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洁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 艺术学院,云南 临沧 677000)
据1989年联合国文件,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为民间传统音乐文化。[1]
作为一种文化形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扎根在民间,真实地反映了其根源地人们的生活状况、思想倾向、民族性格以及审美情趣,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与民族的发展进程密切相关,有着独特的民族特征和鲜明的地域特征。此外,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另一重要特征,即作品的内涵需通过音响的形式得以展现,在保护和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材料是否可以“发声”至关重要,如果演奏乐器、表演方式、演唱曲调等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仅仅留下一堆“无声”的材料,那么就相当于失传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保护和传承的困难性。
2006年,《坡芽歌书》发现于云南省富宁县的坡芽村。由于歌书的发现之地比较封闭,早些年纸张还尚未出现,聪慧的坡芽村祖辈就以土布为书,仿照动植物的模型记录了81个图案符号,如星星、月亮、小鸟、树木和稻叶等。每个图案代表一首民歌,图案的功能就相当于民歌的标题,81个图案共记录了81首民歌,皆为壮族情歌。《坡芽歌书》整部歌集记录了一对青年男女从相遇相识到坠入爱河再一起变老的过程。
原生的《坡芽歌书》主要依托传承人而存在,当地的歌书传承人看到每一个图案都能唱出相应的情歌。传承人以声音和思想为手段,将与《坡芽歌书》相关的精湛技艺和文化传统代代相传。歌书传承者在前人传授歌曲的基础上,融入自己的情感并进行创新,以便其所传承的传统技艺和音乐文化得以更好地发展。歌书传承人既为《坡芽歌书》的载体,也是歌书得以传承和发展的核心人物。
除了传承人传承之外,《坡芽歌书》的传承更要面向社会大众。2014年12月,富宁县文化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坡芽歌书》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多项措施,举办面向社会的《坡芽歌书》传承培训班,深入开展《坡芽歌书》进机关、进村社、进校园等系列活动,以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但效果却并不理想,至目前为止,富宁县仅有坡芽村一个传习馆,虽然《坡芽歌书》走进了中小学校园,但大多数学生对其并不了解,更没有学生会唱。[2]
综上所述,《坡芽歌书》目前的传承状况堪忧,主要依赖极少数传承人传承,并未在社会大众以及年轻一代中普及。
除了坡芽村的《坡芽歌书》,云南省富宁县还有很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龙迈村彝族铜鼓舞和归朝镇的壮剧等。但就从富宁第一中学、板仑中学、新华中学等几所中小学的调查看,走进中小学校园的只有《坡芽歌书》,大多数学生对《坡芽歌书》的认知也仅仅停留在知道其存在的层面,并未对其进行深入地了解和学习。[3]
此外,在新课改背景下,学校虽然注重音乐教学,但更加重视语文、数学和英语这些文化课程。为保证学生的文化课程学习效率,往往将音乐课安排在学生注意力不易集中的时间段,如体育课后或者课间操后,这样的课程安排直接导致了音乐课堂教学效率低下。基本上每周仅有一节音乐课,教学任务难以完成,教学的整体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逐年递增,面对迅速普及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师资力量的短缺成为阻碍其传承和发展的重要瓶颈问题。
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不可或缺。但在中小学,大部分的音乐教师接受的是西方的音乐体系教育,其知识结构以西方的德奥音乐体系为主,缺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素养以及传统音乐教育方面的培训。对于本国的民间音乐以及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理解不够深入,尚且不具备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能力,以致传承效果并不理想。此外,因多元文化冲击的影响,目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数量十分有限,难以满足大量的传承学校师资需求。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师资力量的缺乏,使得学生理解层面较浅,学校传承的层次不深,从而直接影响到学生学习以及传承的成效。因此,随着越来越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的获批,解决师资力量短缺问题迫在眉睫。
目前中小学校所使用的音乐教材大都是义务教育的统编教材,涉及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并不多。只有极少数学校开展了音乐类非遗第二课堂教学,但基本上都是由授课教师自行编写教学讲义,缺乏系统化的音乐教材,尚未形成连贯性的音乐类非遗课程资源。
此外,一些中小学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和传承方面的创新能力也有待提高,音乐类非遗的教学内容还待开发和创新、资源利用的深度和广度都有待于充分挖掘。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数属于口承文化,传统的传承方式以师徒口传心授为主。中小学的音乐教师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过程中,因为缺乏系统训练和传承的学习,通常以演唱和技艺演奏传授为主。其上课形式多数为教师领唱,学生逐句地跟着学,充分展现民族传统音乐技艺传承的特点。但仅靠单一的技艺传授,导致了大量音乐教师在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时缺少对其艺术性、文化性和理论性的深层次分析,难以从音乐的角度深入到内涵。一些学校虽然会邀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课堂,但由于传承人文化层次有限,传承的方式通常以传统的口传心授式技艺传授为主,对于音乐类非遗中所蕴含的精神内涵、文化内涵和民俗内涵传承不多。最终导致中小学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技艺传授较多而内涵传承较少的瓶颈问题。
此外,目前我国中小学校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薄弱的根源就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并没有被列入现代教育体系考试的内容中,从而在将提高升学率作为首要目标的中小学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始终“雷声大、雨点小”。[4]学校教育中单一的评价机制埋没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致使音乐类非遗教育与学生的升学和就业前景脱钩,最终造成了其在中小学的传播和传承缺乏社会需求这一内在动力的瓶颈问题。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文化活动,它依托当地传统文化、地域民俗以及民族审美习惯等,涉及当地人民文化生态环境,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因此,只有在当地的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里,才能够保持鲜活的生命力,当与滋养其的当地文化土壤相割裂后,其原有的价值便会丧失。但目前,大多数中小学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中,都采取校园课堂的教学方式,即将教室作为核心,将校园环境作为支撑,将校外实践展演作为补充,紧密地围绕学校和其周边来进行音乐类非遗的教育传承。这种形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音乐类非遗的普及度,但缺少了实地考察,将音乐类非遗和当地的文化生态环境之间的联系割断了,致使学生对音乐类非遗的体验感弱,难以从根本上理解其本性,进而使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小学的传承受到阻碍。
“移风易俗莫善于乐”,音乐具有教化的功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民族悠久的历史,是不同民族传统文化的真实记录,包含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涵盖着极为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精神依托和生命动力,是文化复兴和文化可持续发展之源泉,有着民族精神传承的重要作用和价值。[5]同时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教育的知识来源,在中小学校教育中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对其保护及传承都有着重要的价值。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兴衰,系于教师”,教师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中坚力量。教师的能力和教学理念直接影响着音乐类非遗传承的质量和效果。因此,民族地区的音乐教师应熟知音乐类非遗知识,同时具备多元的文化教育理念。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向学生教授音乐类非遗的表演技能和基本知识,更要培养学生民族音乐的审美能力,帮助学生形成对民族音乐文化的终身情感。因此,强有力的师资队伍对于音乐类非遗的保护和传承至关重要。当然,系统化的培训对于师资队伍的建立也至关重要。
首先,理论培训。学校可以聘请专家对本校的音乐教师进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的定期培训。设立面向学校教师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班,系统并集中地学习音乐类非遗的基础理论知识、政策法规以及国内外的形势等,并通过现场参观体验和技艺观摩等形式来开拓视野,从而加深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其次,技能培训。学校组织音乐教师进行民间采风和实地调查,以便为更有效地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完整、真实的第一手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实地调查的一些方法和技能也十分重要,如录音和录像的相关操作技能、记谱技能、登记和整合资料的技能以及相关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等,学校也应重视对于音乐教师此类技能的培训。
课程建设是学校教育的基础,新一轮的课程改革提倡深入挖掘体现民族特色和包含丰富思想的教学内容,以促进学校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构建民族特色音乐文化课程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首先,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角度来看,民族地区学校的音乐教材应当采取地方校本音乐教材和民族特色音乐统编教材相结合的方式。民族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音乐教育工作者和专家甄选出优秀的、有代表性的民族音乐作品,将其编写成教材和教辅资料来供师生使用,同时鼓励那些有条件的学校积极挖掘当地的音乐文化资源以编撰校本教材。
其次,民族地区学校的音乐课程建设应当充分体现民族性、实用性、经典性、知识性及娱乐性,课程建设要注重多样化和分层化,不同阶段学生的课程要有所区别。例如,对于中小学低年级的学生,要选编一些比较生活化的乐曲和民歌,让学生了解其基本含义并对学生进行传统音乐审美熏陶;对于中小学高年级的学生,要使其了解不同地域民族音乐的特点,理解所学乐曲的相关背景知识。
要鼓励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教学实践的过程中对传承内容进行提炼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实践和传承能力,与非遗的可持续发展有直接的关系,这种能力主要包括传承人对传承内容进行再创造的能力。音乐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可以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改编,以当代中小学生所喜闻乐见的形式呈现,如将其舞台化或将音乐内容改编成视频故事等。
此外,教学手段的创新也至关重要,要加强新媒体在教学中的运用。如今,各种各样的网络课程,例如微课、慕课等已经成为广为流传的知识传播的新模式。这些网课有较为明确的教学目标以及考核方式,有着不受时空限制的优势。把这些现代的传播方式及传播媒介引入学校教育中,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小学的传承意义重大。[6]
为民族音乐文化培养传承人以满足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和传承的需求,是民族传统音乐学校的主要教育目的之一。陶行知曾提出“社会即学校”“生活即教育”。
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实践中,可以通过举办民族民间游戏、民间艺术节、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周和文化遗产日宣传等活动,加深中小学生对于家乡传统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学校在组织这些实践活动的同时,要注意与当地的民俗相结合,例如“陇端节”和“三月三”是壮族较为盛大的节日,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寻找民间艺人、学唱壮族民歌《坡芽歌书》等与壮族风俗相关的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民族文化的了解,加强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受和体验。
民族地区的特殊公共文化服务指的是提供给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与其传统文化相关的服务。此类服务对于维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满足少数民族特殊文化需求、尊重和保护文化的多样性以及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有着重要意义。[7]
学校教育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需要与来自社区和家庭的文化熏陶互动协作以构成适宜的文化生态。改善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民族地区特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对于保护和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关重要。其中包括图书馆、文化室设备的完善,音乐类非遗数据库的构建等。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音乐类非遗的保护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主导者的作用,为学校保护和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资源及社会环境保障。
向中小学生灌输保护和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思想,能够使青少年从小就对音乐类非遗产生深刻的印象,使保护和传承音乐类非遗的意识深入到各阶层,使广大人民群众把保护和传承音乐类非遗视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状况遭遇挑战的今天,学校教育对音乐类非遗传承的成效已经成为影响音乐类非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反思以往学校教育在音乐类非遗传承方面的不足,积极完善音乐类非遗进校园的措施,形成课堂教学阐释内涵、传授知识技能,课外实践活动促进活态传承的模式,使广大中小学校担负起保护和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