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强,郭汉丁,郝 海
(1.天津城建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天津 300384;2.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天津 300222)
实施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是降低工业能耗的关键环节,是实现建筑节能的关键组成部分,开展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绿色改造是涉及“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综合性改造,相较于节能改造,绿色改造从技术、经济、社会、环境角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统计,工业能耗约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70%,工业建筑能耗占到工业能耗的10%以上,中国既有工业建筑总面积近100 亿m2,而绿色工业建筑面积仅为740.49 万m2,通过绿色改造达到绿色标准的工业建筑更是少之又少,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潜力巨大[1-2]。为推动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进程,中国政府制定《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保障绿色改造工作规范进行。开展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为绿色改造提供科技支撑,但取得的效果并不显著,改造效果不佳、市场发展活力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忽略了业主内源动力作用。业主绿色改造意识淡薄,改造意愿不强,参与度不高,导致市场发展动力不足,制约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市场发展。因此,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业主内源动力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业主是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的决策者和最终受益者,同时还是市场需求主体。业主改造意愿是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的动力源泉,具有持续推动市场发展的源头驱动作用,是促进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市场长效发展的内源动力。目前国内外关于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业主内源动力研究较为少见,鉴于业主内源动力的形成与发展离开市场运行,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作为绿色改造“四节一环保”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市场运行与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市场运行具有一般共性,已有成果可供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市场借鉴。因此,本文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运行视角出发,对比分析国内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运行实践与理论研究现状,剖析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业主行为特征,阐述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业主内源动力研究的必要性,以期丰富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市场运行理论,提高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业主能动性。
发达国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践始于20 世纪70 年代,历经近半个世纪的探索发展,在法律法规体系、信息披露制度、经济激励政策和节能宣传教育等4 个方面形成了较为丰富的市场运行与治理实践经验。
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是发达国家治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的成功经验。日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法律法规体系具有实效性特征,其最早于1979 年制定的《节约能源法》对建筑围护结构及用能设备的能源消耗做出了明确规定,随后该法进行多次更新修订,在更新过程中不断扩大建筑节能范围、更新建筑能源消耗标准,以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约束市场主体行为,为市场法治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德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法律法规体系呈现层次分明的特点,目前形成了以《建筑节能法》为核心、《建筑保温法》和《供暖设备法》为主体、以《建筑采暖装置条例》和《建筑物供热费用条例》为实施基础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不同层面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沿着标准化道理稳步前进。欧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全过程约束的特点,其构建的“自主立法+各种协定+基础条约”的法律法规体系涵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诸多环节,约束了市场主体在整个改造过程中的行为,为市场规范化发展提供了保障。
实施信息披露制度是发达国家为提高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透明度、提升市场运行效率、避免市场主体逆向选择的普遍做法。美国节能服务公司协会按照相关标准将市场上的节能服务企业分为服务公司(ESCO)、节能服务提供商(ESP)和能源效率承包商(EEC)3 类进行资质认证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明确规定不同资质企业可承接的节能改造业务范围,有效削弱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减轻业主在进行节能改造时选择节能服务企业的盲目性。德国《能源节约条例》要求对建筑物进行能效认证并颁发能效证书,该证书不仅标明建筑的能源使用数据,同时还提出节能改造的措施及建议,除此之外,政府还规定在出租或出售房屋时必须向租户或购房者出示该房屋的能效证书,以确保房屋使用者了解建筑能源使用方面可能的费用支出,促使业主自发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法国从2003 年开始在全国各个社区设立建筑节能咨询服务中心,免费为民众和企业提供建筑节能政策咨询及改造建议,确保公众了解政府相关政策措施,克服市场主体间信息障碍,促进政策实施及节能目标实现。
多元化经济激励方式并行是发达国家为消除市场正外部性、调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主体能动性的重要举措。德国采取专项基金、优惠贷款和财政补贴等3 个方面的经济激励政策鼓励建筑业主积极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德国复兴信贷银行针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业主提供年利率0.75%的低息贷款,为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便利。德国政府设立KFW 专项基金,对改造完成后符合KFW 标准的节能建筑按照节能等级发放不同比例的资金奖励,激励业主实施更高层次的改造措施。法国在税收方面实施个人所得税减免及优惠税率,贷款方面提供低息贷款和无息贷款,以此提高市场主体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能动性。业主在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过程中购买节能材料或节能设备时可给予25%~50%的税收优惠,对于经改造采用可再生能源供热取暖的住宅建筑,业主可向政府指定的银行申请10 年无息贷款。日本为调动个人和企业节能改造积极性,在税收上实施税额减免、税收抵扣,在财政上实施政府补助金制度,并在国家预算中安排专门的节能资金。在改造时选用政府指定节能设备,可选择设备价格30%的特别折扣或7%的税额减免。对于使用节能设备、引进节能技术的企业可给予1/3 到1/2 的资金补贴。
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推广活动及信息服务工作是发达国家为提高民众节能意识、全面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共同做法。日本政府为加强全民对节能知识的了解,通过设立节能日和节能月,在全国范围内举办形式多样的节能技术普及推广及节能知识宣传教育,还将每年的8 月1 日和12 月1 日规定为节能检查日,对节能活动效果检查评比,极大地提升了民众学习节能知识积极性。美国政府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通过节能教育培训、节能改造成功案例示范等活动提高民众节能意识,部分建筑节能相关企业也向社会公众宣传建筑节能知识和政策,并提供建筑节能政策咨询,政府和企业共同发力,提升民众改造意愿,促进节能改造政策贯彻落实。德国通过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促使业主、房屋使用者等了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带来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社会公众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意愿,促进民众广泛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效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全面开展。
发达国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运行理论研究始于20 世纪70 年代,近期研究主要集中在方案决策方法、风险管理、收益分配和激励政策等4 个方面。
以综合收益为导向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决策的本质要求,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法有利于实现项目收益最大化。Solmaz 等提出了一种基于方差敏感性分析的综合优化方法,该方法可依据不同准则在多个备选方案中选出最佳改造方案,经案例研究证实该方法可有效对多个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进行排序[3]。Jensen 等针对丹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决策障碍,提出基于价值、面向过程的Reno-Evalue 决策方法,并依据改造方案决策实例分析结果指出改造方案决策过程中并非只需关注节能效果,同时还应考虑其他非能源效益要素[4]。Jafari 等强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决策是一个单目标或多目标优化问题,并建立了关于方案选择的决策矩阵[5]。Zheng 等结合生命周期成本和蒙特卡罗分析,提出一种考虑经济性和风险影响因素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筛选方法[6]。Karkare 等提出可基于建筑能耗数据及当地气候条件,利用sefairabuild 仿真软件对改造方案进行比较分析[7]。
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有效的关键在于科学的风险管理。Lee 等通过分析调查问卷数据,指出用能单位不道德行为、节能量测量标准不统一及改造成本增加是EPC 项目的三大关键风险影响因素,并提出可从贷款支持、推广成功项目和修订政府采购法案3 个方面推广EPC 模式[8]。Hu 等运用专家评分法及基于模糊理论的综合评价法对改造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研究,结果表明“政治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质量风险”“市场风险”是影响EPC 项目实施的关键风险,并针对上述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和应急措施[9]。Yeonsook 等提出一种基于贝叶斯校正模型的概率分析方法,该方法可通过考虑不确定风险来源并根据决策者的目标进行风险概率分析[10]。Garbuzova-Schlifter 等采用网络问卷调查法和专家访谈法调查俄罗斯EPC 项目的风险影响因素,得出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因素对EPC 项目的风险影响最为严重[11]。Hwang 等通过对专业人士进行访谈,发现“改造后使用者的合作风险”是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中的最大风险[12]。
合作共赢是EPC 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运行的基本理念。Sanghyo Lee 等指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效益分配问题是阻碍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并针对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下ESCO 与建筑业主间的收益问题现状,提出一种基于领子期权模型的收益分配框架,用于定性计算ESCO 与建筑业主间的利益分配比例[13]。Shang等运用鲁宾斯坦讨价还价博弈理论建立ESCO 和用能单位间的节能效益分配谈判模型,分析了双方的均衡报价策略,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节能效益分配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14]。Yik 等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失败的关键因素,并提出为更好地发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势,ESCO 与用能单位之间应采取更合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效益分配,创造双赢局面[15]。Dong 等建立了ESCO 与用能组织间的收益分配谈判模型,分析了能源价格、调整折现率及风险因素对ESCO 讨价还价策略的影响[16]。Liang 等认为房屋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利益分配方式是影响绿色改造决策的关键因素[17]。
实施经济激励政策是内化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正外部性的有效措施。Achtnicht 等采用计算机辅助个人访谈对400 多名住宅业主进行调查,通过对调查数据计量经济分析,指出若要提升市场主体改造动力,政府部门应制定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经济激励政策[18]。Tuominenad 等通过对建筑业主深入访谈,指出当前建筑节能改造市场业主改造积极性较低的原因是节能改造并不会增加房屋价值及能源价格不包括使用能源所造成的外部成本,针对这一现象,政府应制定实施激励政策[19]。Di Pillaa 等使用2007 年以来意大利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财政激励措施的数据和信息,提出一种可用于评估、优化激励政策的方法,该方法可帮助决策者了解当前激励政策的有效性及其实施情况[20]。Roy 等针对正外部性显著的小型、中型、大型商业建筑的研究分析发现,对不同规模的建筑采取相应激励措施可以提高建筑成本效益和总体节能量[21]。Yang 等运用演化博弈分析,揭示了PPP 模式下政府部门与私营部分在不同激励措施下的行为策略变化[22]。
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始于20 世纪90 年代,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实施经济激励政策及开展中外合作项目等4 个方面开展了积极实践,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中国积极引入并大力推行。1996 年,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组织开展了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建立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国内,第二阶段在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2004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中长期专项计划》,计划明确指出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体系的发展。2010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鼓励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服务公司给予资金奖励、实行税收扶持,以经济激励政策调动节能服务公司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推广。经过20 多年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已成为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普遍采用的模式,据《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8 年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额总计1 171 亿元,同比增长5.2%,形成年节能能力3 930 万t 标准煤,年减排二氧化碳10 651 万t。
中国积极构建多层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以营造良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法制化环境。自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践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立足国情,陆续颁布实施了多项法律法规,目前已基本形成“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地方性法规”的框架体系。国家法律层面,以《建筑法》和《节约能源法》为统领,在宏观上统筹全局,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开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提供指导。行政法规层面,以国务院通过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代表,进一步明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要求,将较为抽象的法律具体化,使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标准层面,现有的标准体系涉及节能改造设计、技术及节能检测多个方面,对改造实践过程中各个阶段做出强制性要求,实现了节能改造全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在地方性法规层面,各地方政府以国家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为指导,因地制宜,纷纷推出与本地情况相契合的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条例,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落实到实处,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践稳步推进。
中国以中外合作示范项目为切入点,学习国外经验,探索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与模式。1998 年,中国与加拿大在哈尔滨组织实施的既有住宅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完工,经改造,建筑能耗由原来的31.88 W/m2降至19.42 W/m2,该项目不仅为中国严寒地区既有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提供了有效借鉴,同时也为中国既有住宅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与规范的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2005 年11 月,中国与德国共同开展技术合作“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随后3 年内该项目在唐山、北京、乌鲁木齐3 个城市共改造既有居住建筑12 栋,改造总面积达3.92 万m2,通过此系列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践,中国引入了德国既有住宅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为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提供了新方案。2011 年,财政部与法国开发署签订了《贷款协定》,法开署提供2 000 万欧元贷款用于武汉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该项目是中国第一个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开展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为中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融资提供了新思路,进一步推动了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发展。
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中国采取经济激励政策提升市场主体改造能动性,激发市场活力。为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财政部发布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实施调动了北方采暖区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随后,财政部又印发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分别给予地方和中央的合同能源管理改造项目50%、100%的贷款贴息补助,进一步推进了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为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多数省市纷纷依据中央政策,制定与当地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激励政策。天津市为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设置专项资金支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南京市按照改造项目的面积进行补助。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共同作用,有效激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主体能动性,推动市场发展。
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始于20 世纪80 年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运行理论研究主要涉及经济激励政策、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收益分配和市场主体博弈等4 个方面。
激励政策可有效内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正外部性,提升节能改造主体积极性。赵琰等认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领域所具有的正外部性阻碍了节能改造工作的推进,政府可通过税收减免、贴息贷款等经济激励手段减轻或消除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正外部性[23]。马兴能等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正外部性着手,对比分析有无政府激励约束政策下业主节能改造的策略选择行为,提出通过政府管制和经济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可有效内部化节能改造的外部性[24]。邓志坚等指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正外部性导致部分市场失灵,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公共建筑业主及ESCO 的积极性,以此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发展[25]。王星等从协同激励角度出发,针对市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参与主体提出不同的激励手段,包括政策、制度、文化、声誉等一系列激励,以此来弱化市场外部性[26]。卢双全基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正外部性及市场均衡分析,提出可以根据不同市场发展阶段、不同建筑类型实施不同经济激励政策,从而达到外部性内部化的目的[27]。
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是项目融资。汪小琪、温瑶等认为节能服务公司固定资产占比较低、缺乏抵押条件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条件较为苛刻是中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28-29]。贺勇等从行业寿命周期出发,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划分为萌芽阶段、成长阶段及成熟阶段,并针对各阶段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融资障碍提出建议[30]。于凤光等认为融资租赁的特征和运行模式与合同能源管理具有天然的契合性,通过研究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已有的应用模式,分析其应用现状,指出承租人拖欠资金、专业人才匮乏及法律体系不健全是致使融资租赁模式还未在中国合同能源管理领域中广泛应用的原因[31]。高旭阔等基于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现状分析,提出有别于传统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EPC+融资租赁”,并说明了该模式的优点及各类方案的适用范围[32]。
科学有效的收益分配机制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成功的内在要求。刘晓君等基于合作博弈理论构建了半集中供暖条件下节能服务公司、金融机构、供热单位和居民的收益分配模型,并分别采用不同方法进行分配方案求解[33]。吴思材等通过结构方程实证研究发现业主行为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收益分配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并提出可从影响强度、关联关系及影响路径3 个方面优化收益分配[34]。凌阳明月等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收益分配问题分析为基础,明确了项目业主与节能服务公司收益分配对象,通过构建与求解讨价还价博弈模型,得出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并通过算例证实其在解决收益分配问题中的可行性[35]。周峰等根据几何布朗运动建立了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收益分配优化模型,并指出合理确定业主及节能服务公司间的收益分配比例能有效促进节能改造市场发展[36]。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运行与发展是多主体行为博弈策略均衡的结果。刘晓君等通过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ESCO 与业主进化博弈模型,指出可采取实施ESCO 激励扶持政策、建立市场化节能服务机制等措施促使ESCO 提供合格的节能改造服务[37]。赵倩倩、梁喜等基于进化博弈论,探析有无政府激励政策下ESCO 与业主的行为策略,提出前期政策应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节能改造,后期政策促进市场主体选择积极主动行为,进而实现节能改造服务市场化,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健康发展[38-39]。伍红民、乔婉贞等充分考虑市场主体间相互关联关系对主体行为策略选择的影响,构建政府、ESCO 和业主三大市场核心主体的博弈模型,通过模型求解及进化稳定状态分析,得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健康有序运行需要三方主体共同努力[40-41]。马兴能等分别分析市场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性和动力缺乏3 种市场特征下业主行为及策略,提出可从建立节能改造市场准入制度、制定激励约束政策等方面调动业主改造积极性,激活市场潜在需求[42]。
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市场发展是市场主体协同驱动的结果,业主是工业建筑的所有者,同时也是绿色改造的决策者及最终受益者,其内源动力能有效推动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市场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业主通过实施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可节约能源使用费用,并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竞争力,帮助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就目前而言,中国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刚刚起步,市场运行机制仍不健全,实施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需要业主承担很多额外的改造成本,且相较于生产工艺节能及生产设备节能,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具有投资回收周期长、收益不能立竿见影的特点,由此极大地影响了业主实施绿色改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工业建筑是为企业生产服务的,企业的根本目的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业主进行绿色改造势必要停止生产,损失大量利润,致使业主改造内源动力不足。因此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外部力量促使业主进行绿色改造,业主很难积极主动实施绿色改造,而是更倾向于选择追逐经济利益。
实施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的最终目的是节能减排、改善环境,本质上决定了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正外部性。业主实施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不仅可以提升工业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及改善工作环境,还能降低能源消耗量、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周边自然环境。一栋工业建筑实施绿色改造,周围其他工业建筑内的就业人员都会享受绿色改造带来的环境收益,但其他业主并不会支付绿色改造相关费用,使得绿色改造的社会效益大于既有工业建筑的个人效益。由于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市场正外部性的存在,抑制甚至打消了原本具有改造意愿的业主的积极性,直接造成市场需求缺乏、市场整体低迷且发展缓慢。
同一工业园区内,既有工业建筑产权归属具有非单一性,产权归属涉及政府、集体、个人。不同产权的业主(法人)因其文化水平、绿色改造意识各异,对国家相关政策、改造成本、经济效益的关注度不同,从而导致各业主(法人)利益诉求差异化,绿色改造意向不尽相同,难以形成统一的绿色改造决策,与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四节一环保”的整体性相违背,阻碍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市场运行。
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是实现工业领域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推动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事业健康长效发展离不开强有效的业主内源动力。纵观国内外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多是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运行为对象开展积极研究与探索,关于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市场发展的研究较为罕见,考虑业主趋利性、市场正外部性及利益诉求复杂性的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业主内源动力研究更是少见。因此,以既有建筑工业绿色改造市场有效运行为导向,借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成果,探析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市场运行特点,研究业主在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市场不同阶段的行为特征,探究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中业主内源动力形成及演化机理,揭示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业主内源动力的作用机理,构建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业主内源动力效果评价体系,提出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业主内源动力提升路径,提高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业主积极性,激发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市场活力,促进既有工业建筑绿色改造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