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芳, 沈 滢
(1.长春建筑学院 管理学院, 长春 130118; 2.长春工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长春 130012)
畜牧业保险是以畜牧动物生命为保险标的,在养殖户支付一定保险费用后,对畜牧业生产养殖期间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疾病引起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
畜牧业保险的实施是中国畜牧业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中国畜牧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畜牧业保险的作用体现在方方面面。首先,畜牧业保险可以帮助养殖户分散和转移风险,保证养殖户的收入稳定;其次,畜牧业保险可以提高养殖户的风险意识,改善养殖户的经营管理方式;再次,畜牧业保险可以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给畜牧业生产养殖者不能按时收回的风险;最后,畜牧业保险可以维持国家财政收支稳定。
内蒙古地区一直是中国发展畜牧业的优良草原基地,畜牧业在内蒙古地区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物价的稳定、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团结都与畜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畜牧业的良好发展将会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向前发展并保障社会的稳定运行。近年来,内蒙古地区畜牧业生产规模逐步扩大,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内蒙古地区的奶产量、羊肉产量在全国各省份中稳居第一,牛肉产量位列全国第二。内蒙古地区的畜产品保证了全国牛羊肉及牛奶等畜产品的供应,稳定了中国牲畜产品的价格水平[1]。随着近年来畜牧业良好发展的态势,内蒙古畜牧业保险的发展也取得了相应的成绩,保险金额和保费收入逐年递增,这说明了在近年来各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下,畜牧业保险的投保人数是显著增加的。但是也要注意到畜牧业保险在农业保险中的占比是有所起伏的,这说明了畜牧业保险较种植业保险的发展而言还是缓慢的[2]。目前,内蒙古地区畜牧业保险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长久以来,中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现有的一些保险法律法规涉及畜牧业保险的也很少,即使有的法律法规涉及到畜牧业保险,内容也多是含糊不清、笼统宽泛。畜牧业保险杂乱无章,无法可依,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和协调,这使得畜牧业保险操作流程不规范,从而削弱了畜牧业保险的效果。
中国现行的与畜牧业保险相关的两部法律: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另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两部法律确立时间都较早,都没有对政策性畜牧业保险作出相关的具体规定,即使后来经过修订和修正,涉及畜牧业保险的部分仍是不多。现如今畜牧业发展大环境复杂多变,在这两部法律确立之后,政府没有再依据畜牧业生产养殖特点来积极制定具体详实的畜牧业保险法,具体的畜牧业保险法律法规的缺失,将导致难以应对畜牧业发展中最新出现的各种问题,阻碍了政策性畜牧业保险的发展。
内蒙古地区大多数养殖户对于畜牧业保险的了解,只停留在表层,即使参保也多是在半强制的条件下进行。大多数养殖户对保险不了解、对未知风险的防范意识薄弱,以及对畜牧业保险的条款更是认识不深刻、理解不透彻,有的养殖户甚至把畜牧业保险看作是一种变相收费,从而产生了强烈的抵触心理,造成投保积极性不高。农牧民作为畜牧业保险中最重要的需求主体,提高农牧民的风险意识,不断加深养殖户对畜牧业保险的认知程度已经变得十分紧迫。
畜牧业巨灾风险(流行瘟疫、风灾、雪灾等)所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往往是商业性保险公司难以单独吸收和消化的。流行疫病、自然灾害等灾害的发生不会仅仅只局限于一个旗县区,通常波及范围广泛,会造成大规模的牲畜出现死伤问题,给养殖户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想仅仅依靠承保机构自身的力量来赔偿损失,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目前,内蒙古地区既没有建立巨灾基金,也没有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这就使得畜牧业巨灾风险过度集中于畜牧业保险公司。畜牧业巨灾风险在分散和转移方面存在困难,所以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内蒙古地区畜禽保险业务。
畜牧业保险工作要通过政府部门、保险机构、兽医部门、基层畜牧站以及农牧民等多个参与方的协调与配合才能完成,在具体的理赔工作过程中,因各个参与方的利益协调十分困难,致使整个赔付的流程复杂,赔付周期漫长[3]。
近几年来,内蒙古地区的畜牧业保险工作在基层的落实主要依靠基层畜牧站和乡镇兽医站,形成了一套基层畜牧站和乡镇兽医站联合进行牲畜死亡勘验并向保险公司递交相关资料,保险公司审定相关资料并作出赔付决定,银行支付赔付资金的工作体系。这样一来,养殖户就有可能因以下3种原因收不到赔付资金:①基层畜牧站和乡镇兽医站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畜禽死亡勘验报告;②保险公司以非保险责任拒绝理赔或以政府财政配套资金未拨付拖延理赔;③因银行的业务原因导致赔付资金未到账。基层畜牧站和乡镇兽医站是养殖户养在进行畜牧业保险理赔时直接接触的部门,但基层畜牧站和乡镇兽医站因为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对养殖户关于何时可以得到赔付资金,可以赔付多少金额等提问,无法给予确切答复。保险公司也因事务繁多,常常不能及时回答养殖户的疑问并向养殖户合理解释赔付资金迟迟不支付的原因,致使养殖户只能频繁地到银行查询,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畜牧业保险的各项工作只有在法律的保障和支持下,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和落实[4]。为了内蒙古地区畜牧业保险更快更好的发展,内蒙古地区应该尽早出台地方性畜牧业保险法规,以立法形式明确畜牧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目标及原则等事项,明确畜牧业保险工作中各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使政策性畜牧业保险走上长期化、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道路。各旗县和盟市也应依据自身的具体实际情况,对畜牧业保险的实施进行有力的监督和维护。此外,各旗县和盟市要根据自身财政情况,对养殖户进行保费补贴,激发对畜牧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并对畜牧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实行适当的减免税收政策,允许畜牧业保险经营主体在法律范围内合理增设畜牧业保险免税税种,提高畜牧业保险承保机构的积极性。
1)内蒙古地区应对畜牧业保险的宣传方式进行创新。首先,可以利用新媒体手段进行宣传,还可以组织文艺汇演,通过绘声绘色的演出来吸引农牧民对畜牧业保险的关注,报纸、电视、广播等渠道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将保险知识潜移默化地传递给养殖户;其次,农业局和保险公司应联合印发宣传资料,并组织专业人员深入乡村和牧区开展畜牧业保险知识讲座;再次,畜牧业保险承保机构要发挥自身优势,在各个村镇设立咨询台,将宣传资料分发至村组和养殖户,以养殖户的需求为前提,向养殖户介绍相关的畜牧业保险产品;最后,各基层畜牧站应该利用自身的技术和知识优势,耐心帮助养殖户解答畜牧业保险方面的疑问,提供有效的指导。
2)内蒙古地区应加强畜牧业保险专业人才建设。畜牧业保险人员不仅是与养殖户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代表了整个畜牧业保险的形象,也是畜牧业保险的良好宣传员。要想建成一批专业知识过硬、结构合理、多民族的畜牧业保险人才队伍,就应该结合内蒙古地区的实际情况,吸收一些具有保险工作经验的蒙古族人员,以便消除与农牧民因语言不同而造成的沟通障碍;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的畜牧业保险培训方式,开设培训课程,开展定期培训,加强对内蒙古地区的畜牧业保险从业人员管理;与此同时,政府也要出台经费补贴政策,支持保险公司人员在内蒙古地区进行实地调研,研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新品种。
1)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成立巨灾风险专项基金。内蒙古地区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内蒙古地区应该依据国家在畜牧业巨灾风险方面的政策,结合自身畜牧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畜牧业巨灾风险控制政策。在具体的畜牧业巨灾风险控制政策中,应该明确畜牧业巨灾风险的触发条件、异常灾害超赔资金处理方式、巨灾保费费率、巨灾保险补贴办法、赔偿额度、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与体系等内容。其次,内蒙古应成立畜牧业保险巨灾基金,组建专门的机构对政策性畜牧业保险的巨灾基金进行运作和管理。各旗县和盟市政府需要合理安排财政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按比例拨付一部分资金,用于建立应对特大灾害发生时,进行大额损失赔付的巨灾风险专项基金。最后,畜牧业保险公司可以在收取养殖户保费时,对巨灾风险增收适当比例的费用,在为养殖户提供保障的同时,减少自身的受损程度。
2)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提供再保险支持,建立畜牧业再保险机制。一方面,可以将商业性畜牧业保险无法分出的保险业务,由内蒙古地区政府提供再保险支持,实行政企合作分散风险的保险机制;另一方面,鼓励保险机构拓展承保范围,将各保险品种更细致化,为再保险公司的建立提供环境和政策支持,推动再保险公司的出现。与此同时,也可以选择与国际保险公司合作,有效分散畜牧业风险。除此之外,还要在政策上支持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进行畜牧业保险再保险业务申请,这样当遭遇到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流行疫病而引起畜牧业巨大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再保险合同申请再保险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1)充分认识到政策性畜牧业保险自身和它的投保对象的特殊性,“政策性”即代表具有政府的行政性行为;同时投保对象百分之八十以上都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畜牧业保险的理赔程序复杂,而且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和政府相互推卸责任,导致养殖户将畜牧业保险拒之门外,故建议相关的保险部门改善复杂的步骤,使赔付程序尽量简单化,并及时地向养殖户支付赔付资金,切忌拖延支付时间引致农民对政策性畜牧业保险的不信任。
2)畜牧兽医部门与保险公司之间应该加强信息共享并相互配合,按照彼此的优势,分工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市场的正常运作、政府的财政补贴、保险联合行动的形式建立环保的病死畜禽处理体系,实现畜牧业的管理、保险理赔和无害化处理相互衔接、互相促进。
3)完善财政补贴拨付机制,现在的财富补贴拨付机制流程过于繁琐浪费了资源周转速度,相关部门要缩减审批手续,提高机制的运作效率,及时将资金投入补贴保障方面[5]。
4)内蒙古应成立畜牧业保险赔付基金,组建专门的机构对政策性畜牧业保险的赔付基金进行运作和管理。根据内蒙古地区的畜牧业养殖的具体特点,依据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的特性,建议成立专门负责畜牧业保险工作的部门,并严格禁止权责分离现象的发生,杜绝实际操作的部门没有决定权。
保险在各个行业中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畜牧业生产养殖中也是如此。现阶段对养殖业风险控制的需求逐步增强,畜牧业保险对畜牧业的作用也越加突出。内蒙古自治区在2007年才开展畜牧业保险业务,畜牧业保险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在法律法规、保险意识、风险分散、险种设置、供求数量等方面还存在不足,较大地制约着畜牧业保险在内蒙古地区的发展,在今后,应该持续总结自身在畜牧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探索适合内蒙古发展畜牧业保险的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