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直播起源于2003年前后,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网络直播以其“声音+画面”的表现形式,互动性强的特点,受到了大部分网民的喜爱。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模式,网络直播在其发展过程中展现出了极强的生命力,成爆炸式发展。网络直播不仅仅是一种娱乐方式,或者一种新兴产业,它已然成为新一代网民的生活方式,成为人们表达自我、展示自我的途径。这种传播模式在我国迅速引爆之后,欧美各国也已经开始逐步借鉴我国网络直播的成功案例进行着欧美化尝试。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网络直播产生了如此引爆式的发展呢?传播心理学研究侧重从微观视角研究传播活动中人们的心理活动和行为规律,在传受双方之间传递的是心理流,属于心理层面活动。网络直播的形式在传受双方上有着不同于以往大众传播的特点,传者的多样性,以及受者的自主选择性,传受双方的融合性等等都成为推动网络直播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1.网络直播中的传者
传播者是传播活动的起点,网络直播中的傳者即通过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传播平台进行内容传播的行为主体,简称“主播”。主播是网络直播中内容的生产者,主播接受用户的道德评价与情感评价,对用户的意识和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在与用户的互动中占据主导地位。
1.1 传者网络直播动机
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强调个人的理性以及个人的自我实现的潜力,出于不同的目的、需要使用大众媒介。而主播进行内容传播是为了满足情感的需要和个人整合的需要,一方面,在直播中,通过获得其他用户或粉丝的认可,主播们可以从中得到情感上的满足进一步满足了情感的需要。另一方面,主播们通过将自己的生活展现出来,得到其他用户的认可来增强自己的信心,并通过不断扩大自己的粉丝量和影响力稳固自己在某领域的主播身份。
自我效能感是指给他对自己能否在一定水平上完成某一活动所具有的能力判断、信念或主体自我把握与感受。即通过某一活动而产生的对自我能力和价值的判断。正如汪雅倩在《“新型社交方式”:基于主播视角的网络直播间陌生人虚拟活动研究》中通过对12名主播进行访谈后得出的结论:“移动化网络直播为普通用户挖掘自身才能、提升自我价值开辟了全新平台。在直播过程中,能够给主播带来自我效能感的提升”。
随着直播行业的发展,比较有影响力的主播作为UGC的主要力量,已经成为资本竞相追逐的对象,主播作为一种职业已经成为行业领域内稀松平常的事情。除了个人心理需要和自我效能感的满足之外,追求经济效益也成为不少主播的直播动机,在当今“流量为王”的时代,流量就意味着经济价值。因此如何产生更优质、更吸引人的传播内容也成为在全民直播时代主播们要去不断探索的问题。
1.2 网络直播中的传者角色
作为信息的传播者,主播需要对自己的角色定位有清晰的认识,如果不进行正确的角色定位,可能会出现主播传播错误政治导向内容、传播低俗淫秽内容、传播不正确三观内容等情况的发生,对社会和用户的影响非常恶劣。因此需要主播在进行直播活动中具有清晰的角色定位,寻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平衡,将自己置于正确的媒介角色身份之中,传播客观公正、符合正能力的内容。
2.网络直播中的受者
受者即受众,是主动的信息接收者、信息再加工的传播者和传播活动的反馈源,是传播活动产生的动因之一和中心环节之一,在传播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网络直播中,受者即接收到该直播内容的用户,其中很大程度上为该内容发布者的“粉丝”。
2.1 网络直播中的传受者
因为网络直播传受双方实时互动的特点,给受者创造了极大的发展空间,一方面传者作为信息的接受者对传播内容进行了理解和吸收,另一方面,受者根据自己的理解给予传着反馈,在这个过程中,传受双方身份融合,受者也是传者。这种传受双方身份、角色融合的方式极大地调动了网络直播中受者的参与积极性和活跃度,也给主播进行更符合受众喜好的内容创作提供了很大的借鉴。
2.2 受者的知觉作用
知觉即客观事物直接作用于感官对事物的整体反应,包括:觉察,分辨,确认。知觉种类包括:视(文字)、听(语音)、视听(视频)、触、嗅、味六中,网络直播在直觉上可以满足用户视听两方面的知觉感受,且因其具有实时互动性,提高了网络直播对用户的吸引力。其中受众对内容的自主选择则充分体现了个人理解在知觉中的作用,通过觉察、分辨、和确认,来鉴别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个人喜好与价值判断。
2.3 受者对网络直播内容的审视、选择与二次加工
受者不仅关注网络直播的内容,而且在意自己能对网络直播的内容做什么,即受众对网络直播的使用与满足理论。该理论站在受众的立场上,通过分析受众对媒介的使用动机和获得需求满足来考察大众传播给人类带来的心理和行为上的效用。它强调受众的能动性,突出受众的地位。网络直播在某种程度上极大地契合了需求与满足理论强调的内容,网络直播内容的多样化等给了受者极大的选择权和自主能动性。
受者在对主播发布的内容具有心理认同的前提下,会逐渐对该用户产生信赖、崇拜等心理情感,会对该主播的言行进行自我带入,也会因为主播的言行影响受者的观点和行为。
对直播内容进行改编、再加工等行为已经成为直播领域内屡见不鲜的事情,对直播内容的再加工一方面表达了受者对其原始内容的心理认同、另一方面又在原始内容中增加了自己的理解,一经发布,受者也成为传者,完成新的内容传播过程。
总之,网络直播中受者的个体选择与言论自由是受者对网络直播极度追捧的巨大因素。
小结
网络直播已经成为现在人们生活的新常态,成为了人们的社交方式与生活方式。网络直播爆炸式发展的背后是其形式充分黏着和吸引了传受双方、融合传授双方的结果。
网络直播一方面满足了主播的自我效能感的实现、另一方面催生了直播行业经济价值的实现,但是主播的角色定位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家进行网络直播管控的重要内容。
对于受众来说,网络直播使得传受双方趋于融合,在主播处于内容发布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满足了受众在泛娱乐环境下根据知觉自主选择信息内容的需求,网络直播的即时性与互动性也大大调动了受众对直播内容审视、选择、二次加工的热情。
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网络直播向知觉的下一个层次“触觉”方向发展提供了可能,“可穿戴设备”让我们看到了未来网络直播的发展方向,如何通过网络直播实现社会传播体系健康有序的新发展,将会使未来网络传播研究的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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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卢漪,女,上海,1987年3月,汉族,硕士,中级,研究方向:新媒体及出版传播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