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路径

2021-12-29 19:58曲亚囡张晓林李雪妍
南海学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南海海洋

曲亚囡,张晓林,李雪妍

(大连海洋大学 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一、问题的提出

南海是半闭海,位于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是亚洲三大边缘海之一,处于中国最南端,拥有多样的海洋生态系统类型、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和多种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南海有着丰富的油气资源储量,渔业捕捞量居世界前五位,可持续开发利用潜力巨大,经济开发价值不可小觑。南海扼守马六甲海峡和巴士海峡,地理位置决定了其战略价值。南海是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通道,是美国、日本等国家海上运输的重要航线,是世界海上交通枢纽,也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重要海域。

人类对海洋影响逐渐加深的同时,海洋也深刻影响着人类。南海的重要战略和经济价值使南海海域及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逐渐深入,为周边国家带来了发展机遇,但也会对海洋环境造成巨大影响。陆源污染、海上作业污水和垃圾排放、油气资源开发和渔业捕捞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渔业资源衰退、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海洋生态环境系统面临着严重威胁和现实挑战。人类与海洋的互动在深层次上体现了人类与海洋的相互需求,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的日趋恶化表明海洋与人类协调发展的平衡正被打破。正是因为南海当前面临的现实环境问题,对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合作刻不容缓。

由于海洋的流动性,海洋活动的全球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仅靠单方力量是难以达成的,需要南海周边国家之间或与区域组织共同合作。中国作为正在向海洋强国迈进的发展中国家,担负着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角色。参与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不仅是中国推进海洋强国战略的需要,也是实现海洋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必由之路,对中国的海洋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现状

当前有关“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概念的界定大多为国家治理体系概念在海洋领域的延伸,并在其中加入了国家融入或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需要。一般认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国际法内涵强调国家和国际组织共同行动保护海洋各物种与海洋生态外部因素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特定自然环境,是一切海洋管理主体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通过协作共同治理海洋生态环境及管理其实践活动的过程(1)孙悦民:《海洋治理概念内涵的演化研究》,《广东海洋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目前,南海各国为共同发展,已在一些低敏感领域展开合作,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也具备了一定的合作基础。

(一)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律规范现状

目前,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区域性合作的法律框架主要是以全球性立法为主,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1条规定的科学标准中,要求各国应当合作制定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则、标准及建议的方法和程序,但是由于各区域自身的特点,很难对规则、标准等设定一个统一的模式。《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的基本法,其宗旨之一是促进各国合作,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国在环境保护上进行合作的权利和义务。其他的专门性国际条约,例如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虽然对海洋环境保护作出了规定,但是规范的领域比较单一,缺乏综合性、系统性和专门性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国际条约。

纵观南海海洋形势的发展历史,各国的利益冲突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岛礁领土主权争端。就区域性立法层面而言,着实难以达成确定的权利、义务条约,只能就个别问题达成原则性的一致,比如“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或者形成宣言、备忘录等形式的文件,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无法达成,导致各国长期存在的矛盾只能以《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等软法的方式解决。

(二)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机制现状

东盟的环境合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协议、宣言等规范性文件,例如《有关可持续发展的雅加达协议》,建立了海洋环境工作组致力于海洋环境事务,同时积极开展与欧盟的环境合作,在渔业资源保护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东盟已经初步建立起环境合作机制,并积极寻求与中国的合作。中国与东盟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合作机制虽然仍不完善,但当前双方环境合作的制度化正在不断推进,在海洋科技合作、港口发展与合作等方面都建立了论坛,是当前复杂南海局势下有效的治理平台与途径(2)全毅、尹竹:《中国-东盟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与合作模式创新》,《东南亚研究》,2017年第6期。。

一些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也做出了一些努力,但收效甚微。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作为全球环境治理的权威机构,在环境信息分享、组织多边环境大会、促成国际环境协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在全球环境治理进程中只是充当协调者的角色,因此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进程无法有效推进。而亚太经合组织的定位决定了其工作核心不在海洋环境保护,其组织设置也决定了其在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作用有限。

(三)中国参与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现状

1.国内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日趋完善

中国作为海洋大国,南海的发展关乎沿岸经济的发展,更与国家安全和领土主权息息相关。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处于蓝色经济的时代前沿,努力发展海洋经济,维护海洋的和平稳定,为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国际合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国内领域,经济的飞速发展给环境带来了巨大影响。1982年中国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成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建设的良好开端,之后陆续制定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渔业法》等法律规范。“十三五”规划将海洋生态文明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倡导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发展理念。2017年中国出台《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旨在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国家为主导,政府、企业与公众共同参与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国家以发布国家法规和政策为主要方式,自上而下地系统管理海洋生态环境,政府部门、法人、民间团体和个人都要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以政策为主导,以规划方案为执行目标,依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为形成有效的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而共同参与到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中。各主体均各司其职,共同构成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发挥各自的作用。

2.主动参与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进程加快

随着科技的发展,资源需求量越来越大,各国都将目光转向海洋,一系列的开发利用活动给南海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致使海洋环境灾害频发。自20世纪80年代起,南海周边国家为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开始注重对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与恢复,并由此展开相关项目合作,成立相关组织平台。其中中国陆续参与了以下项目合作:1986年中国参与了政府间组织——亚洲开发银行与海洋事务相关的环境项目;1996年中国加入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与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成员国在安全领域建立政治互信;2000年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朝鲜,韩国等域外国家以及一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了东亚海环境管理伙伴关系项目;2001年除文莱和中国台湾地区外的南海周边国家参与了政府间项目——全球环境基金(UNEP/GEF)南海项目,以保护栖息地和渔业以及解决陆源污染等相关问题。中国一直参与南海海洋生态环境合作治理,展现了中国对南海海洋环境合作治理问题的积极态度。

2013年,中国首次提出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在此倡议下,中国带动沿海省份发挥地区优势,积极参与周边海洋合作,在海洋合作布局中给予沿海城市新的定位,促进地方政府参与周边海洋合作外交。目前,借助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新契机,在许多低敏感领域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都展开了务实性合作,取得了可喜成果。

3.参与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机制不断加深

1994年中国加入《保护和开发东亚区域海洋与海岸带行动计划》,在海洋环保领域与东盟展开合作。中国与东盟的海洋生态环境合作依托2002年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举办了一系列磋商会谈、合作论坛、峰会对话。在增进互信、互利共赢的原则下,中国一直积极推动与东盟国家在南海的务实合作,签署了开展多方面合作意愿的文件,经过多年发展,中国-东盟海洋合作逐渐呈现出双多边同时推进、多领域同时开展的新局面,合作领域也逐步扩大(3)杜兰、曹群:《关于南海合作机制化建设的探讨》,《国际问题研究》,2018年第2期。。这为各方开展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奠定了基础,推动了南海海洋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交流与对话。但总体来看,南海地区合作虚多实少,多集中于低敏感领域,因此需要重视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合作机制建设。

2012年,为了进一步促进与南海周边国家在海洋领域的合作,中国原国家海洋局发布《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2011—2015)》(以下简称2012年《框架计划》),呼吁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合作。该计划以增进互信、互利共赢为原则,与周边国家在海洋领域共同开展国际合作,得到了东盟、南亚以及部分非洲国家的积极参与(4)国家海洋局:《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2016年11月8日),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16/11/08/030812083.shtml。,取得了丰硕成果。在此基础上,2016年中国又发布了《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2016—2020)》(以下简称2016年《框架计划》),该计划深化了合作领域,扩大了合作伙伴范围,细化了合作方式,旨在与周边国家形成紧密海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参与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目前,2012年《框架计划》已执行完毕,中国与南海、印度洋和南太平洋周边15国签署了多份合作文件,建成了三个海外合作平台,极大地促进了南海周边的稳定。2016年《框架计划》积极配合“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为“十三五”期间中国与南海及其周边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合作伙伴,在海洋经济、政策、环境等7个方面开展合作确立了实施框架。

4.为南海各国提供海洋公共产品的责任持续履行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提出,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召开以来,世界各国在海洋环境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国际合作也在不断深入。但是,目前的治理体系仍不能满足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治理需要。2017年,中国提出了“共治共建共享”的“三共”治理理念,是中国几十年来内部治理的经验总结,内含共同治理、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等三重意蕴,为传统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注入了新的内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在“三共”治理理念的基础上,中国进一步提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各国指出了海洋治理的共同目标,这意味着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能力进一步提高。“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打破了长久以来海洋利益相关者的私利治理格局,将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的碎片化整合起来,推动各国共同参与、共同承担、共同受益,为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以及各国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希望。因此,海洋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不能只重视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内涵,还要注重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外延,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价值取向,注重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和海洋治理其他方面的关系,注重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全球治理其他内容之间的关系,注重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战略诉求,让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成为全球治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让全球治理成为“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途径。

三、中国参与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的必要性

当前南海地区形势总体稳定,稳中有争,海上合作持续推进。但是,由于南海各国的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和利益需求的不同,导致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实施难以达成有效的一致性。基于当前的南海形势,中国一直在积极探索与南海各国的合作,推动建立南海合作新秩序,这也是中国实现海洋环境可持续发展、推进海洋强国战略、稳定南海安全局势必不可少的要求。

(一)中国海洋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全球海洋治理概念的提出使得海洋治理上升到超国家的高度,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问题不再局限于各国普遍存在的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之间的矛盾,而是各国发展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发展之间的新矛盾。当前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长期目标,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而是创新、绿色、协调、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由于南海的半闭海性质,自净能力相对有限,陆源污染、海底资源开发、过度捕捞以及航运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将会由于海水的流动而波及各沿岸国家。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巨大的海洋环境压力也随之而来。南海区域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全局,中国参与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不仅是中国海洋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关乎着海洋强国目标的实现,因此,中国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引领者和倡导者,需积极参与区域性国际法律规范的制定,积极推动现有的区域性软法的落实,增进南海周边国家互信,为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机制打下良好基础。

(二)推进海洋强国战略的需要

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不容侵犯,国家利益不容忽视,但同时要兼顾其他国家的权益,在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中发挥负责任大国的引领作用,承担保护治理海洋生态环境的国际责任。为顺应国内新形势,执行新任务,建设生态文明与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应积极参与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国当前正处于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的转变期,在全球多边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中,建立中国特色话语权,将推动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目标和全球“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进程。面对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区域化演进,中国应主动与南海各国缔结伙伴关系,积极参与南海区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推进区域海洋善治的实现(5)白佳玉:《南海环境治理合作机制研究——与北极环境保护机制比较的视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参与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是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担负海洋强国使命的关键步骤,实现南海命运共同体是在中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下向周边国家提供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也是中国实现海洋强国的需要。

(三)稳定南海安全局势的需要

南海的海洋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关乎南海周边沿海国的共同利益。2016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对中国造成的负面影响至今没有消除,菲律宾将国际舆论的焦点转向指责中国“非法”建设岛礁和海洋渔业活动导致的“海洋环境破坏问题”,使得多国质疑中国提供海洋公共产品的能力以及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水平和目的。“南海仲裁案”不仅将南海领土主权问题激化,而且也凸显南海长期存在的海洋环境问题,折射出南海海洋环境治理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长期面临的困境(6)刘丹:《南海海洋环保合作的困境与出路——兼及对“南海仲裁案”相关仲裁事项的辩驳》,《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一是南海各国对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诉求不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行为往往被其他国家认为是和领土争端有关的行为,各国很难在海洋环境治理方面达成共识。二是域外因素的影响使得各国之间的合作难以提升一个新的高度,信任与合作机制的缺乏使得南海各国将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政治化和国际化。各国只有强调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区域性,才能有效阻止南海海洋环境保护问题的政治化,只有南海周边国家达成合作共识,才能为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打造良好的合作环境,这也是稳定南海局势的必然要求。

四、中国参与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的困境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虽出台多年,却始终未有效解决南海各方争端,“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虽积极推进,却难挡区域内外因素的影响。虽然借助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新机遇,南海周边国家展开了新合作,但合作仍面临重重困境。

(一)中国参与的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律规范缺位

南海周边国家大都是发展中国家,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体制和国内立法各有差异,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力也不同,在诸多海洋环境治理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区域性合作的“硬法”缺位,屈指可数的“软法”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为缓和南海各国间的冲突,中国与东盟各国于2002年签订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旨在推动在一些低敏感领域展开合作,但无论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还是“南海行为准则”,都缺乏合作的法律基础,更没有强制性措施。尤其是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签署的合作文件大多是以“谅解备忘录”、计划和原则等形式出现,对国际合作义务缺乏应有的国际法规制。

(二)中国参与的区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机制有效性不足

近年来,东盟加大海洋治理的力度,2018年东盟七国启动“东南亚海洋环境保护(MEPSEAS)项目”,2019年6月东盟首次就海洋垃圾治理达成协议,显示了东盟国家在海洋治理利益上的一致性。中国作为南海唯一一个非东盟国家,在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处于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没有中国的参与,南海的海洋治理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目前,中国在南海海洋地缘格局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域外势力仍然对南海局势有较大影响,原有的由域外发达国家主导的治理体系不再适用当前南海海洋地缘格局。现有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在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虽然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治理效果并不显著,更没有一个致力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专门区域性组织,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仍显不足。

(三)中国国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缺漏

目前中国已经制定了几十部涉海法律,但众多海洋环境保护的条款仍处于分化、零散的状态(7)马明飞:《我国〈海洋基本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江苏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且中国仍未将“海洋”写入宪法,未将海洋治理上升到根本法的高度,海洋事务缺失了宪法依据。中国应当重新审视海洋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的海洋法律制度作为推动力,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视阈下,完善国内法律制度,治理好国内的海洋生态环境,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时代理念,为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积累中国经验。因此,为了更好更快地参与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国应尽快完善涉海法律体系,对照国际法律规范和文件积极修订不适应海洋发展需求的现有国内法律规范,制定系统性的海洋基本法来支撑中国的海洋外交。

五、中国参与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的路径

南海各国与中国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上的利益是一致的,并不因中国与南海各国的争议而有所改变,更不会因域外因素的影响牺牲南海任何一个国家的利益。中国是亚太区域海洋治理的主要参与者和倡导者,新时代中国推进海洋强国建设,力求与南海周边国家进行深度合作,在更多领域达成更多的共识,为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提供新方向,开创新局面。

(一)积极参与构建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法律规范体系

由于南海争端的固有复杂性,周边国家间的互信赤字问题短期内难以消除,因此宜从低敏感度领域入手,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在推进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的进程中,加强区域性法律规范的制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国家责任,明确海洋环境争端的解决途径,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具体的方法和路径,将软法上升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层面。区域性公约的达成可依托现有的合作机制。目前中国和东盟国家已就“南海行为准则”进行了多次磋商,借助低敏感领域合作的正面影响逐渐提升(8)王秀卫:《区域海洋环境合作对南海低敏感领域合作的借鉴与启示》,《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南海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条约有望达成。

中国需加强与南海相关国家的协商与沟通,结合南海的生态环境现状和政治环境等实际情况,共同确立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基本原则。首先,应当遵循主权平等原则,在构建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各个国家的法律地位都是独立平等的,在建构南海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时,相关规则、标准和程序的制定都应当在尊重各国既定法律、政策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协商(9)寇勇栎:《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法律问题研究》,郑州大学博士论文,2019年,第31页。。其次,搁置争议,共同保护,树立一致的环境利益观。南海沿岸国之间已经达成了一些“软法”协议,有了良好开端,在此基础上各国应搁置争议,绕开高敏感的政治领域,将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这一低敏感领域合作落到实处。最后,强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议定书的重要作用,这是南海海洋环境治理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议定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针对性强,无论各国的履约能力如何,也都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贯彻执行议定书上的要求(10)薛桂芳:《“一带一路”视阈下中国-东盟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政法论丛》,2019年第6期。。

(二)积极参与建立南海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平台

传统的海洋治理合作仍然是以联合国为中心,相关国际组织如国际海事组织同时发挥着治理海洋的重要作用。但是国家利益优先的行为已经让联合国治理中心的地位面临挑战,各国在治理海洋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往往因为国家利益而罔顾他国利益,让海洋治理规则形同虚设。同时,在区域治理中,联合国很难充分发挥其治理的领导作用,给区域性组织发挥海洋治理作用提供了机会。

南海的区域性组织以东盟为代表,包括十个国家,除缅甸和老挝之外,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越南都是南海周边国家(11)张晏瑲、石彩阳:《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路径——以系统论为视角》,《南海学刊》,2019年第5期。。但南海区域的合作却是松散的,缺乏紧密有效的合作机制(12)张丽娜、侯丽维:《南海区域合作的法律困境及对策研究》,《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6期。。因此,为实现合作治理目标,要整合现存的南海区域性组织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职能,建立统一的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委员会(13)韩立新、冯思嘉:《南海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机制研究——以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为视角》,《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此委员会组织成员仅限南海沿岸国,避免域外国家的介入。委员会的组织管理部门要给予足够的决策权及管理权来统筹决策,在具体实施上可设立专门委员会来应对具体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中国作为海洋大国,正在向海洋强国迈进,已经不再是最初的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而是逐渐转身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和重要的参与者。因此,中国应当积极推动南海区域内国家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合作,以平等尊重、合作共赢为基本原则,与南海各国达成更多共识,推动南海环境治理机制的构建,共同为南海区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打造一个稳定平台。

(三)加快完善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近年来,中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主已经形成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尽管《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条例正在修订,但是法律天然的滞后性导致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实施细则有待落实,应当加快《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范的制定。此外,很多涉海法律文件也相继出台或者完成修订,例如,1985年制定的《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修订,2006年制定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修订。但目前仍然有部分法律规范没有修订,例如,1990年颁布实施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1年颁布实施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至今尚未修订。中国应加快修订的步伐,让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接轨,将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和符合中国利益的国际海洋法律规则向国内海洋法律制度转换(14)刘惠荣:《海洋战略新疆域的法治思考》,《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8年第4期。,为中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六、结 语

近年来,南海海洋生态环境面临严峻挑战,现有国际法律规则对各国的法律约束力不够,全方位的区域治理层级也尚未形成,中国参与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仍存在重重困境。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要求具有全球治理的理念,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其他主体对区域内海洋环境共同实施理性行动,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形成完善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机制。这不仅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更关系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和全人类的共同命运。

“海洋强国”是中国就海洋发展提出的战略性目标。中国的全球地位正在转变,对全球的影响正在加深,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将持续扩展。2019年中国提出的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延展。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推动中国的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实现南海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逐步完善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机制,与南海各国共同提高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能力,维护南海和平稳定,进而加快全球治理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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