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 谢晓丹
一方面立法层次较低,目前尚且没有统一的法律对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作出健全的规定,这就导致某些上司公司会选择瞒披露、或者虚假披露,甚至不披露,如山西三维公司就选择了瞒报,导致周边生态环境受到了极大的污染。另一方面,制度较为分散,尚未形成体系化。目前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多是分散在各种规章制度中,并未形成体系化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也是导致深交所等相关机构未能及时发现山西三维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问题,由此可见,这种较为落后的规范形势非常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制度的开展。
通过搜集资料分析发现,绿色信息制度在披露标准、披露范围、披露方式上都存在着不足。根据2017年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发布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来看,该报告筛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16类重污染行业的170家上市公司,对这些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报告书等公开披露资料,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的分析,在百分制下,170家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总平均分为39.67,远未达到及格线。与2014年相比,上市公司的环保要求、环保荣誉、碳排放指标以及资源消耗等重要的指标披露情况没有明显改善。之前制度内容存在的问题,如披露标准过于简单、披露范围有限、披露方式缺乏规范性、责任体系不健全等,都未得到改善。
我国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其中,包括政府部门、中间机构与社会机构未能建立起良性全面的监督机制。在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方面,日本颁布了700余种环境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环境会计制度,建立专门的中介机构来监督绿色信息披露,为上司公司披露绿色信息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大量有力依据。而目前我国的监督机制作用有限,主要表现在:一是证券交易所监督职能局限于上市实质内容的实现,往往忽略对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二是中介机构形同虚设,不具备监督职能,使得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存在诸多漏洞。三是缺乏社会机构的监督和审计。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绿色经济发展能否持续,更给普通投资者的投融资行为带来风险。
1.加强立法,弥补法律漏洞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尚未确定明确的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相关法律文件中,虽然有关于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但总的来说,在法律层面上,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加强立法,弥补法律关于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制度的漏洞。一方面,可借鉴国外经验,比如美国具有最早《全国环境政策法》等,而后又建立配套的相关法律,要求绿色信息必须在企业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中予以描述,通过刚性的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从而抑制上市公司为了追求高效的经济发展而破坏生态环境的欲望,将政府强制公司进行绿色信息披露变为政府引导公司和多机构共同参与的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可加强关于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法律层面上对上市公司的环境披露制度进行高标准的要求,完善相应的处罚制度,让上市公司打消侥幸心理。
2.建立多层次的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制度存在复杂而多样的问题,因此,必须立足我国实情,建立统一而多层次的绿色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一方面,各部门、各职能部门必须先后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以此弥补目前法律层面关于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另一方面,加强各地区行业关于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制度规章规定的交流,保证各地区、各行业在相关规定层面的一致性,减少实践中执法困难的现象。
1.明确披露标准
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披露内容,强调上市公司披露标准。要求上市公司在相关绿色信息披露的时候,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范围进行详细的统计,充分保证提交的实质性内容能够满足投资者以及经营者的需求。另一方面,明确披露内容的考核数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绿色信息,必须要有明确的考核数据予以支撑。缺乏数据的支撑性,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的就是空洞假设,形同虚设。
2.扩大披露范围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绿色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确定是不够全面的,仅仅要求对于重污染的上市企业要定期披露环保信息,并在重大事项上临时披露环保信息,其他企业并未作出强制要求,这就导致上市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而普通企业则能规避这种责任风险,上市公司也常常因为这种不平衡的规定而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执行困难的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扩大披露范围,努力将即将成为上市公司的企业、关系国际民生的企业,或是需要能源、资源消耗量都比较大的企业都必须考虑进去,推动建立与完善普通企业也要承担环境责任的信息披露制度,从而积极推动他们参与保护环境,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调整自身产业结构,进而发展绿色可持续经济,对同行业或者其他行业都能够起到示范带头的作用,进而实现整个行业的经济结构转型,推动绿色社会、环保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构建。
3.统一披露方式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方式主要集中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但是随着绿色发展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上市公司同欧美、日本的一些先进环保国家一样,专门定制报告来披露环保信息也是未来的一种发展趋势,因此,建议今后在我国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的过程中,统一绿色信息披露的方式,比如将绿色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设专章专节,进行统一的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的关注度会越来越高,因此,当前形势下,统一归整到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不失为一项重要举措。
4.构建披露责任体系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尚未构建绿色信息披露责任体系。因此,当前形势下,为规范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建立体系化的披露责任体系。具体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对违反披露的中介服务机构,可通过吊销营业执照、警告等方式予以处罚。对于因为上市公司未按期或者公布的绿色信息不符合要求而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投资者在一定情况下,可追求相应的民事责任。针对上市公司采取欺骗、造假等违法方式发布虚假的绿色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要奖惩并行,对自觉披露绿色信息的上市公司实施奖励,如可以在税收、贷款、融资、就业等方面给予上市公司奖励,从而激励上市公司系自行建立起更加便捷、全面的绿色信息披露的责任体系。
1.转变证券交易机构的监管方式
证券交易机构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监管上市公司各项工作、各项业务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形势下,要积极转变证券交易机构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增加证券交易机构对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增加证券交易机构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管;证券交易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推行全过程的监管,切忌单独环节、单一板块进行监督,以此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有效的掌握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
2.强化中介机构的监督职能
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中,作为企业上市的重要辅助者,也是企业绿色信息披露者的角色。因为在企业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只有中介机构能够全程接触到企业的上市信息,也就能够对企业绿色信息披露作出强制性要求。在实践中,中介机构不只是要做好链接政府与市场主体的桥梁作用,还必须要帮助政府做好监督者的角色,对证券市场不符合绿色信息披露的企业拒绝其上市,并出具相应的意见书。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社会监督是我国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的重要力量也是最主要的力量,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工作事关产业结构调整,事关国家可持续发展,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一方面,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建立网络交流平台,让公众成为监督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的重要人群。在平台上,公众可将自己的所思所想反映给政府,让政府关于上市公司绿色信息披露各项决策取信于人们。另一方面,还必须开放24小时投诉平台,一旦发现上市公司公布的绿色信息不真实、不全面或是带有欺诈性,群众可通过这一平台,向国家反映情况,间接成为群众了解信息、监督企业的重要通道。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深入发展,民众绿色环保意识的稳步增强与企业社会责任的逐渐浓厚,上市公司选择进行更全面、深入的绿色信息披露是势在必行的。我国应尽快建立合理的规范制度、完善披露的具体内容、丰富披露的监管体系,多管齐下,打造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共赢的局面,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