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无意
(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 北京 100872)
“十四五”期间,我国将从轻度老龄化走向中度老龄化,老龄化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将更加凸显,人口出生率和生育意愿的持续下降预示着我国应对这一重大挑战的严峻性。近年来,我国出现了生育水平明显低于更替水平的“生育陷阱”现象。2019年,全国人口出生率仅为10.48‰,较2018年全国人口出生率的10.94‰进一步下滑,是2016年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连续第三年下降;0~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持续大幅下降,1982年为33.59%,2000年为22.89%, 2019年降至16.78%;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持续快速上升,1982年为4.91%,2000年为6.96%,2010年为8.87%,2019年上升至12.57%。(1)参见《国家统计局年度人口数据》,https://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2020年12月3日。
造成人口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人均预期寿命逐步延长和生育率下降是主要原因。人均预期寿命延长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而生育率下降则是直接导致人口结构失衡的主要因素。调查发现,导致生育意愿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育儿成本居高不下。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随着我国托儿园所发展的市场化,托幼服务在缓解妇女工作与育儿冲突方面的作用受到影响。3岁以下年幼儿童的照顾任务几乎完全由家庭承担,并且主要以母亲为第一照顾者。年轻母亲对有偿社会劳动的参与受到工作与育儿冲突的影响较大,城镇有6岁以下儿童的25~34岁母亲的在业率比没有年幼子女的同龄女性低了近11个百分点。(2)参见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载《妇女研究论丛》2011年第6期。相较于父亲,母亲为家庭放弃个人职业发展机会的概率更高。这种情况不仅对女性群体的生育意愿造成负面影响,而且不利于实现性别就业平等。因此,我国亟须构建家庭政策支持体系,帮助女性实现工作与家庭的平衡。
德国的家庭政策可以为我国提供一定的启示。一方面,德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有超过1/5的人口在65岁以上(3)《德国联邦统计局人口普查数据》, https://www-genesis.destatis.de/genesis//online?operation=table&code=12111-0004&bypass=true&levelindex=1&levelid=1611453346003#abreadcrumb, 2020年12月3日。,人均预期寿命在2010年达到80岁,女性人均预期寿命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超过80岁(4)参见《德国联邦统计局人口数据》,https://www-genesis.destatis.de/genesis//online?operation=table&code=12621-0002&bypass=true&levelindex=1&levelid=1611452111173#abreadcrumb,2020年12月3日。;另一方面,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德国女性大规模进入劳动力市场,如何平衡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关系成为女性面临的现实挑战。20世纪80年代,德国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为育儿女性提供福利保障。这些政策在待遇机制的设计上更加鼓励女性以母亲角色替代就业者角色,而非帮助育儿妇女实现工作与家庭的平衡,结果在提高女性劳动参与率的同时导致德国人口出生率大幅下降。20世纪90年代末,人口结构的变化不断挑战福利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德国开始着手实施家庭政策改革,支持女性平衡工作与家庭,促进了妇女劳动参与率和生育率的同步提升。
20世纪70年代,第二次妇女运动在德、法、美等西方国家全面兴起。这次运动将男女地位差异的根源指向社会与文化制度,并主张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参与等各个方面提高女性的地位,实现妇女解放。妇女运动的推进与女性意识的觉醒给德国社会带来了一系列变化。
在婚姻与家庭方面,女权主义者反对“家庭主妇式的婚姻”,要求夫妻之间建立平等的伙伴关系模式。1977年,德国修改《家庭法》,废除了已婚妇女优先照顾家庭的法律义务,已婚妇女外出就业不再需要得到丈夫的许可,这标志着“家庭主妇式婚姻”合法性的终结。
在经济方面,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被视为女性获得经济独立、实现妇女解放的关键。1961~1973年,希望成为“家庭主妇”的德国女性的占比从57%降至29%。[1]1980年,德国修改《劳动法》,规定男女同工同酬以及在任命、晋升和解雇等方面男女平等。[2](P.64)20世纪80年代初,德国女性劳动参与率接近50%,近一半的女性外出就业;25~45岁已婚妇女的就业比率从1970年的41.5%提高到1985年的56.6%。(5)参见《德国联邦统计局人口普查数据》,https://www-genesis.destatis.de/genesis/online?operation=previous&levelindex=0&step=0&titel=Tabellenaufbau&levelid=1611450452095&acceptscookies=false#abreadcrumb,2020年12月3日。
在生育方面,越来越多的女性主张对自己身体的掌控权和更多的生育自主权。20世纪70年代前期,在西德严格执行限制堕胎甚至禁止堕胎的政策环境之下,地下堕胎逐渐盛行。随着成千上万的女性在非法堕胎后留下后遗症甚至死亡,女权主义者要求废除刑法对堕胎的严格限制,为争取妇女合法堕胎权展开了激烈斗争。[3](P.37)1976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对《刑法》第218条堕胎非法的修订,允许妇女在怀孕第12周之前堕胎,这使安全合法的堕胎在现实中成为可能。
在政治参与方面,随着妇女运动轰轰烈烈地开展,政府和各政党以及工会组织再也无法忽视女性的诉求,女性获得越来越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在地方层面,20世纪70年代女性代表制度形成,规定州一级政府须设妇女部,市镇一级政府须有地方女性代表。女性代表在涉及女性事务方面具有发言权,主张维护女性权益。在国家层面,女权主义者首先以关注妇女权利的德国绿党为突破口,试图通过绿党推进有利于妇女的政策主张。作为妇女运动的急先锋,德国绿党首创50%的女性配额制,让女性可以积极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1983年,该党女性议员在联邦议院中的占比超过6成,并且这些女性议员参与到财政、经济、法律等由男性主导的议题和领域内。[4]在绿党获得绝大多数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选民青睐的同时,其他政党感到了巨大压力。德国两大政党(即社民党和基民盟)随后进行了党内改革,加强了对党内女性事务组织的建立和维护,提升女性在党内的政治参与度和影响力,并将妇女议题纳入政治纲领,以争取女性选民的支持。
正是妇女运动和将妇女从繁重的家庭事务中解放出来的呼声不断高涨,构成了这一时期德国建设家庭政策体系的时代背景,这一背景决定了德国的家庭政策应当为妇女参与社会劳动创造条件。
首先,建立女性在生育期间的产假保护和生育津贴制度。1979年,德国《产假法》出台并实施,规定就业女性可以享受最长达6个月的产假,禁止雇主在女性雇员休产假期间解雇她们。女性在产假期间可以领取津贴,其中,产后8周的津贴水平为产前3个月平均工资的100%,从第9周开始津贴水平为每月750马克。这一政策是基于当时执政的社民党的工作伦理(即就业是公民权的关键)而制定的,女性应当在生完孩子之后尽快返回职场。因此,这一政策的受益群体为参加社会劳动的妇女,生产之前未工作的女性则无法获得津贴。[5](P.111)
其次,为女性在照顾子女期间提供育儿津贴。自1986年起,照顾子女者无论其在子女出生前是否就业,都可以在子女出生后领取最长达10个月的育儿津贴。女性在领取育儿津贴时可以从事非全职工作,但每周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19个小时。(6)1992年,育儿假延长为3年,津贴领取时长延长到18个月;1993年,津贴领取时长延长到2年。育儿津贴待遇为定额给付,在子女出生后的前6个月内,育儿津贴待遇为每月600马克,从第7个月开始,当父母收入超过一定的限度,津贴数额就会相应地减少。这一政策主张最初由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的进步派(妇女联合会、社会委员会和青少年联合会)提出,并在基民盟执政后获得联邦议会通过,最终被制定为法律。在进步派看来,养育子女是一种工作,是对有偿就业的替代,因而应向在家照顾孩子的母亲支付儿童抚养津贴。这种主张一度遭到基民盟内保守派人士的反对。保守派认为,所有女性都理应待在家中。进步派的提议可以作为对社会民主党产假政策的对抗,其适用于包括未就业母亲在内的所有妇女。这使家庭妇女的地位不至于处于劣势,也与妇女运动长期以来要求给妇女支付家务劳动报酬的诉求相吻合。进步派还提出,可以为妇女在育儿与就业之间创造更多的“选择自由”,因此,其获得了大量的非传统选民的支持。[5] (PP.113~114)同时,进步派掌握了基民盟总书记、妇女联合会和社会委员会主席以及联邦政府内阁数个关键部委的职位,这也有利于进步派实现其政策主张。最终,在进步派的努力下,育儿津贴法案在联邦议会获得通过。
再次,实施育儿养老金补贴制度。在基民盟进步派的争取下,育儿养老金补贴制度获得联邦议会通过,并于1986年开始实施。这一制度遵循与育儿津贴相同的理念,即抚养孩子是一项工作,在家照顾子女者可以按照全国平均工资的75%获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7)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可以享受育儿养老金补贴。原则上,父亲也可以享受育儿养老金补贴。如果父母没有作出特别声明,法律默认母亲优先获得补贴。育儿养老金补贴可以认为是将养育儿童视作除劳动力市场就业外的一种有偿劳动形式,养育儿童的时间被视作工作时间,在此期间,照顾子女者由国家代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德国养老金待遇计发公式中,一个主要变量是个人累计养老金薪酬点数(entgelt punkte)。养老金薪酬点数由缴费者的收入与所有就业者的平均收入水平比决定。最初,该制度规定,在子女出生后的第一年,母亲最多可获得0.75个养老金薪酬点数,之后补贴期限从1年延长至3年。值得注意的是,直到1999年之前,这一待遇都是与就业相抵消的,如果母亲从事有偿就业的收入超过平均工资的75%,就不能再获得育儿养老金补贴。
首先,从女性视角看,这些政策的出台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女性是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而非依附于丈夫获得这些福利待遇的。产假保护和产假津贴确保就业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经济收入,使女性保持与劳动力市场的联系,维护了女性作为公民的就业权。更为重要的是,相较于传统观念认为妇女理所应当留在家中生儿育女,向照顾子女的母亲支付育儿津贴相当于承认女性除了照顾子女之外,还有其他可行的选择,如进入劳动力市场。而国家按照一定比例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照顾子女的母亲缴纳养老保险费则是将养育儿童视为一种社会劳动,承认女性从事家务活动具有与就业一样的社会价值。
然而,在传统的路径依赖下,这些政策反而延续了原有的性别分工。作为保守主义模式的典型代表,德国的福利体制具有三个特征。其一,家庭中丈夫的工资收入相对较高,妻子无收入或收入较低,丈夫是主要的养家者。共同征税制对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的家庭更有利。其二,照顾儿童是女性的职责,强调母亲照顾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其三,公共保育服务不发达,国家在提供儿童保育服务方面的作用受到限制。在此路径依赖下,低水平定额给付且持续时间较长的育儿津贴以及与就业养老保险权利相抵扣的育儿养老金补贴更能吸引女性退出劳动力市场来照顾儿童。公共托幼服务的缺乏使女性兼顾就业和育儿的“选择自由”变为空谈,母亲在退出劳动力市场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难以重返职场。(8)据统计,只有6成妇女在育儿假结束后重返职场。参见K.J.Morgan, K.Zippel. Paid to Care: The Origins and Effects of Care Leave Policies in Western Europe,Soci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Studies in Gender, State & Society, 2003年第10期。
此外,从现实的经济角度考量,这些政策更加偏重于鼓励女性以母亲角色替代就业者角色。20世纪七八十年代,德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黄金期结束,德国在经济下行的同时失业率大增。[6]不过,这些政策至少可以让女性暂时退出劳动力市场,部分妇女甚至可能不再重返职场,进而为其他人腾出了更多的工作岗位。尽管支付育儿津贴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但这比支付失业津贴的开支要少得多。并且,相较于建立公共托幼服务所需的大量财政投入和高昂运营成本,发放育儿津贴是一个解决家庭照护问题更为经济的措施。[7]
进入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鼓励女性以母亲角色替代就业者角色的家庭政策模式难以为继。
首先,人口老龄化程度加重。1995年,德国65岁以上人口所占比重已达15.6%,人均预期寿命76.4岁(男性73.8岁、女性80岁),老年人口抚养比达24.7%。(9)参见《德国联邦统计局人口数据》,https://www-genesis.destatis.de/genesis/online?operation=previous&levelindex=2&step=2&titel=Ergebnis&levelid=1611450912680&acceptscookies=false#abreadcrumb,2020年12月3日。这意味着庞大的养老金支出和巨大的财务压力。
其次,女性在工作与家庭方面的冲突逐渐在宏观层面显性化。随着女性劳动参与率的持续提高,人口生育率却持续走低。1994年,德国的生育率一度降至1.24,为德国历史上的最低水平。在女性就业率总体上升的背景下,年幼儿童母亲的就业率却呈下降趋势。1986~2000年,德国女性劳动参与率从47.9%提高到57.7%,子女为3岁以下儿童的母亲的劳动参与率却从28%下降到23%。[7]
再次,东、西德统一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德国社会儿童照顾理念的转变。东德地区几乎所有的儿童都上幼儿园,西德地区曾普遍信奉的“家庭之外的照顾不利于儿童成长”的观念逐渐动摇。东、西德《统一条约》的签订也为这一观念的转变提供了契机。起初,在《统一条约》草案中,没有任何与女性相关的政策议题。在联邦妇女部的提议与坚持下,条约中增加了“家庭和妇女”一节,并将发展公共托幼服务列入其中。条约规定,联邦政府在1991年6月30日之前帮助支付东部各州的儿童保育费用,合计10亿马克。条约还要求立法者应考虑到男女在有偿就业方面的不同立场并制定法律,使女性兼顾家庭和工作成为可能。[5] (P.144)
此外,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德国开始应对大规模的结构性失业,并进行构建激活型福利国家的探索。1999年6月,在欧洲议会选举前夕,当时的德国总理格哈德·施罗德和英国首相托尼·布莱尔发表了所谓的“施罗德—布莱尔文件”(Schröder-Blair-Papier),该文件被认为是福利国家重建的起点。[8]这份文件提出“将社会安全网转变为个人责任的跳板”,呼吁采取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以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活跃度。年幼儿童的母亲被认为应当通过有偿就业来维持生计。家庭政策领域相应地发生了重心转移,在社会投资论的影响下,家庭政策强调对儿童早期教育进行投资,发展公共托幼服务,支持女性将就业与生育相协调。[9]
首先,公共托幼服务获得了全面发展。从1996年起,3~6岁儿童享有进入日托机构的法定权利。然而,由于该政策在实施中没有得到联邦政府的资金投入,对于儿童保育场所的类型(全日托或半日托)没有作出规范,再加上地方一级的财政困难,政策被推迟到1999年实施。尽管如此,1992~1999年间,德国仍然新增约60万个幼儿园场所。[10]在此期间,针对3岁以下儿童的保育服务也略有扩大,1996年约有7.5%的3岁以下儿童获得了公共日托服务。[11]2005年,德国出台实施《儿童日托扩大法案》(TAG),旨在扩大儿童日托服务的供给数量,特别是扩大针对3岁以下儿童的日托服务。该法案提出,到2010年10月,德国在全国范围内增加23万个日托中心、托儿所和其他类型的保育服务提供机构。2008年,德国《儿童促进法》出台,规定自2013年8月起,所有1岁以上的儿童均享有法定入托权利或由专业保育员照顾,如果因无法找到合适的保育场所而无法获得托幼服务,家长可以到当地的行政法院起诉,要求地方政府赔偿家长因儿童无法入托所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2007~2017年,德国政府对儿童日托机构的公共支出从130.92亿欧元上升到301.39亿欧元,增幅达130%。(10)德国联邦统计局社会支出数据,https://www.destatis.de/DE/Themen/Gesellschaft-Umwelt/Soziales/Kinderhilfe-Jugendhilfe/Tabellen/ausgaben-einnahmen-entwicklung.html,2020年12月14日,2021年1月30日。2008~2018年,针对3岁以下儿童的托幼场所增加了40余万个。(11)参见Kita-Ausbau:Gesetze und Investitionsprogramme,https://www.bmfsfj.de/bmfsfj/themen/familie/kinderbetreuung/kita-ausbau/kita-ausbau--gesetze-und-investitionsprogramme/86394,2020年6月17日,2020年12月3日。2019年1月,德国出台《儿童日托优化法》,旨在进一步提升儿童日托的质量。为了促进该法案的落实,联邦政府将在2022年前投入55亿欧元,支持全国16个州提升儿童保育服务的质量。
其次,育儿津贴更加优厚。2001年修订的《育儿津贴法》允许父母双方同时休育儿假并领取育儿津贴,待遇标准可以在300欧元/月(领取24个月)和460欧元/月(领取12个月)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在领取育儿津贴期间,工作时长从每周19小时延长到每周30小时,还规定父母可以在子女3~8周岁再休1年的无薪育儿假。这些变化并没有增强育儿津贴对男性劳动者的吸引力,在2001年育儿津贴改革之后,领取津贴的男性的占比仍然不超过5%。[12]2007年,德国对育儿津贴制度进行了整体改革,以与收入相挂钩的父母津贴(elterngeld)替代原有的育儿津贴。这次改革面向所有在200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儿童的父母,并引入两个月的父亲“配额假”,以鼓励父亲使用这一津贴。如果父亲不使用育儿津贴,那么这两个月就自动作废,无法转让给母亲。父母双方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的第一年内领取父母津贴,津贴水平为子女出生前12个月内平均净劳动收入的67%,最高不超过1800欧元/月。对于失业者或低收入者而言,给付水平为最低标准300欧元/月。在领取津贴期间,父母可以从事不超过每周30个小时的工作,如果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则津贴累计领取期限延长到14个月。2014年,在父母津贴制度的基础之上,德国进一步引入“附加父母津贴”(elterngeld plus)和“合作育儿奖金”(partner schafts bonus)。附加父母津贴的待遇标准为父母津贴的一半,领取时间是其两倍。如果在儿童出生后父母双方的工作时间均连续4个月在25~30小时/周,则父母双方可以分别获得额外4个月的合作育儿奖金,待遇水平与附加父母津贴相同。
此外,在育儿养老金补贴方面,德国于1999年对母亲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提高补贴力度,将养老金薪酬点数从0.75提高到1;取消育儿养老金补贴与就业养老金缴费相互抵消的规定,只要二者总和不超过缴费上限,就可以一同被计入养老金薪酬点数。
通过这些改革,德国的家庭政策更加完整,确实减轻了育儿家庭的负担,是一种福利的增长。
首先,对于女性来说,这些政策变化意味着就业和育儿不再是非此即彼、互为替代的选项,多数女性需要两者兼而顾之。从微观层面来说,在家庭中母亲就业是增加家庭经济收入、改善儿童生活条件的最主要、最直接的途径;从宏观层面来说,较高的女性劳动参与率和人口生育率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国家应当做的就是通过这些政策措施帮助育儿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通过发放育儿津贴和母亲养老金补偿女性因照顾子女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并通过待遇机制的设计使有工作的女性获得更高的给付,增加对女性就业的激励;另一方面,通过发展公共托幼服务,让家庭在儿童照顾问题上多一重选择,减少就业女性的育儿负担和重返职场的后顾之忧。
其次,相关政策鼓励父亲更多地参与育儿活动,有助于推动儿童照顾责任在两性间的重新分配。在育儿津贴制度改革之前,有调查显示,在阻碍男性休育儿假的种种因素中,收入损失排在首位,其次是休假对职业发展的不利影响。[8]新的育儿津贴制度通过设置父亲配额假、合作育儿奖金以及津贴水平与收入相挂钩,增强了对父亲参与育儿活动的经济激励。在2007年育儿津贴制度改革之前,父亲休育儿假的比例不超过3%;对于子女在2007年出生的父亲(即改革后的第一批人),这一指标上升到15%;对于子女在2014年出生的父亲,这一比例则进一步上升到34%。[12]并且,休育儿假的男性往往显示出对伴侣重返工作岗位的支持。相较于伴侣没有休育儿假的女性,伴侣休育儿假的女性在此期间就业的人数是前者的两倍。[13]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在儿童照顾活动中完全平等的地位并未实现。多数男性只休满了2个月的父亲配额假,而女性仍然是休满12个月带薪育儿假的主力,只有很少的家庭在父母双方之间平均分担育儿任务。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男性作为养家者的角色期待仍然存在根深蒂固的影响力。同时,两性在就业机会、就业形式和工资结果等方面的差距为男性挣钱养家、女性照顾子女的性别分工提供了经济上的辩护。在职业隔离、高级别职位性别比例失衡等因素的影响下,德国女性的总体工资收入约比男性低20%[14],更遑论多数年幼儿童的母亲从事的是收入较低的兼职工作。因此,要实现两性在育儿和就业上的完全平等,仅仅依靠家庭政策改革是不够的。
通过对近40年来德国家庭政策变迁的考察可以发现,前后两个时期的侧重点有别,产生的效果存在较大差异。20世纪80年代,德国出台了一系列家庭政策,为育儿女性提供福利保障,但这些政策在待遇机制的设计上偏重于鼓励女性以母亲角色替代就业者角色,而非帮助育儿妇女实现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平衡,结果导致与女性劳动参与率提高相伴随的是德国人口出生率的大幅下降。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鼓励女性以母亲角色替代就业者角色的政策模式难以为继,德国着手实行家庭政策改革,通过发展公共托幼服务、实施与收入相挂钩的育儿津贴、改革待遇计发机制等一系列举措,支持女性平衡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实现了女性劳动参与率和生育率的同步提升。这一事实表明,家庭政策对国家福利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女性兼顾就业与家庭的影响重大,对人口增长的影响也不容低估。
在少子高龄化加速发展的趋势下,德国的做法能够给我国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必须承认家庭政策对女性就业与人口增长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如果家庭政策支持的力度大,则女性会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反之,如果家庭政策支持不足或者失之偏颇,就可能导致女性无法兼顾就业与生育,最终导致对女性不利的结果。因此,在我国将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到国家战略和建设公正社会的高度的进程中,应当重视对家庭政策的构建,并尽可能地发挥其正向作用。
其次,我国应尽快构建完善的家庭政策体系。当前,我国既没有针对儿童家庭的普惠性津贴项目,也缺少广泛可及的公共托幼服务,作为儿童首要照料者的母亲往往面临着工作与家庭的冲突困境。这不仅使得育儿成本持续上升,而且使女性陷入生育困境,进而使其生育意愿下降,这既不利于社会参与的性别平等,又难以实现人口均衡增长的发展目标。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并带动社会投入,积极发展高质量的公共托幼服务,提供普惠性的育儿津贴和人性化的育儿休假等,让女性可以在就业与子女照顾问题上拥有更多的灵活选择的空间,帮助她们兼顾事业与家庭,这将是扭转当前生育意愿持续下降的重要举措。
再次,应当通过制度设计,鼓励男性参与到育儿活动中。近年来,“丧偶式育儿”在社会上引发了热议,折射出当下中国家庭普遍存在的儿童照顾困境和子女日常照料中的父职缺失。参考德国经验,我国可以通过父亲育儿假、合作育儿奖金等制度设计,鼓励父亲更多地参与到育儿活动中,以此分担母亲的育儿压力,推动儿童照顾责任在两性间的重新分配,进而缓解女性在工作与家庭上的冲突。
最后,应当通过公共政策,提升儿童养育活动的社会价值。在人口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当下,生养下一代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应当获得社会的认可与补偿。参考德国经验,可以通过育儿津贴、母亲养老金等公共政策补偿女性为养育儿童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将育儿活动提升为社会劳动,凸显养育儿童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