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彦卿 樊婷婷
(天津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天津 300222)
1.1.1 北京——呈现出“高精尖”为主的产业特点
2015~2019年间,北京第一、二产业所占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截至2019年,一、二产业占比分别为0.32%和16.16%,尤其是第一产业,所占比重已非常微小。第三产业发展十分迅速,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趋势,在2019年已高达83.52%。
2020年,北京第一产业增加值为107.6亿元,同比下降8.5%,第二产业增加值5716.4亿元,增长2.1%,第三产业增加值30278.6亿元,增长1.0%,三次产业构成为0.4:15.8:83.8,金融、信息、科技、商务等行业在第三产业增加值中占比高达59%,其中,金融业是北京第一大服务行业,支撑着全市经济平稳发展。北京的产业结构呈现出“高精尖”为主的产业特点。
1.1.2 天津——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2015~2019年间,天津第一、二产业比重均呈现整体下降的态势,在2019年分别下降至1.31%和35.23%,第三产业占比呈上升趋势并且发展速度较快,截至2019年,增长至63.42%。
2020年第一产业增加值210.18亿元,下降0.6%;第二产业增加值4804.08亿元,增长1.6%;第三产业增加值9069.47亿元,增长1.4%。三次产业结构为1.5:34.1:64.4,已形成了“三二一”的产业结构。从第二产业中重点行业来看,汽车制造业增加值增长5.7%,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增长2.6%,医药制造业增长3.5%,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增长22.9%,仪器仪表制造业增长16.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增长13.5%,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增长6.3%。从第三产业内部结构来看,金融业占比最高,为22.68%,其次是房地产业,占比14.36%,然后是批发和零售业,占比13.74%。
而且,天津在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支持雄安新区建设方面效果显著。北京地区在津投资1262.27亿元,占全市利用内资比重达到43.1%;持续完善“1+16”承接载体,出台支持重点平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措施,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新增注册企业666家,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新增注册企业210家;签署“世界一流津冀港口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发挥天津港集团雄安新区服务中心作用,天津港雄安绿色通道操作量9694标准箱。
1.1.3 河北——转型升级成效显著
河北第一产业产值比重相对较高并且整体比较稳定,一直在10%左右,第二产业呈现递减趋势,在2019年达到38.73%,第三产业比重稳步上升,在2019年达到51.25%。
2020年,第一产业增加值3880.1亿元,增长3.2%;第二产业增加值13597.2亿元,增长4.8%;第三产业增加值18729.6亿元,增长3.3%。三次产业比例由上年的10.1:38.3:51.6,调整为10.7:37.6:51.7。规模以上工业中,农副食品加工业增加值增长9.9%,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下降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增长5.0%,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增长9.8%,医药制造业增长14.1%,专用设备制造业增长0.1%,汽车制造业增长0.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长10.7%。在第三产业内部,占比在10%以上的行业依次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5.43%)、批发和零售业(15.42%)、物流业(15.04%)、房地产业(14.11%)和金融业(13.88%)。
从各行业数据可以看出,河北省转型升级步伐在不断加快,新动能在加快成长,新产品产量也在快速增长。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7.8%,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6.6%,八大重点产业增加值增长6.4%,其中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增加值增长15.0%,新能源产业增长13.7%,信息智能产业增长6.1%,新材料产业增长6.2%。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3.1%。集成电路产量增长6.6倍,新能源汽车增长25.3%,工业机器人增长26.5%,太阳能电池增长21.7%。
1.2.1 产业同构化现象严重
一方面,天津由于自己得天独厚的港口优势,港口运输、航空运输都获得了良好的发展,但是,河北的曹妃甸港口、北京的大兴机场由于其距离较近,给天津的港口运输和国际机场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津冀之间汽车制造和通用设备制造业产业同构化程度也比较高,产业分工合理度欠缺。三地产业结构高度趋同会导致同类行业过度竞争,争夺生产资源。在要素市场中,生产该类型产品的资源需求竞争激烈,而部分资源无人问津,造成资源浪费。在产品市场,多个企业提供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和服务,导致市场供过于求,企业为了争夺消费者,采取诸多手段进行竞争,长远来说不利于企业的转型发展,会使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不利于形成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模式,从而阻碍区域协同发展。
1.2.2 产业链断层现象明显
首先,在京津冀三地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北京集聚了周边地区的大量资源来发展自己,津冀为北京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造成环北京的津冀地区资源匮乏,经济发展后劲不足,严重影响本地区发展,逐渐形成“北京极强,周边极弱”的局面。其次,北京的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水平较高,而津冀无法提供配套的产业与之相适应,难以在京津冀区域内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发展潜力有待挖掘,发展水平和北京有些脱节。再次,京津冀三地发展不平衡且产业关联度较低,主要是由于河北省因其技术、人才以及创新能力不足等,与北京形成较大差距,地方产业位于产业链的两端,连接产业链两端的中间产业较少,产业跨度大,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并且缺少有效承接京津制造业的能力,如钢铁行业转移时受挫等,使人力、资金、信息等在梯度转移时不能受益于京津两地。
1.2.3 产业分工、结构调整机制不合理
首先,北京作为首都,其政治、文化中心地位优先,行政力量要强于市场机制,由此导致北京和天津重工业制造业向外转移与河北承接产业转移之间的地区矛盾,京津向外转移的多是污染严重和资源消耗型的产业,如果河北不加甄别尽数承接,将会导致河北生态环境失衡。其次,北京作为京津冀区域圈中的核心城市,集中了全国最高水平的科研院所,海淀中关村集聚了国内领先的高科技企业核心研发机构及精英人才,但是其高新技术资源并没有发挥出强有力的技术产业创新应有的引领作用。最后,京津冀区域合作不足,区域间一味的竞争并不能带动整体的发展,定位不清、分工不明确只会阻碍京津冀协同发展道路。
1.2.4 产业升级面临困难、创新力度不足
首先,从当前京津冀地区产业发展对经济的贡献程度来看,资源密集型产业依然占据着较大比例,实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的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其次,从京津冀地区三次产业结构来看,京津第二产业的经济贡献率虽然呈现逐年降低的趋势,但是速度比较缓慢。经济发展要想真正摆脱对第二产业的依赖,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此外,要实现京津冀整体产业升级,还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否则,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只会服务于当地,无法在京津冀区域间自由流动,难以实现协同发展的目标。
1.2.5 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尖锐
环境保护问题贯穿经济发展的始终,在京津冀经济发展中,钢铁、煤炭、水泥、化工等资源密集型产业集中于该区域内,规模大,耗能耗水,污染严重,密集度高,成为重大污染源,造成北京及周边地区的严重雾霾污染,损害居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发展质量。因此,京津冀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迫在眉睫,尤其河北应该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保障区域内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这样做在短期内可能会给当地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如本地钢铁产业的发展目前为当地贡献了大量的税收,而压减行业规模不仅会使经济发展总量减少,也会带来大量失业人口,进而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
2.1.1 税收政策
2.1.1.1 税收支持国家战略
2014年2月,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拉开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序幕,同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三地区域内税收相关的重要问题和政策,10月,《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合作框架协议》落地,三地税务机关实施“一统三互”,即统一办税平台,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信息互通的工作措施。次年4月,在中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后,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和便利企业合理流动,国税总局发出通知,要求京津冀各地税务机关简化纳税人跨省(市)迁移手续。
2.1.1.2 京津冀税制完善
不断深化的税制改革作为背后力量,一直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2016年,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全面推开,京津冀三地税收政策进一步统一。同年,水资源税率先在河北省试点,通过完善地方税制,推动当地企业转型升级。2018年,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启动,使得京津冀三地税务部门合作更加密切。
2020年10月,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厚植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税收环境。
2.1.1.3 减税降费促创新
近几年来,增值税改革、个税改革等减税措施不断推出,助力北京创新力辐射津冀地区,成为三地经济的新增长极。北京地区关于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1+6”“四条”等试点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对当地企业的技术创新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尽管目前的税收政策在促进创新发展方面的优惠力度和普及程度还远远不够,但也给津冀地区创新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目前创新驱动的税收优惠应进行及时调整,保证企业能真正受益,如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门槛过高,致使部分创新型中小企业无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利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2.1.1.4 京津冀合力的征管协同
2014年,京津冀三地税务部门签署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了横向税收协作工作机制,统一了税务执行口径和管理标准,建立了三地税收政策互认机制。2015年12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在共享信息、融合征管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方面推进改革,促进征管信息化和现代化发展,确保京津冀三地纳税人可以在三天内完成企业跨省迁移手续,通过统一办税平台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现征管信息数据和纳税服务共享。
2.1.2 财政政策
2.1.2.1 财政补贴
北京在2016年的京津冀三地商务部门第三次联席会议表示,将加大财政资金补贴力度,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资“环京津1小时鲜活农产品物流圈”建设。在此补贴支持下,一家企业在河北承德投资建成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不仅实现了北京高品质工业品下乡,也使当地农民足不出户对接首都大市场。财政补贴在调整落后地区产业结构,促进区域间均衡发展也有显著意义。2018年,河北省财政厅下达扶贫资金(京津冀对口帮扶省级配套资金)从两个方面来促进河北省产业升级,限制落后产业发展,一是对落后产业不仅严格审批程序,还制定相应的制约措施,促使其加快升级改造步伐;二是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限制污染行业,引导产业结构调整。2019年,北京专员办开展转移支付资金审核调研工作,重点关注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教育均衡发展的推进情况,为下一步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拓宽思路。同时,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关项目中,直达资金也发挥了强化资金保障、推动项目落地的重要作用,如支持津石高速项目,以推动京津冀城市群建设,为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2.1.2.2 政府采购
政府绿色采购不仅能有效降低能耗水平,节能环保,还能有助于全社会形成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的消费习惯,对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以天津市为例,2016至2018年,天津市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累计采购金额达到64.2亿元,占同类产品比重82.5%,这一举措充分发挥了政府绿色采购的“翘板”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通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和专项检查,强化监管力度,有助于引导京津冀市场规范化发展,健康规范的市场化秩序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
2.1.2.3 财政投融资
财政投融资主要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和规范基金运营两个方面助力三地产业协同发展。自2016年8月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基金在天津自贸区设立以来,相关部门已经引导基金与众多机构形成合作意向,涉及众多领域,确保引导基金按期设立,为全面开展投资奠定了坚实基础,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2.2.1.财税政策导向性不显著
2.2.1.1 现行的财税政策不利于京津冀形成市场一体化格局
京津冀三地的财税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会使企业选择建立在税收优惠力度更大的地区,这种由于人为因素对市场的干预导致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如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在三地间差异就很大,在北京地区鼓励创新的优惠政策如中关村的“1+6”“新四条”等试点税收政策,一定程度上会使创新性技术企业在北京更加集中,不利于天津和河北创新型企业的落户和发展。再如京津冀三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不同,政策上的差异会对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产生不同程度的导向作用,不符合自由市场的原则,不利于自由市场的形成。
2.2.1.2 促进京津冀产业布局优化的财税政策存在缺失
京津冀协同发展应立足各地的比较优势,按照产业链理论中产业分工的要求,通过财税政策的调控作用更好地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产业布局应该是立足以北京为核心,辐射带动天津河北发展。北京作为高新技术基地,应鼓励创新和开发高新技术,但相关政策在支持北京科技研究和创新方面不够完善和系统,尽管北京中关村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建立,但还不够成熟完善;在鼓励发展天津先进制造业方面,财税政策并没有相关规定指引;河北在承接京津产业转移时的财政税收政策缺失,导致出现产业转移受挫等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且河北承接产业转移带来的环境问题,财政也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支持。
2.2.1.3 现行财税政策支持产业创新的力度不足
首先,现行的税收政策中,支持京津冀地区创新发展的政策在力度和范围方面都有所欠缺,如北京关于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优惠对当地企业的技术创新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也给天津、河北地区创新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但其优惠力度和普及程度还远远不够。其次,目前创新驱动的税收优惠要进行及时调整,保证企业能真正受益,如我国目前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门槛过高,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覆盖面不够广,扶持力度不够。
2.2.1.4 财政专项基金促进产业升级的保障力度不足
在促进产业升级方面,河北省面临巨大的生态环境治理压力,亟须加快产业升级速度,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而财税政策对这方面的支持力度远远不够。同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财政投入也不足,亟需建立专项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建立高科技信息产业园,带动周边基础设施和配套产业的发展。此外,生态涵养区补偿不足使地区发展不平衡,不仅没有有效治理产业升级带来的环境问题,并且使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具体表现在,为了改善北京环境状况,河北省环京的十几个贫困县不能发展工业,导致当地县域经济发展更加落后,财政却没有相关的补偿机制,这就逐渐形成了牺牲河北经济而保护首都生态要素的生态涵养格局。生态补偿机制的不合理进一步导致了产业发展不平衡,不仅不能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还会影响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的布局。
2. 2.2财税利益分享不合理
2.2.2.1 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税收分享机制缺失
京津冀产业分工会导致大量大型企业搬迁,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并没有相应的税收分享机制与之匹配。大量企业外迁会导致迁出地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短期内减少,这可能会使得迁出地政府出于自身财政收入的考虑,采取一些手段来减缓企业迁移速度,这些举措对当地政府有利,却不利于三地协同发展。目前的税收政策中规定,企业迁出地的政府可以分享一定限额的税收收入,但是此政策存在很大不足之处,比如对于既定限额的税收收入指标,大规模的企业一年就可完成,小规模企业可能要三五年才能缴够,相关部门并不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如经营规模或营业收入等指标来确定税收,而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以外,由于产业转移中税收分享机制不完善,目前“一事一议”使得企业转移时间成本过高。
2.2.2.2 区域间横向财税分配制度不完善
经济活动的跨区域流动会导致地区间税收和税源相背离,这会导致地区间横向税收分配不合理。就京津冀区域来说,北京拥有大量的企业总部,公司开展活动扩宽到天津和河北等地,在当地建立分公司,这种公司类型有利于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更好的开展业务活动。但是从税收角度考虑,津冀分支机构的税收会汇总到北京总部纳税,北京一定程度上分享了本该津冀政府收入的税收。在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产业转移的背景下,津冀不同程度上承接了北京的产业转移,但是却没有享受产业转移带来的税收收入,并且与此同时大量的企业迁入会给当地环境造成极大压力,这都会打击地方承接产业迁入的积极性。
2.2.2.3 税收征管不完善
由于京津冀三地优惠政策以及税收征管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对跨区域开展经济业务的纳税人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利用政策差异进行偷逃税款,另一方面,由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监管信息的不对称也会使纳税人产生偷逃税行为,造成税收流失。同时,大型企业的快速发展,会使跨区域经营越来越多,各种业务的交叉经营和生产要素流动,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挑战,加大了地方税收风险。具体表现在:
第一,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完善。京津冀地区跨区域经济活动比较多,但却缺少针对跨区域税收工作的具体法律法规,税收制度在建立完善的税收协调、税收分配和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存在缺失。
第二,京津冀三地税收信息协同化程度不高。三地纳税信息共享不及时,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和监管部门信息存在时滞,使得部门间协作办理注册登记时进度缓慢。在企业迁出时注销税务登记也是如此,过程极为漫长。税收征管在简化跨省迁移企业税收征管流程,实现纳税信息在省际共享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
2.2.2.4 财政资金运用手段较单一
首先,从资金来源来看,京津地区地方财政收入尚且能满足自身财政支出的需要,而河北一些落后地方产业发展还需要中央政府的扶持。但是,需要财政支持的落后地区在争取中央资金上还存在较大困难,最终只能依靠本地财政资金。其次,从资金使用上看,财政拨款仍旧以传统的直接补贴和无偿拨付为主,手段较为单一,不能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虽推进了项目的落实,但财政支出的缺口越来越大,平衡难度越来越高,财政资金的运用也不够规范,实际绩效也有待提高。
北京产业定位应为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制造业,打造高精尖的产业结构,加快推动技术升级,为京津冀地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创新动力,同时要推动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疏散非首都核心功能,打造现代化新型首都圈。在现代服务业方面,要着重发展知识型服务业,积极培育发展潜力大的旅游会展等新兴行业。此外,在三地产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北京应制定京津冀三地产业指导目录,加快建设津冀两地与北京的承接平台。天津具备强大的工业实力,应该继续发挥其优势,定位于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以及依托工业优势构建完善的产业运输布局,建设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并基于其优越的地理优势,大力发展对制造业有支撑作用的生产性服务业,如建立陆海空综合联运和物流集散网络体系。河北应立足于农业大省的优势,借助于互联网+生鲜食品运输行业的创新与发展,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推进农产品深加工,提升医药、食品等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着力打造特色产业和功能性城市,同时要在承接京津产业转移的过程中,促进科技成果转换,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
作为京津冀的头脑,北京制造业更为高端,居于产业链中的较高阶段,因此应重视医药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知识密集型高端制造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优势作用,加快高精尖经济结构的构建。作为京津冀的四肢,天津应将发展重心放在发展高精尖装备,电子信息等先进制造产业上,着力于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和绿色环保等产业,以及部分新兴产业和金融、物流、服务咨询等现代服务业,打造全国最先进的制造研发基地和生产服务型园区,形成京津冀研发产业的次级核心。作为京津冀的后盾,河北省应努力进行京津科技成果的转化,提升传统优势企业作用,推动三地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第二产业,积极尝试建设三地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
对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而言,产业转移和产业的重新布局只是过渡时期的举措,产业链的有序分工以及产业集聚效应的形成才是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
4.1.1 完善财税政策促进京津冀市场一体化的形成
首先,需要尽早统一和规范京津冀三地的财税政策,减小地区间政策差异。对于各地制定的地方性财税政策,应该进行清理规范,取消妨碍区域公平竞争的招商引资政策,营造良好的区域发展环境;对于具有良好效果,具有推广意义的政策,如中关村的创新优惠政策,可将其进一步推广,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对于需要规范废止的财税政策,也应该考虑政策的严肃性,不可朝令夕改,同时要保证财税政策的执行,将优惠落到实处。此外,三地应该统筹制订区域地方税种的征收标准,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使京津冀区域内实现地方税种征收标准的统一。其次,京津冀三地要加强税收合作意识和整体意识,减少区域间横向税收恶性竞争,推动税收优惠政策由区域向行业转变。
4.1.2 健全财税政策优化京津冀产业布局
一是京津冀各地应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各自鼓励发展产业和不宜发展产业。对于鼓励发展的产业,要完善产业财税优惠政策,对于不宜发展的产业,应该逐步取消财税优惠政策。二是加快建立健全优化产业布局的财税政策体系,通过财税政策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产业差异化发展。
具体而言,北京由于其得天独厚的人才和科技优势,应主动承担技术研发基地的职责,当地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给予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小企业经济压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津冀作为产业链中的后续制造方,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津贴和税收优惠来鼓励企业研发促进绿色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而引导行业转型升级。津冀的汽车生产和加工制造业、石油加工及冶炼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都是当地的主导产业,为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要避免津冀过度使用政策红利来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应根据两地的资源禀赋对这几个产业在两地之间重新进行整合,以发挥其比较优势。
4.1.3 加大财税对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扶持力度
首先,产业的转型升级离不开科技创新,要充分发挥促进创新发展的税收力量。北京作为首都,聚集着全国大量的优秀人才,拥有先进的技术,具有创新的基础,要充分发挥其优势,如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政策,对示范区科研机构免税等。同时,对京津冀区域内为淘汰落后产能而新上项目,财税应给予补贴和支持,对于需要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可以给予减免税收优惠的政策。
其次,保障财政资金对产业升级扶持力度。对于先进制造业和高科技产业,要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支持研发和创新。对于科技型人才,要给予人才补贴和住房补贴,使优秀人才免于后顾之忧,专心科研创新。
再次,对于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税收贡献率高的项目和企业,可以鼓励社会资本广泛参与,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促进其发展。同时要注重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将财政政策和金融工具配合使用,建立创新发展基金,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对高科技企业的支持。还可以成立担保中心,尽快建立起促进京津冀区域性发展的企业融资集团,放大财政资金效应。
4.1.4 完善区域绿色补偿机制
首先要完善京津冀地区关于环境规划和生态保护的政策法规,明确各方职责。其次要统一京津冀生态补偿指标,合理确定补偿范围和支付模式,并实行差别化补偿。对于高污染高消耗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应该限制其发展,不仅要在审批程序上予以限制,在产业的后续发展中也应该采取制约措施,促使其产业进行升级改造。最后要建立“绿色财政”的采购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绿色采购的杠杆作用,在全社会形成绿色消费的示范作用,尽快形成绿色发展的产业协同模式,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2.1 完善企业转移过程中的税收分享办法
京津冀区域内产业分工会使得企业搬迁,在企业转移的过程中,会导致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相应的财政收入发生变化,尤其会导致迁出地政府税收收入的下降,针对这一情况,《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中规定,迁出地政府可以分享一定限额的税收收入,但这个政策过于简略,不够细致,另外,关于迁出企业“一事一议”安排,极大的消耗了当地政府的人力、物力。因此为了减少协商成本,加快产业转移的进程,政府可采取诸如对以政府为主导的整体搬迁的大型企业,可对该企业的主体税种的地方留成部分,按照五五分成的比例进行税收分享,鼓励迁出地政府支持企业搬迁,对于其他地方税种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减免,鼓励企业进行搬迁。
4.2.2 完善区域间横向税收分配制度
津冀在承接北京产业转移的同时,却没有享受产业转移带来的税收收入,这会打击当地政府承接产业的积极性。因此,为了提高三地产业转移的积极性,促进产业布局调整的顺利进行,需要完善当前跨区域经营企业税收分配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实际经营规模、企业带来的负外部性成本等因素,合理调整总分支机构的税收分配比例,适当地调增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比例,避免出现税源税收的极大背离,损害税源地政府的税收利益。
第一,税收征管的前提是要有征管法律法规,只有有法可依,才可能有法必依。一方面要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另一方面要建立税收协调、税收分配和税收争端解决机制,弥补税法中关于这方面的空白。第二,运用大数据提高税收信息化协同水平。首先,在大数据时代,税务机关应该切实提高数据分析水平,挖掘出能够直接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有效数据,探索数据分析深度,减少税款流失风险。其次,建立跨区域税务数据交换平台,对于纳税人的税务信息和政府的政策法规等各种信息实现共享。第三,完善区域税收协作机制。规范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户籍式信息管理模式,该模式将子公司、分支机构、临时外出经营户等纳税人的经营和纳税信息归并到其母公司、总机构、注册地纳税人户籍信息内,以便于母公司、总机构、注册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及时的风险应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