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利江
(石家庄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农村加快改革进程。基于中央、国务院提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系列举措,基于三权分置的基础上,中央再次提出新的任务。但是农村现有的法律规定制度欠缺,难以顺利的实践运行。基于此中央提出新的指导意见,为了保障集体产权制度切实可行,针对改革开展试点实践,获得显著的成果。部分试点也在改革中,推出地方性法规。根据现有改革目标,应该针对农村集体产权经济构建完备的法治保障体系,推动集体产权制度开展。
对于改革制度的法治化建设,需要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落实中央政策精神。在改革过程中,体现出法律的正确价值观,将贯穿于改革全过程。
集体经济实现,可以通过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等多种方式,但是实现形式必须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只有坚守法治底线,才能保证农村经济稳定。就当前的试点改革来看,需要警惕发展异化。一方面防止试点过度追求经济,忽略了法律底线;另一方面,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认识到错误采取折股量化的方式,实现集体共有。我国宪法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应给予鼓励。坚守农民集体所有的法律,积极推动制度改革进程。
对于市场经济,从事任何活动都应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推动改革开展,促使集体资产发挥出价值,增强发展的活力。传统农村产权制度重点针对政治功能,更加强调分配的公平性,使得管理经济功能以及收入持续性被忽视。对此,要明确经营的市场价值,开展股份量化,实现股权流转价值最大化。
从我国农村领域的改革历程来看,所有的实践探索都是基于维护农民利益为目标。尊重农民的意愿,以农民共富作为出发点。不断落实改革,提升农民的幸福感。在改革背景下,维护农民利益不是从居住生存等角度出发,而是基于改革促进农民的财产持续增长。对此,建立3+1 的工作模式,积极的落实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长,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这一目标。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尽管涉及改革的全过程,但是需要抓好重点才能推动活动开展。对于制度改革的法治化应包含集体产权的主体范畴,通过清产核资,明确资产的实际归属,落实法人代表地位,明确各组织成员的具体权利;集体产权的对象范畴;产权的权能范畴,是在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多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建立统一的管护机制;农村集体产权权能范畴,针对集体资产股份,开展合作制改革,并在折股量化的基础上扩大价值,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有偿、继承权等;农村集体产权流转范畴,针对于流转产权范围以及流转方式,确定流转的具体制度;集体产权的监管范畴,对内外监管进行确立,采取有效的章程约束,构建内部监管机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成员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对集体资产进行查阅。
为了基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法治化进程发展,需要完善法权结构,依法完善制度改革,对此,需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制度,需要建立法人治理机制,结合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地方发展的情况作为基础,开展法人治理机制,对组织进行科学的设计。具体应该包括的内容有: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等问题,以及法人的特别性原理;对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法律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划,确定组织自身的地位;设计关于法人成立的相关条件,明确组织中的责任财产范围;对于内部组织机构,需要制定明确的运行规则,防止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控因素,影响实践开展,例如对外来资本进行控制;设计合理的股权结构,以明确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模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实现;对于决议机制,应采取人性化的对策,制定民主决议;对于特别法人,要限定关于其的特殊章程,将法人的章程范本公布出来,防止地方强加干预。
在产权改革文件中,提到了需要基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组织成员加强治理,建立完善的治理体系。治理体系的形成与权利界定有密切关系,需要在界定组织成员权力边界后,明确其具体的权利内涵,行使的相关机制等。
尽管产权改革意见益处相关意见,但是过于宏观,需要基于实践加强制度细化。成员认定问题与权利享有的福利有直接关系,需要给予高度重视。根据各地试点的情况来看,对于成员资格认证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难以实现统一的资格认定。以首轮土地承包制度获取的经营权作为认定标准,是否具有公平性。因此,对于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坚持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全国的基本认定资格标准。结合各自农村组织建立统一的标准,再行协商特殊标准条件。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是带有集体经营性质的合作制度。股份合作制也是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重点,包括股权设置、管理等诸多难题。其中折股量化是对股权进行设置和管理的重要前提,范围包含集体经营性资产,对于未承保部分适当保留。具有经济价值,并且不影响成员的利益,有效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在法律合规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折股量化。期间,需要明确政府扶持资金以及收益与量化方式。当入地征收或者资源性资产了可以产生收益,那么收益如何进行折股量化。基于股权的基础上,应解决集体股权设立是否能成立,同时明确股份作用;鼓励各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成立对应的成员股份。通过成立的股份积极的发挥出股份的激励作用,股权管理上,开放流转限制,提升流转效率。对于股权流转应设置限制条件,对于外来资本,不得轻易流转股份。保障特殊群体利益基础上,防止利益分配失衡。
在产权改革文件中,明确的提出了对于产权流转与交易的规定。要根据产权要素性质和交易需求,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交易的公开性,加强对交易的服务和监管,建立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制度。对此,应该解决交易市场闭锁与开放的问题。市场出现闭锁是基于现阶段改革,同时也是农村地区也有的现象。市场开放性则体现于未来发展和改革上,例如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基于当前试点交易的情况来看,完成任务的单位还未能实现有偿退出。但是在首批试点单位中,已有有偿退出的案例。可以看出,未来农村市场交易应当根据市场发展为指导,激活产权作为市场活力的要素。
另外,对于农村产权交易过程,需要明确其平台交易的公平性。以及服务对象、交易产品等。对不同产品交易,建立对应的交易规则。并基于农村产权交易,构建新的服务与监管体系。试点实践中,存在公益性与营利性两种交易类型,就农业与农村产权来说,由政府主导的运作方式应该得到确认。并且,针对农村产权交易的闭锁与开放,应该构建多元机制,并建立符合多元化的解决机制。而在实际上,对于农村出现纠纷的特殊性,已经基于多元化解决机制有所实践,例如有些地区对此专门设立了关于纠纷的仲裁机构,针对农村纠纷的复杂性进行调解。
关于集体资产的法律,是保障改革成果、防止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应坚持以及所有不动摇以及权利不受损的原则,想要实现这一点,需要做好监管工作,确保工作有法可依,推动资产监管法制化进程建设。
对此,需要加强资产的内外监管统一。从试点实践来看,当前采用的外部监管是独立状态,将审计等职能强化,有效将管理纳入考评中,推动监管的有效开展。其中湖南省还开展了互联网+的监管模式,将全部的资产信息公开,建立防腐败的风控体系。无论是外部平台还是机构,都通过内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实现对资产的监管,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法治化发展提供相关的参考经验。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到现阶段已经初显成效。在制约改革的法律问题上存在的问题已经凸显,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法制保障体系。在遵从法律的基础上,采取具体的法制措施,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通过制度改革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推动城乡结合实现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