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光磊
(杭锦旗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和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内蒙古 鄂尔多斯 014700)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当中,为了解决新时代发展背景下我国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国家首次提出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希望通过这一战略举措,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并对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改善城乡发展过程当中收入分配的差距问题,进而实现农村现代化发展,将社会不均衡、不充分发展的局面有效打破,实现乡村振兴的理想目标。
实现生活富裕、生态宜居、产业兴旺、治理有效、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的理想愿望,而最终目标是达到乡村和城镇的彼此融合发展,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为使这一目标有效实现,不仅要进一步强化农村财政投入力度,还应当进一步强化重点环节的改革,对于农村资源配置不断优化调整。土地是农村最为重要的资源类型,而农村制度体系当中土地制度是重要的核心与基础。所以,为了实现乡村振兴和发展,加强土地制度改革更加凸显出其重要性。加强农村改革最为重要的还是应当将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有效处理好。
为了达到产业兴旺,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样才可以将农村土地具有的效益充分发掘出来。所谓产业兴旺,不但是指农业要有着较强的生产力,更应当最大程度地保证粮食安全,确保国人能够牢牢将饭碗端在自己的手中。同时,产业兴旺还应当是融合第二、三产业的农业多功能开发,可以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业,还有乡村旅游等。将农业生产能力基础有效夯实,大面积地推动农村土地整治,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的农田。通过研究我国农田治理模式不难发现,具有持续性规模效应的综合改造模式,成为当前最具有效力的改造模式。在该模式之下,引发承包土地方面的改变,应当对承包土地科学合理地进行调整,打造出融合农村123产业的良好发展体系,对农业的各种功能加强开发和利用,并对主产区农产品加工转化给予支持,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另外,集体建设用地建厂必须要做到合理利用,打造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的高质量工程,建设具有丰富多样功能,而且又有完备设施的休闲观光园、特色小镇以及乡村民俗和康养基地等,对村庄用地布局做出科学合理的调整,并对农村宅基地科学运用做出调整。
为了达到生态宜居的良好效果,也必须要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保护生态环境,这样才能为生态宜居奠定良好的基础,并有利于乡村的绿色化发展。为了实现生态宜居,应当对农村山水林田湖草系统强化统筹管理,科学合理地治理农村环境,把山水林田湖草打造成生命共同体,系统性地进行保护,强化用的管制,解决各类生态问题。
推动乡风文明,也需要对农村土地制度加强改革,打造和谐而又团结、文化繁荣发展的现代村庄。对于乡风文明而言,不仅要体现在邻里之间相互帮助,更要体现村民之间的友善互信,确保人们在村庄当中能够体会到共同体带来的温暖。另外,还应当有效传承农村良好的传统文化,促进其发展和提升,推动公共文化的全面发展。研究发现,在农业生产过程当中细碎化的家庭生产方式,逐步引发农户社会关系网络不断解体,同时又没有建立稳定的社会关系,导致农民合作难。在集体收入渠道有限的现状下,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获取的收益进行公共产品提供,对弱势集体成员加强保护,能够促使二次分配功能实现,有利于村庄共同体的有效团结。优秀的农村传统文化是基于农耕前提下的乡土文化,是地方性人群以村落或者村寨为基本单位,基于血缘、地缘纽带,并在不断生产实践过程当中,对人与物质精神需求、人与人、人与自然等各方面关系进行总结形成的生活方式,主要包括生命、生计以及生态景观能够观察到的文化遗产,同时还包括农民在天地人关系主观体验以及社会共同经验的无形文化遗产。将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划定好,加强文物古迹保护是对有形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措施,也有利于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但是这些都需要较好的土地制度作为支撑。
达到有效治理的理想效果,必须要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进而为乡村善治创造更好的条件。所谓有效治理便是善治,就是最大化公共利益所开展的社会管理过程。对于乡村层面善治而言,不单单是对村庄有序地开展治理工作,更重要的是。将公共产品有效提供出来,保证公共福利最大作用的发挥,这不仅应当健全和完善基层党组织,更应当对村民自治制度以及农民集体土地公共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构建基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前提的集体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达到生活富裕,也必须要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进一步增强土地收益,富裕的生活是指农民贫困面貌得以根本转变。农民可以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过上富裕的生活,同时不会由于上学、年老、病残以及灾祸等原因导致贫困,能够得到很好的地照料。这就需要进一步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村庄自我服务能力有效增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科学利用,必须要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前提,增强村民劳动力就业水平及其收入水平,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实现:
1.1 调动农民工进城进行务工。
1.2 对小农户加强扶持力度,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增强产品附加值,带动农民收入不断提升。
1.3 对农民农作物种植面积有效扩大,同时对具备条件的农民进城就业定居加强鼓励,促进其流转,并鼓励农民对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自愿放弃。同时给予相应补偿,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并有效限制承包地转让对象及其租金和期限,规范宅基地流转,避免外来户对集体成员利益带来不良影响;压缩农村耕地面积,并合理控制撂荒地和闲置宅基地,利用率有效增强。
为了实现乡村和城市的彼此协调发展,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这是乡村振兴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有效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使农民也能和城市居民一样,共同享受现代化的成果,这对于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城乡二元体制是计划经济下产生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被逐渐打破,农村是改革开放的源头,而且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是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实现乡村振兴对改革开放至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城乡收入之间出现的差距改变,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的探索,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
多年的改革发展证明,虽然城乡收入差距在逐渐扩大,与农村公共财物投入的多与少,还有农产品价格涨跌有着紧密的关系。通过长期发展不难看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挥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能够大幅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但是农民集体所有权虚置的农村土地制度需要改革。
通过理论层面进行分析,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于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国情变化的结果。
2.1 农民分化十分明显。在土地方面,不同的农民权利主张也存在很大不同,比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有效流转土地变得越发普遍起来,耕作者与承包者分离情况不断增加,农地三权分立成为最突出的问题。针对这种发展现状,应当通过制度层面,有效保证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能够进行财产权利转变的不再是从事耕种的农户,包括一些发达地区农民和一些不再进行耕作的农民,他们需要土地权不是开展农业生产,而是进行土地出租,或者进行土地升值,还有的留作乡愁等。农民作为农业生产过程当中的耕作者,他们的工作权最需要得到保障,通过最小的投入产生较好的农业生产,更希望农民集体在调控方面有着较大的权利。
2.2 农户由于承包地过于细碎,给他们提供更好的土地权利,必然会削弱农民集体土地权,会降低耕地产出,所以,农户面对细碎化的承包地,要实现耕地较高产出,就应当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只有集体能够将单个农户无法提供的机耕道以及灌溉等准工产品进行提供。
2.3 农户个体以及农户集体力量,在国家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影响下出现了巨大变化。我国宪法虽然对农村基本经营体制进行了有效规定,最重要的基础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统分结合、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基本治理制度。同时,耕作者和很多农户在生产生活方面都是基于农民集体而实现的,倘若国家政策,法律,没有对农民集体提供相应的权利,根据公共需要以及成员改变对土地进行调整,没能对农民集体民主决定提供相应的强制权,就会导致部分农民借助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对农民集体决定进行对抗,进而引发农村只出现 “分” 无法实现“统”, 引发村民自治不能结合农民具体生产需要,提供相应的公共品。
2.4 城乡收入差距变化因素出现了巨大变化,房屋以及土地出租这些财产性收入严重影响到城乡收入之间的差距。只有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效落实,才能将农民集体保护与改良土地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科学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对工作者利益加强保护,增加农民收入,农民集体提供公共福利。将农民集体在公共设施完善方面的作用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控制和减少农民生产生活成本投入,增进农民财产性收入。
在城乡收入差距缩小方面,加强农村土地改革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有利于城乡融合发展,也是实现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关键。所以,为了实现乡村振兴,在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当中,必须要对农民集体所有权原则进行有效落实。
对农民集体所有权原则认真落实,就是对农民集体意愿认真遵守,更要对农民的创造力及其智慧给予肯定,为创新农民集体制度留下充足的发展空间。政府也应当在详细调查的前提下,对于各个地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的相关经验进行研究总结,再为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这是由于在法律层面上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同时农民集体具有决定权,同时这也是由于对当前农地的制度认识方面还不够深入。面对这种现状,政府应当对农民自己的选择给予尊重。另外,由于农村地区地域非常广阔,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制度又有极大的差异性存在。
坚持落实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原则, 重要的是对农民集体边界要充分明确,同时确定村民小组具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目前的村民小组很多是合作化时代的人民公社以及初级社经生产队演变形成的,不论是人民公社的社,还是合作时期的社,其边界都应当是明确的,人员和土地有着稳定的对应关系。生产队是土地家庭承包的界限,根据人口以及劳动力向农户进行评分,调整承包地也只是村民小组内部进行相应的调整,村民对自己的森林、宅基地、耕地、人口等熟知,为更加高效地管理和应用集体土地创造了更好的条件。通过进行国土资源调查发现,村民小组成员、村委会还有乡镇集体,对土地实地界限范围较为明确。
在对农民集体所有权进行落实过程当中,还应当对有效确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下,以及群众认可的基础上,对户籍关系统筹考虑,并认真分析土地承包之间的关系,对各方利益有效协调,确认成员身份,得到更多人的认可,避免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利益进行侵犯,对妇女合法权益加强保护。
在对农民集体所有权进行落实过程当中,还必须要对集体成员民主决策相关法律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通过法律层面有效认定集体成员资格,征用集体土地和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收益分配,密切处理集体成员利益等各方面问题,都必须要通过农村集体组织,在民主决定下,相关代表签字同意才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