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点

2021-12-29 16:00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莘县供电公司张银国
农电管理 2021年7期
关键词:电力设施违章依法

■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莘县供电公司 张银国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清供电公司 刘家明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依法治国开创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局面。习总书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掌握运用法律保护我们供电企业的权利,就必须带头学法,有效用法,运用法治思维判断是非曲直,来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各类涉法问题。

近年来,由于地方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施工建设活动日益频繁,线下施工、建房、植树等活动使电力线路时常受到安全威胁,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地区这些问题尤为突出,电力设施遭到外力破坏时有发生,给供电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电力线路主要集中在遭到外力破坏和线路上交叉及搭挂破坏,外力破坏主要有:施工车辆挖断电缆、机动车辆撞到电杆或挂到导线,起重机线下违章作业、农用机械误碰、车辆超高、超宽与带电体安全距离不够,线下施工建房、放火烧荒、盗窃电力器材等。线路上交叉及搭挂破坏有:在电力线路上搭挂、跨越钢绞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利用电线杆违规安装广告牌、路灯、喇叭等。

一旦由于电力设施被违章破坏而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如果不了解相关法律要求,不能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很大可能导致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相关管理人员也会因失职渎职而存在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关法律依据

供电企业应加强线路防护区的巡视检查,确保各类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完备、正确。在未经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就进行的公路、铁路或天然气管道等各类在线路防护区施工作业,车辆违章穿越线路,机械违章作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房屋、取土、伐树等都属于违章施工作业。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是指管理供电企业的政府部门,电力工业属基础能源产业,政府机构改革后划归发展改革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经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如果发现未及时制止高压线路防护区违章施工作业、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除可能损坏电力设施外,还可能导致停电、人身触电伤亡等事故,造成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失。

供电企业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违章施工,未及时向当地电力主管部报告,未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执行整改通知的没有依法向行政机关报告、申请强制消除安全隐患等,都可以属于未及时制止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时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装并赔偿损失。

发现电力线路被违章交叉、搭挂、跨越,利用电线杆违规安装广告牌、路灯、喇叭等违章行为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未及时向当地电力主管部报告,未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执行整改通知的没有依法向行政机关报告、申请强制消除安全隐患等,都可以属于未及时制止的表现。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

供电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未设立标志或未及时制止线路防护区违章施工作业,一旦发生人身设备事故造成损失,有可能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如果线路发生故障可能使交叉、搭挂、跨越的线路带电,交叉、搭挂、跨越线路利用电线杆违规安装广告牌、路灯、喇叭等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失事故。供电企业都有可能因未及时制止等存在过错,依法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发生电力设施破坏事故后应采取的法律保护措施

保护好事故现场,外破事故发生后,供电企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并充分保护好现场,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对受损设备、肇事车辆、施工机械等现场状况进行拍照、录像,做好取证工作。

报警固定证据。供电企业第一时间报当地公安机关或电力主管部门处理,配合其做好相关取证工作。报请行政部门处理的电话记录等应作为相关证据留存。对于过路车辆、机械挂线后逃逸的外破事故,要积极调取道路监控记录作为追偿证据。

向责任方追究责任。供电企业应主动维权,依法向责任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方不予赔偿且行政机关未予处理的,应及时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法其规定。

供电企业应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针对施工外破类事故,除加强线路巡视外,供电企业应采取的安装电力线路警示贴、拉线护套、防撞墩等积极的防护措施,及时清理电力线路周围易燃物。电力线路建设时,按照规程保持与各类建筑物、道路、人口密集区足够的安全距离。发现有人违章施工,立即制止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坚持“打早、打小”,等房子盖起来了再采取措施,工作会更加被动。必要时重点部位要采取现场轮班蹲守看护等安全防范措施。

整改通知书应直接当面送达,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达人、当事人签字后,双方各留存一份,送达时可以录音、录像做为证据。施工方拒绝签收的,可采取公证、挂号邮寄、留置(留置现场,并请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等方式送达。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电力主管部门报告,申请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因违章施工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次生事故的,供电企业应主动依法维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失较大、证据详实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发现擅自或违法交叉、搭挂、跨越,违规安装广告牌、路灯、喇叭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责任单位整改,督促其对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汇报,定期组织开展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等交叉、搭挂、跨越专项整治行动。

当事人接到整改通知书的而拒不执行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二)是因存在重在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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