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党校 杨晓玲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的关键五年,我国也因此进入新发展阶段。在新发展阶段,我国在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中定下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主要目标。“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和“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就是其中重要的两项内容。“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目标对国土空间开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能源资源配置和利用、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森林覆盖率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划。[1]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是“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的具体目标之一。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必须依靠法治的深刻的、根本的变革,涉及生产、生活、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2]关于法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此观点是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3]因此,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和助推力量。众所周知,2020年11月,历史上首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以法治思想作为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因此,以高质量法治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在“十四五”时期实现新进步,势在必行。其中,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就是发挥高质量法治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作用的关键环节。
加强生态立法是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至关重要的第一步。实践发展和立法工作都是永无止境的。[4]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也同样如此。生态文明建设在不断向纵深推进,除了原有的生态环境问题,“十四五”时期也将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生态保护法律需要不断修订和颁布以适应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现实需要。生态立法的科学性便尤为重要。
首先,尊重自然的规律是生态立法的前提。这体现了生态立法与其他领域立法的不同之处,因生态立法要放在第一位,协调的是人类惯常的开发活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不单单是协调中央与地方、民族的社会关系。去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保护法》,弥补了我国流域法律的空白,是为首部。这部法律就是以我国长江流域生态遭遇破坏,水资源缺乏,污染严重为背景,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修复,促进保护和资源更高效合理的利用,与自然和谐共处,以实现中华民族乃至人类可持续发展。这部法律就是不断适应实践发展要求,尊重自然规律而科学制定的法律。
第二,以十九届五中全会倡导的“绿色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生态立法之理念。这就要求,生态环境基本法下的各个单行法律在立法目的、原则和内容各方面都应该体现这一理念。同时,还应将这一理念纳入刑事、民商、行政、经济、诉讼和其他相关法律,促进法律体系的生态化、体系化。
第三,以立法民主性促进立法科学性。通过多听取社会不同层面的建议,并且创新、丰富公民参与生态环境立法的方式,促进民主立法。
法律只有付诸实施才能彰显其生命力,展示其权威性。严格执法是保障生态环境立法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现实中,政府环境监管执行能力弱,污染治理流于形式,环境执法受阻等问题仍然存在。这就需要:
首先,科学合理分配执法权力、人员和机构。这主要是针对环境执法权力交错问题的对策,避免无利时推脱,有利时竞争的现象出现。与此同时,培养专业素养高的执法队伍,保证生态环境执法高水平。
第二,合法执法的前提下,合理执法并创新执法手段。这是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坚持合法性底线,不越法、不越原则,是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应当对执法方式根据实践需要进行合理性创新。比如,执法过程中进行宣传引导,请专业人士定期授课讲解生态环保执法义务。
第三,克服消极执法,完善监督。消极执法的原因有一部分是执法人员执法时受到上级领导的干预或者是其他因素的干扰。针对这一问题,要增强执法人员生态文明治理的法治理念,从思想观念上严肃执法。实行案件责任制度,借鉴司法中的终身责任制,让执法人员对自己经办的每一个案件负责;建立完善的追责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负责程度;完善监督举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确保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和安全,让权力充分在阳光下运行。
司法是解决任何纠纷的最后手段,是彰显和把控公平正义的最后一个关口,司法权威关系着法律和国家的公信力。根据2019年度和2020年度重庆法院环资案件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度,环资条线旧存案件216件,新收2950件,2020年度环资条线旧存环资案件232件,新收环资案件3199件。可见,环资案件数量较多,且呈同比上升趋势。公平公正处理环境案件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要取得新进步至关重要。
首先,建设专业的生态环境司法队伍。生态环境问题本身就具有其复杂性,导致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司法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性。比如,涉及环境保护案件取证较难;认定诉讼时效不易;适用法律需要斟酌;裁判的执行也不简单;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衔接也存在困难等等。这就需要建设专业的生态环境司法队伍,让生态环境司法更为公正高效。同时,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明法纪。这在生态环境司法中也尤为重要,以保证生态文明建设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助力于整个生态环保工作。
第二,对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主体上,新《环保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益诉讼进行了限制,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司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进行适当扩大,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组织加入公益诉讼。依据上,完善公益诉讼的相关具体规定和操作程序,让公益诉讼更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的权威不是写在纸上就自然而然产生,其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公民真正地拥护和崇尚法律。因此,生态环境的保护也要靠全体人民群众共同努力,共同遵守既定的法律法规,这也是与每个人的幸福生活紧密相连的。
首先,加强环境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环保理念。近几年,我国的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实际工作正在持续地推进。要实现2035年全国各城市全面建立垃圾分类制度的目标,首先必须循序渐进进行生态环境法制教育,要让全民真正树立环保理念,才能保证诸如垃圾分类制度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鼓励全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环保理念的提升,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实践。鼓励全民用实际行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才更具有实践的意义。
第三,增加有关生态环境的宣传。针对不同的主体,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善于运用各种各样的渠道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最重要的是让公民明白生态环境是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出发的,环境遭到破坏,我们的生活又会好到哪里去?同时,在宣传过程中要保持开放和透明,积极解决群众的困惑,及时接受监督,才能从根本上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取得新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