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思维视域下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探析
——兼论自然辩证法与马克思哲学的一致性

2021-12-30 14:56马利霞
关键词:自然辩证法辩证法恩格斯

马利霞, 马 宁,2

(1. 内蒙古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2; 2.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肇始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意旨于批判苏联正统马克思主义, 回归所谓“本真马克思”, 而最终聚焦于恩格斯辩证自然观对马克思自然观之背离,并由此形成了关于恩格斯和马克思思想对立的思潮。有鉴于此,国内学者或以比较马克思、恩格斯自然观为基本路径,或径直以《自然辩证法》文本为武器来阐明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思想的理论价值。这无疑给西方“对立”论思潮以坚定回应,也为本文带来了许多可资借鉴的观点。我们说,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思想的理论阐明与地位彰显,除了求助于文本,还应借助于一定的理论思维方法,毕竟真实的历史包括历史的理论问题并非直线式的,借助于理论思维方式所构建的逻辑理路,能够将问题本身置放于多重维度之下进行综合阐释,从而更加客观、立体地展现理论问题本身的真实关系。

系统思维作为20世纪确立起来的一种科学思维方式,主要以系统的整体性和差异的普遍性作为其核心内容和表征,其特别强调在思考和解决问题时将复杂事物置放于普遍联系之中。反观当前西方学者对于马克思、恩格斯对立的言论,恰恰是基于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思想和马克思哲学之间差异的一种简单的线性理解,而没有真正将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思想进行整体而系统的理解和把握。因此,本文将借助系统思维强调事物的整体性和差异的普遍性之逻辑理路,结合西方学者批判最为激烈的《自然辩证法》文本,理据结合,于整体性中展现恩格斯创作《自然辩证法》的背景,于差异协同性中理解马克思、恩格斯之殊途同归,澄清长期以来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误解,凸显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与马克思哲学的一致性。

一、西方学者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之“批判”

西方学者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判一直与马克思恩格斯的差异论如影随形。早在20世纪早期,埃尔文·斑就曾指出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具有自然主义色彩,与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是相左的。卢卡奇(Georg Lukács)在1923年出版的《历史与阶级意识》一书中更深化了这一观点。在卢卡奇看来,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就是一种实证主义科学,这种具有实证主义方向的自然辩证法却忽略了社会历史和人类的生活实践而沦为一种自然科学的方法。这与马克思始终以社会历史问题作为关注和研究的重点是不同的。由此,卢卡奇指责恩格斯将辩证法强行扩大到对自然的认识和理解上,偏离了马克思所一贯关注的“社会历史”这一主旨,把强调主体与客体、认识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社会历史辩证法扭曲为抽象的自然观和历史决定论。进入20世纪30年代之后,胡克(Sidney Hook)发起了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最猛烈的抨击,他同样认为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实证主义歪曲演绎了马克思的革命理论,“投入了粗陋的唯物主义怀抱”。在此之后,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判逐渐成为西方学者的一种主要理论,并形成了一股不小的逆流性思潮,其中尤以施密特(Alfred Schmidt)和诺曼·莱文(Norman Levine)等人最为典型。

施密特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判更加精细化。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一书中,通过比较费尔巴哈与马克思在“自然”概念上的不同看法,施密特指出:“在马克思看来,自然概念是人的实践的要素,又是存在着的万物的总体。”[1]15由此,施密特指出,马克思所理解的自然概念强调的是自然与人的实践活动、自然与社会历史的关联性,这与费尔巴哈所单纯强调的“自然”是有很大不同的。因而,施密特认为马克思以实践为中介的自然观是对旧唯物主义为基础的形而上学独断论的一种破除,而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又恰恰退回到从德谟克利特到霍尔巴赫的旧唯物主义,他把自然世界和人类世界看作两个完全独立的领域。在施密特看来,“恩格斯的自然概念仍然是本体论的”,因而,离开了人的思维和社会历史活动而将“自然”本身看作具有辩证性结构的东西,这本身就是错误的,势必会导致对“自然”的泛神论和物活论的错误理解,也并不能将自然及自然科学的历史有机统一起来。

相比于施密特,诺曼·莱文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判似乎更为激烈。就自然观问题,他积极肯定了马克思的辩证法地位,并评价其为“辩证的自然主义”;而就恩格斯的自然观,他则认为恩格斯是歪曲了马克思主义的“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莱文认为:“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就是这样处于一种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的关系,在其中人的能动性居于主导地位,人的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推动原则’,自然界则处于被动的受改造地位。”[2]30同时,莱文却以为恩格斯将自然界当成独立的东西来研究。他虽然积极地将黑格尔的辩证法三大规律扩充到对自然的解释上,有力抨击了机械唯物论,但却又错误理解了黑格尔有关必然与偶然、现实与可能,以及抽象同一性等内容,而落入了实证主义与半经验主义的窠臼。

综上所述,西方学者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判主要指向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与马克思哲学思想不同的“科学主义”。二是认为恩格斯对自然问题理解截然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然是独立于人类社会的客观实在,而马克思却始终将人的实践熔铸于对自然的理解上。三是认为自然界不存在辩证法。西方学者认为辩证法只能存在于社会历史领域,强硬地将适用于社会历史领域的辩证法扩充到对自然的理解上是毫无意义的,犯了形而上学独断论的错误。诚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待自然和辩证法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和差异,但这种差异是根本性的深层次差异,还是只是由于研究兴趣各异而导致的表面性不同?要想回答这一问题,只有将历史理论问题置放于更宽阔的视野中,做出整体的而非线性的、系统的而非零散的考察,才能真正还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之本来面貌,也才能更好地把握和理解马克思、恩格斯之关系。

二、科学还是哲学——恩格斯创作《自然辩证法》的整体性分析

以卢卡奇为代表的西方学者认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忽略了社会历史和人类生活实践的实证主义科学,是目光短浅的经验主义的表现,是与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实践辩证法截然不同的“科学主义”。诚然,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从最直接意义上论证和总结了当时的自然科学成果,但是否能因此断定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就是实证主义科学,进而确定马克思、恩格斯辩证法思想之间的对立?笔者以为,对《自然辩证法》进行简单的线性理解,显然是不能解决复杂的历史理论问题的,只有将理论置于历史与现实的纵横联系中予以综合考察,阐明恩格斯创作《自然辩证法》之真实意图,方能真正解惑。

(一)现实的横向考察

关于为何要写《自然辩证法》,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序言中说得很清楚,就是要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而实现这一目的需要“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对于数学马克思是精通的,可是就自然科学而言,“我们只能作零星的、时断时续的、片断的研究”[3]13。在此,恩格斯明确指出,之所以要进行“自然科学”的研究,就是要确立既辩证又唯物的自然观。毫无疑问,恩格斯希望通过对自然科学的研究,建构更完整的理论体系。然而,除了理论上的诉求之外,有没有现实的考量呢?众所周知,“问题意识”始终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出发点,那么,作为此在的恩格斯面临的“现实问题”又是什么?是什么促使恩格斯想到要从自然辩证法这一角度去切入对唯物辩证法的分析?要想回答这些问题,还需回到当时自然科学发展的现状去考量。一方面,恩格斯认为现实的自然科学家是缺乏科学理论思维的。他指出:“18世纪上半叶的自然科学在知识上,甚至在材料的整理上大大超过了希腊古代,但是在以观念形式把握这些材料上,在一般的自然观上却大大低于希腊古代。”[3]412当时的自然科学家更多的还禁锢在“世界是某种僵化的东西、某种不变的东西”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中,而古希腊哲学却早已提出世界在本质上是某种发展和生成的东西。正因如此,恩格斯进一步指出,自然科学家们的研究著作给人以杂乱无章的印象。在此,恩格斯指出形而上学思维是没办法解决这一问题的,只有复归辩证思维才能解决。同时,他还强调,这种复归如果单单依靠自然科学的发现来助推,是一个“旷日持久的、步履维艰的过程”。只有仔细考察辩证哲学的历史才可缩短这一过程。另一方面,恩格斯认为现实的自然科学家与理论家的“联盟”还不够紧密。他指出:“如果说理论家在自然科学领域中是半通,那么今天的自然科学家在理论的领域中,在迄今为止被称为哲学的领域中,实际上也同样是半通。”[3]435而由于自然科学家在理论领域的半通,在哲学中早已抛弃的一些命题,而在自然科学中却常常被认为是崭新的。如笛卡尔早就提出过运动的守恒,而自然科学领域却以“力学的热理论以新的论据支持了能量守恒”作为新的命题而受到重视。同样,由于理论家在自然科学方面的半通,以致将辩证法当作刻板的公式而生搬硬套于自然界而遭到自然科学家的反感。可见,恩格斯并没有将自己看作科学家而研究自然科学,自然辩证法也不是卢卡奇所说的实证科学。恩格斯只是希望通过对自然科学成果的理论总结批判其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局限,论证辩证思维方法的重要性,提升人类把握世界的理论思维,进而助推自然科学的进一步发展。

(二)历史的纵向考察

系统思维强调:“一切系统的整体性都表现为环境、整体、要素的有机联系和辩证统一。”[4]118恩格斯创作《自然辩证法》动因不仅和现实紧密相连,而且与当时德国的整个哲学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环境也是密切联系的。德国著名哲学家石里克曾指出:“从西方思想的最初时期开始一直到牛顿,甚至到康德时代,人们从未对自然哲学与自然科学作过区别。”[5]4可见,萌芽于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并没有因为其领土的被征服而消弭,相反,在文艺复兴的推波助澜之下,逐渐流布为贯穿于现代西方文化始终的自然哲学传统。黑格尔本人对自然哲学就十分热衷。尽管黑格尔所处的时代是科学和哲学的大分裂时代,但在黑格尔看来:“每一个有教养的意识都有自己的形而上学。”[6]41这种形而上学在他看来就是一种思维之网,人们可以将材料放入其中,进而得到透彻理解。可见,黑格尔是极其重视哲学思维的作用的,因为通过对已有科学结论进行哲学内省式的反思,可以助力人类更好地解释自然,从而激活对新的科学理论的创造。深受黑格尔影响的恩格斯,一方面继承了黑格尔自然哲学思维,但另一方面又超越了黑格尔“一切科学的逻辑”,深刻阐释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一切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7]277。恩格斯指出:“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同样的规律”,“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也就是说,不论是科学还是哲学都将“服从同样的规律”[8]610。但科学只是蕴含有这样的内在逻辑,但哲学却将这种“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作为自己反思的对象,视为自己的重大的基本的问题。由此可见,恩格斯正是通过对当时自然科学的哲学反思来揭示自然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内在规律,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原则出发阐释辩证思维的普遍意义。这并不是对自然科学进行经验总结和解释。因此,以卢卡奇为代表的西方学者指责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是与马克思哲学不同的“科学主义”,只是从文本表意出发的一种线性考量,没能从现实和历史的复杂联系中加以整体、客观的分析,其言论之错误也就不攻自破了。

三、 对立还是差异——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与马克思哲学的一致与互补

从人类社会历史出发去探查历史发展的规律是马克思始终关注的重点,毫无疑问,这和恩格斯更关注自然领域及自然科学是有所不同的,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恩格斯就是一位用自然规律的单线思维来理解复杂的历史问题的自然唯物主义者,他与马克思注重社会历史的哲学是不是根本对立的呢?在系统思维视域下,差异是普遍存在的,“没有差异的普遍性,也就没有现在的世界和现存的一切”[9] 21-25。当然系统思维也承认矛盾,但它认为矛盾只是差异的一种特殊状态。系统思维与矛盾思维的根本不同在于,矛盾思维极易走向“斗争哲学”,而系统思维则强调差异后的协同与和谐。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两个成长经历、个性特征、研究兴趣有诸多不同的独立个体,二者对事物的体认存在差异是必然的,但这种差异绝不代表二者就是矛盾的、对立的,而是在根本观点一致基础上的互补与共生。

(一)就“自然”概念的认识方面,二者是内在贯通和根本一致的

马克思在剔除黑格尔将实践观念化的唯心主义错误基础上,指出在本质上全部社会生活是实践的。通过“社会生活的实践性”这一切入口,马克思指出自然是有人的实践活动印记的一种客观历史性的社会存在。对自然的认识必须置放于人类的物质生产和交往实践之中,因为,对人类来说,与人分割开的自为的自然界是不存在的。当然,马克思尽管强调“人化自然”,但并不意味着人可以随意创造自然,马克思特别指出:“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10]289由此可见,马克思所体认的自然是具有历史性质且具有独立性的自然。恩格斯虽然没有专门分析过自然概念,但将自然与人的实践活动、自然与人的产生、自然与人的思维活动乃至与人类社会历史活动相关联进行贯通性理解是其一直以来的思维常态。如在《劳动从猿到人转化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在谈到人的产生问题时,恩格斯指出,人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的根本力量在于人的实践活动,不仅如此,他还认为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包括人的精神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实践。他说:“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3]550同时他还强调,与人类相比,动物的有计划的行动,是不能在自然界“打下自己意志的印记”,而只有人能做到。而在论及人类思维在科学实践中对认识研究对象的重要性时,恩格斯指出:“原子和分子等等是不能用显微镜来观察的,只能用思维来把握。”[3]455在谈到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的关系时,他明确指出二者的内在一致性和贯通性。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更是将历史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并将其看成是有机的统一整体。因为,人的物质生产实践是人类历史的现实基础,“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11]516。同样,与马克思十分类似,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也出色地分析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共同体关系。对此,他告诫我们,不能像“征服者统治异民族”那样对待产生人类的自然,而是要正确认识自然、尊重自然,更加关注人的行为对自然的长远影响。由此可见,施密特等西方学者指责恩格斯对自然的认识是脱离人的实践活动的旧唯物主义,只是停留于《自然辩证法》的文本表面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自然认识的不同,却没有透过在不同语境的深层关联中系统理解这种不同,因而其错误性也就不言自明了。

(二)就辩证法的理解和运用方面,二者是差异协同和互补共生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两个独立的个体,对辩证法的理解有所不同是必然的。马克思侧重于社会历史辩证法,他把辩证法理解为一种科学方法去考察资本主义历史阶段,以及进行生产活动的人的社会历史发展,并努力通过分析现实社会来揭示人类社会的内在结构及运行发展机制。而恩格斯则侧重于自然科学,通过对自然科学和自然规律的总结和提炼,阐释辩证法的普遍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恩格斯就是将自然和人类社会混为一谈,或将对自然的理解强加于社会历史之上。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强调:“对我而言,事情不在于把辩证法规律硬塞进自然界,而在于从自然界中找出这些规律并从自然界出发加以阐发。”[3]15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文中,恩格斯更是明确指出:“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史和自己的科学。”[7]284可见,恩格斯看到了自然和人类社会历史之间的不同之处,并没有将二者进行同质化处理。相反,恩格斯特别强调不能用单一的线性思维去理解复杂的历史问题。在1890年9月21日致约瑟夫·布洛赫的一封信中,恩格斯严厉指责了当时的经济决定论,他强调,“历史过程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这是他和马克思都坚信不疑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片面地理解经济的作用,将经济因素看作是决定历史进程的唯一决定性因素,这是“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10]591。因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是辩证统一的,上层建筑中如阶级斗争的政治形式、宗教、法律、哲学理论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历史发展的进程。恩格斯对历史进程复杂性的这一认识基调,恰恰证明了恩格斯在理解历史问题时并不是简单的套用自然规律,而是基于实际情况的一种全面分析。之所以要研究自然辩证法,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曾有过强调,就是“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他希望通过研究自然科学可以弥补在自然规律认知上的欠缺,从而将人类历史发展规律与自然规律进行贯通性的整体把握,以给马克思有关资本主义历史命运和未来社会的种种构想科学佐证。对此,恩格斯指出,人与人的关系(社会)对人与自然关系具有制约和影响作用,进而提出要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发展只有变革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才能得以实现。在讲到达尔文的“生存斗争”而进行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的思考时,恩格斯也曾理性地暗示,只有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即将“居于统治地位的资本家阶级手中夺取社会生产和社会分配的领导权,并把它转交给生产者群众”[3]548,才能免遭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带来的毁灭性影响。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尽管对辩证法有不同的理解和运用,但这种不同并不代表二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根本对立。相反,二者的差异恰恰构成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合奏共鸣下完整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而以莱文等为代表的西方学者否定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价值,实质上仍然是带有对苏联意识形态斗争目的的一种误判。

总之,面对某些西方学者带着意识形态斗争目的而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进行的诘难,借助系统思维方式,将《自然辩证法》置放于更宽阔的视野中进行“升维”处理,跳出马克思和恩格斯思想关系的线性理解,从整体的联系中证明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哲学本性,从差异的普遍性中阐明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与马克思哲学的一致性,这将更好展现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思想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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