机构开发和设计了针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抗疫贷”“医保贷”“用工贷”等线上产品。这些非接触式线上金融产品不仅为新冠疫情流行期间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便利,而且极大地拓展了金融机构的服务领域。据联合国2020年8月发布的研究报告《每个人的金融:数字金融打造可持续的未来》,“数字技术正在革新金融市场,它可以成为我们推进可持续发展融资的突破口”,“在这场危机中,数字金融已成为全球无数民众的‘生命线’”[5]。总之,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促进了数字金融服务的发展,更为全球数字贸易扩张提供了新助力。

第四,数字技能培训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了新优势。高素质的劳动力不仅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促进因素,更是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利润空间的关键。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期间,基于数字经济发展和人们现实工作生活的实际需要,在线教育和数字技能培训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很多企业和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主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了形式多样且内容丰富的职业培训或数字技能培训,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学习方式,而且为企业进行人力资源培训提供了新路径。这有助于提高员工的整体数字技能,促进人力资本的完善升级,加速数字技术的广泛与深度运用。总之,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期间,数字技能培训的大发展和远程“云培训”工具功能的优化提升,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了所需要的高素质人力资源培训,使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具有了新优势。

(二)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可能加剧全球数字贸易的地区结构失衡

尽管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但因数字贸易自身在世界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存在发展差异,疫情可能因此加剧全球数字贸易的地区结构失衡,扩大了全球数字鸿沟。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自身存在地区结构失衡。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存在差异,特别是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存在着显著的“鸿沟”,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地区结构失衡的问题。以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为例,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2020年发布的《2019全球B2C电商指数报告》,在用来衡量一国电子商务市场完备程度的全球电商指数排名中,前10位的国家,有8个国家都在欧洲;同时,非洲、东南亚、拉美加勒比地区及西亚使用互联网的人口比例分别为25%、53%、59%和75%,而发达经济体为86%;非洲、东南亚、拉美加勒比地区和西亚拥有的金融机构或移动货币服务提供商账户的人口比例分别为40%、59%、53%和58%,而发达经济体为93%;非洲、东南亚、拉美加勒比地区和西亚每百万人拥有的安全的互联网服务器分别为29%、57%、53%和49%,而发达经济体为87%[6]。这些数字充分说明世界各国在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

其次,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可能进一步加剧全球数字贸易地区结构失衡。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的冲击下,不同国家的疫情传播及其防控政策具有差异性,因此,世界各国对数字贸易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态度及政策促进也具有差异性。一般认为,只有经济和科技实力较强的国家才有足够的能力推动数字经济及其基础设施的建设,而经济和科技实力低下的国家则根本无力推动数字贸易的发展。因此,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只会进一步扩大全球数字贸易的地区结构失衡。尽管新冠疫情对欧美和中国的外部冲击很大,但由于这些国家的经济韧性较强,数字经济基础较为完善,新冠疫情的外部冲击会激发这些国家通过政策促进和科技创新,来进一步推动数字贸易的发展。相反,在广大的非洲和拉美地区,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不仅会冲击这些地区国家的已有经济基础,甚至会中断某些国家的经济发展进程,而且还会破坏这些国家的外部环境,增加了这些国家经济复工复产的困难,使这些地区的数字贸易条件进一步恶化。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对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马太效应”是很大的,它可能会加剧全球数字贸易的地区结构失衡。

三、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影响

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不仅会影响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态势,而且会影响全球数字贸易的治理,这集中体现在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上。

(一)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增加了世界各国征收数字税的压力和预期

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对世界各国征收数字税起到了“催化剂”作用,提升了各国增加数字交易税(简称“数字税”)的政策压力和社会预期,加快了一些国家征收数字税的政策设计速度。例如,英国从2020年4月起开征数字税,即对全球销售额超过5亿英镑且至少有2 500万英镑来自英国用户的企业征收2%的数字税;法国参议院在2019年7月就批准了征收数字税的法案,但由于美国反制而被暂时搁置,但有研究认为,为了应对新冠疫情的冲击,法国征收数字税势在必行[7]。尽管世界各国对征收数字交易税的态度和政策设计不同,但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却再次让世界各国开始考虑征收数字交易税的政策实施计划。其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深化了征收数字交易税的重要性。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对世界各国的一个重要影响,就是加剧了各国财政收支矛盾,很多国家都出现了巨大的“新冠疫情财政赤字”,即用扩张财政赤字方法来克服新冠疫情对本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因此,新冠疫情会显著改变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结构,加剧财政收支矛盾。一方面,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会减少一国的财政收入。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20年6月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估计,2020年全球经济增长率为-4.9%,为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最低水平[8]。因此,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世界各国经济增长乏力甚至萎缩必然导致各国财政收入下降。另一方面,为了防控新冠疫情、救治病患和恢复经济增长,很多国家都实施了财政赤字的扩张政策,增加对医疗卫生部门拨款,实施经济救济或减税纾困计划,以缓解新冠疫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因此,征收数字交易税有利于缓解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带来的财政收支矛盾。

其次,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强化了征收数字交易税的公平性。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对不同产业影响的差异是巨大的。一方面,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使很多传统行业陷入发展困境;另一方面,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却使全球数字科技企业逆势增长。以美国数字科技企业为例,2020年第二季度,苹果、亚马逊、Facebook和Alphabet等四家科技巨头的营收总计达到2 060亿美元,利润合计290亿美元[9]。因此,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不仅改变了数字科技产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地位,而且改变了一个国家财政预期收入的来源。若继续对数字科技企业的数字交易免税、少税或低税,会损害国家税负公平的原则,会助长“贫富者税负失衡”的不公平现象。此外,有研究发现,2018年全球科技公司的平均税率为9.5%,而传统公司的平均税率为23.2%[10]。显然,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科技公司的平均税负与其强势的增长趋势是不对等的。因此,在新冠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业务表现亮眼的数字科技企业非常有必要承担更多的交税义务,各国开始征收数字交易税具有合理的现实基础。

(二)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呼唤WTO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

数字贸易作为建立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之上的新型贸易形式,具有与传统贸易形式不同的诸多新特征。因此,全球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使得在现有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贸易规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需要。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加速了全球数字贸易大发展的同时,呼吁国际组织加快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声音不断高涨。其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WTO缺位于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作为主导全球贸易规则制定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其规则制定的工作重点自成立以来主要集中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与之相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等议题上,尽管它也制定了一些有关全球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11],但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仍不是其工作的重心,也没有设立针对数字贸易发展的专门工作小组或部门。当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加速了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后,世界贸易组织现有的贸易规则就更加不适应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一些成员国要求世界贸易组织对现有贸易规则进行改革,构建全球数字贸易新规则。

其次,WTO成员间产生的数字贸易争端需要协调。为了争取本国数字贸易利益的最大化,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期间,一些WTO成员数字贸易政策的分化引起了数字贸易的争端。例如,一方面,意大利、土耳其、印度、英国、法国等WTO成员国纷纷各自开征数字交易税。另一方面,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则在2020年6月2日宣布开始对包括欧盟、巴西、印度等在内的10个贸易伙伴的数字服务税发起“301调查”。而且表示,此次“301调查”的对象不区分盟友,不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只要推出了数字服务税就纳入美国的调查之中。WTO成员国对数字贸易政策制定的分化,不利于WTO构建全球数字贸易统一规则,也不利于全球数字贸易的长远发展规划。

再次,WTO成员设置的数字贸易壁垒需要进行规范。当前,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技术和成本等基础性的发展障碍,二是各国有关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性障碍[12]。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贸易发展所需的技术和成本等基础性阻碍不断下降,已经不是主要障碍,而制度性障碍则越来越成为数字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即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所面临的真正障碍,越来越多地来自人为壁垒。而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WTO成员设置数字贸易壁垒的态势不断加剧。一方面,一些成员开征数字税加剧了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税收壁垒;另一方面,一些WTO成员以所谓的“国家安全”“数据安全”“隐私安全”为由,在世界范围实施旨在打压遏制特定国家及其特定数字科技企业的“清洁网络”计划和科技战,甚至以所谓的“民主价值观”或“意识形态”为标准来构建新的具有排他性世界数字互联网,并让其所谓的竞争对手从中“脱钩”[13]。总之, 这些人为设置的数字贸易壁垒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全球数字贸易的健康和长远发展,亟需构建规则进行规范。

最后,WTO成员更新跨国数字基础设施的差异需要进行治理。WTO成员间传统的货物贸易主要基于跨国铁路、跨国公路运输及海洋运输等具有物理存在的多国联运系统,但日益兴起的全球数字贸易却不再仅仅依赖于传统的跨国联运体系,而是更多依赖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所构建的跨国有线互联网传输体系和移动互联网传输体系。但由于各成员经济科技发展的差距,特别是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的外部冲击下,WTO各成员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程度不同,对数字基础设施的完善升级也是不同的。WTO成员对本国数字传输基础设施更新的差异,直接关系全球数字贸易中数字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数据的收集与流动形式、数字商业模式等数字贸易形式的发展,由此带来的变化需要规则进行治理。

(三)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加剧了各国对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主导权的争夺

尽管各国对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内容有不同的认识,但一般都认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权,是各国推动数字贸易政策设计的焦点。各国对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主导权的争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共同准则的争夺。考虑到世界各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实际差异,制定一个被成员国广泛接受的且能推动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共同准则,对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非常重要。当前,由于不同国家数字贸易发展进程不同,各国对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存在着各不相同的利益诉求,由此也带来了分歧。例如,美国作为数字贸易强国及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领先者,大力倡导“美式模板”,即积极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储存非强制本地化”“不以开放源代码作为市场准入条件”等数字贸易规则,以维持和巩固自身在数字贸易领域的领先地位[14]。而欧盟则更加强调对个人数据安全的保护,对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持更加保守的态度。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对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也有自身利益诉求,强调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反对数据无限制地跨境自由流动。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一方面,各国数字贸易政策出现了分化的态势;另一方面,“排外主义”“霸权主义”等原则不断地融入本国数字贸易发展政策,人为地导致了数字贸易壁垒加剧。总之,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的条件下,要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导下,建立一个共享、统一、兼容的全球数字贸易准则或共同价值观显然是非常困难的。

第二,对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协调平台的争夺。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离不开一个既有权威又有执行力的国际组织或协调平台,即这个国际组织既能反映成员对数字贸易发展利益的诉求,其制定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也能得到其成员的遵守和执行,其背后的核心是要建立一套协调全球数字贸易利益分配的体制机制。尽管世界贸易组织被认为是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也是当今世界最具代表性的全球贸易治理协调机构,但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改革发展严重滞后,再加上近年来逆全球化的发展和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15],世界贸易组织已有的全球贸易规则体系已经不太适应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有些国家主张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之外,另建立一个全球数字贸易的治理组织或协调平台,特别是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构建一个绕开世界贸易组织且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主导的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新机构的要求不断被扩大,甚至得到了一些国家和信息技术国际组织的积极响应。

第三,对全球数字贸易税务协调规则制定权的争夺。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制定全球数字贸易的税务协调规则,数字贸易税务协调规则的制定权正成为世界各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协调的焦点。当前,对全球数字贸易税务协调规则主导权的争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美欧对全球数字贸易税务协调规则制定权的争夺。美国政府主张对数字贸易不应该征税,特别是不能专门制定针对美国数字科技企业的具有“歧视性”国际税收[16],而欧盟则主张对收入来自欧盟境内的国际数字产品或服务提供商征税。美欧对数字税的征收对象、来源、税基和税率存在着巨大的分歧。二是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全球数字贸易税务协调规则制定权的争夺。在这方面,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为全球数字贸易税务协调规则的构建不应该损害发展中国家数字平台企业或数字科技产业的发展,对这些国家征收的全球数字税要充分考虑税收政策实施的过渡期和普惠性。总之,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唤起了世界各国对全球数字贸易税务协调规则制定权的高度关注。

(四)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下我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现实

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我国也在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倡导开放、包容、合作的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理念。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数字贸易既是对冲全球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手段,又是后疫情时代拉动全球经济复苏的有力工具,更是未来全球贸易发展的重要方向。然而,当前各国数字贸易政策却呈现出分化态势,“排外主义”“霸权主义”人为加剧了数字贸易壁垒。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积极倡导开放、包容、合作的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理念,为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贡献中国力量与智慧。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提出倡议:“共同营造开放包容的合作环境,共同激活创新引领的合作动能,共同开创互利共赢的合作局面。顺应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助推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17]在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十五次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倡议:“秉持以人为中心、基于事实的政策导向,鼓励创新,建立互信,支持联合国就此发挥领导作用,携手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18]总之,对于数字贸易,我们要反对单边主义,倡导开放、包容、合作的数字贸易发展理念,不断提高中国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中的话语权。

其次,明确提出“中式”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倡议。数据是数字技术的关键要素,也是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境数据流动涉及数据主权,数据安全等问题。因此,对安全和发展二者关系的权衡成为各国数据政策制定的重要出发点,并主要形成了美式、欧式、俄式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美式以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为导向,欧式强调对个人数据安全的保护,俄式以安全为导向限制数据跨境流动。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促进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发展,“排外主义”“霸权主义”人为加剧了数字贸易壁垒的背景下,中国在2020年9月提出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以开放的态度统筹安全与发展,阐明了中国对待跨境数据流动的态度。就跨境数据流动而言,该倡议指出,“各国应要求企业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不得要求本国企业将境外产生、获取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各国应尊重他国主权、司法管辖权和对数据的安全管理权,未经他国法律允许不得直接向企业或个人调取位于他国的数据”。[19]可以看出,“中式”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反对数据无限制地跨境自由流动,强调在尊重数据主权,保护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有条件有秩序地跨境流动。在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十五次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方愿以《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为基础,同各方探讨并制定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再次重申了中国的观点与态度。

四、我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对策

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对全球数字贸易及其治理规则构建的影响是十分复杂的,它不仅带来了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重大机遇,而且对全球数字贸易结构失衡及其治理规则构建带来了巨大的外部冲击。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经济体,中国必须抓住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机遇,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扩大对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的投资,完善数字基础设施的功能。当前,尽管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源,数字交易已经成为新经济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但数字经济发展离不开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功能的完善。因此,扩大对数字基础设施的投资,完善并优化数字基础设施的功能,是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长远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虽然中国是数字经济大国,数字经济规模跃升全球第二,但在数字基础设施方面仍然有不少短板。一方面,我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着较大的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另一方面,我国数字基础设施功能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一些核心技术仍然受制于发达国家。因此,在后疫情时代,要扩大对数字基础设施的投资,缩小数字基础设施的地区、城乡差异,加强对核心数字技术的研究攻关,保护我国数字科技产品的知识产权,完善并优化数字基础设施的功能,为我国数字贸易的长期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第二,推动数字技术与产业的融合,拓展数字技术的应用范围。要推动数字贸易发展,提高我国数字贸易在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力,必须在国内推动数字技术与我国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拓展数字技术的应用场景和生态系统。在当前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一方面,要扩大数字技术在“云交流”“云办公”中的应用,特别是要拓展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产业应用,不断丰富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种类,满足人们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期间所形成的对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新需要;另一方面,传统行业也要借力数字技术的赋能,重点推动传统制造业产品智能化、装备智能化和生产智能化,重新塑造企业或行业的生产链、价值链和供应链,改造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程,提高数字技术对我国传统行业改造和融合能力。

第三,完善数字贸易的法律制度,保护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目前,我国数字贸易的规则制度与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数字贸易数据统计制度不健全,数据流动与数据安全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数字交易的监管和治理机制缺乏,这些法律制度的缺陷严重制约了我国数字贸易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数字贸易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加强对数字交易的立法,特别是要对数据使用和流动、数据的个人隐私保护、数字产品和服务的产权保护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建立数据的分级分类制度,对不同级别与类别的数据适用做出不同的评估和监管,平衡好数据安全与数字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完善数字贸易数据统计制度,为科学评估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根据提高全社会对保护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和监管,加大对数字产品和服务的保护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侵犯数字产品和服务知识产权的处罚力度,增加其犯罪成本。

第四,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提出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国主张。当前,数字贸易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围绕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展开了激烈的竞争[20]。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从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谈判,提出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数字贸易利益诉求的政策主张。具体说来,一是加强对西方发达国家数字贸易促进政策的研究,重点学习美欧等国提出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美式模板”与“欧式模板”,吸取其政策设计的优点。二是加强与新兴经济体及主要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团结协作,从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利益诉求的角度,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谈判,管控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上的分歧与争端,找到促进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共同利益点,提出中国有关促进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治理规则和政策主张。三是要不断跟踪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产业中的应用,根据这些数字技术对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新影响,不断修正我国提出的促进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新规则和政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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