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晶 林巧丹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学校作为立德树人的主阵地,责任重大。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都是“立德树人”教育任务的重要实现方式,两者在深层理念上具有融合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努力做到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使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互融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1]2016 年,小学《品德与生活》与《品德与社会》正式更名为《道德与法治》,这不仅仅是课程名称的简单变化,也是对教育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果;它既是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的内在要求,也呼应了当前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因此,研究深度学习视野下的小学《道德与法治》德法融合教学有利于促进学生在课堂中对道德和法治知识形成初步认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自2016 年更名以来,虽然新的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标准尚未出台,但依据2011 版《小学品德与生活(社会)》的课程标准及2016 年《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精神,通常认为小学《道德与法治》是以少年儿童生活为基础,依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培养学生良好道德行为习惯和法治意识为核心,促进学生社会性发展的综合课程。[2]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具有生活性、活动性、开放性、实践性和综合性特征,它是提高学生道德水平和法律素养的重要载体,也是培育小学生核心素养的重要教育策略。相对于其它课程,《道德与法治》课程囊括了政治、经济、法律、心理、民族、国情等诸多知识要素,课程性质决定了其既要承担小学生法治与道德教育的重任,又通过国情分析、心理健康分析,帮助小学生加强心理素质,从小培养爱国情怀和为国奉献的责任感及使命感。[3]
深度学习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马顿和萨尔乔的《学习的本质区别:结果和过程》一文中,他们指出深度学习是一个知识的迁移过程,而这个过程有助于学习者提高解决问题并做出决策的能力。[4]实质上,深度学习是一种基于理解的学习,是指学习者以高阶思维的发展和实际问题的解决为目标,以整合的知识为内容,积极主动地、批判性地学习新的知识和思想,并将它们融入原有的认知结构中,且能将已有的知识迁移到新的情境中的一种学习。[5]由于《道德与法治》课程具有生活性、活动性、开放性、实践性和综合性等特征,其教材内容更具延展性,传统以理解和记忆为目标的教学已经难以达成课程目标,也就是说,与传统的外部灌输、被动接受的“浅层学习”相比,深度学习具有培养高阶思维能力、注重学习过程的建构反思、立足于真实问题的解决、强化情感驱动的非认知学习等特征,这些特征有助于《道德与法治》课程性质的落实。
“徳法融合”指的是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融合。深度学习视野下的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徳法融合教学指向核心素养的培养,对于提高小学生能力素质,实现我国基础教育目标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道德与法治》课程包含“道德”与“法治”两个关键词。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6]道德与法治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强调对规则的遵守;优秀的道德品质与良好的法治意识,是健全人格的根基,是公民素质的核心;习近平总书记说:“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要努力做到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使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互融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7]道德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基础,道德教育具有提升法治教育效果的作用,就关系而言,二者之间存在目标一致性,即都是为了提高公民素养。《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要求德法融合,既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养少年儿童的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学生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法定责任和家庭责任,又要认识到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也就要求教师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身心发展的特点,将道德和法治教育有机结合。在此基础上开展教学,不但可以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还能够增强学生法治意识,为“立德树人,以法育心”教学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深度学习视野下的小学《道德与法治》徳法融合教学实践有利于小学生在逐步进行道德建构、培育良好行为习惯的同时形成对法治的初步认知,锻炼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一方面,小学阶段对于徳法融合的深度学习体验有利于学生在情境空间中建构起对道德的认知,明白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明白什么是公序良俗所允许的行为、道德规范所提倡的行为,进而增进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四个层次道德修养的了解,逐步提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认知水平,提升道德素质,指导身心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徳法融合的深度学习体验有利于让学生在教学实践中感悟环绕在身边的法律知识,培育法治意识,在感受法律权威的同时树立起守法用法的观念,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进而形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总之,小学阶段,儿童的性格、价值观等等都开始初步形成。因此,在小学阶段强调深度学习视野下的小学《道德与法治》徳法融合教学实践在培育道德观念的同时树立起了小学生的规则意识、守法意识、维权意识等,为学生正确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养成夯实了基础。
核心素养主要是指学生应具备的,能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深度学习视野下的小学《道德与法治》徳法融合教学实践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思辨能力的提升。由于处于深度学习视野下,想要学生达到深度学习的效果,势必要转变传统教学结构中以教师为主导的模式,从而使学生主体性提高,在学习过程中主动自觉获取知识,树立起问题意识,不断思考解决方法,在培养自主学习能力的同时锻炼思维能力。一方面,深度学习视野下小学阶段的徳法融合教学实践在推动教师转变传统教师主导的教学观念的同时,有利于推动小学生从小学阶段就明确自己才是学习的主人公,树立起自主、自觉的学习观念;另外,由于徳法融合的教学实践使学生道德和法治素养提高,所以学生在道德规范和规则的约束下,对自我学习的监督会不断加强。由此,徳法融合教学给学生带来了正确的观念和外力的约束,使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有效的徳法融合教学也有利于推动学生学习朝着更深层次迈进,变机械接受为自主理解。因为这种理解不是单纯从表面进行解读的浅层理解,而是通过体验、感悟使学生进行深层的思考、验证、应用,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不断得到知识和技能,不断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由此也就推动了思维的优化和思辨能力的提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任务。深度学习视野下的小学《道德与法治》徳法融合教学实践有利于培养德法兼备,高素质的人才,不断为未来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小学生是社会发展的后备力量,未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生力量,学校则是集中培养国家下一代的场所,因此小学时期的徳法融合教学实践使学生接受了道德和法律的熏陶,形成道德意识和法治意识,为学生成人之后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知法、守法、用法奠定了知识和能力基础,有利于未来社会不断朝着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除此之外,深度学习视野下的徳法融合教学实践应是从生活的实践走向实践的课堂,学生从课堂上体验他人的行为并做出价值判断,在此过程中感悟行为及内在价值观,感悟良好的行为带给自己和他人的价值和愉悦感,进而在此基础上生出实践的自觉。可以说,这种教学实践有利于将学生培养成为法治国家的实践者,而不是想象者。也就是说,学生在未来社会中能遵循法治原则,以实践行动去建设祖国,去实现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不是空谈希望,空有美好想象。因此,深度学习视野下的小学《道德与法治》徳法融合教学实践有助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的完成。
当前,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希望在开展道德教育的同时,通过渗透法治教育来提升小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能力,但受现实条件的制约,目前小学的道德与法治教育工作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割裂的情况依然存在。
道德与法律既有密切联系,又存在显著的区别,教师对于两者把握不足就不能在教学过程中做到德法融合。具体表现如下:第一,道德需要以情动人,法律强调刚性制裁,教师往往重视情感的感化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规则约束,《道德与法治》 教学中常常出现只重视道德情感认同,而忽视规则意识培养的现象。第二,法律直接调整人的行为,道德调整人的内部心理活动,间接调整人的行为,“显”“隐”差异显著,这往往导致教学中出现只关注法律的显性教育,而忽视了道德的隐性涵养的现象。第三,法治教育重在培养学生能对自己身边发生的事情进行自主思考,要求具备法律思维,这远比是否善恶道德判断来得复杂,而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只倾向于关注道德是非的判断,而忽视法治思维的实践。第四,虽然法治意识的培养依赖于规范和规则的约束,但规则教育背后的道德精神对于遵守规则影响甚巨。然而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倾向于关注表象的规则强制,而忽视背后的道德精神。[8]
在目前的教学中,道德和法治教育难以有效融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到底主要是教师、教材、教法等因素导致的。
1.师资薄弱,任课教师专业性不足导致德法割裂
一方面由于教师编制较紧,专职专业的《道德与法治》课教师不足。多数学校《道德与法治》课教师基本由班主任或其他教师兼职,班主任往往要承担语文、数学等主干学科教学,导致其没有时间精力研究《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其他教师大都是属于转岗性质,要么是能力原因,要么是因为机构调整产生的富余人员,因为无法胜任小学主课教学而转任《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因而也难以对课程教学进行深入的钻研。专职教师的缺失使得《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缺乏系统性和专业性,教学中往往依旧使用《品德与生活》与《品德与社会》的教案,只讲道德不谈法治,或者道德与法治分开授课。另一方面个别教师的法治素养匮乏也影响德法融合教学,如缺少相关法律知识,甚至法治意识淡薄,自然在教学中也无法做到德法融合。
2.教学资源选择片面化,教学素材整合不到位
尽管《道德与法治》课程相对于以前受到重视,但到目前为止课程专家对教材的研究与建设依旧比较薄弱,教材往往是在原有教材基础上增加法治的内容,教材内容的呈现也不够合理,如法治教育内容频次较低、编排顺序不合心理发展规律等。教材中知识点众多,事迹广泛,但在课时的安排上依然没有变化,每周只开设2 节课,这使得教师在教学时基本上是在教教材,照本宣科的多,扩展引导的少,教学缺乏启发性,即使教师有心想突破教材的限制,联系生活,重视时事案例,但一周仅有的2 课时,极大的限制了教师的发挥。在有限的时间内,教师难以全面讲述课程内容,无法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开展教学,给予学生充分的思考和体验,自然无法做到德法融合,从根本上提高学生道德与法治素养。
3.教学方法单一,教学过程中忽视与学生的生活联系,学生学习体验不足
课堂教学中,教师普遍运用的是讲解法,而实验法、案列分析法、角色扮演法、讨论法等其它教学方法的使用相对较少,没有针对该课程的特点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来组织教学。重知识轻学生,忽视生活体验,教师在进行设计教学时,虽能够围绕知识点、根据课标进行备课,但往往由于远离学生生活实际而无法准确把握学生的需求;重设计轻参与,忽视实际问题,教师在进行课堂设计时更多的关注教材,然而由于教材时效性差导致教学内容无法触及学生的生活世界,导致学生学习动力不足、兴趣不强;重理论轻实践,社会参与不足,《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内容与性质决定了实践是实施生活化教学的来源与归宿。多数《道德与法治》课往往囿于课堂教学之中,教学无法回归到社会实践中去,学生的课后作业也主要以对知识点的预习和巩固为主,不利于学生深入理解所学知识和解决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9]
《道德与法治》课程是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这一要求,体现了国家对道德与法治的重视,以及对提高公民道德、法治意识的殷切期望。可见,《道德与法治》课程有着明确的课程教学目标,该目标包含道德与法治两个方面,但其背后却有着共同的东西,即遵守规则。这一点也可从《品德与生活》和《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与《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之间关联性和传承性上看出。而且,道德与法治本身就具有内在密切的联系,它们都强调对规则的遵守,因而道德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基础,道德教育也具有提升法治教育效果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从道德与法治的融合来看课程价值和目标,将学生规则意识的培养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加强规则意识的指导,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让学生体会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当然,课程目标宏观,它需要一个一个具体的教学目标来实现,但教师在制定具体教学目标时要站在课程的高度,认识课程的价值,明确课程目标。正是由于遵守规则是道德与法治共同的内在要求,新版《道德与法治》教材也将培养小学生的规则意识作为一个重点内容,每个学期各个单元中间都会有规则意识的内容,包括了学校规则、班级规则、交通规则、公共场合规则等等,并且在内容的安排上呈螺旋式上升。因此,教师在《道德与发展》教学过程中,要在道德观、法治观共同引领下加强学生德性建构和法治意识养育,将学生规则意识的培养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加强规则意识的指导,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具体可通过开展情境教学,感知规则;立足生活实际,发现规则;落实知行合一,形成习惯,从而让学生知道在不同的场合需要遵守不同的规则。
学生对事物的认知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既离不开知识的获取,也离不开实践的锻炼。小学阶段学生思维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其道德与法治素养的形成更加依赖于具体形象的实践活动。单纯的讲授灌输往往无助于知识的理解,实践教学更能够使学生在活动中体验、发现、建构知识,并使学生对事物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得到升华。因此,小学《道德与法治》应加强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的实践教学,在经验生成的过程中,实现知识、能力、情感、思想与价值的深度整合。[10]
首先,学校应为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的实践教学的实施提供经费、课时保障。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往往涉及家庭、社会等诸多主体,只有学校与多方主体充分协调,实践教学活动才能有序开展。其次,要加强家校合作力度。家庭是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学生的第一任教师。只有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教师与家长密切交流、充分沟通才能真正了解学生,才能做到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综合发展。因此,在小学开展道德与法治实践活动需要教师与家长的配合,学校应增加开展亲子类活动的频率,教师加强与家长的交流互动,及时反馈学生在实践中的表现,从而引起家长对活动的重视,争取家长的支持。再次,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改革课程考核方式。当受某些条件的限制无法在课外开展道德与法治实践活动时,教师应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如增加游戏互动环节、组织情景模拟活动等,在课内开展道德与法治实践教学活动。同时改革课程考核内容与方式,重视过程考核,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并重,知识考核与技能考核并举,以考核促进实践教学。最后,学校加强课程师资力量。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在道德与法治实践活动中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是实践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学校应扩充招聘道德与法治教师的数量,保障新聘教师的资质并加强培训,在保证教师专业性的同时提高教师实践意识与能力。
如果要想把学生的现实生活逻辑与道德和法治教育融合在一起,就需要教师挖掘学生身边的真实的生活事件、常见的生活问题,将道德和法治精神、价值贯穿在学生的生活中。[11]《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要做到德法融合必须立足于学生的生活,加强生活化教学,做到学生、教材、教学与生活实际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创设生活化的教学情境,开展丰富的课外实践活动,布置生活化的课后作业,丰富学生对于知识的掌握和生活的体验。[12]生活化教学不仅要注意教学内容与生活的结合,更要注重教学过程中体验生活,通过体验让学生真正明白生活过程中所蕴含的情感和道理;重视学生落实行动,体验是以落实行动为目标的,教师在教学设计中要设计各种活动,让学生去体验、反思、概括、反馈再体验,将这些课上体验实践得知的行为运用到实际生活当中,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习惯;重视学生的反思,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随时关注学生的个体感受,进行适当反馈,设置疑难问题,促进学生反思,注重理性引导,促使学生获得积极的体验。
根据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在儿童阶段的开始时间存在差异,道德教育从儿童很小的时候就可以开始了,而严格意义上的法治教育则需要儿童身心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才能正式开始,因此要仔细了解小学阶段法治教育的具体内容,梳理课程顺序,审慎处理好道德内容与法律内容的融合。
1.加强小学不同学段法治教育内容梳理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要求法治教育的内容要螺旋式上升,并对小学低年级(1-2 年级)和中高年级(3-6 年级)的法治教育进行了具体规划。小学低年级的法治教育着力于社会生活中的常用规则和法律常识教育,又被称为前法治教育阶段,要求学生初步建立起规则意识,理解规则的含义并遵守规则。这一阶段的法治教育应强调了解宪法的地位和权威、国家基本制度和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初步了解消费者权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生活常见法规法纪,初步认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法律知识。总之,小学的法治教育起步于规则教育,着力于社会生活中常见常用的规则和法律常识教育,逐步提升到宪法和国家法治理念、意识教育,强调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尊法。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法治常识教育由小学低年级至高年级呈现渗透和专题课相结合、相交错的布局特点。
2.加强道德教育内容与法治教育内容融合
一方面道德与法治内容的融合要注意限度,不能机械融合。归根到底,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是两种不同的教育,二者在调节范围、生效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因此,在强调全方位融合的同时,也要让学生注意到道德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是分别负责哪些领域的,是怎样发挥各自特有的优势作用的。[12]这就要求教师在进行徳法融合教学时,一要考虑能否融合,对于完全属于道德领域,并且无法与法治找到融合点的问题,不能为了融合而机械叠加;二要考虑层次,要认识到道德教育是一种引导学生进行高尚行为选则的教育,法律教育则是一种底线教育;三要考虑方法,对于难以融合的内容,切记教学方法的混用融合。另一方面,对于可以融合的内容,要推动二者全面、全方位融合。道德与法律同源共生,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着人类社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因此,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对于可以融合的内容要促进其全面融合。其一,要注重在实践过程以法治教育促进道德教育。法律是“道德教育家”,也就是说,良好的法治教育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具有改良作用。其二,要注重法治精神和道德精神深度融合。道德与法治的融合教学不能只是表层的融合,还应是深层融合,即法治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相互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