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玮琪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17)
汪辉祖,清代著名幕友,生于雍正八年,卒于嘉庆十二年。他十七岁入县学,之后科举蹭蹬,不得已走上游幕之路,以幕养学。自乾隆十七年始,他先后游江苏九年、浙江二十五年,辅佐过十六位官员,皆留有贤名。乾隆四十年会试中举,五十二年方被任命为湖南宁远县知县。任官期间,亲政爱民、廉洁奉公,但仅四年就以足疾为由,辞官返乡,专心治学。著有《佐治药言》《学治臆说》《病榻梦痕录》等。无论在近四十年的官场生涯,还是在治学领域中都颇有建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时所称。
有清一代,吏役制度是地方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吏役通常指衙门中的书吏和差役这两大群体,他们是州县官的重要辅政群体。然而,在多数人眼里,他们声名狼藉,时常为害。在这种背景之下,官员不得不在委任吏役的同时,探寻驾驭控制之道。因此,清人在如何对待和管理吏役的问题上形成了丰富的认识,这就是所谓的驭吏思想或曰驭吏论[1]420-439。汪辉祖作为清代名幕,他的系列官箴书对如何驭吏问题有较多论述,具有典范意义,因此关于清代地方行政和吏役制度的论著基本都提及他的驭吏思想问题,其中瞿同祖、周保民、魏光奇等学者的著作即是典型[2-4]。王雪华分析清人驭吏时也引用了汪辉祖的论述[1]420-439。此外,瞿兑之、鲍永军为汪辉祖作传之时,提及他对吏役的态度和方法问题[5-6];张伟仁介绍汪辉祖对下属的态度时,简单论及他对吏役恩威并施的态度[7]。综上,以往的相关研究重在宏观论述,或只是简单提及汪辉祖的某一驭吏理念,总体上缺乏深入剖析。故本文通过全面梳理相关官箴书,系统整理汪辉祖的驭吏思想。
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8]汪辉祖深知吏役不过是奉命而行,驭吏根源在官不在吏。作为地方政府的关键枢纽,州县官若自身行为不端,难以有效地掌管吏役。故驭己先于驭吏,方可上行下效,事半功倍。
州县官若想驭吏有方,必先官须自作。汪辉祖强调,州县官处理政事和任用委派上,应有自己的见解。“事无巨细,权操在手,而人为我用。若胸无成见,听人主张,人人有权,人人做官,势必尾大不掉,官如傀儡。”[9]280“虽公事甚忙,必须次第手治。”[10]302即使在必要的情况下委派吏役,也应记录在案,“凡谳断颠末及谕办公务,勾摄保羁一切,如不逐日摘叙,一有遗忘则吏役朦混,百弊丛生。”[9]280官须自作还要求州县官注重培养才识,“有图治之心,而才不足以济之,则内外左右皆得分盗其柄,以求自济其私。”[10]296除此之外,还须了解方言风俗,“各处方言,多难猝解。理事之时,如令吏役通白,必至改易轻重。当于到任之时,雇觅十二三岁村童,早晚随侍,令其专操土音。留心体问,则两造乡谈自可明析,不致临事受蒙。”[9]274总之,官须自作不仅是为官者的职业素养,也是驭吏之源。
清代官吏俸禄十分微薄,即使享有养廉银制度的州县官也是勉强支撑,在此情况下陋规逐渐成为约定俗成的存在。然而,陋规也滋生了数种几近非法的行为,与贿赂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印官初到,书吏之有仓库职事者,间有馈献陋规。若辈非素封,其所馈献,大率挪用钱粮。一经交纳,玩官于股掌之上矣。无论不能觉其弊也,觉之亦必为所挟持,不敢据实究办。”[9]271汪辉祖分析,州县官受贿后果有二。其一,“偶一失检,墨声四播。盖家人吏役皆甚乐官之不洁,可缘以为奸。”[10]299其二,“其行贿者,又好虚张其数”。[10]299贿金经过吏役的层层剥削,到州县官手里早已所剩无几。倘若州县官再欲补齐漏洞,只能任由吏役加紧搜刮民脂民膏,陷入“贫必愈墨,墨且愈贫”[10]299的恶性循环。
历代州县为了官绩,极喜词讼之事,常常签派差役。“一词准理,差役到家,则有馈赠之资。或审期更换,则费将重出。其他差房,陋规名目不一。”[11]317其后果不仅“徒张役威饱役橐”[9]278,而且加重百姓资费。汪辉祖以多年佐幕经验判定,“词讼之应审者,什无四五。其里邻口角、骨肉参商细故,不过一时竞气,冒昧启讼。间有准理,后亲邻调处,吁请息销,两造既归辑睦,官府当予矜全。可息,便息宁人之道。断不可执持成见,必使终讼,伤闾党之和,以饱差房之欲。”[11]317所以州县官除了必要情况下需重新审讯外,应高效处理公务,力图息事宁人,“故事非急切,宜批示开导,不宜传讯差提人;非紧要,宜随时省释,不宜信手牵连被告多人。”[11]317然而,省事之道不意味着懈怠拖延。“事到即办,则头绪清楚,稽查较易。一日积一事,两日便积两事。积之愈多,理之愈难,势不能不草率塞责。讼师猾吏,百弊丛生,其流毒有不可胜言者。”[11]321
清代衙门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整体,因此如何恰当地委任吏役就显得尤为重要。汪辉祖在吏役管理上力求直接化和人性化,以期在约束其行为的同时发挥其对于政府治理的积极作用。
久经官场多年的汪辉祖深知为官之不易,感慨驭吏严宽难以协调,“约之获恐稽察难周,纵之必致心股并肆”。[10]302因此,他力求在严与宽之间平衡处理,“严非刑责而已,赏之以道亦严也”,[9]285“有功必录,不须抵过,有过必罚,不准议功。”[9]285值得注意的是,汪辉祖严宽有度的思想,尤其体现在陋规上。他认为陋规已然成为吏役的较为稳定的生活来源,如果突然全部革除,势必造成严重的后果。“吏无禄入,其有相循陋习资以为生者,原不必为搜剔。若无舞弊累人之事,断不可杜其源。”[11]316“忽予汰,目前自获廉名,迨用无所出,势复取给于民,且有变本而加厉者,长贪风开讼衅,害将滋甚。”[10]296不过陋规毕竟从百姓中聚敛而来,不可过分纵容吏役恣意索取,“万不容于例外加增,断不可于例中扣减”。[10]296要之,既不必苛求吏役,更不能姑息养奸。
州县官要想避免被其左右,必须选拔合适得当的吏役,才能最大程度的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常人聘请吏役多用年轻人,汪辉祖却反其道而行之。“少年吏役急于见知,原易节取。六七十岁者,其奔走逢迎往往不如少壮,然服役既久,历事必多,周知利害,类能持重。选一二人,相夕承侍以备顾问,总有裨益。”[9]285汪辉祖提醒,任用老成吏役仍须注意几点:须留心,“惟若辈性多苍猾,揣摩附会是其所长,驾驭之方尤须留意。”[9]285须体恤,“老成之人多知顾惜颜面,颜面既伤,其蠹弊且甚于少年。既已用之,须曲为体恤。度其才力不能胜任,将来难免笞挞之事。即慎之于先,不以驱遣,或应驱遣则明示以此意,使之知所感畏,自能实心图报”。[9]285须耐心,“吏役乡氓,均无达识。凡差遣听断,不将所以然之故详细谕知,必且懵于遵率。吏役则周折贻误,乡氓则含混滋疑,均足累治。”[10]303
汪辉祖对待吏役尤为谨慎,他在官箴书中大致列出几项不可轻信之事。其一,不可轻信拒捕。“余族居乡僻,每见地总领差勾摄应审犯证,势如狼虎,虽在衿士不敢与抗。遇懦弱农民,需索尤甚,拂其意则厉声呵诟,或自毁官票,以拒捕禀究。若户婚田债细故,两造平民,必无敢毁票以拒者,拒捕之禀,半由索诈而起。然一以拒捕传质,即至审虚,民不堪命矣”。[11]300其二,不可轻信草供。“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然五听之法,辞止一端。且录供之吏,难保一无上下其手之弊。据供定罪,尚恐未真。”[12]329其三,不可轻信笔迹。“凡民间粘呈契约议据等项,入手便须过目。一发经承,舞弊剜补。初之不慎,后且难办。”[9]277其四,联名公呈不宜轻信。“切勿轻听据详,致开纷扰之弊。至吏役禀陈公事,尤不可信用。”[9]279其五,吏役献策不可轻信。“无端而吏献一策,事若有益于民,其说往往甚正,不为彻底熟筹,轻听率行,百姓必受累无已。”[11]316当然,不轻信并不意味着事事皆疑,“疑人则信任不专,人不为用;疑事则优柔寡断,事不可成。”[10]296一旦委派之后,则予以信任,如此不仅官员心中有数,亦能起到约束吏役的作用。
汪辉祖认为驭吏的过程或可借助其他方面,亦能起到旁敲侧击的间接作用,以减少吏役之害。
有清一代,科举出身的州县官往往缺少行政能力,必须依靠具备专业技术的幕友协助。汪辉祖提出幕友的关键作用,即为佐官而检吏。“幕客以力自食。名为佣书,日夕区划,皆吏胥之事。”[11]315“盖官统群吏,而群吏各以其精力,相与乘官之隙。官之为事甚繁,势不能一一而察之。唯幕友则各有专司,可以察吏之弊。”[11]316
身为幕友在日常文书工作中“核稿时必须细加衡量”[12]327,“凡遇呈粘契据借约之词,俱于紧要处纸背盖用图记,并于辞内批明,以杜讼源。”[9]277他还建议,幕友应详查吏役是否有草菅人命的罪行,特别是监禁囚犯。“盖犯归监禁,尚有管狱官时时稽查,羁管则权归差役。差不遂欲,则系之秽处,饿之终日,恣为陵虐,无所不至。至于酿成人命,贻累本官者。若贼犯久押,则窃纵分肥,为害更大。此等人犯,官难逼记,全在幕友立薄检察,以便随时办结。”[12]328此外,汪辉祖认为幕友佐治时,帮助州县官实行省事之法。“余向佐主人为治,惟必讯之案,方佥差传唤。其余细事,多批族亲查理。或久而不覆,经承禀请差催,从不允行,亦不转票。盖事寝搁,必其气已平,因而置之,有益无损。加以催差,转多挑拨矣。役则惟利是视,更不可信也。”[12]328汪辉祖提醒,幕友虽起到“因利察弊,力究冤诬”[12]329的监督作用,但也不能完全信赖。清代幕友只是地方行政的协助者,不受长官和法律的严格约束,“劣幕”不但无法约束吏役,反而拉帮结派贻害无穷。
在地方政府,内有巨蠹猾胥,外有地痞流氓。吏役之害,不仅在于自身作恶多端,甚至与地方上的恶棍沆瀣一气,朋比为奸,形成“若辈倚骨吏为牙爪,胥吏倚若辈为腹心”[11]318的勾结。汪辉祖提议,“遇有地棍讹诈,讼师播弄之案,彻底根究一二,使吏役畏法,则若辈自知敛迹矣。”[9]282汪辉祖还提倡通过教化和因果报应的教导,培养吏役的道德素养。“境有良士,所以辅官宣化也,且各乡树艺异宜,旱潦异势,淳漓异习,某乡有无地匪,某乡有无盗贼吏役之。”[9]274
汪辉祖对吏役制度的诸多思考,皆十分细致而周到,达到了一定的高度。首先,官员需具备良好的官德素养和较强的行政能力,才能有效管理吏役。这既是驭吏的基础,也是其驭吏思想的独特之处。其次,驭吏过程秉持较为人性化的管理,并做到因材器使。此外,通过幕友监督等方式对吏役进行间接管理,以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些理念通过他的系列官箴书得到广泛传播,堪称清代驭吏思想的典范。当然,在中国帝制时代的晚期,传统官僚制度和吏役制度均面临诸多挑战,汪辉祖的这些思考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清代中期以来的吏治问题。但是,作为一代名幕,汪辉祖基于自身丰富实践经验提出的这些驭吏举措,反映了他对吏役制度的深刻认识,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对于当时的官员群体有借鉴作用,也有助于今人更深入地研究清代的社会现实和地方行政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